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林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对于基本范畴与方法的探讨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始终是重点关注的议题。基本范畴确定了学科的研究对象,因而,只有对范畴进行给定和约束,才可能涌现出知识。在宪法学之中同样如此,宪法学基本范畴可以说是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锁芯”。而采取何种类型的方法论,则决定了宪法学知识的理论品格。自2025-2026年间,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究中,虽然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关切,但主要仍集中于旧题新问。总体来看,2025—2026年度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究,既延续了对宪法文本、基本权利、国家结构与宪法实施等传统议题的深耕,也呈现出回应数字治理、涉外法治与备案审查实践的新趋向。
从范畴分布来看,基本权利领域的概念最为集中,方法论讨论也最为成熟,既包括保护范围、干预、正当化以及法律保留等传统分析框架,也包括基本权利与私主体义务、基本权利与部门法法典化之间关系的新问题。与基本权利相对应,基本义务也重新受到重视,成为理解中国宪法第二章规范体系的重要范畴。国家理论与宪法文本解释领域同样形成了较多研究成果,尤其是围绕“国家”“文明型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等概念展开的规范阐释,体现出从中国宪法文本内部提炼自主知识体系的努力。宪法实施领域则成为新的增长点,备案审查、涉宪性判断、违宪判断标准、宪法精神等范畴的讨论明显增多,显示出学界正在从具体宪法实践中发展新的理论工具。
同时,年度研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或进一步凸显的范畴。公共数据国家所有、外国人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域外效力、涉宪性判断、备案审查中的比例原则等议题,均反映出宪法学对数字技术、涉外法治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实践的回应。由此可见,过去一年的研究并非单纯重复传统命题,而是在宪法文本解释、基本权利理论和宪法实施实践之间形成了新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以现行宪法文本为规范根基,另一方面又不断从国家治理实践和时代课题中提炼新的学术范畴。
一、聚焦中国宪法文本,以历史、体系解释方法探求规范内涵
在中国宪法文本之中,涉及到的研究对象包括“社会”、“社会主义”和“国家”等基础概念与范畴。对此三者的阐释,主要以宪法文本内容为基础,并有机整合了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相关知识体系。譬如,宪法文本中的“社会”范畴根植于传统群己理念与整体主义宪法观,适应了塑造社会整合与维护宪法秩序的现实需求;[1]应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款建构为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规范,它对法秩序和国家机关的任务都设定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2]而对于国家概念来说,传统宪法学研究中还较少对国家在宪法规范层面的形象予以阐释。[3]因此,今日的宪法秩序下如何理解“文明型国家”?这可以从宪法内外对“文明型国家”叙事的规范意义进行解释,其要义在于,法治国家的建构应作为现代文明型国家多重叙事结构的核心旨趣。[4]
而在基本权利体系研究中,也呈现出了以规范解释为基础、关注国家与社会语境的理论品格。譬如,对于“职业自由”的规范建构来说,既需要妥善处理与宪法第42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内涵之间的潜在张力,同时还应考量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结构转型的背景。可将该项基本权利的规范结构演绎为三个受保护强度依次递减的权利类型:职业资格取得权、择业自由、从业自由。[5]对于宪法第49条第1款“家庭受国家保护”条款而言,则应在变与不变中把握其规范内涵。[6]具体而言,宪法上的家庭权指出的是公民家庭生活受尊重与保障的权利,[7]它经历了从工具主义到独立保障的变迁,因而,以维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家庭功能应当在规范层面被重申和提倡,才能实现个体自由与家庭稳定、家庭自主与国家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8]另外,在国家机构条款部分,也有观点从国家权力体系与宪制结构变迁的角度对检察权的性质进行了再考察,提出检察权的转型发展与变革应基于其内在结构。[9]
二、结合中国宪法语境,对传统宪法学命题的承继与开新
同时,传统宪法学命题及其方法论也持续受到关注,特别在基本权利部分,如何承继与开新基本权利的分析构架,仍然是过去一年的重点关注议题。譬如,进入法典化的时代后,如何在宪法秩序下安放部门法的法典又成为重要的学术任务。这需要以“整体法释义学”为法体系内在矛盾的解决寻找宪法层面的价值根基,无论在立法论抑或法律适用层面,都应发挥宪法统合法秩序的功能,使部门法学取向于宪法价值辐射之下。[10]然而,不应忽视的是,宪法学方法论层面的讨论还包括了“原旨主义”,与前者强调宪法与部门法的价值交互作用不同的是,原旨主义主张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核心区别,即宪法权利首先是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相联的,它实现于民主政治过程之中。[11]
