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幕式(主持: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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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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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辞(傅士成,南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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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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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影(明珠园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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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主持: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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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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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秦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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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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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行政法学研究重心、方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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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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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主题:中国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发展:三个方向与三道关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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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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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主题:行政法解释学与行政法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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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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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自宁(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
主题:行政法学研究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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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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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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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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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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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法学的研究课题(主持: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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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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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题:中国行政法学二零一零年研究状况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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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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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主题:行政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与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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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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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志远(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主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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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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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题:学术共同体:与同行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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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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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洪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题:我们时代的公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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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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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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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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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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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小结(宋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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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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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词(傅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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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行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与课题”会议记录
2012年1月7日下午2点至6点半,于南开大学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介绍与会学者
傅士成(南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导):致辞
第一部分:(马爱玲整理)
李洪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和老朋友在一起讨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与课题,期盼已久。刚好华琳邀请我们来一起。
我想有些朋友可能会有疑问,说为什么讨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与课题,要先讨论方法,再讨论课题。方法是讨论怎么来研究,课题是讨论研究什么的。那么我想从我的角度给华琳做一个回答,不知道华琳同不同意。我想,为什么要先讨论行政法学的方法呢?我们中国法学界都知道拉德布鲁赫的一句话:“方法的学说是一个有病的学说”,那么我想这并不意味着说就不要讨论方法了,因为这就好像我们吃药一样,我们吃药意味着我们有病,有病了就必须要吃药,所以为什么要讨论方法呢?因为我们的行政法学的学说现在可能生病了,所以我们要对它进行讨论,所以我们今天首先就要讨论一下,看看为我们中国现在的行政法研究把把脉,看看它到底生了什么病。这是我们这一单元重点的内容。看看它到底生了什么病,那么后一单元海波主持的,可能重点要和我们谈谈药方,看看到底怎么来治这个病。
我看这两年我们公法学界对方法的问题都有反思,北航宪法学沙龙已经搞了四五次了,南开这边的
高秦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好,先感
第一层呢,其实我一直都比较关注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洪雷刚刚提到的拉德布鲁赫的这样一句话,我也是翻来覆去地想,我们的病到底出在哪里?05年行政法年会,我提交了一篇论文,后来发表在《浙江学刊》2005年第6期的《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回顾与反思》,这个基本上是结合自己学习行政法这些年的一点感悟,其实在中间呢,在写这篇文章之前在人民大学听海波做过一场演讲,大概是六七年前的事情。后来我记得还跟海波邮件交流过,大概是这样的,就是说谈方法不能仅仅局限于方法,可能还要和实际内容结合起来谈,大概是有这样一个交流。六年过去了,我中间还有一些思考,我阅读了翻译过来的《德国公法史》。应该是有一些感悟,后来有幸发表在《政法论坛》上。然后我又想再重新想一些问题。很匆忙,我就大概介绍一下。
为什么我们今天这么多人要来谈研究方法,我把讨论题目的背景拉到了1983年,新中国第一本行政法学教科书《行政法概要》,一直到现在正好是30个年头,那本书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比较重视,提得很多,但后来基本上不重视了,基本上很少,当然中间也是有几篇文章,我中间列了,不一定列得全。为什么是这样一种情况呢?因为当时可能行政法学刚刚开始,需要一定的研究方法来指导,但过了那样一个时期之后,可能很多的作者都在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使用一种方法,没有必要再去谈方法,这可能也是有的学者在他的著作里谈“我很反感谈方法论或者方法这个词,因为每个人都有方法”。
但是为什么我们又重新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呢?这就跟我讲到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行政法学的任务有关。我们从改革开放以后到现在,我们行政法面临的任务很繁杂,这种情况下导致行政法很难回应现实的需要,所以就出现了刚刚洪雷说的行政法学的研究到了一个槛儿,或者是我们现在危机四伏,更有甚者说很多学者现在包括洪雷自己还去研究宪法了,这就说行政法学研究到了一个槛。所以导致我们今天又要去谈方法。包括海波研究过中国行政法的外国法渊源,统计就是说我们比较法占的分量比较重;其次就是案例分析。然
研究方法分成三个层面,每个层面展开的可能都有不同的内容。我这里只想重点的谈三个方法,一个是法解释学,一个是法政策学的,还有一个是法社会学的。而这三个事实上也是目前使用最多的。为什么没有谈比较法呢?因为后面好像洪雷也要谈,其他老师也要谈。然后呢,无论是法解释学、法政策学还是法社会学都把比较方法贯穿在其中了。那么我就逐一来讲,一个是法律解释的研究方法,法解释的研究方法它可能目前还包括了中国法学或者其他文章所讲到的所谓的案例分析方法,实际上两者可能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它的好处可能在于就说我们是围绕法律来展开的,但是也有它的不足。这是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个方法是法政策学的研究方法,法政策学可能也就是我们当前中国展开得比较多,因为我们一方面就是立法方面的空白,制度、结构、过程的有一些空隙,所以在这方面呢,关于制度政策、结构政策、过程政策建议较多,但是肯定它也有它的不足。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呢则是把社会学的定量定性的一些方法适用到行政法学里面,比如海波、汪庆华比较喜欢这样的研究方法。
