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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综述

2020年德国宪法学发展概览

引言

2020年,新冠疫情的阴霾笼罩全球,所带来的挑战百年未有。为遏制疫情的蔓延,德国各级政府在较短的时间内采取了多项应对措施,也不可避免地极大干预了人民的基本权利。这自然成为德国公法学界探讨的重要议题,也构成了联邦宪法法院待决案件的一大主题。由此,对新冠疫情的“应变”便凸显为2020年德国宪法学发展最显著的特征。

不过,在变化之外更多的还是“延续”。首先,虽实行了诸如在家办公等工作方法上的必要调整,联邦宪法法院仍坚守着其“宪法守护者”的职责,在面对具体案件时也依然承袭既定的审查方法与标准。其次,法院所审结的重要案件所涉及的欧洲一体化、个人信息保护、生命权、宗教自由等领域在近年来多已受到广泛讨论,其判决结果在承袭先前裁判脉络的同时亦有所发展。

本文主体分为两大部分。前半部分总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2020年度的工作,并对其作出的重要裁判进行评介。在后半部分,将首先列举德国宪法学界在2020年的关注重点,随后着重介绍围绕抗击新冠疫情各方面而展开的学术讨论及联邦宪法法院在该领域作出的裁判。

一、联邦宪法法院的工作

联邦宪法法院在2020年经历了重要的人事变动。经联邦参议院选举,法院副院长哈巴特(Stephan Harbarth)于6月22日就任院长,接替担任该职十年的福斯库勒(Andreas Voßkuhle)。不同于大学教授出身、在学界享有盛誉的福斯库勒,哈巴特来自实务界与政界:从海德堡大学和耶鲁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博士和硕士学位后,他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公司法业务,并自2009年起担任联邦议院议员,直至2018年被选为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副院长。哈巴特也是宪法法院历史上首位曾在德国以外取得学位的院长。与福斯库勒同时卸任的还有同在弗莱堡大学任教的宪法法院第一庭法官曼辛(Johannes Masing)教授。接替二人担任宪法法官的则分别是法兰克福大学瓦尔拉本斯泰因(Astrid Wallrabenstein)教授与奥德河畔法兰克福欧洲大学黑尔特(Ines Härtel)教授。

尽管面临新冠疫情的挑战,联邦宪法法院在2020年仍继续发挥着“宪法守护者”的职能。根据《联邦宪法法院2020年度数据报告》,宪法法院全年共收到5529件各类型的程序申请。按两庭划分,第一庭3088件,第二庭2441件;按程序类型划分,宪法诉愿5194件,抽象规范审查1件,具体规范审查36件,机关争议11件,暂时命令271件,选举审查16件。法院在2020年收到的案件申请数量较前一年的5446件略有上升;目前积压的未决程序有3214件,较上一年度有所减少。

宪法法院在2020年共审结各类型案件5787件。按两庭划分,第一庭3279件,第二庭2508件;其中绝大部分案件都由三人小组(Kammer)审理,由合议庭(Senat)直接裁判的主体程序,第一庭6件,第二庭44件。按程序类型划分,宪法诉愿5466件,抽象和具体规范审查27件,暂时命令261件,机关争议2件,选举审查31件。在5466件宪法诉愿程序中(含合并审理的程序),由小组裁决的有5338件,其中90件被支持,其余5248件被直接拒绝受理;由合议庭审理的有23件,其中驳回2件,支持21件;另有105件由诉愿人撤回或以其他方式结案。总体上,宪法诉愿的支持率为2.07%。

在例行的年度数据报告之外,联邦宪法法院于2021年3月首次以德英双语发布了《2020年度报告》,向全球公众全面展现法院在过去一年的工作,显示了新任院长进一步贴近公众、加强与国际司法机构对话的努力。 在2020年宪法法院审理的众多案件中,有十个重要裁判被收入法院年报。其中“协助自杀案”判决已在《2019年德国宪法学发展概览》中作了介绍, 本部分以下从剩余九起案件中选取七件加以述评。

(一)欧洲中央银行公共部门资产购买计划案

联邦宪法法院2020年所作裁判中,造成政治影响最大、激起学界讨论最多的无疑是其就“欧洲中央银行公共部门资产购买计划”(Public Sector Purchase Programme, PSPP)作出的判决。 要理解这一案件的重要意义,首先需要对其涉及的大背景予以简要阐述。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欧盟法律体系与各国国内法律体系的冲突在所难免。欧盟法优先的原则虽已由欧共体法院在1964年通过判决确立,但并未作为冲突规范明确载入欧盟条约之中,而更加困难的则是如何处理欧盟法与各国宪法的潜在冲突。对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自1974年作出“Solange I”裁定以来,逐渐发展出三条应对欧盟法与《德国基本法》潜在冲突的基准,作为德国参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界限和欧盟法优先原则的例外:欧盟法必须提供充足的基本权利保障、法院对欧盟机构越权(ultra vires)行为的审查及对《德国基本法》下宪法同一性(Verfassungsidentität)的绝对保障。而自2009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实施后,法院对欧盟二级立法(secondary law)的审查主要以越权与宪法同一性两条基准展开。

在针对具体争议的审查中,至2019年为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大多遵循类似“可以、但是(yes, but)” 的结构:即在内容上审查划定欧盟机构的职权范围,但在结果上认定系争欧盟法尚未与《德国基本法》冲突,另一方面又警告未来欧盟机构不得逾越此界限,可谓“雷声大雨点小”。然而,法院在2020年2月第一次说了“不”字:裁定转化实施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德国内国法(Zustimmungsgesetz)对司法权的让渡未获《德国基本法》第79条第2款所要求的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三分之二多数,与民主原则不符,因而违宪无效。数月后,法院第二庭再次判决欧洲中央银行的PSPP计划以及欧洲法院对此所作判决均越权,德国联邦政府与联邦议院对此计划的全盘接受违反了《德国基本法》第38条第1 款、第20条第1、2款和第79 条第3款等条款,因而德国不得再参与该计划。

PSPP是欧洲中央银行为防止欧元区出现通货紧缩而于2015年开始实行的量化宽松(Quantitative Easing)措施,主要内容是由该行与欧元区各国央行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债券,规模超过2万亿欧元。这是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来欧洲中央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出台的又一货币政策,此前的欧洲稳定机制(European Stability Mechanism, ESM)、直接货币交易(Outright Monetary Transactions, OMT)等均曾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受到挑战。

本案中,诉愿人主张欧洲中央银行的任务仅限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19条和127条中明文规定的货币政策而不包括财政政策,而其购债计划违反该条约第123条第1款禁止向成员国提供货币融资的规定,因此超越了被赋予的权限,从而侵害了诉愿人依据《德国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享有的民主权利。诉愿的可受理性乃基于联邦宪法法院在涉及欧洲一体化的案件中已长期认可的“对民主自决的请求权”(Anspruch auf demokratische Selbstbestimmung),即任何公权力都必须能够通过“民主链条”追溯至公民。