当然,面对新的时代课题,宪法与私法的关系具体化到基本权利命题层面,即如何在原有的宪法构造中增加私主体这一角色,构成了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理论的关切。其可能的方案在于保留传统自由权与社会权二元构造,将传统学说中“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单重关系结构补正为“基本权利-私主体义务”的双重关系结构。[12]因而,可以看出,按照继受法学的思路,基本权利分析框架是具有高度的形式理性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基本权利干预、干预的正当化阶层分析,同样也可以将其运用到本土的基本权利分析对象之中,但亦要注意继受过程中的实质价值和文本拘束。[13]进而言之,基本权利干预中的法律保留也持续受到重要关注。在中国基本权利实践的特殊语境下,中国基本权利干预的法律保留体系应区分形成保留与干预保留、单纯法律保留和特殊法律保留、绝对法律保留和相对法律保留,理顺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的关系。[14]
然而,我国宪法第二章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因而基本义务同样作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义务在内涵上等同于公民义务,主要调整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而基本义务的规范力在于建构消极面向与积极面向上对立法的拘束力,同时也要考虑到基本义务与宪法其他规范的冲突解决模式。[15]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回应数字技术与涉外法治的发展也成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特色。譬如,对于“公共数据归国家所有”命题来讲,地方立法实践围绕公共数据的权属界定,不宜直接套用宪法上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法理,而应在宪法第12条所确定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框架下展开。[16]又如,对于外国人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范畴而言,可以通过分析宪法的一般文义、解读宪法的规范语境、回顾宪法原初含义将其证成。[17]而对于宪法是否有域外效力这一理论难题也亟需得以回应。考察宪法规范与实践可知,中国宪法的域外效力呈现为公民保护为主、兼采领土与普遍主义要素的混合形态。[18]
三、关注学术体系构建,从宪法实践中提炼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特色的宪法实践作为宪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源头活水,随着宪法实施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也出现了从宪法实施过程之中提炼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论自觉。[19]其中,在宪法实施中普遍出现的宪法精神该如何理解,它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是何种关系,如何在宪法秩序中安放宪法精神,仍然是值得持续探讨的课题。一方面,可以从规范法学的角度,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四条基本进路对宪法精神进行合理界定;[20]另一方面,或许也可以借助宪法哲学解释,发展区别于传统政治哲学解释和法哲学解释的第三条道路,从而追寻宪法客观精神脉络的法理内涵。[21]
另外,须指出的是,“一国两制”作为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创新性的标识性概念,有学者将西耶斯“制宪权-宪定权”二分法与边沁“组建权-运作权”的二分法融合起来,尝试构建了一个宪法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状况的权力理论范式。[22]总之,“一国两制”丰富了国家结构形式内涵,其中蕴涵的和平、包容、开放、共享的价值理念,为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政治文明形态,也为世界提供了区域治理的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23]
备案审查制度则在宪法实施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而学界对此的关注热度也持续提升。分别涉及到备案审查制度的宪法逻辑、备案审查中的比例原则运用、备案审查中的涉宪性判断与违宪判断标准三个主要方面:第一,备案审查制度赓续了“大一统”的政治本体论和“先礼后兵”的协商治理传统,形成了“柔性纠偏、刚性保底”的独特运作风格,技术上又吸纳了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形成了“政理为本、技理为用”的复合结构。[24]第二,具体而言,在规范技术层面,比例原则构成了备案审查中适当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即判断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需要遵循“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四阶分析框架。[25]第三,涉宪性判断是备案审查制度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范畴,其成为了管窥备案审查的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要素材。[26]从内部构造来讲,其应当考量系争规定的法律位阶、法域归属和宪法外上位法规定类型三个因素,按照“正向确定至反向排除”的二阶分析框架进行。[27]另外,可以立足于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建构体系化的违宪判断标准,但在理论建构过程之中需要对传统“直接违宪才是违宪、间接违宪属于违法”的观点进行适度的调整。[28]
