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幕式
开幕式由山东大学学术研究部副部长、山东大学法学院肖金明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廉希圣教授和山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宋云峰教授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廉希圣教授致辞:从十七大到十八大,十年期间我国在各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仍有许多如住房、医疗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并有政治改革的极大需要。因此在十八大刚刚闭幕之时组织题为“中国法治与司法改革”的学术研讨会,立意深刻且深远。廉教授对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等提法进行了解读和评价,强调了“改革”在十八大报告中的突出地位,以及有关法治的论述对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意义。廉教授认为,从审判机关来看,公正主要表现在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司法审判满意;从检察机关来看,则表现在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另外,廉教授对这次研讨会上可探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强调对敏感问题进行学术探讨的必要性。最后,廉教授表达了此次研讨会对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改革起到推动作用的信心,并预祝会议成功,祝愿大家身体健康。
山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宋云峰教授致辞:宋教授首先对在十八大刚刚结束之时召开中国法治与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其重要意义主要在两个方面:首先在“法治”的主题上,宋教授明确“法治”为十八大报告中始终贯穿的主题词,认为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十八大报告中“五位一体”的布局实际上就是五大文明建设,而这五大文明建设都有其标志,物质文明的标志是科技,精神文明的标志是人道,社会文明的标志是城市,生态文明的标志是环境,而政治文明的标志就是法治。讨论中国的法治问题,实际上就是讨论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问题。其次在“司法改革”的主题上,司法改革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提到我国的三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而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命题。针对此命题,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做文章,而本次研讨会即为从理论上做文章,因而会议的意义非常重大。最后,宋教授预祝会议取得丰硕成果,祝愿各位专家同仁精神愉快、家庭幸福、工作顺利,并在今后的教学和研究中取得较大成果。
第一单元研讨
第一单元由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梁晓俭教授和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朱宝丽副教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汪进元教授、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刘炳君教授、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窦衍瑞副教授、聊城大学邹庆国副教授、山东大学马得华博士作主题发言,苏州大学上官丕亮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秦奥蕾副教授作评议。
东南大学汪进元教授作题为《司法能动与中国司法改革的走向》的主题发言:在司法能动已经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主导性力量开展起来的当下,学界无论赞同与否都应对其进行研究。首先,西方的司法能动是一个逻辑自洽的自控体系。第一,司法独立是司法能动的逻辑起点,是最低限度的司法能动。所以司法能动在中国是富有智慧的命题,具有无限的发展空间;第二,违宪审查意义的司法能动是司法能动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第三,美国陪审团制度通过事实审的既判力将法官的能动性限定在法律解释或适用的有限范围里,使得美国的司法能动既有法官的能动,也有人民的能动;第四,法官造法意义上的司法能动或法律解释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以及法律适用意义上的司法能动建基于司法独立,受制于违宪审查。其次,西方的司法能动是一个民意传导的体系,在权力制约政府的体制之下,司法能动同时受制于立法和行政两权。西方国家的司法能动是在民主宪政体制之内通过各种制度的协调和牵制而出现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司法现象,可以说,在司法独立不完善的国家,司法能动无法正常运行,在分权制衡不健全的国家,司法能动可能出现司法盲动、司法自立甚至司法独裁。最后,考察中国的司法能动,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政治体制不配套;二是重司法政策,轻法律责任;三是重社会价值,轻个体价值;四是重精英司法,轻民主司法。针对这些问题,应该注意几个方面:首先,在路径选择上,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该与政治改革同步进行。其次,在价值倾向上,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协调一致,司法权的本质就是最后性、被动性、中立性和判断性,这就决定了司法的价值主张首先就是个案正义,实现个案正义,才有可能达到社会正义。再次,在法律适用上,法律优位与政策补充相协调。最后,在司法主体上,民主司法与精英司法协调一致。
山东政法学院刘炳君教授作题为《公正、公信、权威是司法改革的永恒主题》的主题发言:首先是第一个问题。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权威的逻辑关系是什么?考察司法公信的问题,也就是考察司法有没有公信力,由谁、哪些要素决定司法公信力,这主要从三个层面来考虑:第一,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信服与否、敬畏与否;第二,司法机关自身在法律活动中是否敬畏法律,是否对自己的司法活动自信;第三,司法机关以外的公权力对司法是否敬畏是否认同。其中第三个层面是最核心的问题。其次是第二个问题,司法公正、公信和权威的形成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宪政和法治的环境决定了司法环境。司法公正、公信和权威与宪政、法治环境是正相关的关系;第二,公权力的滥用一定程度上威胁和削减了司法公信力;第三,信访制度的运用和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的问题是负相关关系;第四,特权人物客观上威胁司法公信力。最后是第三个问题,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首先要科学厘定我国宪政和法治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政策,在看待这个问题时要采用辩证的方法,不辩证则有可能导致不公正。