受理案件后,联邦宪法法院听取了德国联邦政府、德国联邦银行(即德国央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的书面意见;因案件涉及对欧盟法的解释,法院遵循《欧盟运行条约》第267条中止案件审理,于2017年8月将其提交至欧洲法院进行先决裁判(preliminary ruling)。欧洲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裁判,认为欧洲中央银行的PSPP计划仍属于货币计划范围,因此尚未构成越权;同时,鉴于欧央行必须基于复杂预判作出技术性决定,其必须被赋予较大的裁量权,因而计划并未违反比例原则。

联邦宪法法院恢复案件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法院首先重申了其在先前案件中的一贯立场。对欧盟机构行为的审查原则上是欧洲法院的职责;然而,《德国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保障的“对民主自决的请求权”同样适用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结合《德国基本法》第20条及第79条第3款,可得出禁止欧盟机构为自身创设新的权限、欧盟机构不享有划定自身权限范围之权限(Kompetenz-Kompetenz)的结论。因此,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在例外情况下审查包括欧洲法院在内的欧盟机构行为是否构成越权。这一审查遵循谦抑原则,仅限于判断越权是否“明显且结构上重要”(offensichtlich und strukturell bedeutsam)。联邦宪法法院原则上将采纳欧洲法院对欧盟机构行为的解释,除非该种解释“不可理解”(nicht mehr nachvollziehbar)且“任意”(willkürlich)。

联邦宪法法院依据此标准审查了欧洲法院的判决。宪法法院承认,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解释方法乃由各成员国法律传统发展而来,因而不必与各国内法院完全一致,然而其亦不可完全忽略各国法院所采用的解释方法。在考察了多个欧盟成员国法院及欧洲法院对比例原则的适用后,法院认为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中未能充分认识到比例原则的重要性,在进行比例原则审查时忽略了对PSPP计划实际影响的评估,主动放弃了对其进行全面审查;该院甚至完全忽视了计划在财政政策方面的影响,这一切都与其自身在比例原则领域的判例不相符合,使《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所规定的比例原则无法发挥其矫正功能(Korrektivfunktion)以保障成员国的权限,架空了该条款下的有限个别授权原则。基于此,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欧洲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通过自我设限明显扩大了欧盟机构在这一结构上重要领域的权限,构成越权,因而该判决对德国不具约束力。

随后,法院自行重新依据比例原则审查了欧洲中央银行的PSPP计划。法院认为,欧央行在作出PSPP决定时未能评估债券购买对财政政策的广泛影响,并例举了公共债务、养老金、房地产价格、公司和银行等各方面,而各成员国在这些领域具有广泛权限;其亦未将这些影响与其将通货膨胀率提升至接近2%的货币政策目标间作出平衡。换言之,欧央行实际上完全未将比例原则纳入决策考量,因此其决定同样构成越权。

此外,就诉愿人提出的其它请求,法院认为尚无法断定联邦政府与联邦议院是否因未能积极建议终止PSPP计划而违反了对欧洲一体化的责任(Integrationsverantwortung),同时亦无法认定计划违反了《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第1款禁止货币融资的规定。就越权以外的另一审查标准宪法同一性而言,法院认为尚无法认定PSPP计划触犯了《德国基本法》中的宪法同一性或德国联邦议院的预算职责。

法院最后判决:基于其对欧洲一体化的责任,联邦政府与联邦议院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欧洲中央银行进行比例原则评估,必须明确向欧央行传达其法律观点或采取其它措施以确保条约重新得到遵守;在三个月过渡期满后,德国的宪法机关、行政机关与法院均不得再参与以上越权行为的制定、执行或实施,这也一般性地适用于德国联邦银行。

联邦宪法法院这一判决不啻为重磅炸弹,甫一公布便在整个欧洲范围内激起了轩然大波。欧盟委员会发表声明重申欧盟法的优先地位,其主席冯德莱恩(Ursula von der Leyen)甚至威胁在必要时启动追究德国违反欧盟条约的程序(infringement procedure);欧洲法院严厉批评联邦宪法法院,强调其自身是唯一有权审查欧盟法(包括本案所涉欧央行计划)合法性的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则回应称将继续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稳定欧元区经济。更加雪上加霜的是判决公布的时机。判决原定于3月24日公布,但迫于新冠疫情的影响而推迟至5月5日。此时正值欧洲中央银行为缓解疫情冲击而出台紧急抗疫购买计划(Pandemic Emergency Purchase Programme, PEPP)之际,判决也短暂地给欧盟经济复兴计划的谈判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

本案判决引起欧洲政经界如此巨震,自然与PSPP及其他资产购买计划对欧元区经济的重大影响紧密相关。与此同时,判决论证所涉法律问题亦极具争议。尽管联邦宪法法院此前已于2020年2月就统一专利法院所作裁定第一次对欧盟机构说了“不”字,但该案在形式上涉及的是转化实施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德国内国法,于《协议》生效前阻止德国的批准行为在国际条约法上亦无可指摘。与此相反,本案判决欧洲中央银行与欧洲法院行为越权,在事实上否定了欧洲法院判决在德国的效力,是对欧盟法优先原则的一大挑战,难免令人担忧这是否开启了“潘多拉盒子”。 诚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此前已多次对包括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在内的欧盟机构行为进行了越权审查,且其相关裁判中的疑欧(Eurosceptic)倾向自从2009年“里斯本条约判决”以来亦显著增强,但当“狼终于来了”的时候,其对欧盟法体系造成的冲击仍引发了众多学者的强烈批评。

比勒菲尔德大学梅耶(Franz C. Mayer)教授在梳理了德国学界对欧盟权限问题的争议和联邦宪法法院越权审查的判例后,区分了狭义与广义两种越权:狭义的越权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而当形式或实质上超越法定权限时则构成广义的越权行为。梅耶认为,本判决中的“越权”审查在欧盟法层面违反了欧盟法的约束力,在德国宪法层面上则既无《德国基本法》依据、又超越了法院在“蜜井”案(Honeywell)中自设的仅在不可避免情况下方以“欧盟法友好”(europarechtsfreundlich)方式进行越权审查的自制,因而毋宁说判决本身便是广义的越权行为。梅耶提出,所谓欧盟机构的“越权”问题实属政治问题,因而尝试在欧盟法院之上再建立“权限法院”的提议并不可取,相反应将“越权”问题剔出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范围。否则,德国将给其他欧盟国家做出错误榜样,最终破坏欧盟法的稳定性与欧洲一体化进程。

与此相对,联邦宪法法院前法官格林(Dieter Grimm)教授对判决抱支持态度。他认为,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中所表达的观点不乏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的共鸣,且系基于《欧盟条约》第5条明定之授权原则(principle of conferral)作出而完全符合欧盟条约。他还指出,欧盟法优先原则并未明确规定于欧盟条约中,且鉴于欧盟的民主赤字更不应一味强调其优先性,因为欧盟条约不同于宪法之处在于其充斥着后者只会交给一般法律的具体条款。尽管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可能被其他成员国法院滥用,但这不应成为阻止前者作出正确裁判的理由。