小结
经由年度梳理可以发现,2025—2026年度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究,在总体上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与发展趋向:(1)宪法文本解释仍然是基本范畴研究的主要根基;(2)基本权利理论仍然是年度研究中最为活跃的领域;(3)基本义务、国家理论和国家结构形式等传统范畴获得新的理论展开;(4)宪法实施实践正在成为新范畴生成的重要来源;(5)数字治理与涉外法治正在拓展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边界。
展望未来,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究仍需在三个方面继续推进:首先,进一步加强对现行宪法文本的体系化解释。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并非脱离文本另起炉灶,而是在尊重宪法文本权威的基础上,对其历史脉络、制度结构和现实功能进行持续发掘。其次,继续深化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国家结构、宪法实施等核心范畴之间的体系关联,推动宪法学知识从专题研究走向整体建构最后,更加积极地回应数字技术、涉外法治、备案审查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所提出的新问题,这些新兴范畴尚处于理论形成阶段,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宪法依据、规范结构和适用边界。
【注释】
* 须说明的是,梳理的期间主要为,2025年下半年至今。
[1]韩大元、王炜煜:《中国宪法文本中的“社会”概念及其结构》,《清华法学》2025年第5期。
[2]陈明辉:《宪法中的社会主义:从政治理论到宪法原则》,《南大法学》2025年第5期。
[3]刘连军、王义凤:《论宪法上的“国家”概念》,《浙江社会科学》2025年第10期。
[4]参见林来梵:《中国宪法外的“文明”国家像》,《中国法律评论》2026年第2期。
[5]参见杜吾青:《作为基本权利的职业自由》,《法学研究》2025年第6期。
[6]李忠夏:《“家庭”宪法保护的规范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26年第1期。
[7]王炜煜:《中国宪法中家庭权何以成为基本权利》,《人权研究》2025年第2期,第42页。
[8]马扶摇:《论<<>宪法>“家庭受国家的保护”》,《当代法学》2026年第3期,第107页。
[9]朱全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内涵》,《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6年第3期。
[10]参见张翔:《宪法秩序下如何安放法典——从“基础性法律”的适用切入》,《法学研究》2025年第4期。
[11]姜峰:《“原旨主义”宪法解释:一个中国视角》,《中外法学》2025年第5期。
[12]李海平:《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的反思与优化》,《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4期。
[13]张翔:《基本权利总论的前提问题》,《清华法学》2026年第2期。
[14]王锴:《论基本权利干预中的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中国法学》2025年第5期;张峰振:《我国法律保留立法体系的构造与完善》,《政治与法律》第5期。
[15]林家睿:《论宪法中的基本义务及其规范力》,《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1期。
[16]胡萧力:《“公共数据归国家所有”的宪法检视》,《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
[17]邹奕:《中国宪法上外国人基本权利的证成》,《四川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
[18]徐崇凯:《宪法权利的域外效力及其中国形态》,《中国法律评论》2026年第2期。
[19]莫纪宏:《知识的“应然”与“实然”:构建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方法论探寻》,《求是学刊》2026年第3期。
[20]苗连营、于启航:《宪法精神的解释构图及其场域化适用》,《河南社会科学》2026年第1期。
[21]门中敬、傅浩:《宪法哲学解释的正当性及其适用空间》,《河南社会科学》2026年第1期。
[22]陈端洪:《论宪法在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一国两制”宪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初步尝试》,《中外法学》2025年第4期。
[23]韩大元:《“一国两制”的理论生成与制度创新》,《中国社会科学》2026年第1期。
[24]刘晗:《“两个结合”视域下的备案审查:文化基因与制度逻辑》,《清华法学》2026年第2期。
[25]刘权:《备案审查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中国法学》2026年第3期。也有观点专门对比例原则审查强度的论证,参见李海平:《比例原则审查强度设定模式的转型》,《法学》2026年第4期。
[26]郑磊、范成骏:《“涉宪性”基本权利备案审查案例宪法援引样态分析》,《人权研究》2026年第1期。
[27]李海平:《备案审查中涉宪性判断的分析框架》,《中国法学》2026年第2期。
[28]梁洪霞:《论备案审查中的违宪判断标准》,《当代法学》202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