我觉得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如果要对它反思的话,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某个方法,这是需要去强调的第一点。就是说我们既要重视法解释学,又要重视法政策学,也要重视法社会学的三种方法的综合运用。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反思,也就是方法一元论的时代已经结束,方法的综合运用是展开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之一。
第二是要去关注“行政法”之外的东西,这个之外包括了相邻的一些法学学科,政治学、行政学等的一些学科。其实我之前一直批评自己,就是自己和其他学者相比,兴趣太广泛,什么都喜欢研究,我觉得反过来看也是一个好事情,越是好奇,越能够带着行政法的视角去思考更多的问题。所以要关注行政法学之外的东西。再一个呢,就是说对于这里面,更多的是要去把握宪法的知识,或依照宪法去思考行政法。进而构建行政法学的一个体系,方法呢,本身难有优劣和新旧之分,可能德国、日本的方法论更新,中国可能这些新的旧的方法都在使用 ,比如法解释学,可能还有行政过程论、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等等,它没有优劣和新旧,不一定说德国或者日本新的东西拿到中国来就是好的,可能还是要立足于中国行政法任务的需要,然后使我们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不断革新的体系。谢谢,我正好时间到。
李洪雷:
华琳毕业后是第一次召集会议,但是我觉得安排得非常好。秦伟非常适合我们本单元第一个发言,他从05年的时候就写了《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回顾与反思》,还研究了行政法解释,那么这些年发表了很多关于风险规制的文章,包括自宁,所以刚才听了之后就是启发非常多,非常宏观的对几种行政法解释学、行政法政策学和行政法社会学这几种研究方法作了一个概括性的回顾与反思,说了一些研究中的体会,非常感谢。那么下面我们请中国政法大学的
王天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东京大学法学博士】:
我们今天在这里谈论行政法学的方法与课题,好像问题在我们会议开始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因此对我们的情境有要求,我们为什么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要立足于这样一个出发点,就是方法是为课题服务的,正像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所以我所要谈的,不是就方法论方法,而是在明确了行政法学所应该面对的课题之后,来进行探讨。那么要谈论这个事呢,还需要设定一个情境,我这个题目你可以看见,中国行政法学。听完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行政法学的任务是什么?秦伟的报告已经给我看过了,行政法的任务和行政法学的任务是不同的。那么行政法学的任务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实际上是所有学者应该有的一种视野和关怀。行政法学的任务,我个人觉得应该是为中国的法治化提出学术上的支持。中国行政法学的课题或者研究重心都应当落实在法治化。中国行政法制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我后来想一下,中国法制的倒退,或者生活中的倒退与我们作为学问的前进,这两者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可以分开进行的。也就是说当我们法学提供的智慧成果能够推动生活向前迈进的时候,我们当然很欣喜但是如果不是这样的,那么我们可以做一种自足的、独立于生活的这样一种学问,留待后人来用,来评价。而我个人是,当然这有点清高的感觉,自娱自乐的感觉,其实做学问可能最后都是自娱自乐。但是我们即便是自娱自乐的态度,是失望之后的态度,也不能忘记我们这个纯理性的学问,在头脑世界中的学问,到底处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去改善?我现在认为既然行政法学是一个实践法学,那么实践就是要改变,做学问不是为了玩儿,所以我想在我们确认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的时候,那么首先完成的一个任务就是对目前中国的法制和法学的现状进行整理。正好我们昨天在中国政法大学讨论了“法学理论如何面对法学实践”这样一个课题,各学科都有代表参加,那么我从行政法的角度,我说了三个点,对中国行政法学历史现状进行了一个整理,一共三个方面。
第一,背景是这样的,立法论唱主角,当然你可以说台湾是判例占主角,但是从学术共同体上来说,台湾和内地还是两个共同体。立法论唱主角,我想这不需要进一步阐述。
第二个是学说与实践各说各话,法学确实生产了很多制度,提供了很多思想,但是我们看到,很多年后,实践部门仍然没有很大改善。就举一个例子,行政诉讼的原告如何认定,那么这个已经讨论很多年了,而且基本上形成一个共识,就是法律上利害的关系。很多认定都是依靠一定的方法,比如说保护规范理论,那么海波刚刚写过一本厚书《行政诉讼法》,这本厚书是是目前对中国行政诉讼裁判实践最系统最详实的一个整理,那么我不通过这本厚书,我也发现法院在做行政案件的时候,对于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都是一笔带过的。受理的时候不说明理由,不受理的时候也不说明理由。不会去基于法律指示去论证,那么这实际上可以说学说和实践的各说各话。我们学术自己可以说,但是法院不见得会用,行政机关也不见得会用。但是不排除个别情况下,实务界主动向学术示爱,比如说关于裁量基准,国务院法制办也曾经请我去开会,但是最后我觉得我们的思想他没有最后去接受,他只是接受了他能懂的、可用的东西,其他的他们不会去深究。
第三点是,行政法学是新概念层出不穷。另外行政法教义学还是匮乏,我有这样三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仍然有人还在发展行政法的新原则,我们把发展行政法新原则的这个方法放在一边,还有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没有人去深究,比如说去年,我的同事
第二个理由是,行政法基本概念体系还有很多经不起推敲的地方。比如说,行政行为的外延、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等,我在90年代初的时候写过一篇关于行政指导的硕士论文,到现在来看,对于行政指导是事实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还是有不同的说法。对于这些基本概念,比如说行政行为的效力,有没有公定力,这是一个问题。有的教科书上说有,有的教科书上说没有,有的干脆不提。有的说叫先定力,有的叫确定力。
第三个是行政法学没有能够为行政实践提供充分的学术支持。这个理由背后有两个证据,第一个证据是关于裁量基准,我们知道裁量基准在中国的发展轨迹,它的轨迹是这样的,金华出于实践的考虑,关于赌博行为的行政处罚,采取了一定的裁量标准,实务部门出于实践的考虑,然后学说把它提炼一下,是一种规则之治,进行推广。之后在国务院法制部门的倡导下,全国开始制定裁量基准。那么问题来了,大家都制定了,特别是有上下层级关系的行政机关都在制定,这就涉及到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有学者说这是软法,但是什么是软法,谁有权进行制定,制定后法院应该如何面对?还有人说这要适用信赖保护原则,那么大家都要适用。但问题是,县局公布了,省厅也公布了,到底听谁的?听什么样的?这又有了另外一个问题了,如果根据效力问题,大家都应该听省厅的。但是裁量这个问题,就应该照顾到各个地方的实际,如果这样的话怎么照顾到实际情况?那么这个问题就需要我们对什么是裁量,裁量的目的和概念,它对于我们法律生活而言为什么需要。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我觉得我们关于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目前是比较混乱。是因为我们没有建立起一个教义学体系,裁量基准是干什么的。国务院法制办要是制定了一个规范,裁量基准的问题就会得到解决么?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新的一轮事业单位改革正在进行,有人说这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会有大的动作,但是就我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它主要还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特别是财政上的一些考虑,国家该投入的投入,但是在我看来呢,事业单位改革其实是一个重要的机会,这个机会能不能把握住,关键看国家。我们如何理解国家,如何理解国家和人民的关系,如何理解行政机关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国家在法律上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这些问题呢,实际上是什么呢?在十八世纪开始德国国家学就已经开始关注,行政机关为什么不是法人?国家为什么是法人?那么国家是法人这是对的。同样作为公法人,国家和律师协会又有一些什么样的区别。行政机关是不是应该有法人代表?如果你没有教义的话,事业单位改革就没有方向,这个方向行政法学没有办法马上给出答案,我知道这个问题存在,也没有想到解决的办法。