哥廷根大学朔尔科普夫(Frank Schorkopf)教授也表达了对判决的理解。他认为,联邦宪法法院的越权审查是欧洲“宪法斗争”(Verfassungskämpfe)的表现。由于当前修改欧盟条约机会甚微,欧洲中央银行试图介入财政政策、突破禁止货币融资的规定同欧盟法院的判决一道,乃是在持续地对欧盟宪法进行变迁,而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意在为这种条约修改与宪法变迁划定界限。

如果说德国学者对联邦宪法法院的这一判决还有一丝宽容的话,英语学界的批判则显得更加尖锐。例如,来自五国学术与实务界的作者合作撰文批判了法院的判决,认为其无论从德国宪法还是欧盟法角度都问题重重。还有学者认为,尽管国内法院基于人权、民主和国家宪法秩序对欧盟机构反弹可以赢得赞同,但由德国法院对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进行比例原则审查于此无益,更非应对全球化的正确方式,因而需要重新讨论违宪审查如何有效且有益地抵御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

在最初的强烈反应后,各方态度逐渐软化。6月初,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Governing Council)在其货币政策会议上评估了资产购买的成本与收益,讨论了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间的互相影响和控制财政主导的风险、保障财政政策的稳健等问题。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资产购买从总体宏观经济角度为欧元区的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作出了非常重要的积极贡献,PSPP计划符合比例原则。随后,欧央行向德国联邦银行提供了相关机密文件,并由后者转呈德国财政部,最终由德国联邦政府提交联邦议院供议员查阅。7月2日,联邦议院在全体会议辩论后以多数作出决议,认为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所作决定评估了PSPP对财政政策的影响与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间的关系,因而满足了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的要求。德国联邦银行随后表示,将在判决所设定的三个月期满后恢复参与PSPP计划。

至此,判决导致的政治危机得以化解。2021年4月,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庭裁定驳回了两件执行命令(Vollstreckungsanordnung)申请,认为联邦政府与联邦议院在原判决执行方面享有裁量权与形成自由,法院无需审查欧洲中央银行的比例原则评估是否在所有方面都符合《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的要求,因而判决已得到执行。至于欧洲法院,其院长莱纳茨(Koen Lenaerts)于2020年10月率团访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后者称访问“增进了互相理解,巩固了两个法院间的关系。”尽管如此,判决背后的法律问题仍悬而未决,类似争议再起波澜或许只是时间问题。

(二)    维护国家安全中的基本权利保障

近年来,恐怖主义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大威胁。如何在打击恐怖主义时平衡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反恐措施符合本国宪法及各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对各国法院提出了严峻挑战。2020年,联邦宪法法院就此问题作出了三件重要裁判,再次展现了其守护基本权利的坚定立场。

1.     联邦情报局国外电信监控案

在美国中央情报局前雇员斯诺登(Edward Snowden)披露美国政府的监听项目后,德国于2016年修改《联邦情报局法》,为德国联邦情报局对国外电讯的监控提供了法律依据。修改后的法律授权该局对外国公民在德国以外的通讯进行所谓的“战略监控”(strategische Auslandstelekommunikationsüberwachung),即无需特别理由或怀疑便可从互联网、卫星等电讯手段中截取、存储数据并进行分析,以获取有价值的情报。实践中,该局主要使用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对特定个人进行重点监控,但也使用关键词搜索等手段。该法第26条还为与外国情报机构的数据共享等合作提供了依据。

本案诉愿人多为在战乱地区对人权问题进行报道的记者,主张该法将其置于监控下,侵犯了其依据《德国基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条第1款第2句和第3条第1款而分别享有的通信秘密、新闻自由与平等权等基本权利。

在为期两天的言词辩论中,诉愿人、联邦情报局、联邦议院的监督小组和G10委员会、联邦数据保护与信息自由专员,以及多个专家证人均发表了意见。案件的一大争点在于诉愿人是否在本案中享有《德国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联邦政府援引《德国基本法》序言中对16个联邦州的列举,主张《德国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仅及于德国领土和德国公民;且联邦情报局在德国管辖范围外的行为不具有高权性,而赋予身处德国以外的外国公民基本权利更将违反国际法上的领土主权原则。

在其判决中,法院第一庭首次明确了《德国基本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不局限于德国领土范围内。法院的论证主要从《德国基本法》的基本权利保障与德国保障国际人权的国际义务两方面展开。法院首先指出,《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以下基本权利拘束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措辞并不包含任何地域限制,对制宪史的考察也不支持这种限制性理解。相反,结合《德国基本法》序言、第1条第2款、第24条和第25条等的体系解释以及该法尽可能全面地保障基本权利并将其置于整部法律中心地位的目的解释,应当认为基本权利保障延伸至德国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无论何地、针对何人、以何方式。此种保障不仅构成德国公权力的客观义务,也同时赋予受影响的相对方以主观权利。

另一方面,基于第1条第2款中“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且不可让与的人权”,法院认为《德国基本法》将基本权利保障置于国际人权保障的框架下,以使其保障超越国界范围。这一点既不因基本权利清单中某些权利仅可由德国公民享有而改变,也不因序言中对联邦州的列举而存在地域限制。相反,在解释《德国基本法》中的基本权利时必须将国际公约中的人权保障纳入考量。因此,法院又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欧洲人权公约》域外效力的数件判决,作为支持赋予身处德国以外的外国公民以《德国基本法》基本权利保障的依据。由于这不涉及他国的行为,法院认为这不违反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也不构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此外,认可身处德国以外的外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保障并不意味着其保护范围必须完全一致。

确认本案诉愿人享有其所主张的基本权利后,法院从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审查了案涉国外电信监控措施的合宪性。形式上,尽管在立法权限上不存在争议,但《联邦情报局法》未指明受影响的基本权利便授权可能侵犯通讯秘密的电信监控措施,因而违反了《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1款第2句的指明条款要求(Zitiergebot)。内容上,虽然战略监控并不当然为《德国基本法》对通信秘密的保障所禁止,但其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战略监控旨在及早发现危险、保障德国的行动能力以及向联邦政府提供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的情报,符合目的正当之要求;其可获得此种情报,因而是适当的。同时,若无对数据的广泛截取与分析便无法获得此种情报,因而不存在更小侵害手段,符合必要性要求。