山东政法学院窦衍瑞副教授作题为《人权保障――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的主题发言: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对人权保障提及较多,将人权保障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主要体现在:第一,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提出多种举措以体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包括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人权进入法律文本,限制死刑的运用,健全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大篇幅讲述了健全司法为民、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第二,以司法权为切入,优化司法权的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对司法权进行约束,通过规范权力的运行来保障公民的权利,这也体现了宪政架构里通过规范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恣意和滥用来保障人权;第三,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一种价值理念,实际上是对人的一系列的利益调整,通过司法调整利益,最终把人的权利规范在一个理想的秩序状态。司法并非消除矛盾,而是将矛盾做一个有效的利益配置,以此达到和谐有序的状态。但同时,司法改革白皮书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第一,采用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对人权保障进行表述,将保障人权作为重要目标,但内容上更多地涉及刑事案件,对人权内涵的界定过于狭窄;第二,整个白皮书没有提到司法独立。不管中国的司法独立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否相同,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整体趋向里没有提及司法独立,是不完善的;第三,在整个司法改革白皮书里,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及甚少,行政诉讼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而且涉及到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保障的架构问题,对其提及甚少是一种缺憾。
聊城大学邹庆国副教授作题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路线设计与共识凝聚》的主题发言:针对这一主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广泛凝聚形成法治国家建设的共识。法治国家的共识应体现在三个层次上,一是在顶层设计上应该重视两个根本问题,一个是依法执政,一个是依法行政。应解决好社会上两个机制问题,一个是动力机制,一个是平衡机制,前者更多是指如何使改革富有活力,后者则指改革在取得成果以后如何维护公平正义的问题;二是在中层应稳妥地、务实地推进体制和机制改革;三是在底层通过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来培养法治意识。其次是对司法改革的路径的总体设计,在这里不再赘述。最后是对司法改革的关节点的准确把握。改革不可能是齐头并进的,必须在某一阶段中结合背景、时代的发展条件来寻找突破口和切入点。改革主要有四个关节点:一是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问题;二是司法职权的内部配置问题;三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的理论塑造;四是司法监督的问题。
山东大学马得华博士作题为《法院是否能够实施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主题发言:美国第二权利法案中提到,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不能保证公民受教育、住房、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等权利,那么公民就不能作为一个自由平等的公民存在。为什么很多国家和学者认为经济社会权利是没法通过法院实施的?第一,在于两种权利的划分。第一权利法案设定的政治权利属于消极的权利,仅需要政府不作为。但经济社会权利需要政府积极地作为,属于积极的权利,而这些是很难通过法院来解决的。第二,政策的问题。对于政策的制定是由立法机关和政府来做,而不应由法院来做,法院主要是执行法律。虽然如此,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政策的制定过程一点审查的义务和空间也没有。南非作为发展中国家,历史上曾长期存在种族隔离现象,社会中存在分化差距,在很多方面与我国有相似之处,南非法院对立法机关和政府制定法律和政策的过程有一定的督促作用。法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时遵循一个合理性的标准,如果完全由政府自由地裁量和决定,时间会很久,这样渐进实现和合理裁量范围内完全取决于政府决策的话,公民经济社会权利的保障很难实现。对经济社会权利的实现政府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在这个实现的过程也应满足合理性的要求。如果我们的法院能够实现审查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政策的过程,特别是对合理性的审查,那么公民的权利特别是经济社会权利可能会更好地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秦奥蕾副教授评议:邹老师对白皮书的要点及其体现的司法改革的重要精神进行了提炼、论证和分析。司法改革是中国的老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中重要的一环。对中国来讲,从宪法的角度看,司法改革的关键主要是处理好两个关系,即跟人大的关系和跟党的关系。在中国宪政资源和法律资源现状的前提下,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独立的一些不合理的牵绊,在这些背景下谈问题,我们能更好地找到解决的方案并寻求司法改革的突破。首先,跟人大的关系。人大的宪法地位不言而喻,司法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关键是人大以什么方法监督。司法和人大在很多司法救济中存在着具体衔接的问题,如何定位司法在这个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以及权力的有限性是最重要的。其次,跟党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所以司法完全独立是很难实现的,我们应寻求党对司法领导的合理性。党内民主化以及党对民主法治建设的突破能够推进司法独立。马老师很清晰地说明了中国司法机关怎么实施经社权利这一问题。实际上,在西方国家也存在反对以司法为主导的宪法解释机制的声音。在中国当今背景下,对经济社会权利应当先立法化,在立法化的背景下再去谈司法机关怎样实现这些权利是更有效的。
苏州大学上官丕亮教授评议:很赞同汪老师《司法能动与中国司法改革的走向》论文中提到的观点,像强调司法裁判追求正义,法官在裁判中是一个中立者等观点。西方的司法能动是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主要存在于违宪审查理念中,要受到民意等的限制。看了此篇文章之后很受启发,不仅在内容上,也在论文的规范性上。希望在论文中看到司法能动的未来走向,进一步说司法改革的走向是什么。刘老师《公正、公信、权威是司法改革的永恒主题》这篇文章观点明确,主要从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什么是公正、公信、权威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为什么中国的司法没有这三个之间关系的原因。第三部分:怎么实现司法的公正、公信、权威。论文的规范性上需要进一步加强。窦老师从积极与消极两方面解读了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人权保障这一问题。同意这样的解读和对白皮书比较到位的评价。
熊文钊教授自由发言:认为党也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在宪法法律内活动,后边这句很重要,这是写进党章的,但现在我们好像把这句话的意思弄得有点含糊不清了。建国初期,董必武也指出:党的领导是在人民政权机关当中来实现的,而不是在人民政权机关之上来实现的。在实现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现宪法和法律至上。党确定领导地位,不能在最高之上还有最高,这是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都必须理清楚的问题。门中敬副教授自由发言:对汪老师提出的司法能动问题和上官丕亮老师提出的法官法律解释权问题使人受益颇深,同时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如王老师所说,司法能动的逻辑前提是司法独立问题,如果法官的应用性解释权即审判独立实现了,司法腐败就能有效地得以控制的观点还有待商榷。很多国家存在的司法独立或是法官的应用性解释权,都有制度性的限制,如法官的民主选举问题,还有解决司法腐败问题非常重要的判例制度等等。门老师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在制度层面如何更好地把这些问题落实下来是更有意义的。熊文钊教授补充发言:指出地方党委的领导并不就是党的领导,就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样,我们应该把机关和制度区分开来。
第二单元研讨
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秦奥蕾副教授和山东政法学院杨志超讲师主持,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朱峰博士、济南大学刘康磊副教授、山东交通学院范冠峰副教授、郑州大学宪政专业博士生王圭宇作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廉希圣教授、山东政法学院宋云峰教授作评议。