所以我的结论是中国行政法学在目前这个氛围下,基于对过去和现状的领悟和判断,我们的重心应该是要回归到一些基本问题,就我们的基本观念、概念和价值追根溯源地进行一些思考。当然这个局限性在于做这种学问,在现今的学术体系下,很难很快获得进展,因为这需要时间,而且这个很难发表。因为不见得大家都感兴趣,也许某天领导感兴趣了会看一看。所以我觉得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在我看来就是建立教义学体系,那么就方法来说,我不提具体的,我提姿态。研究教义学拷问的是学者的视野关怀和内心价值。
李洪雷:
听了天华的精彩报告后,有很多感悟,特别是关于中国行政法的教义学。天
于立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我是第二次来到南开大学,看到南开大学法学院这样快速发展我感到很高兴,同时也听到
从这个角度,我觉得中国行政法学特别是行政法治现状有三个方向要考虑,还有三个门槛要过。三个方向第一个是行政法的连续性,第二个是行政法的自省性,第三个方向是行政法的体系性。那么三道门槛儿跟这三个方向都有关。第一个是材料关,第二个门槛是实践关,第三个门槛是逻辑关。有些可能和天华的思考,比如说法教义学有一定的重合,所以支持他的结论。
我为什么会想这些东西呢?第一个就是行政法的连续性,我们行政法用1978以来的30年行政法学支撑不了我们行政法治往前发展。我一直有一个想法,就是我们国家行政法学也好,行政法治也好,之所以我们没有那么大的自信,之所以像天华在他的书中说到的日本行政法无论怎么改,它有一个坚定的方向,坚定的信念,它有历史的连贯,它怎么变,它究竟离美浓部达吉有多远,离明治的历史有多远。我们现在就三十多年的历史,而且我们每一个阶段都有一个短期的政策性的目标,这个短期的目标来支撑我们的法治和我们的文化一系列的理念,这个支撑不住。我们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三十几年的历史,而行政法最起码从清末开始有一百年的历史,我们从1983年开始算,这三十年的历史完全支撑不了,这就是我们的材料关。咱们的材料关是不是都过去了,值得反思。我总觉得支撑不住,历史没有连续性就支撑不住。
第二个方向就是行政法的自省性,为什么我们搞成一个万国的行政法,列国行政法?我们没有独特的知识和独特的制度。咱们中国搞成一个列国行政法,咱们到底有没有自己的东西?我们是不是西方制度的一个蓝本,或者我们是不是内心当中对行政有一种对抗性?我最近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说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成了,我就把两百多个法律,六百多个单行法典、法规看完了。从学说的这个角度我发现对行政行为的过度分类,没有一个国家像我们国家这样过度分类,过度分类的结果就是分类不清。
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还有一些元老级的法律,或者说老年法,比如1950年1月1日的法还在生效,不能用了还在生效,都列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果里面去了。你要想否定劳动教养,才发现好多法律里面都有劳动教养,不是单单哪一部,而是很多里面都有。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了,最起码从文本上我们应该观察或者反思我们有哪些概念体系,有哪些知识。举个例子,我还在收集一个古老的资料,平政院的裁判录。我们从历史角度来看,要反思我们有哪些学说,有哪些知识。还有看一下我们实践当中是怎么做的。
第三个方向就是体系性,这个体系性我觉得还是需要的,我觉得特别崇敬中国古文化。中国古文化没有体系性支撑的话就是一盘散沙,无论做学问还是实践,都不行。这有点类似于大陆法系,我还是比较欣赏这个。虽然我也研究管制问题,我也是我们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委员,我总觉得体系化非常重要。我非常欣赏陶天南的一句话,他说要“致力于中国行政法系之逻辑及理论的解说”,我也有这个想法,但是我总觉得没有完成。我们的学者说官员和法官没有接受法学的解释方法和逻辑的思考方法,但是我发现我们行政法学本身缺乏逻辑。我觉得行政法学界的很多老师不知道怎么办,而我是属于在想怎么办的人。第二就是我们出现了很多新的行政现象。比如公法人。还有我注意到民法现在的定价权、收费权都可以作为民法上的新权利,都可以作为质押合同的内容。比如说要建海河跨河大桥,这个定价、收费的权利是被列入民法的质权,可以抵押的。但是说你这个跟行政上的公法权力有没有联系,为什么土地权利、土地合同,土地合同他就是民事合同?因为土地权利它就是民事权利。但土地权利它为什么就必然是民事权利呢?定价权和海河上修建大桥,收费的权利,政府买给开发商,然后政府说这不能再收费了,开发商主张民事合同,这是公权还是私权,只有这些变化我们可以加在美浓部达吉的那些权利体系当中。
下面问题就简单说两句,材料关。我自己花了很大精力去收集清末以来的这些材料,包括
李洪雷: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首先要感
那么我报告的主题是,当然也不是报告,是一个漫谈,是行政法解释学与行政法学研究方法。那么为什么我选择这样一个题目,可能有一个比较直观的判断,就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学术界都有一种讲法,就是我们由立法论要更加转向解释论。比如说
第二个它要发展出一套认识论,这个认识论我也把它称为知识论,就是说我们要通过行政法解释学的发展来贡献出一套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交流,能够辩驳、能够发展的这样一套稳定的行政法知识。这就是天
那么第四个问题就是我想跟大家交流一下当代行政法学,如果我们要发展这套东西,首先我们说时代已经给它这样一个契机,但这个契机并不代表它已经足够的成熟、充分。按天
那么第二个路径就是分析、逻辑的路径,也就是说我们还需要一些概念的阿基米德的支点,需要搭建行政法的概念体系,通过这样一个概念的推演,去实现行政法知识内部的逻辑的一致性。
那么第三种发展的维度我觉得就是规范价值的维度。这也是借鉴了阿列克西法教义学的三种维度,那我觉得也是适用于我们行政法解释这一一个维度的。那么这是我第一个想给大家介绍的问题,就是行政法解释学带有总论性质的一些思考。
那么第二个问题可能是一个比较核心的问题,法解释学从罗马法引进就是一个人类内部的法律发展的学说,中世纪有一句话叫做“不读阿佐不能进法学院”,阿佐是注释法学派的最早代表人物,所以解释学对于法律者来讲是非常熟悉的,但是我想提出一个想法,就是行政法解释学它有没有一个相对自洽性,或者讲它有没有超越传统法解释学的可能,而传统的法解释学从罗马法以来就是民法解释学,如果内地的学者最初接触法解释学就是
第一个是从解释对象来看,因为我们知道解释学解释的对象一定是法律规范,但行政法规范是不等于民法规范的,它们在规范结构、规范内容和规范特点上会有很大的差异。我也列举了一些,比如说行政法会具有更强的政策性,它有很多的条款,更多的是储藏着立法者的政策选择的或者政策判断的一些抽象规范,这和民法的规范是不一样的。比如说行政规范会储存更多的政治价值,而民法规范会储存更多的是私人伦理,这个在解释的时候会分述出不同的解释方法。,比如说我们都知道行政法学有一个重要的功能,我们行政法学界也经常会讲到的,行政法具有目的形成的功能,或者说行政具有实现未来生活的这样一种功能。那么这和民法所面对的是一个稳定的生活关系是不一样的,所以行政法规范具有多变性,具有内涵的变迁性,也会有多重的功能。比如有的行政法规范是带有指导性的,有的行政法规范是带有确认性的,有的行政法规范是带有应急性的,有的行政法规范可能是带有裁决性的。所以这样一种目的的多元性和这种功能形成性也使得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是不一样的。当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行政法规范它的适用主体具有双重性,在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它的有权适用主体就只有人民法院。但是在行政规范中,它的有权适用主体首先是行政机关,另外到了争议阶段,人民法院也能适用行政法规范,所以它有两个有权主体,这两个主体在解释同一个法律规范的时候,是不是要遵循同样的法律方法,这是值得思考的。所以由于我们这只是脉络性的,我只是提出我的思路,就是规范的特点。