法院随后着重依据狭义比例原则对战略监控进行了审查。一方面,战略监控具有在暗中进行、监控范围广泛而又可针对特定个人、数据可被保留进行全面分析、可深入搜集分析互联网数据中体现的高度私密的兴趣偏好等特点,因而干预力度强大;另一方面,战略监控所提供的情报有助于联邦政府在国际政治中的决策,从而间接关系到民主自决权与宪法秩序的维护,属于高位阶的宪法法益,加之国外威胁的大幅增加,及早发现威胁对公共安全尤为重要。因此,战略监控对通信秘密的干预原则上尚合比例,但对法律框架的设计提出了严格要求:不得进行全面监视,因而立法者必须限制各传输通道和地理区域的监控数据量;在人工分析前尽可能分离涉及德国公民或居民的数据;以足够的准确性和法律明确性确定监控目的;细分监视措施并通过程序保障监督;限制储存数据量,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限制针对性监视;特别保护律师和记者等涉及保密义务的群体;不得触及私人生活的核心;删除义务;等等。此外,立法者还必须明确限制与外国情报机构的情报合作;确保与国内或国外机构的情报共享只能基于重要目的,除非情报仅提供给联邦政府;监控措施必须受到全面监督,包括独立的司法审查与行政监督。

宪法法院认定《联邦情报局法》的多个条款均不满足以上比例原则要求,因而侵犯了诉愿人的通信秘密和新闻自由。法院宣告这些条款违宪,但鉴于战略监控对德国国家安全和联邦政府国际政治活动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判令立法者至迟于2021年底前完成新的立法,在此之前现《联邦情报局法》可继续适用。

2.     第二次用户数据案

在2020年5月作出的另一裁定中,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庭宣告关于人工获取用户数据的《电信法》第113条等法律条款违宪。根据该条款,为执法或维护公共安全目的,联邦警察、联邦刑警、海关刑警、宪法保卫局、联邦情报局和军事情报局等机构有权要求电信运营商提供“用户数据”(Bestandsdaten)。这些数据是电信运营商根据该法第95条和第111条要求所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出生日期、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和IP地址等,但不包括通讯时间、地点、时长等“流量数据”(Verkehrsdaten)和通讯内容。此前,宪法法院第一庭曾于2012年裁定该条款当时的文本部分违宪。本案诉愿人主张修改后的《电信法》第113条及多个相关法律条款侵犯了其依据《德国基本法》第10条第1款所享有的通信秘密,以及第2条第1款结合第1条第1款所享有的个人信息自决权(Recht auf informationelle Selbstbestimmung),再一次提起了宪法诉愿。

法院对本案的审查遵循与上述“联邦情报局国外电信监控案”相同的步骤展开。法院首先认定系争条款构成对诉愿人通讯自由与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干预,并从立法权限和指明条款两方面判定其形式上合宪。在依据比例原则展开的实质合宪性审查中,法院认可了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服务情报工作目的之正当性及人工获取用户数据的适当性和必要性。随后,法院重申了其在“第一次用户数据案”中对电信运营商的数据传输(Datenübermittlung)与安全机构的数据访问(Datenabruf)间的区分,并形象地以“双门”比喻,只有当两者同时获得法律授权时个人数据方能通过开启的双门得以交换。

法院重点依据狭义比例原则分别审查了《电信法》第113条授权的数据传输和其它法律条款授权的数据访问,并根据对基本权利干预的强度进一步细分了普通用户数据、动态IP地址和登录数据。法院认为,鉴于潜在涉及宪法法益的重要性,相关法律条款必须明确限定基于何种目的时可传输及访问何种数据。就普通用户数据而言,一般在个案中仅当存在具体危险(konkrete Gefahr)时方可以公共安全目的、仅当存在初始嫌疑(Anfangsverdacht)时方可以打击违法犯罪目的传输和访问数据。受到威胁的法益越重要、威胁越大,其所要求的法益受损可能性及事实的确定性便越小;反之亦然。因此,立法者若为预防性公共安全措施设立更低的要求,则必须将其限于保护重要法益或预防严重犯罪,且至少仍应要求“足够可具体化的危险”(hinreichend konkretisierte Gefahr)存在;然而,为打击违法犯罪时不得将标准降至“初始嫌疑”以下。由于根据动态IP地址确定的用户数据还同时与流量数据相关联,对其传输和访问将干预通信秘密,因而只能基于重要法益(Rechtsgüter von hervorgehobenem Gewicht)目的,这不包括轻微行政违法。

法院认定系争条款绝大部分不符合以上比例原则要求。而关于登录数据的《电信法》第113条第1款第2句与修改前内容实质相同,都允许在无明确原因时传输登录数据。虽然联邦与州可立法限制对登录数据的访问,但第二道“门”的加强无法弥补第一道“门”的缺陷。法院宣告这些条款违宪,判令立法者至迟于2021年底前完成新的立法,在此之前现条款可在一定条件下继续适用。

3.     第二次《反恐数据库法》案

宪法法院第一庭以相同的进路审查了《反恐数据库法》关于数据挖掘(data mining)的第6a条,并裁定其第2款第1句因侵犯个人信息自决权而违宪。

《反恐数据库法》建立了一个联邦和各州警方与情报机构共用的反恐数据库。各机关均可访问其中存储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至于银行账号、婚姻状况和种族等详细信息,则只有在紧急个案情况和符合严格条件下方可在获得录入该信息之机关授予权限后访问。宪法法院第一庭曾于2013年判决该法基本框架合宪但具体设计违宪,此后,立法者对该法作了相应修改并增加了第6a条,授权对数据库中信息进行“扩展使用”(erweiterte projektbezogene Datennutzung),包括在对象间建立联系、剔除无关情报、将获取的信息与已知信息相关联、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等,以获取新的情报,即通常所称之数据挖掘。

法院认为这种数据挖掘原则上合宪,但其具体设计必须符合比例原则要求。鉴于数据挖掘行为对基本权利的高强度干预,狭义比例原则要求其只能出于保护特别重要法益(besonders gewichtige Rechtsgüter)的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限定适用情形。具体而言,为维护公共安全目的要求必须存在“足够可具体化的危险”;为情报分析目的时必须服务于对特定行为或分组的调查,且其必须为“具体化且可预见的事件”(konkretisiertes und absehbares Geschehen);为打击犯罪目的时则必须存在基于具体事实的怀疑。宪法法院最终认定,系争条款就维护公共安全与情报分析目的之规定符合比例原则,但为打击犯罪目的时并不要求基于具体事实的怀疑,因而违宪无效。

4.     简评

以上三件裁判显示,针对维护国家安全措施中涉及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宪法法院已经发展出了比较成熟的审查步骤与标准。在遵循基本权利案件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对基本权利的干预――干预的正当化”三阶层框架进行审查时,着重考察比例原则中的狭义比例子原则,以较高的审查强度赋予通信秘密和个人信息自决权等基本权利较强的保障。