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作题为《试论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保障机制》的主题发言:熊教授指出,希望通过司法区域和行政区域相分离这种方式找到司法改革的出路,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寻求司法独立性的增强。现今一些地方的机构和组织一定程度上的干预妨碍了司法的独立,我们应该正视这个问题。司法是捍卫国家法制统一的机器,不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堡垒,所以无需受地方的控制,这是对法制统一实现的一方面。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谈司法区域和行政区域相分离是很有意义的。海事法院的跨区域建设就是很好地实现了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的相分离。熊老师接下来谈了怎么建立与行政区域相分离的法院体系。在划分司法区域的基础上,分别设立高级、中级、基层法院,按照大区域设立高级法院,在大区域下设立数个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立还是在区县,但是不受区县的限制。对司法独立和权力分立的问题熊老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应承认权力有分立,但是也有统一性,要在党和中央的领导下实现分立,否则会把事情搞乱。
山东省法官培训学院朱峰博士作题为《一元多轨司法体制的构建》的主题发言:这些年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卓然的成绩,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改革一直都有着比较清晰的认识和审慎的道路选择。最高院在搞司法改革时,一不喊口号,二不搞运动。朱老师主要谈了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理念,二是我国未来司法改革的两个主要任务。这十年以来我们提出的智慧型的司法理念主要是能动司法和司法为民。为什么提出能动司法呢?我们知道中国法院与政治处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关系当中,我们的法院改革和司法改革下一步必须要找出自己的政治出路和路径。法院只有得到更多的政治资源的支持,才能够在中国整个构架当中有自己的立足之地。提出能动司法也是客观上民生的需要,为什么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上司法行政化一直没有克服。我们并不缺少大刀阔斧的改革者,而这正是基层的需要。中国古代的县衙有一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很好的架构,就是司法的判断、行政的执行。这是县衙在解决纠纷时比较有效的一种方式。现在我们讲让法官独立,但独立之后法官的判决执行不下去,这就对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了挑战,所以最高院提出了司法能动,要摆脱过去那种法官被动的局面,引领地方的法制建设。现在我们比较关注案例指导,我们认为建立案例指导是在限制法官权力,但全国人大的相关人员却认为我们是在扩张权力,所以最高院在采取措施时一直保持着一种低调谨慎的态度。司法为民,用民意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实质性正义,司法判决要建立在法益和民意相协调的基础上,用民意来丰富法益的内涵,用民意推动司法改革的实质合理性。未来最高院在实施司法改革时有两项重要的任务,一是审判独立,二是法官人事制度。最高院一直提在审判独立的基础上构建司法制度。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基本形成以后,为什么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依然受到挑战呢?我们不应该再抱怨制度,而是应该抱怨人。
济南大学刘康磊副教授作题为《司法改革语境下的民行检察体制》的主题发言:刘康磊教授主要讲三个问题即论文中问题的由来,研究的想法和研究的不足。第一,问题的由来:首先,检察权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介入的理论依据,国外和清末有先例;其次,针对民事检察的问题,重庆市检察院尝试把权力下放到基层检察院,加强院与院的合作,但是也存在着问题;再者,体制上的问题,检察院无法以当事人身份进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第二,研究想法: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构建基本完成,司法改革上不太可能出现大的变动,应以基层出现的问题为导向,落实制度的实现,而不是再提出一个大的框架;其次,法院与检察院依然存在着利益冲突,还有政法委的作用等。第三,研究的不足,需要进一步论证,请评议人和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山东交通学院范冠峰副教授作题为《如何认识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主题发言: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视。中国司法改革的过程有很多值得肯定的方面,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像李庄案等对律师打压方面是看不到进步的。现实生活中,司法行政化有加重的趋势,很多老百姓认为法院没有用,律师没有用,而权力最有用。针对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范老师主要从两方面谈了自己的认识。首先,中国核心领导层、政府官员和广大民众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而在司法改革路径选择方面达成共识是非常重要的。其次,要改变法院地位不高的现状,而实现宪法赋予法院的地位是很重要的。
郑州大学宪政专业博士生王圭宇作题为《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意义》的主题发言:建国之后,包括司法制度等中国是从苏联学来的,对此种现象的称谓众说纷纭。这里主要对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的特点和经验进行分析说明。首先,从三个方面说明俄罗斯检察机关改革的特点。一、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改革的过程就是强化检察权和检察机关独立性的过程,改革的过程中始终特别注重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俄罗斯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权不属于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力。而检察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俄罗斯法制统一、保证法律至上。二、俄罗斯检察机关改革过程中始终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体制,这一体制以检察权不可分的性质为出发点。总检察长由总统提名,联邦委员会任命,下级的检察长都是由总检察长提名。三、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有增大的趋势的。与中国相比,检察权限是大很多的。在反贪污贿赂、国有资产流失等一些重大领域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检察机关权限的扩大是有法制保障的。从四个方面说明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的经验。一、司法改革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改革,在具体改革之前都有一个很长时间的规划。二、特别注重改革的组织和影响。三、改革都是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尤其体现在专门检察制度方面。四、改革过程中特别注重制度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中国政法大学廉希圣教授评议:这次研讨会所提交论文的主题还是很集中的,论文视角很宽,有理论层面的分析,也有实践方面的研究,有的论文也突显了问题意识,像范冠峰同志的发言等。提出问题是前提,然后才是解决问题。怎样的司法改革才有利于保障人权,从宪法的高度提出这样的问题,司法改革的思路会更开阔。还应当听取不同方面甚至相反的观点,朱峰同志的发言也介绍了一些内情,讲得很清楚,听了之后有收获。司法改革要从立法上明确解决什么问题。当然这主要是刑事法律的问题,比如无罪推定和沉默权入律,这都涉及到人权保障。法院与行政的关系如何解决?涉及体制问题。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但如何提升?司法腐败问题屡禁不止,尚需多反思。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一是中国能否实现审判独立,为何不能审判独立?二是中国能否开展司法能动,如果司法能动,那么会产生哪些问题?