第二个就是从行政法解释的思维来看,那么我们来讲民法的解释学它的适用思维更多的是在规范和事实之间往返顾盼。但是在行政法解释里面来看,很显然它有一个维度,就是政策的考量,政策性的考量可能会使得法官对很多行政行为可能会有尊让,可能会像
那么第三个就是行政法解释和民法解释有一个很大的差异,就在于它始终处在一个宪政框架里。劳伦斯讲过一句话,说法学方法论具有宪法上的爆炸意义,我觉得这句话特别适用于行政法,因为在行政法解释过程中始终意味着要恰当的去处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而这个在民法解释里都是不太常见的。
所以这是第二个问题,我们试图通过这样一种梳理,希望能够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行政法解释其实是有相对独立性的。这是一个行政法学人应该有的理论勇气和理论担当,发展出一套符合行政法特质的解释路径。
那么第三个问题可能就是一种自我批判,那就是这样一种行政法解释学对于行政法的研究方法来说就足够了吗?或者说我们只需要行政法解释学就够了吗?虽然我是这两年在研究这个问题,但是我也认为这个领域是有非常大的理论限度的,或者说它是不足以一肩担起古今愁,把行政法的问题都解决的。那么这种规范性的思考我认为在行政法研究方法中呢,会有它的危机,那么这种危机我也分述为简单的三个点。
第一个要点是这种规范为中心的思考会遮蔽经验式的理解进路,也就是说我们过分地去关注规范本身的结构和规范的适用,可能我们会忽视真实的行政法规则的生成过程,那么这种经验式的进路会被遮蔽。
第二呢就是这种规范式的研究会使得我们对什么是合法的行政这种途径产生比较狭隘的理解,因为行政法解释强调的是规范的意志是最重要的,规范是谁制定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所以它实际上还是一种传送带模式的合法途径的想象。但是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风险社会来临,第二现代型这样一个时代,我们仅仅去追求一个合法的行政可能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能还要追求一个良好绩效的行政。也就是说我们用议会、用国会、用人大的意志去束缚、去作为解释的唯一目标,这可能会丧失掉一个良好的行政绩效时代的来临。那么这是行政法解释学的一个危机。
第三个就是教义学也好,解释学也好,它有天然的一种理论性格,偏向于一种体系化的解释问题,或者说是一种整权式的思考方式。但是这恰好又碰到行政法的特点,它是一种个案式的、碎片化的解决问题,因为行政法面临的社会生活太过于频繁,由于行政的专业性太细碎,工商、税务、质监、环保,每一个领域,它的教义学原理都不一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体系化的去思考问题,一定会遭遇碎片式的反弹,也就是你没有办法一劳永逸的提出一个像法典式的这种教义学的基础,去解决部门行政法的问题。所以第三个危机,我们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行政法总论和部门行政法之间会有一种张力,而这种张力会使得行政法解释学它的自洽性是不够的。
那么这是我的第三个问题,最后一个问题在逻辑上就是说如果我们这种传统的以规范为中心思考的行政法解释学是不够的,那么在事实上我们要不要开发出新的思考路径?在这里我只是提出这一年多我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说我们可能忽视了还有另外一种行政法解释学,我们现在讲的行政法解释学其实是按照大陆法系传统,就是我假定这种规范已经形成了,我去适用这种规范,这个时候我们碰到解释的问题,比如说什么是行政许可,我们怎么解释《行政许可法》第2条,但是实际上或者怎么解释具体行政行为?但实际上还有一种行政法解释学,就是中国的行政法规范生成和变迁的究竟机理怎么解释?我认为这个问题可能是我们去适用这个规范、准确理解这个规范更重要的一个前提。
这里我只是最后提出两条作为这样一种行政法解释学的理论上的惯例,第一点就是我们可能要探讨一下规范生成的制度机理,就是我们今天看到了很多规范,这些规范写到了我们的文本上,但这些规范在中国的社会治理的传统中,究竟如何生成演变的,这个脉络其实我们搞得并不清楚,或者说我们只看文本是看不出来的,这就是刚才立深老师我非常同意的,就是你必须要一种流变的眼光去看我们制度的生成,他刚才讲儒家文明那么稳定,用一种官方的话来讲,就是治乱循环那么多年,但是中国有一种超稳定的结构是没有被打破的,这种超稳定的结构埋藏在那些典章、会典之外,或者之内。你把它挖掘出来了,你就能解释中国。但是今天我们浮在文本的层面去分析行政法,看不到这些文本的内在的生成机理,这种规范的解释学是没有的,那么你对规范的解释是不自洽的。比如说这一年多我就一直在做行政组织法的研究,比如说我做公安机关的这个变迁,大家都知道这两年,公安机关有的地方撤了又改,判处所有的地方设分所,有的是分所撤了设大派出所,那么这种机理背后,为什么中国的公安机关会发生这么大的变迁?这并不是偶然的,它可能有一些制度模拟,在这个制度模拟中,可能有几重力量,一种是我们党务系统对于公安的模拟是对军队的模拟。比如我们五十年代初就有派出所条例,把整个公安机关模拟成军队,那么我们人大对于公安机关的模拟是一种法治国的模拟。以06年的《治安处罚法》为典型,那么我们会发现,不同的制度模拟下,制度的逻辑会发生冲突,而这种冲突反应到文本上就是文本的变迁,会发生一些没有规律的摇摆,或者我们行政改革会呈现出一些你似乎看上去非理性,其实可能有它自己逻辑的。所以这一套真实中国的行政法逻辑如果我们不解释出来,光去针对文本进行解释,我觉得是很苍白的,那么这是一个规范生产的制度机理。
那么第二个我们还有一个规范变迁的制度机理,因为规范不是死的,因为规范会修改会变,那么这样一个修改的过程难道只是立法机关的作用吗?显然不是的。它会有很多纯量、增量和变量的博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是提出行政法解释学应该面向生活,面向制度本身。所以我倒是提出来,与其我们讲规范主义,不如用另一个词来代替它,就是制度主义。因为制度比规范的含义呢,可能更广。那么这是我要讲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有没有另一种行政法解释学的可能,所以我发现当我博士论文做完这样一种传统的行政法解释学之后,给自己提出一个正题,但是这几年的学习和研究之后,又给自己提出了一个反题,那么我想正题反题之后会不会引来一个合题,这个呢就是三分人事七分天,这就是诸位一起探讨,也非常感谢。最后还是感谢华琳兄这么多年对我的一个鼓励,以及这次非常周到的安排。
(以下为张美整理)
主持人李洪雷:
王旭之前的三位教授的发言发现了很多问题,但是怎么办,有很多疑惑,王旭的发言则让我们看到了一点前行的微光,对于是否有可能自发地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法学体系,以及如何建立这个体系,进行了探索,对于我们思考和建设中国的行政法解释学是非常有意义的。最后谈的中国行政法是不是变迁的法理,再有,变迁的法理还是不是“行政法解释学”这样一个概念所能容纳的内容,行政法在此之外是不是还有其他领域,比如行政法的政策学,行政法的社会学,这些问题下面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的讨论。
这个单元最后一个主题发言,
金自宁(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首先感谢南开大学法学院,感
考虑到今天来的都是行政法学界的朋友,即使没见过面,也读过文章,因此我并不讲思考的特别成熟的东西,而是讲一下我觉得困惑的内容,希望能激发更多对风险规制的兴趣,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同或反驳,得到观点上的激荡和碰撞。最近三年,进入风险规制研究领域之后,遇到很多难题,我要讲诸多困惑中最为困惑的问题以及我进行的一些尝试。
第一,困惑。