对这三件裁判,德国学界总体呈欢迎态度,尤其对国外电信监控案判决表示了肯定。在基本权利教义学上,该判决严格限制了战略监控的适用,捍卫了基本权利;在方法论层面,判决借助“《欧洲人权公约》友好”(EMRK-Freundlichkeit)等解释方法将关于国际人权公约域外适用(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的司法实践与学术讨论引入国内宪法,颇具开创意义。柏林自由大学奥斯特(Helmut Philipp Aust)教授指出,判决将德国联邦情报局的国外情报工作置于更严格的基本权利保障之下,但并未发展出特殊的“德国路线”,只是要求修改一般法律以符合《德国基本法》与《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作者认为,该进路平衡而有区别,令人信服。波恩大学盖尔蒂茨(Klaus Gärditz)教授更是不吝赞美之词,称该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使德国宪法抱持对全球化开放态度的同时,在基本权利教义学上回应现实需要而加强保障。尤其难能可贵的是,法院本可基于指明条款要求轻松地作出判决,却不辞辛劳地超越个案而对立法者作出了抽象要求。作者认为,该判决为国际及外国法院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确乎如此。在欧洲人权法院第三庭和第一庭就两件与本案案情相似的申请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后,该院大审判庭(Grand Chamber)于2021年5月作出终局判决,分别认定瑞典与英国情报机构的大规模秘密监控措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对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及表达自由的保障。其中,判决在比较法部分详述了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的内容,具体论证也颇多近似之处。

(三)    第三次头巾案

近年来,穆斯林移民的涌入给欧洲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迁。在文化与宗教愈发多元的背景下,多国宪法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都日益面临由穆斯林群体提起的宗教自由案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不例外。其中,各种形式的对不同场合佩戴头巾的禁令也在多国频频受到挑战。自2003年和2015年的两次头巾案中均认定违宪后,宪法法院第二庭于2020年1月裁定黑森州一项禁止法律实习生穿着可见宗教服饰的法律合宪。

在德国,为期两年的法律实习(Rechtsreferendariat)是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进而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本案诉愿人在黑森州进行法律实习,但根据该州《法律教育法》规定被禁止在从事可被视为代表司法或国家的任务时佩戴头巾。诉愿人主张这侵犯了其宗教自由和职业自由等多项基本权利。

同前两次头巾案一样,法院首先认可诉愿人的宗教自由与职业自由受到了干预。由于《德国基本法》第4条第1款与第2款对宗教自由作出了无保留的保障,对其干预只能基于宪法内在限制,即其他主体的基本权利或其他宪法法益,并由法律明确。法院认定,本案中国家在世界观与宗教上的中立性、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及相冲突的其他基本权利主体的消极宗教自由可作为干预诉愿人宗教自由的正当化依据。具体而言,由于抽象的国家之行为只能由具体的个人实施,国家的中立性事实上必然要求执行公权力的个人同样保持中立性。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则有赖于公众在法官个人之外对整个司法系统的信任,因而更加要求法官尽量避免展现个人的宗教、世界观与政治观点。关于其他基本权利主体的消极宗教自由,法院将本案与前两次头巾案进行了区分,认为不同于意图反映社会宗教多元的公立学校,司法权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具有典型的传统高权性,因此可能对公民的消极宗教自由产生更大的干预效果。为避免对消极宗教自由的干预,国家对司法人员佩戴头巾这一宗教表达的干预便成为必要。法院认为解决此种不同宪法法益间的紧张关系是立法者的任务,其必须在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寻求能被广泛接受的妥协。法院承认,本案中天平两端相冲突的宪法法益都不能压倒另一方而在宪法上要求允许或禁止诉愿人佩戴头巾,因此立法者享有相应的裁量余地与形成自由。最后,法院指出宗教服饰的禁令仅适用于诉愿人实习过程中的少数几项非必要任务,不执行这些任务并不影响其完成实习,因而符合狭义比例原则。由于宗教自由的保护范围更广,法院没有对其它基本权利的干预作深入审查。

麦道夫斯基(Maidowski)法官发表了不同意见,认为该禁令起码在案件当事人与公众能够辨别诉愿人是实习生而非法官或检察官时不能证成,且其所涉及任务对实习而言亦属重要,因而诉愿人的宗教自由应当优先,可对系争条款作合宪性解释。

(四)    联邦政府成员的政治言论自由:联邦内政部长访谈案

自2013年成立以来,右翼民粹政党德国选择党(Alternative für Deutschland, AfD)在德国政坛异军突起,也在社会上引起争议不断。2018年9月14日,联邦内政部网站刊登了其部长接受媒体采访时的对话内容,其中使用了“破坏瓦解国家”(staatszersetzend)、“简直是卑劣的”(einfach schäbig)等词批评了选择党在议会就联邦总统预算问题进行辩论时质疑联邦总统中立性的言辞。尽管该网站之后将该采访内容撤下,选择党仍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了机关争议,主张此举侵犯了其依据《德国基本法》第21条第1款第1句所享有的平等参政机会(Recht auf Chancengleichheit der Parteien)。宪法法院第二庭延续了其对政府成员政治言论自由相对较严的要求,作出了支持选择党的判决。

法院重申,政府部长仍有权以政党领袖身份参与政党间的竞争并批评其他政党,否则执政党将被置于不利地位。然而,当此举动用政府资源或以政府名义进行时则侵犯了其它政党的平等参政机会。本案中的采访稿属于对政治辩论的参与,因而其本身合宪;但将其刊登于联邦内政部网站则动用了反对党所不具备的政府资源,违反了国家的中立义务,从而侵犯了选择党的平等参政机会。

本案在教义学上承袭了法院先前的判例,结果并无意外之处。在德国各级政府日益通过各种社交媒体发布信息、与民众交流的今天,宪法法院的判决提醒政府宣传部门:应避免使用官方账号发布可被解读为有利于执政党的广告内容,因为在野党并无利用政府资源运营其账号的机会。

(五)    核电站的退核补偿

联邦宪法法院曾于2016年判决《核能法》第13次修正案的大部分条款设定退核期限使核电企业无法完全利用其剩余配额,且不给予补偿,从而侵犯了核电企业的财产权而违宪无效。为此,立法者通过了该法第16次修正案,其中第3条规定该修正案应于欧盟委员会作出国家援助法上的许可或出具有约束力的通信之日起生效。在收到欧盟委员会来信后,联邦环境部宣布修正案生效。多个核电企业主张修正案并未生效,且其规定的补偿不符合法院判决要求而仍侵犯其财产权,再次向法院提起了宪法诉愿。

宪法法院第一庭仔细分析了案涉欧盟委员会来信的性质。由于欧盟《国家援助审查最佳实践》明确委员会来信的性质为非正式且无约束力,将其解释为《第16次修正案》中的“具有约束力的通信”属于扩张解释。在国内法上采纳该扩张解释并不违反欧盟法,但因其不可预见性而不符合《德国基本法》第82条第2款关于法律生效日期应当明确的规定。在内容上,法院认为《修正案》要求核电企业必须证明已作出将其限额转让给其他企业的努力方可申请补偿的规定是“不可期待的”(unzumutbar),因为该要求使核电企业必须选择接受尚不确定的转让条款或冒丧失补偿的风险。同时,《修正案》对补偿条件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明确性。法院认为,《修正案》尚未生效,在内容上亦不符合要求,因而裁定立法者应遵守2016年判决要求尽快再次出台新的补偿规定。