程雪阳博士自由发言:司法改革白皮书是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由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介绍。对于发布主体的适当性存有争议,我认为最好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上官丕亮教授自由发言:法院、检察院在解释法律,实际上不是解释,而是在立法。最高法院实际上是第三位的立法机关,它的抽象性的规定实际上是立法,不是应用性的解释。实际上,正义不一定战胜邪恶,正义的力量比邪恶的力量更强大的时候才可能战胜邪恶。基层法院改变不了最高院的解释。做自己能做的事情,改变自己就是在改变中国,我向来就是这样的观点。朱峰博士回应:现在司法解释有一个困境,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下,最高院作一个解释,造成该解释的没解释,不该解释的解释了。实际上最高院作出解释的审批程序是有的,审批程序是严格的。熊文钊教授自由发言:法律解释区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不是所有的解释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另外于文豪提出一个问题,没有引起重视,就是司法是国家的还是地方的问题。为什么国家的法院去执行地方的规定,这是我们没有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
第三单元研讨
第三单元由东南大学汪进元教授与山东大学宪政专业博士生杨馨馨主持,苏州大学上官丕亮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于文豪博士、山东大学宪政博士研究生张玉洁、济南大学杨士林教授、山东大学宪政专业博士研究生仇婷婷作主题发言,山东财经大学梁晓俭教授、山东政法学院窦衍瑞副教授作评议。
苏州大学上官丕亮教授作题为《司法改革呼唤法官的法律解释权》的主题发言:关于法官有无法律解释权,是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直存在较多争议。法官应当享有法律解释权。因为法官是法律的适用者,那么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解释法律的过程。虽然我国宪法、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但是具体个案的审理都请示人大常委会来解释,显然不现实。事实上,任何国家、任何人如果要适用法律、要与法律打交道,首先必须要对法律加以理解和解释。所以,尽管我国法尚未明确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但是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法官解释法律是有效解释,且随着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并不矛盾。前者是司法领域内的解释,而后者是立法解释。目前,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严重影响司法独立性。解决的路径是,以法律形式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明确下来。
中央财经大学于文豪博士作题为《司法改革的困惑与应对》的主题发言:司法改革的趋向是司法权的纯粹化和纯洁性。那么如何才能保持司法权的纯粹化,使那些本应该不属于其他党政机关的权利回归司法呢,这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侧重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司法权,理论上的司法权是融合了多种权力的聚合类型。依照我国法律,我国没有司法权的提法,只有审判权和检察权。那么这两种权力究竟是为何种目的存在,又以怎样的样态存在呢,是不是为了更好更中立地裁判案件呢?个人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审判权符合条件,但检察权则不宜归入此类。目前,党的文件多次将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归类为司法权的存在样态,那么按照这种划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环境下,这两种权力的功能分别何在?这同时产生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权力可以纳入司法体制,而什么权力不宜。司法体制改革只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那么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司法能否独立?如果不能完全独立,如何保障司法的相对独立和公平性。二是关于司法改革,重点是司法改革的权力应由谁行使。关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文件涉及。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恐怕更多体现为政党主导型的,是一种自我改革。这种现象是否符合我国宪政体制,值得深思。另外,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否实现,由谁来评价?以何种标准来判断?这就涉及到一个司法改革文件公开化、明确化和目标明确化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将司法改革的权力通过合理的路径转化为一种宪法性权力,并交由代议机关来行使。
山东大学宪政专业博士研究生张玉洁作题为《路径选择与裁判冲突:案例指导制度的困境》的主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关于这一表述,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应当”,意味着法官必须适用,如果是这样,那么其权威性颇受质疑;另外一种是“参照”,意味着法官具有自由选择权。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指导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而建立的,为了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质量,目的是保证司法统一。这种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模式是,先是自上而下报送,而后再自上而下发布,这种指导体现了司法的行政管理手段。案例指导制度扩大了法官的权力,其实质为“法官造法”,可能导致我国立法主体的二元化。案例指导制度可能使法官的审判独立性受到更大程度的削弱。相比之下,审级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其运作的机理是通过规制司法权来实现司法公正,并最终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将案例指导制度融入审级制度,不失为一种良策。一、可以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定位,即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其只能作为审级制度的有力补充,而不能过多侵蚀审级制度的司法空间;二、应当改良指导机制,不仅要弱化指导机制的行政性,而且要弱化案件要旨的意义,按照司法规律,训练和提高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三、给予案例指导制度长期的发展空间,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应当具有成熟性和普适性。