事实上我接触风险社会理论和风险概念是非常早的,02年, 就有接触了。写有关风险规制文章,也不算太晚。但是真正把风险规制作为自己一段时间内集中关注的问题,是在3年前从美国回来之后的事。我毕业于北京大学,而北大行政法研究的风格是比较关注基本理论,受老师和同门的影响,我在博士论文完成之前也非常关注基本理论。但在美国的时候,自己感觉在研究方法上受到一个较大的冲击。因为美国的行政法大家,在行政法学基本理论领域有一定贡献的学者,始终会有一个具体的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是很在行的,这种部门行政法学的研究为其对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反思、印证提供了一个源源不断的源泉,一个知识增长的坚实落足点。我也考虑自己要选一个具体领域。其实出国之前我已经开始感觉自己对基本理论的研究有凌空蹈虚的问题。有时候怀疑自己很辛苦地做了很多工作,对于这个世界却无关紧要。当然自得其乐可以是一种态度,但有时候还是希望自己的研究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偶然的机缘,我与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环境与能源学院在环境领域有多年研究经验的老师合作了关于环境风险的课题,就很偶然地进入了环境风险规制领域。
每个人都免不了知识路径依赖,各人研究的风格也各有不同。安排我在本单元的最后一个发言是很合适的,因为我认为方法和问题是相互依赖的,并不存在脱离问题的普适方法,所以我的发言将同时涉及问题和方法;这样,我的发言将使本单元的方法讨论顺利过渡到下一单元的具体课题讨论。我做研究的习惯是问题导向,我的研究方法就是,当一个问题出现在面前,我就千方百计去探寻可解决该问题的方法,而我的经验就是没有一个方法是万能的,没有一个方法是掌握以后就可以包打天下的。反过来讲,方法对于问题的塑造和解答也有很大的作用。比如说,就我所研究的风险规制领域,如果是非常传统的法解释学,从既定规范出发来研究怎么适用规范,就会认为风险规制问题根本不成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根本不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范围之内,但如果换一个角度,这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讲困惑的问题之前,我先回顾一下困惑是怎样浮现在自己面前的。一切从风险的概念开始。“风险”概念,以前是自然科学的问题。它指的是我们不希望发生的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包括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发生不利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个是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在自然科学领域,根据损害可能性来衡量风险大小是一种共识,大家对于这样一个定义没有什么争议;社会科学家介入之后(20世纪八十年代,由贝克、罗曼始,“风险”概念才进入到社会学家和人文学者的视野中),问题就变得很复杂。
按照研究研究者的说法,社会学、人文学领域对“风险”的研究有三种类型,一是现实论者,认为风险是现实存在的客观现象,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二是建构论者,认为风险其实一直都存在,只是之前我们忽视它们的存在,但现在所谓的“风险”问题是人对于风险的主观认识变化的结果;三是福柯论者,认为所有风险都只是一种说法而已,是想要掌握资源的人用来分配利益的借口、争夺权力资源的机制,因为一旦将某一事物视为风险,国家就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去抵抗这一风险,人们争相夸大自己的风险,以获得更多资源。
但是,将风险概念引入到社会学研究的当代世界最著名的三位学者,贝克、卢曼、吉登斯,他们所讲的“风险”并不能归入上述三种类型的任一种。这三位学者同时强调了“风险”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人们主观观念的反应、作为争夺权力资源的机制三个方面的属性,没有偏废。(具体的学说我不一一介绍。)我个人最喜欢的卢曼的学说,也是最复杂的。(我正试着做一点卢曼理论的转介工作)
以上是对风险的解释,那么什么是风险规制呢?风险规制,是以政府为代表的规制者采取各种措施干预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来避免和降低潜在风险的措施。风险规制和其他传统政府任务的不同,最显著的是规制者面临的是一个“无知”的问题。因为风险是损害后果乘以发生的可能性,而发生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由于这种不确定,用什么手段来降低和防止风险就是一个无知的问题。比如“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事发后公众舆论都指责企业的同时,也均在指责政府没有管好。然而在我看来,从风险的角度来讲,其实很难怪罪政府。因为三聚氰胺是按照工业用品生产和进行安全测试的。按照工业测试标准,它对人体都是没有任何伤害,不是作为有毒有害物质实行国家管制的物品,其本身是无害的,只不过谁也想不到这一物质会被加入到牛奶中,政府也想不到,这种意识超出了当时的知识体系所能提供的信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指责政府管制失责是过于苛刻的。这就是我想说的“无知”问题。而且这种无知就是一种绝对的无知,这种绝对的无知不可能通过交流和学习来克服。行政法学者喜欢用“决策于未知之中”这个短语来表达。(这句话被引用得太多以至于原出处已经无从考证了)。
对“决策于未知之中”的风险规制问题,行政法学者中进行研究的不在少数。我选择布雷耶、森斯坦两位著名学者为代表。
我困惑的是,对于这个“无知”的问题,为什么行政法学者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我们面对这个问题有没有可能做出什么贡献、找到一种可能的出路。当风险遇到法律的时候,有一个可能的死结就是,风险的基本特征是不确定性,而法律的特征是提供一种确定性,这可能是一个根本的矛盾。另外,风险同时具有复杂性,比如蝴蝶效应,而法律规则一定要简化,复杂了就没有办法运作。是不是因为存在这样的冲突,法律对风险就没有作用了?这就是我的困惑。
由此困惑出发,我们可以看到风险规制面临着合法性难题。立法机关可以在“不确定”时不去管,可是行政机关在一线,遇到风险的问题、不确定的问题也必须要管,要做决定。此时法律想要约束他,就面临很大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合适的规范为其提供指导或者追究责任,这是风险规制合法性的难题。也就是说当风险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否的时候,行政机关又必须要决定是否要采取行动,如果采取行动,会不会追究损害责任?如果不采取行动,会不会追究不作为责任?这就是我的困惑。
第二是探索。
带着这样的困惑,我进行了一些初步的试探性的研究。
首先,卢曼的理论是一个很好的出发点。卢曼的理论对我启发非常大的是法律作为系统是怎样运行的,怎么对外部的信息进行回应的,包括风险这样的问题。卢曼有一本书是《生态沟通》,英译本非常出色,讲到法律有可能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对外界、对生态危机的问题进行回应。但他的结论是很悲观的,认为法律虽然不是一个很安全的回应方法,但法律是可以提供一种回应方式的,即法律只可能对危机问题作出有限的回应。学者如果能够研究出这种限度在什么地方,那这也是一种贡献。即让我们知道法律到底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
第二个是关于风险预防原则,是现代的法律想要应对风险问题的时候发展出来的一个原则。该原则现在还很不成熟,而且面对很多批判,例如森斯坦认为此原则太含糊不定,美国很多学者都很没有好感,欧洲就比较肯定的态度支持。已经有一些学者发表过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文章,但目前还只是引介,直接针对我前面所说困惑的研究还没有。据我所知,北京大学的
另外一个可能的出路:复杂系统的演化理论。是讲规则生成和演化的机理。现代社会想要知道法律如何应对风险,仅仅就规范谈规范无济于事,需要考虑此种规范是如何形成和变化的。现代法律如果不变化是没有办法应对风险问题的;但强调变化的同时又不能指望法律完全听从个人的想法进行变化,因为法律是一个系统。我们不能把不相干的东西硬捏在一起,那是没办法运作的。因此存在一个体系化运作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现在的复杂系统的演化理论可以给我提供很多启示。