二、    关于新冠疫情

(一)    学术讨论

从2020年出版的重要学术期刊论文与学术专著等文献来看,德国宪法学界的研究呈现了方法论上的多元,既有多篇关于宪法学基础理论的文章,亦不乏针对单项基本权与国家机构教义学的研究,还有对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梳理与经验研究以及宪法学说史研究等等。由于篇幅所限,本部分将首先列举德国宪法学界在2020年集中关注的议题,借以一窥学界兴趣的重点,随后着重介绍围绕抗击新冠疫情各方面而展开的学术讨论。

毋庸置疑,德国公法学界在2020年关注的头号议题是抗击新冠疫情带来的宪法问题,仅《公共行政》便出版了三期新冠疫情特辑(2021年截止5月又出版一期)。此外,《公法年刊》开辟了“判例”与“欧盟法研究的自我理解与未来”两个专栏,分别探讨判例在欧洲人权法院、欧洲法院与德奥两国宪法法院的地位、功能与意义以及欧盟法研究未来的发展方向。另外,国内法与欧盟法的交叉衔接与冲突调和以及欧洲多层级法律体系内的基本权利保障,以及新技术和数字时代对公法带来的挑战也是学者兴趣集中的领域。

德国宪法学界每年一度的盛事自然是德国国家法教师协会年会。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由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承办的2020年年会被迫推迟至2021年4月于线上举行,主题是“新冠大流行下的国家与社会”。四位学者在会上作了主题报告。由于年会论文集于本文截稿时尚未出版,故以下仅列举各篇报告题目,其具体内容请参见《2021年德国宪法学发展概览》。

弗伦斯堡大学曼戈尔德(Anna Katharina Mangold)教授以《关系自由:新冠大流行中的基本权利》为题作了报告。拜罗伊特大学里克森(Stephan Rixen)教授的报告以“脆弱社会中的行政法”为题,探讨了行政法如何应对新冠大流行等大型危机所导致的整体功能丧失。苏黎世大学马尔曼(Matthias Mahlmann)教授以《紧急状态下的民主?》为题,探讨了民主抵御危机的法律和认识论条件。因斯布鲁克大学穆勒(Andreas Th. Müller)教授则就欧盟在抗疫全过程中的表现作了报告。

在国家法教师协会年会之外,德国主要公法期刊也就抗击新冠疫情各方面刊登了数十篇切入点各异的论文,至2021年仍数量不减。同时,受制于学术期刊的发表周期,更多观点和评论以博客或报刊文章等其他形式发表。鉴于其卷帙浩繁,在此作详细的综述是不现实的,因此以下仅对2020年内见刊的部分期刊论文作简要介绍,以期展现德国学者的关注重点。

六位知名学者发表了以《宪法为何重要》为题的合作论文,从宏观角度探讨宪法学在新冠危机中于各方面应发挥的作用。文章首先批判了认为新冠危机下德国处于施米特所称“例外状态”的观点,认为当下尤其凸显宪法(学)的重要意义。文章指出,《德国基本法》能够适应高度动态和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与价值取向,即便在危机下仍无限制地全面适用。在随后对不同宪法法益位阶的考察中,文章展示了各法益如何受到抗疫措施的影响,尤其是国家对生命与健康权的保护义务与对各项自由权和平等权的限制之间的冲突。生命权保护具有极高位阶,但并非“超级基本权”,不当然享有高于自由权的位阶;集会自由等“外向”自由权亦不应一概受到比思想自由等“内向”自由权更多限制,因为二者互相联系且后者依赖前者表现出来。

文章强调,基本权利考量应当纳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决策过程,不能等待司法权的被动介入。基本权利对立法权的作用是一般抽象、面向规范的,而对行政权的作用是个案具体、基于事实的。尤其是比例原则要求应当贯穿决策全过程,其中目的正当性审查还应在司法概念外纳入伦理和经验等考量。为此,法学为政治提供了行为准则,亦有助于对决策因果关系与动态认知的理解。此外,作者还就行政权对立法权的侵蚀提出警示,认为议会授权的自我决定保留(Selbstentscheidungsvorbehalt)、方案设定义务(Programmfestsetzungspflicht)与可预见性要求(Vorhersehbarkeitsgebot)均应得到遵守:授权明确性原则不仅是立法机关的权利,更是其义务。作者还强调了民主形式与宪法程序的重要性。学者对抗疫措施的批评并非对政府缺乏信任,而是出于对宪政国家的忠诚。

此外,不少作者也对新冠疫情下行政权的膨胀表示了担忧。还有许多学者分析了各项抗疫具体措施的合宪性。例如,有学者对德国宪法学界就新冠疫情所发表观点进行了述评,并回顾了宪法学界对德国“封城”的批评,指出“封城”不是长久之计,宪法是价值秩序,也是利害权衡的界限所在。有论者基于形式合宪性与比例原则审视了出行禁令,认为其合宪。有学者强调集会自由的重要意义,认为疫情初期对其作出的某些限制违宪。有研究对学校的关闭进行了考察,认为随着抗疫与远程教学经验的累积,如疫情初期那般关闭学校却不提供可替代的远程教学将违反比例原则。还有学者讨论了为应对危机而征收一次性财产税以及进行紧急国有化的可能性。

还有学者探讨了防控疫情措施影响下的赔(补)偿问题。有学者研究了宾馆和餐厅因被迫关闭而提出的赔(补)偿请求,认为无论是《德国基本法》第14条对财产权的保障还是第12条的特别牺牲(Sonderopfer)均无法构成请求权基础,但另有学者认为《传染病防治法》中含有请求权基础。还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否构成第3条第1款平等权的特别牺牲,当所受影响不可期待时即已符合准征收(enteignende Eingriff)的条件。

(二)    法院裁判

根据宪法法院年报中的统计,其在2020年共收到了800余件与新冠疫情相关的案件,其中240件为暂时命令申请。许多裁判最终作出尚需时日,仅有少量暂时命令的审理已经完结。以下对部分2020年内作出的裁定予以简述。

根据《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2条,在诉讼案件中,为避免重大损害、阻止紧急暴力,或基于其他公益上的重要理由,有急迫需要者,法院得作出暂时命令。2020年3月,疫情在德国快速蔓延开来,德国各级政府出台了抗疫措施,并不出意外地受到了法律挑战,部分案件最终来到了联邦宪法法院,包括许多暂时命令申请。这些申请中绝大部分均被驳回。