济南大学杨士林教授作题为《我国法院司法权的宪法地位》的主题发言:司法改革白皮书更多地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工作取得的进步,对将来总体改革目标也有所涉及,但是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措施没有太多的可圈可点之处。有必要回顾一下司法权的本源,来探究司法改革的路径。首先是司法自治的基本含义。到底司法权应当如何定义,洛克将司法权涵盖于行政权当中,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中对司法权范畴的界定则相对狭窄。近代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权的范围又有了进一步认识,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解又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权不包括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20世纪之后,司法权的发展有了明显变化,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权范围由传统的民事刑事案件审判权,扩展到了行政案件审判权,并且一个非常显著的变化是“违宪审查机制”的确立,也初步实现了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在我国宪政体制下司法权如何界定,中国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怎样的?根据54年宪法,法院只服从法律,如果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那么法官对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则不予适用。根据82年宪法,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则意味着法院不应当适用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否则与我们的宪法规定相抵触。
山东大学宪政专业博士研究生仇婷婷作题为《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的主题发言: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思考。人民陪审制度是从建国伊始效仿苏联确立下来的,发展到现在,尚未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等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民意对司法审判的“挟持”,如果将这种“挟持”合理的转化为司法体制内的民众参与权,则可能更好地解决民意和法意间的冲突。可以借鉴的一个渠道就是人民陪审制度,那么如何构建人民陪审制度,有四点认识:一是什么人可以成为陪审员。专业背景知识不显得那么重要,来自特定职业的群体应当被排除在范围之外。因为陪审员存在的核心意义并不在对案件的法律认知和决断或者附和法官的意见,二是发出不同的声音,这种不同意见或者源于法律规范的粗疏和漏洞,另一方面可能基于公序良俗这种民间的朴素观念。二是陪审员的职业应当有所限制,保证其民间性。政府官员、人大代表虽然可以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监督案件的公正处理,但是不应当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和方式来进行。三是遴选人民陪审员的程序需要进一步细化。四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什么,如果“同法官享有同样的权力”,有权必有责,是否陪审员享有权力,也应相应地承当一些责任?陪审员的财产和人身保障也应当考虑。五是什么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来陪审,尚需进一步深思。
山东财经大学梁晓俭教授评议:在司法实践中,解释和应用是无法截然分开的。从解释学上说,人总是受到文化背景、民族传统等限制,在认识事物过程中难免存在一定的前见。法律是大政治的一部分。法院不仅有法律解释权,而且应该具有专属解释权,换言之,立法机关的权力就仅限于立法权,而不应该享有法律解释权。
山东政法学院窦衍瑞副教授评议:一、案例指导制度是我们对成文法和判例法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更多地用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不在于强制和服从,而是对案件本身形成的一种共识。二、我国白皮书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描述多是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数量来说的,而很少论及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实际作用,应当有所改进。
朱峰博士自由发言:目前对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反对声音很高,一方面来自立法者、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另一方面法院自身也不主张无限制扩张法官的法律解释权。现状是,最高院、最高察、公安机关都有法律解释权,且相互不一致,适用起来很混乱。再者,部分学者不同意,老百姓也颇有忧虑。案例指导制度在法官系统内部的争议不大,实质上是对司法解释的一种补充。最高院的是想利用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来杀出重围,实现司法独立。
第四单元研讨
第四单元由苏州大学上官丕亮教授与山东大学宪政专业博士生卜素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冯威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程雪阳,山东大学宪政专业博士生蒋太珂、马驰骋、石莹作主题发言,山东工商学院张献勇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于文豪博士作评议。
山东大学冯威博士作题为《司法改革制度资源反思与优化》的主题发言:司法改革其实是改革司法,司法是改革的对象而非主体。司法改革是个过程,是个政治过程和法治过程,主要是政策推进的过程。梳理我国司法改革的制度资源,大致分为几种类别:执政党的重大政策文件、国家层面的立法性文件、司法改革领导机构的文件及工作部署、各级各类司法机关的改革纲要、具体改革领域的文件。政策主导的司法改革进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受到合法性甚至合宪性的质疑;受到稳定性、可预期性与连续性的质疑;受到统一规划与顶层设计不足的质疑;受到部门保护倾向的质疑;受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方式的质疑。司法改革需要进行包括其制度资源在内的优化,司法改革制度资源优化的具体路径包括:党对政法工作领导方式的优化;强化宪法对司法改革的根本规定性;充分发挥人大立法权及重大事项决定权,形成规范司法改革的法律或法律性文件;司法政策法治化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程雪阳作题为《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几点建议―以<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为视角》的主题发言:首先,司法改革应当符合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中国的司法权配置更接近英国、荷兰等议会至上制度国家的司法权配置,而不是美国的司法至上。对于中国法院来说,齐玉玲案批复废止之后,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在中国大陆已经不可能了,未来的司法改革应当在尊重本国政治架构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弱司法审查模式。以河南“种子案”来分析,《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因此适用《种子法》,而不是因此条例无效,然后将其“不一致宣告”送达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由后者作出最后的决定。其次,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两项要求并不完全相悖,应该科学合理地区分司法权独立行使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自领域。外部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和谐共生。《欧洲司法改革与发展报告》指出,在强化和维护司法机关独立性的同时,应当确保后者受到严格约束并更加负责,正义不能离人民太远。最后,白皮书的发布主体为国务院新闻办,容易使人误认为法院受国务院领导,建议下一次的白皮书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