还有一个是情境理性的概念。对这个概念的接触虽然非常早,但直到最近才感觉“情境理性”对风险规制的合法性难题会是一个很有启发性的思路。刚刚王旭说到的,行政法学需要历史性地、整体性解决问题,而风险问题不同,只能被碎片化的解决。而在追求法治的背景下,这种碎片化的解决并不能是任意性的解决。我们必须寻找一些标准,这种标准就是“合理性”,但已不是“科学合理性”,而是“情境合理性”,视情境而定(contextual)的理性。
我的报告到这里,谢谢大家。
(孙明整理)
主持人: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越来越多的越来越重要的领导问我,他自己离博士的学术生活越来越远。这是不能抗拒的,我们还得做。而且在后面说的我们有困难,我们能把心里的困惑与大家分享,说明我们还能进步。同时,我也想说未来是我们的这也不仅是我们的骄傲,其实也是一种责任,你想想十年,二十年以后中国的行政法学能做出一个什么样,那还不是我们能今天在座的和一些没有在座的跟我们年龄相仿的人做成什么样子吗?我们能把中国的行政法学引领到什么地方,能把今天坐在后排的更年轻的学生代表引领到什么地方,那不是我们的责任吗?下面我讲一个规则,法定时间十五分钟,鼓励你在十分钟,甚至更短的时间内讲完,如果讲的特别好的话我可以给你增加两三分钟,如果讲的我们听不见的话,我可以随时打断你。
赵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我们得先让
首先,我觉得在今年2011年行政法学主要的法律期刊上发表的研究文献来说,给我还是带来了一定的信心。客观上说如果从历史的角度去看的话,我们的行政法学在这样一个主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它的这样的一个质量还是有一定程度的推进的。首先我觉得我的第一个观感就是有一点的趋势。趋势和前面几位老师已经论述到的案例。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就是去年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么这样一个体系,我觉得隐含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他可能像我们暗示,以往我们的老一辈这样一个针对某一重要法律制定的法学研究的知识生产,可能在未来已经没有太多的市场。因为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的差不多了。那么,因此就像刚才王旭引用的一句话,那么可能我们未来法学界需要做的就是,对规范做一个更为细致的梳理和解释。对规范运行实效的这样的一个分析,以及更为细致的这样一个制度建构,那么实际上在2011年的行政法学研究的文献当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初步的雏形。
我个人的感觉,今年的研究与以往相比,研究的细致化程度还是有逐步的提升。首先对于一些核心概念的梳理,我觉得是有更为这样一个,至少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推进,取得了一些更为细致的成果。比如说,海波老师对于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采取的抵制行动的理论基础的分析。我们以前,包括我在内,我自己以为这样一个理论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无效理论。这是我也在给学生上课的时候解释的。同样我在上课的时候,也发现它确实不能解释。比如说《行政处罚法》说的,不听取申辩、不说明理由公民有权拒绝处罚,因为他不是一个典型的无效行政行为。那么海波老师用他在《中国法学》的文章上的一个梳理,从逻辑上分析了无效行为是第一层逻辑上不能涵盖的,这样的公民的抵抗权。只是说无效行为更多是具体行政行为以后而不对于过程的抵抗。那么包括法律的规范实践来说,行政处罚法包括一些对“三农”问题的征收、摊派等等。这样的一个抵抗权,他也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同时引入了英美法来重新界定它的理论基础。我觉得这样一个梳理确实纠正了,至少对我来说纠正了我以往认识的误区。
第二,在今年的论文的阅读过程当中一个明显的感触就是我们更加注重案例、实证素材的运用。虽然我们仍然觉得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也许还是两张皮,更多的是茶杯里的风景,但是,已经认识到这样一个批评之后,我觉得我们今年的研究当中有大量的文献已经开始注重对判例观点的梳理,比如说
第三,一些以往的研究当中已经关注到的问题,有不少的学者结合新的素材和事例进行了分析,比如说
第四,是以往边缘化的问题也受到了关注,比如说,肖泽晟教授研究公法上的债权,行政处罚的罚款、行政的税款、税收征收和民事上其他债权冲突之后,谁有优先受偿权。他列出了一些方案等等,包括
当然也有几点遗憾,遗憾部门行政法研究整体薄弱,虽然有一些成果,我在上面列举了一些,但是可以看到和部门行政的大量问题相比,我觉得还是不够的。第二个是对外国法的梳理,仍然是比较欠缺的。因为这一点有些比较好的硕博论文我在当中做了一个展示,但是整体来看还是比较薄弱的,我想待会洪雷师兄会更多的讨论。第三,就是与法学其他学科对话不足,我发现在今年的一些文献当中,一些其他学科对行政法,行政法现象提出了一些很有意思的问题,但是我们没有充分的回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刘贵祥厅长,他对外商投资合同的行政审批,没有审批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他做了详细的分析,分析之后得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结论就是说:虽然现行法院可以进行解释,保证交易安全来维护合同的效力,但是太过于纠结。最好的是我们的行政审批能不能从对合同的审批,后退到股权转让的资格审批,就相对于我们房地产的交易一样,不对合同进行限制,只是对房地产转让登记进行这样一个限制。那么可能法学界没有更多的回应。而桑本谦教授则对钓鱼执法,他认为这个应该是行政法学界的声音,过度的放大了钓鱼执法的后果。他认为应当恢复机会提供型的钓鱼执法。他分为犯意勾引型和机会提供型。犯意勾引型是非法的,而机会提供型因为在推测这个事实没有这样一个一定意义程度上的钓鱼,很难去采集证据,所以说对其他一些学者提出的,包括刑法方面提出的一些行政犯。我们行政法学界还没内有一个充分的回应。这是我自己就我阅读范围内的一些文献所得到的2011年行政法学研究的粗浅印象。谢谢大家!
何海波:
一分钟也没浪费,一分钟也没占用。就这样15分钟的全面的行政法学研究只是一个impossible mission。如果有一个建议的话,我觉得,把文章缩小,介绍的文章可以缩少一点。我个人觉得刘贵祥和桑本谦的文章是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我希望我们行政法学以后能出现一些这样的,有冲击力的能够和其他学科对话的文章。
李洪雷:
我觉得,行政法学研究的问题,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法释义学(教义学,解释学,dogmatic),一个是行政法政策学。
一、行政法释义学
法释义学的任务在于对有效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解释并将其系统化,从而它可以分成两个方面,其一是实践的法教义学,即解释法律,对对一个模糊的法律条文,要学会运用文义、目的、历史、体系、比较法等方法进行解释;其二是理论的法教义学,即对法律进行系统化。法释义学通过运用概念、类型和原则等等工具,将具体的法律问题纳入普遍化的、无评价矛盾的、符合逻辑的相互关联中,从而发挥了秩序化和系统化的功能。行政法释义学是行政法学者的看家本领和独门暗器,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根本就在于行政法释义学。无论是在我们的行政法学教科书中,我们法学院的教学,行政法释义学必然是一个中心内容。