例如,法院驳回了针对巴伐利亚州预防新冠病毒感染法令的暂时命令申请。申请人认为该法令禁止朋友聚会、探望父母、参与示威等各项规定过于宽泛。法院指出,在暂时命令案件中,其必须在权衡后果的基础上考虑系争条款对所有人的影响。必须适用严格标准,只有当所涉后果达到“不可期待”(unzumutbar)程度时方可中止一项有效法律规定的适用。法院认为,系争措施确实对人民的自由权造成了极大干预,但当前人民生命和健康权面临的威胁更大。若本案的宪法诉愿最终被驳回,暂时命令将造成极大的不利后果;相反,当宪法诉愿最终得到支持而暂时命令被驳回时,其负面影响并不显著超过前一种情况。

在第一波疫情稍有缓解后,德国各级政府放宽了部分抗疫措施。法院分别驳回了挑战放宽与延续抗疫措施的申请。就社会争议较大的优先救治问题(Triage,在医疗资源紧张时将ICU床位优先分配给救治成功率更高的病患),法院认为必须在主程序中进行详细审查,况且当下感染率低而床位充足,因而驳回了暂时命令申请。此外,还有许多申请因程序原因(如未穷尽行政法院等救济)被裁定不具有可受理性。

也有少数暂时命令申请得到了宪法法院的支持。例如,在以生命和健康权保护优先于在教堂内举行圣餐礼等宗教集会的宗教自由为由而驳回了一项申请后,法院裁定下萨克森州的宗教集会禁令中止适用。该案申请人计划在清真寺举行主麻日聚礼,该仪式不包括唱歌,信徒也将佩戴口罩并保持四倍安全距离。法院认为,对宗教集会审批的决定因素是禁止宗教活动对信仰自由干预的强度,本案中干预的强度较大。法院认为,该宗教集会禁令至少应当允许在个别情况下申请例外,因而裁定其中止适用。此前,法院还裁定部分支持了一项挑战集会禁令的申请。 可以预见,在未来数年,与新冠疫情相关的案件将持续在联邦宪法法院裁判中占据显著位置。

注释: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Annual Report”, https://jahresbericht.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wp-content/uploads/2021/03/Federal-constitutional-court-annual-report-2020.pdf, last accessed 9 June 2021, p. 4.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Jahresstatistik 2020”, https://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DE/Verfahren/Jahresstatistiken/2020/gb2020/Gesamtstatistik%202020.pdf?__blob=publicationFile&v=2, abgerufen am 9 Juni 2021.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publishes “Annual Report” for the first time’, https://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SharedDocs/Pressemitteilungen/EN/2021/bvg21-019.html, June 9, 2021.
BVerfGE 153, 182. 参见段沁:《2019年德国宪法学发展概览》,载本书。
BVerfGE 154, 17.
Case 6/64, Costa v. ENEL [1964] ECR 585.
BVerfGE 37, 271.
See generally Andreas Voβkuhle, "Multilevel Cooperation of the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Courts: Der Europäische Verfassungsgerichtsverbund,"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Law Review 6 (2), 2010, pp. 175-198; Andreas L. Paulus & Jan-Henrik Hinselmann, "International Integration and Its Counter-Limits: A German Co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in: Curtis A. Bradley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9, pp. 424-429.
See Karsten Schneider, "Yes, but … One More Thing: Karlsruhe's Ruling on the European Stability Mechanism," German Law Journal 14 (1), 2013, pp. 53-74.
BVerfGE 153, 74.
BVerfGE 154, 17.
Decision (EU) 2015/774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of 4 March 2015 on a secondary markets sector asset purchase programme, OJ L 121 14.5.2015, p. 20), last amended by Decision (EU) 2017/100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of 11 January 2011, OJ L 16 20.1.2017, p. 51.
BVerfGE 135, 317. 对该案的中文介绍,可参见曾韬:《2014年德国宪法学发展�J觥罚�载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14・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第175-177页。
BVerfGE 142, 123. 对该案的中文介绍,可参见查云飞:《2016年德国宪法学发展概览》,载韩大元、莫纪宏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16・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78-181页;杨国栋:《欧盟反危机措施的司法审查研究――兼论后危机时代欧洲一体化模式的博弈》,载《欧洲研究》2019年第2期,第30-34页。
Vgl. z. B. BVerfGE 83, 37; 93, 37; 130, 76; 137, 185; 139, 194; 142, 123.
BVerfGE 146, 216.
CJEU, Judgment of 11 December 2018, Weiss and Others, C-493/17, EU:C:2018:1000.
BVerfGE 154, 17 (98 ff.).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nouncement of the judgment in the proceedings “Expanded Asset Purchase Programme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is postponed to Tuesday, 5 May 2020, 10:00 a.m.’ https://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SharedDocs/Pressemitteilungen/EN/2020/bvg20-019.html, 16 March 2020.
石佳友:《德国违宪审查机制考验下的欧盟法优先效力原则――以德国宪法法院关于欧洲中央银行公共债券购买计划的最新判决为例》,载《欧洲研究》2020年第5期,第99-104页。
BVerfGE 123, 267.
对判决最初反应与评论的简要梳理,可参见Mattias Wendel, "Paradoxes of Ultra-Vires Review: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PSPP Decision and Its Initial Reception," German Law Journal 21 (5), 2020, pp. 979-981.
Franz C. Mayer, Der Ultra vires-Akt: Zum PSPP-Urteil des BVerfG v. 5.5.2020 - 2 BvR 859/15 u.a., JZ 75 (2020), S. 725-734.
Dieter Grimm, "A Long Time Coming," German Law Journal 21 (5), 2020, pp. 944-949.
Frank Schorkopf, Wer wandelt die Verfassung? Das PSPP-Urteil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und die Ultra vires-Kontrolle als Ausdruck europäischer Verfassungskämpfe: zugleich Besprechung von BVerfG, Urteil v. 5.5.2020 - 2 BvR 859/15 u.a., JZ 75 (2020), S. 734-740.
Jürgen Basedow et al., "European Integration: Quo Vadis? A Cri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SPP Judgment of the German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May 5, 2020",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19 (1), 2021, pp. 188-207.
Karen J Alter, "When and How to Legally Challeng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 Comment on the German Constitutional Court’s False Promis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19 (1), 2021, pp. 269-284.
German Bundestag, Minutes of plenary proceedings 19/170, p. 21283.
BVerfG, Beschluss des Zweiten Senats vom 29. April 2021, 2 BvR 1651/15.
“Annual Report”, p. 37.
监督小组(Parlamentarische Kontrollgremium, PKGr)在联邦议院内部负责监督联邦情报局等情报机构;G10委员会(G 10-Kommission)在联邦议院内部负责关于《德国基本法》第10条通信秘密的决定。
BVerfGE 154, 152.
BVerfG, 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7. Mai 2020, 1 BvR 1873/13.
BVerfGE 130, 151.
BVerfG, 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10. November 2020, 1 BvR 3214/15.
BVerfGE 133, 277.
Helmut Philipp Aust, Auslandsaufklärung durch den Bundesnachrichtendienst: Rechtsstaatliche Eingehung und grundrechtliche Bindungen im Lichte des Urteils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zum BND-Gesetz, DÖV 73 (2020), S. 715-724.
Klaus F. Gärditz, Grundrechtliche Grenzen strategischer Ausland-Ausland-Telekommunikationsaufklärung: Ein Wegweiser durch die BND-Entscheidung des BVerfG, Urteil v. 19.5.2020 - 1 BvR 2835/17, JZ 75 (2020), S. 825-835 (834 f.).
Centrum för rättvisa v. Sweden, no. 35252/08, 19 June 2018.
Big Brother Watch and 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 nos. 58170/13 and 2 others, 13 September 2018.
Centrum för rättvisa v. Sweden [GC], no. 35252/08, 25 May 2021; Big Brother Watch and 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 [GC], nos. 58170/13 and 2 others, 25 May 2021.
BVerfGE 108, 282; BVerfGE 138, 296. 对两案的详细中文介绍,可分别参见周育:《第一次头巾案》、《第二次头巾案》,载张翔主编:《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3辑・宗教法治)》,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2-200、221-237页;[德] Eva-Maria Ehemann、田伟:《2015 年德国宪法学的发展》,载韩大元、莫纪宏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15・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第165-168页。
BVerfGE 153, 1.
BVerfGE 138, 102; BVerfGE 148, 11. 对两案的中文介绍,可分别参见曾韬:《2014年德国宪法学发展�J觥罚�载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14・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72-173页;王泽荣:《2018年德国宪法学发展概要》,载韩大元、莫纪宏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18・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35-139页。
BVerfGE 154, 320.
Matthias Friehe, Anmerkung zu einer Entscheidung des BVerfG, Urteil vom 9.6.2020 (2 BvE 1/19) - Zum Recht auf chancengleiche Teilnahme am politischen Wettbewerb (Fall Seehofer), NJW 73 (2020), S. 2103-2104.
BVerfGE 143, 246. 对该案的中文介绍,可参见查云飞:《2016年德国宪法学发展概览》,载韩大元、莫纪宏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16・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2-185页。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款,“国家援助”(state aid)指成员国或通过国家资源提供的以偏袒某经济活动或商品而扭曲或威胁扭曲竞争的援助。该条约108条规定欧盟委员会可决定某项国家援助符合共同市场的要求并给予许可。
BVerfG, 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9. September 2020, 1 BvR 1550/19.
DÖV 73 (2020), Heft 15/2020, 20/2020, 24/2020, 6/2021.
JöR 68 (2020).
Siehe z.B. DÖV 73 (2020), Heft 9/2020.
Siehe z.B. DÖV 73 (2020), Heft 5/2020, Heft 6/2020ö; Wolfgang Hoffmann-Riem, Der Umgang mit Wissen bei der digitalisierten Rechtsanwendung, AöR 145 (2020), S. 1-39; David Roth-Isigkeit, Staatshaftungsrechtliche Aspekte des Einsatzes automatisierter Entscheidungssysteme in der öffentlichen Verwaltung, AöR 145 (2020), S. 321-351; Yoan Hermstrüwer, Fairnessprinzipien der algorithmischen Verwaltung, AöR 145 (2020), S. 479-521.
年会论文集:Christian Walter (Hrsg.), Staat und Gesellschaft in der Pandemie, VVDStRL 80, Berlin: De Gruyter, 2021.