山东大学宪政专业博士生蒋太珂作题为《人权视角下的犯罪论体系的检讨》的主题发言:人权保障的实质是重视人的主体地位,在审判活动中确认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依据犯罪论加以判断的。据此,人权保障的实现与犯罪论体系本身有密切的关联。我国居于通说的犯罪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管方面组成。犯罪构成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不能解决不法领域和责任领域的一些问题;不能有效地配合新的刑事程序法的规定。首先是犯罪构成要素本身的缺陷,包括违法阻确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承认与建构上的缺陷,这容易导致缺乏实质违法性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同时,对虽然具有实质违法性但是不值得加以刑法谴责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导致人权受到侵害。其次是犯罪构成不能很好地和新诉讼法相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和职权主义的结合使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处于附属地位,并不能发挥其主体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人权很容易受到剥夺和限制。
山东大学宪政专业博士生石莹作题为《论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的主题发言:一、白皮书在人权保障中,重点总结了对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措施。加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趋势。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也必然要求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价值,体现行使国家职能的机构对各个诉讼主体程序权力的保护。二、侦查环节的性质决定了其侵权的易发性,在侦查环节要加强程序的制约。在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要遵循比例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内容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程序性权利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辩护权、知情权、免受任意逮捕和拘禁的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核对讯问笔录并提出补充、改正或重新书写供述的权利。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在加强人权保障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和成就。但是我们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司法在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山东大学宪政专业博士生马驰骋作题为《对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再定位》的主题发言:他首先梳理了学界关于指导性案例效力的争论观点:事实上的拘束力、强制约束力、参照适用的效力和说服力,进而从对效力本身的理解对学界争论进行了评析,指出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理解上有两种可能,一种理解为法律效力,另一种理解为实效,他认为应理解为实效。其次,主要谈及了重新认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的问题。对当下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准确定位应当在法律适用层面看待当下的指导性案例,为一定程序保障的说服力是当下指导性案例的实效。发展中的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应是指导性案例向判例的自然发展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具有实效性的指导性案例的并存。这种效力指导形态不仅具有理论上的自足性,也给案例指导制度留下了适度的发展空间,具有相当的实践指导意义。
山东工商学院张献勇老师评议:冯威老师的文章虽然为提纲,但提纲很好。对于问题中的合法性甚至合宪性质疑和统一规划与顶层设计不足的质疑很有共鸣。优化中的强化宪法对司法改革的根本规定性,表示我们一定要在宪法规定范围内进行改革。要研究司法改革,执政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问题不可回避,是在宪法框架内改革还是要突破现有框架,这是第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第二个为检察院的定位问题、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问题,是否要改革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第三个为建立违宪审查的问题,这是看完冯老师的文章之后的感想。对程雪阳博士后的文章有两点感受:第一为白皮书的发布主体问题,可以将学者的观点汇总,对能达成共识的,形成系统的书面文稿,由中国法学会转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完成法学成果的转化。第二点为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司法评议委员会”很有创新性,但若能够阐释一下它与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的关系问题会更好。第三篇、第四篇文章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交叉的问题,对于跨学科研究的方法表示赞赏。针对侦查后的羁押问题,借鉴英国的、台湾的经验,批准逮捕羁押的权力由法院行使而非检察院、公安自己决定,与大陆不同。
中央财经大学于文豪老师评议:冯老师的是很宏大的政策法治化的问题,政策怎么从宪法上进行评价,在宪法可否视为方针条款,如果可以么,方针条款的落实需要立法的具体化。在我们国家,我们都知道谁是真正的立法者,谁是立法者的立法者。所以,可能政策法治化的问题本来就是一个悖论。程雪阳博士后文章的入手角度很好,设立一个司法评议委员会,但有一个疑问就是它能否很好地运行。蒋太珂和石莹博士写的是宪法和部门法的交叉,很专业,有一个问题:刑事诉讼法2011年修改的时候为什么人权保护条款写入了,但位于第二条,而不是第一条,这里面有我们思考的空间。马驰骋博士的论文选题很好,我们中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可以走成文法与判例相结合的道路,创造中国模式。