Hans Michael Heinig/Thorsten Kingreen/Oliver Lepsius/Christoph Möllers/Uwe Volkmann/Hinnerk Wißmann, Why Constitution Matters - Verfassungsrechtswissenschaft in Zeiten der Corona-Krise, JZ 75 (2020), S. 861-872.
Siehe z.B. Michael Fuchs, Corona, "Gesundheitsdiktatur" und "Legiszid", DÖV 73 (2020), S. 653-659; Jörn Ipsen, Deutschland im Ausnahmezustand: Grund und Grenzen administrativer Maßnahmen der Pandemie-Bekämpfung, DVBl 2020, S. 1037-1042; Annette Guckelberger, Flexiblere Abänderung von Rechtsvorschriften aufgrund der Corona-Pandemie? DVBl 2020, S. 1441-1448.
Friedhelm Hase, Corona-Krise und Verfassungsdiskurs, JZ 75 (2020), S. 697-704.
Eike Ziekow, Die Verfassungsmäßigkeit von sogenannten »Ausgangssperren« nach dem Bundesinfektionsschutzgesetz, DVBl 2020, S. 732-739.
Berit Völzmann, Versammlungsfreiheit in Zeiten von Pandemien: Die staatlichen Maßnahmen im Rahmen der Corona-Krise, DÖV 73 (2020), S. 893-904.
Silvia Pernice-Warnke/Clemens Warnke, Bildungseinrichtungen in der SARS-CoV-2-Pandemie, DÖV 73 (2020), S. 1089-1100.
Matthias Voigt, Vermögensabgabe, Lastenausgleich, COVID-19-Pandemie - was verbindet sie? DÖV 73 (2020), S. 1100-1110.
Jörg Philipp Terhechte, Krise und Verstaatlichung, JZ 75 (2020), S. 431-442.
Michael Brenner, Entschädigungsansprüche von Hotels und Gaststätten im Angesicht von COVID-19? DÖV 73 (2020), S. 660-665.
Lukas Struß/Johannes Fabi, Entschädigungsansprüche für unternehmensbezogene Eingriffe nach dem IfSG, DÖV 73 (2020), S. 665-675.
Boas Kümper, Zur Verortung der infektionsschutzrechtlichen Entschädigungstatbestände im Gefüge der öffentlichen Ersatzleistungen: Ergänzungen zur Debatte um die Folgen der Corona-Pandemie, DÖV 73 (2020), S. 904-915.
“Annual Report”, p. 4.
BVerfG, Beschluss der 3.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07. April 2020, 1 BvR 755/20.
BVerfG, Beschluss der 3.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12. Mai 2020, 1 BvR 1027/20; BVerfG, Beschluss der 1.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13. Mai 2020, 1 BvR 1021/20.
BVerfG, Beschluss der 3.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16. Juli 2020, 1 BvR 1541/20.
Siehe z.B. BVerfG, Beschluss der 2.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03. Juni 2020, 1 BvR 990/20; BVerfG, Beschluss der 1.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29. August 2020, 1 BvR 2038/20; BVerfG, Beschluss der 1.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30. August 2020, 1 BvQ 94/20; BVerfG, Beschluss der 3.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22. Oktober 2020, 1 BvQ 116/20.
BVerfG, Beschluss der 2.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10. April 2020, 1 BvQ 28/20.
BVerfG, Beschluss der 2.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29. April 2020, 1 BvQ 44/20.
BVerfG, Beschluss der 1.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15. April 2020, 1 BvR 828/20. 作者简介:孙毅,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科隆大学东亚研究所研究助理。 文章来源:《中国宪法年刊》(2019-2020・第十五卷),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76-293页。 发布时间: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