熊文钊教授自由发言:会议的主题“司法改革”有点大了。白皮书的发布主体国务院新闻办符合中国的体制,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人权白皮书等都是它发布的。中国的新闻办公室实际上是双重体制,它归于党口。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其实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归于中共中央序列,而不是国务院序列。刘和海教授自由发言:第一点,搞学术研究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心态,心平气和地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大家可以看看前天习近平的讲话,那是学术人的榜样。第二点,搞学术研究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对问题一定要严谨,对他人的研究成果一定要理解,一定要宽容。第三点,要正确把握学术研究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要讲究研究的时效性。十八大选人有两条标准:一是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要有群众威信,这个标准同样适用于学术研究。我们每个人自己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收获,实现了以文会友的目的,表示衷心的感谢。
闭幕式
闭幕式由济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士林教授主持,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作闭幕致辞。
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闭幕致辞:这个会议的主题比较集中地来讨论司法改革的问题,而这个会议的时间选择在中共十八大提出继续推进政治改革包括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来举行,它的特点也值得我们回味,记住这么一个重要时刻的学术研讨会。而且这个会议本身还搜集了这么多的文章来集中讨论这个问题,我感觉这是一个不错的、质量非常高的学术研讨会。我想比那些规模很大的年会,讨论更深入些、质量更好、花的成本更低。开会可以加深友谊,有时也因为友谊而参加会议。这段时间非常忙,肖金明教授是我的老朋友,考虑到友谊和这个会议主题的意义,再怎么忙也得过来,也体现了我本人与山东大学比较长期的学术交流的关系和友谊。
这次会议讨论的一些问题也是非常前沿的、非常重要的。我在考虑,司法改革要不要考虑顶层设计的问题,最近我在报告中看到强调顶层设计,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不走邪路也不走老路,还要有创新,这就需要有方向感,要有很好的顶层设计。我不理解一位政治学者文章的观点,认为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搞顶层设计,必须走摸着石头过河的路。这实际上是我们对政治体制、对司法体制改革认识论的问题或方向的问题,政治体制往往涉及我们所谓的改革深水区,涉及很重大的利益,而且很多问题是要有方向的,如果说还想摸着石头过河,是摸不着的。所以我非常不同意这位学者这么绝对性的判断,坐在他这个位置上讲这个话我很不懂,强调的“必须”,而且不能搞所谓的“顶层设计”。我想对于今天咱们围绕法治、建设法治国家这样一个指导思想,应该是有方向、朝哪个方向来做的,我想这是这个会议注重的问题。顶层的这些问题,首先要做好基础的研究,然后来分步地实施,也许我们条件不具备,但是我们可以最后分步骤地来实现,搞清它的规律清楚先做什么后做什么,这样我们改革不至于改来改去,刚才刘老师说“只要有好处”,但是这个“好”和“坏”的判断确实要有方向,暂时的“好”也许带来的是将来在修改的更大麻烦,劳民伤财,好的方案也许不是最好的方案,所以我们要有方向感。我们还是要做好基础的理论、结构框架的研究,知道先做什么后做什么,规避急于求成。这样才是司法改革的比较成熟的基本的观念。
对于司法为民和执政为民,我认为是统一的。最近有句话我很赞同,维护稳定花了很大成本,实际上把司法的事情做好,是成本最少的,对稳定最有好处的,为什么不去寻求这样的用比较小的成本的方式对社会稳定最有好处的路呢。所以,要寻求把司法的功能发挥好,来做出法律人的贡献。我们希望高层不要把司法作为附属,而用其他方式,用很多金钱堆出的稳定,那是靠不住的,非常恐怖的。这些观念可能会随着对十八大精神的领会有所扩放,这对司法改革会更有意义。今天参会的学者都具有一种乐于合作的精神,公法上有很多新课题和老问题都需要我们共同面对、不断交流,我也邀请山东大学的学者和学生到中央民族大学参加学术交流,希望我们的学者和青年才俊也参与我主持的两个项目的研究。
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致辞:会议进行到现在,已经圆满完成了学术研讨的主要议程,轮到作会议总结和闭幕致辞来为本次会议画上完满句号。这次会议是在很短的时间内酝酿召开的。这学期我给山大法学各专业一年级博士生开设前沿讲座,讲座的内容最好公法和私法能够兼顾,那就谈司法改革吧。刚好10月9日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当时我们对十八大也非常期待,都希望法治和宪政的内容、政治和司法改革的内容能在十八大报告有更多的描述。这是本次学术研讨会会议主题的由来。
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已经举办七届了,前不久在武汉大学主办的第七届论坛上见到了汪进元教授、上官丕亮教授,我跟他们商量,能不能到山东大学跟学生做一个交流,谈谈司法改革,我们非常愉快地达成了意向。只要有意向,我们一般都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将它兑现,山大公法学有一个保持着传统的团队具备这样的能力。于是我们开始联络一些学者,为了减少会议成本,只联系京沪高铁沿线的学者,在绵延一千几百里的京沪高铁沿线上成组地聚集着一大批公法学人。自京沪高速铁路运行以来,我就在充分利用这条干线,使济南和山东大学成为这条学术干线上的一个最活跃的节点。这一次,我们想围绕司法改革这一主题,让几位对这个问题有所思考和研究的学者通过座谈的形式与学生交流,不仅使学生了解新观点、新方法,还能领略不同学者的不同视野和学术风格。我一直认为这是博士生教育的最好形式。
原想就是一个座谈会,基于友谊和学术接受邀请的省外学者不少,再加上参加山东省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的部分省内学者对会议主题也感兴趣,专家学者加上博士研究生人数不少,陆续收到的文章也有一定规模,其中包括山大博士生写的十几篇文章,文章写得很有心得,不是单纯的解读白皮书,是独立思考和有自己思想的,这么多的学者和这么多的文章,座谈会显然没有这么大的容量。于是,预筹的座谈会在一周之内就变成了今天的研讨会,一场以中国法治与司法改革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刚才,熊文钊教授说山大开会总是别出心裁,学术研讨会很少有下午开幕、晚上闭幕的。其实我们有过前例。曾经有一个以为主题的研讨会,晚上开幕并研讨,第二天继续研讨,第二天晚上研讨并闭幕,学术研讨会充分利用宁静的夜晚,效果出人意料。如果大家有同感,我们也可以把这样的会议日程安排当作一个传统保持下去。
关于会议的主题,它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价值取向、功能效应,以及司法改革的力度和进程都存在争论。不少人对司法改革给予很大的期望,有些人希望司法改革能够成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甚至还有人期望通过司法独立建构一个能够解决政治体制改革中发生的政治纷争的平台,以形成新的政治规范和秩序。实际上,中国的政治发展有自己的模式,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模式因为渐进性而增强了预见性,政治纠纷通常更善于在事前协商解决而非事后司法裁准,这就注定了司法改革是政治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会成为政治改革的关键所在。新近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认为,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司法改革是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司法制度应当属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范畴,它作用于经济、社会等领域。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机构履行国家刑事职能、裁判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以及监督法律实施等,能够产生广泛的政治效应,但司法及其运作本身不能简单地视为政治性的,它属于相对独立的司法范畴。这里涉及违宪审查制度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问题。违宪审查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权威,确保宪法实施,所以,也可以说违宪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制度。整合现有的制度资源完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或者选择一种新的违宪审查模式,都属于政治改革而非司法改革的范畴。
在我国,政府与政法是两个不同的系统,政府改革和政法改革之间的差别很大,但一定也有共性的东西。政法改革应当向政府改革学习,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责明确、政府权力重构、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机制完善、行政方式革新、行政方法变革、行政能力改善以及行政效果创新一脉相承,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以善治政府为根本目标。政法改革恐怕也需要这样,至少应当在“职能―职责―职权”三位一体上规划司法改革,在司法职能清晰、司法职责明确的前提下规划司法职权配置,并围绕司法职能的实现创新司法体制、机制、方式和方法,以公正司法为根本目标。司法独立也好,独立司法也好,一定是基于司法职能实现而需要的一种司法状态。以检察院、检察职能、检察职责与检察权为例,检察机关的职能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刑事执法部分,包括特别的刑事侦查,也包括提起公诉,都应是刑事执法链条上不可或缺的环节,这是现实中检察职能表现最充分的部分。另一部分检察职能是法律监督,主要表现为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还包括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这些监督大都与诉讼有关,因而又概称为诉讼监督。检察刑事执法职能的实现需要公检法司“分工负责、配合制约”的体制和机制,而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需要独立检察,中国特色的法检并立体制能够适应诉讼监督的要求。当然无论是立足于宪法,还是基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都有必要促使检察机关监督政府行政尤其是行政执法,由此产生的独立检察的需要就具有了与独立(行政)审判一样的意义。独立审判加上独立检察就基本上等于独立司法,独立司法或者直接讲司法独立(通常不是官方术语),有中国的语意,当然应当有中国式的解决之道。
当前对司法体制的质疑之声不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比较抽象地谈司法独立的问题,由于存在外部干预,影响了司法公正,所以应当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二是由于政法委的存在和作用,也由于公安机关比法检有权势,公检法缺乏相互制约,刑事领域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三是法检内部行政化色彩很浓,法官、检察官难以自主办案。首先,抽象、笼统地谈司法独立,不如具体地谈独立司法,即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独立司法不能排除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为了公正行政审判和有效监督行政,法院、检察院必须排除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如果说需要司法独立,也就是说法院、检察院独立于政府,行使司法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干预。人员编制、经费不受制于政府是一个趋势,这需要强化人大的政治权威,实际上不仅法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政府编制和行政经费也应当受制于人大,这样的局面当然有利于法检排除行政干预。实际上,法检如果不是在经费、设施等方面额外有求于政府,就能够更为独立地履行司法职责。其次,在刑事执法领域,公检法司关系以宪法第135条规定为前提,在相关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基础上实践“分工负责、配合制约”关系,其中,分工是前提,没有分工谈不上配合与制约;负责是关键,没有负责更谈不上配合与制约。在中国,强调配合尤其必要,因为部门利益常在职权过程中作怪,部门主义难以根除。但促进配合不能牺牲制约,这更需要政法各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当然,促进配合的方式也需要改善,尤其是政法委的领导需要改进,应当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政法领导工作中的作用。如果说依法执政意味着执政党通过人大全面执掌政权的话,可以考虑将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的领导与人大对重大司法问题的决定及其相关机构对司法的监督结合起来,尤其是与人大内司委的工作结合起来。再次,法院、检察院不同于政府,内部体制和管理机制应当“去行政化”,这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必需的条件,因为在行政化的体制和机制中就难以有法官、检察官自主办案。有学者认为司法独立的根本在于法官独立。换句话说可能更具有现实意义,独立司法即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根本在于法官、检察官自主办案,这是由司法的本质决定的,也许与关于司法独立的各种现成理论无关。
大家对这次会议给予了多方面的肯定,尤其是会议主题鲜明,专题研究比较集中,讨论容易深入。公法学研讨可以是点上的,专题讨论容易有针对性,也可以是面上的,面上的讨论容易视野开阔。公法学会议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全国性会议像每年一度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年会,也包括像今天我们举办的研讨会,地方性的会议像明天要举行的山东省宪法学研究会年会。明天,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将在山东省委党校召开,大部分山东的学者今天晚上就要移师省委党校,那是一个最讲政治的地方,我们明天就去呼吁让它成为一个也讲法治的地方。在我们这个会议就要圆满结束的时候,让我们也衷心祝愿明天的那个会成功举行。
最后是致谢。感谢省外学者远道而来,各位的学术态度、方法和观点,保证了研讨的质量和会议水平;感谢济南市以外的省内学者顺道而来,增大了会议的学术能量,激活了学术研讨的氛围;最后把谢意给山东驻济高校的学者、山东大学的同事和同学们,不仅因为这次会议,为近几年来大家在每次学术活动中的付出,我衷心表示谢意!
(山东大学法学院宪政专业研究生王强、白杨、韩雨雷、王筱、郭明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