不过,也不能将行政法释义学的中心地位加以绝对化。因为美国构成了一个例外,美国在这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乃至与英国都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知道,法释义学是与法学通说分不开的。因为法释义学是围绕对现行法展开的,但对于到底什么是现行法,往往存在强烈的争论,而法释义学有追求法律的秩序化和系统化,或者说法律的安定性,这样如何解决争议就成为法释义学最为棘手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通过通说机制来解决的,而体现通说的,在实务上是上诉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理论上就是教科书。但是在美国的法学界,基本上没有这样的通说形成机制。法学院的教科书,对几乎所有的问题都不会给你一个正确的答案,而是要教你对所有的答案加以怀疑。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很多有争议的问题上,自己是以5:4作出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不可能具有稳定的通说地位。与此相关的是,德国法学院培养的目标是法官,因此强调法律安定性和稳定性,而美国法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律师,则当然要以论辩和质疑为风格。当然,在美国法学院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通说,这尤其体现在treatise(相当于德国的法学教科书)的传统中。历史上来看,在19世纪之前treatise在美国法学院地位很高,但一是兰德尔的案例教学法,lectures和textbook,而案例教学则casebooks二是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对法学的体系性和科学性主张进行了致命打击,极大的打击了treatise的地位,此后一落千丈。
我认为比较而言,大陆法系的法释义学的框架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而美国法学的特点就在于批判性和开放性。我的总的观点是,作为法治刚刚开始建构的中国,大陆法系的法释义学应该是更适合我们的需要,否则学生甚至法官的脑子就被搞乱了。
我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概念和基本框架是承继自大陆法系,但大陆法系的优点,系统性、类型化与制度化,在我们的行政法学却难见踪迹。目前我国国内教科书概念界定不科学,体系结构混乱,基础性概念,例如公法人、行政主体、公物、行政规则、举证责任等都缺乏深入研究,行政处理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但至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其重要地位尚缺乏认识,对于其内涵、效力等研究都有很大缺陷。
二、行政法政策学
尽管行政法释义学是行政法学家的看家本领和独门暗器,我们必须要不断将其精致化,但行政法学者不能止步与此。因为行政法释义学最为主要的功能是服务于法律适用,尤其是法院裁判,而对于行政立法至多是辅助性的作用。而我们实践中行政法问题,不仅有法律适用的问题,大量的是法律和行政改革的问题,是实体政策的选择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依靠概念演绎和逻辑推演能自然的找到答案,而是需要对所涉及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和价值进行恰当的平衡,需要分析不同方案的成本收益。行政法学者要在这些“上游问题”上发出声音,发挥作用,必须要有其他相关学科,包括政治学,行政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知识,要有跨学科的知识储备,能够与之形成对话。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要深入了解一个行政部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总论,分论研究不多,在经济行政法、社会福利行政法、警察行政法和规划行政法等等领域,都还有很大的开拓空间。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行政法学者对于行政管理实践有更为准确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有利于我们研究成果能够介入和影响现实的行政改革过程,有利于我们借助于部门行政法的一些事例来反思、完善行政法总论中一些问题的讨论。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必然是跨学科或者是科际整合的。
何海波:
行政法的基本问题,我的同事在研究比较法研究的新趋势。天华注重法教学的研究,要形成通说,我个人觉得,法律体系这个通说,教义形成会有很大的问题。现在缺少标准江湖一统的情况下,这种通说以谁为准,如何形成真是一个大问题。
章志远【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我来自苏州大学一个小地方,今天早上五点半就起来了,我从来没起这么早,然后赶到我们高铁站,等了一个半小时,然后一点钟下了高铁。其实不论我讲的是好是坏,把我的一些困惑和大家进行交流,华琳给我发了一个邮件是关于行政法学方法的。我特别关注四个议题,那我就每一个谈一点。我尽量不冲突,我按照顺序。
第一,目前研究状况的现实。我想这个大概两个方面,一个就是我们对行政法把脉,一个是我们自己去把脉。第一个是我们看看别人,法学之内其他学科的人对我们怎么评价。那我就从12月25号陈瑞华教授在我们学校的讲座开始。他讲了4个小时,没喝一口水。他从头到尾都在讲民法怎么说,刑法怎么说,外加刑事诉讼法怎么和民事诉讼法,只字未提行政法。我就想交流一下为什么行政法不重要,行政法对法治的贡献是什么。再就是从我个人讲,我刚才说特许经营方面风险规制问题,我们学科组的其他老师都否定,说不是行政法。第二个,我给学生上部门行政法课的时候,一个法理博士生来听课,我问他有没有感想,他说没有感触。有的同学写论
第二个我想说方法。刚才秦伟讲了,我觉得我赞成你的观点。其实我们行政法多元化的方法时代已经来临。我曾经给我们法硕专门讲了一节课,专门讲行政法地理学。我觉得行政法可以分为环京城行政法学者群,包括天津,第二个是长三角学者群。我觉得从学者群来说这两个区域是最活跃的,研究可以看出来。第二个是根据年龄。
第二法解释学,刚才
第三,关于未来的研究课题。我在这里大概有一个说法“学术空间”。我很高兴看到,在座的包括贵松、华琳还有其他学者参与这个食品安全的决策,我觉得这是个好事情。行政法学应该在这当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我上一次我在教育行政法的会议上提出一个观点,我们行政法学者要像研究裁量基准一样疯狂的研究教育行政。因为在教育部的支持下,全国各校基本上开展章程制定。我觉得大学章程作为规范,对它的关注可以修正我们很多理论。再就是行政法理学,其实我感觉到刚才一直在讲生存问题,我们要通过发表论文,证明自己还活着,我们还在写。那么在中国主流刊物的影响下,很多刊物毕竟很年轻,有自己的风格,这样我们是不是也可能调整自己的风格。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理学一览众山小的背景下,可能我们的行政法学我个人还是尊重的,这一方面要展开与法理学的对话,要使得我们用法理学来研究行政法的声音。我经常打一个比喻,就是我们现在中国行政纠纷的解决已经进入三国鼎立时代,就是信访是魏国,诉讼是吴国,复议是蜀国。我们在改革,我们官方的观点是要把行政复议列入行政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但我觉得这个改革里面,有一个系统性平行观,我们很多改革包括复议法、诉讼法修改,可能我们不能单兵突击,可能要有一个整体,这三种技术如何衔接起来,我认为这块还需要加强。
因为我来自小地方,小地方也要思考,所以说我经常引用一句话,我在这个地方怎么办,我怎么活着,做有意义的活动。我的一个体会,在远离北京、省会的地方做研究,就要眼睛向下看,面向基层。就是对基层这个政府、企业,它的一些难题、法律的一些行动,展开一个系统的关注。包括苏州经济比较发达,它的法理也不断推陈出新。我觉得在地方做研究眼光向下,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当然也是无奈的选择。那么我觉得基于这样一个观念,那么我们近期,或者过去、未来可能和这三个方向有一些兴趣。这个也希望等一下各位老师提出一些意见。一个就是行政审判模式的转换,我研究过司法建议,就是说从最近两年开始,法院他在改变。它评价行政法上的业绩不再以判决为主,而是以它是不是发生影响力,发生多少,有没有应作为一个考察标准。而司法解释是个微不足道的字,而在实际中登上历史舞台,这个很奇怪。这个就是我去思考,那么基于这样的思考,我感觉到中国行政司法要有一个静悄悄的跟进,也就是说我们1989年文本上的那样一种司法审查模式的行政审判,至少不适合21世纪上半叶。所以我的一个大胆的设想就是21世纪上半叶中国的行政审判要来一个适合的模式。第二个就是说我的问题,就是公私合作的问题。现在接受我们市公安局的委托搞了一个警察辅助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我感觉秩序行政这块还非常薄弱。我们行政法还没有人回应。还有一个针对个案问题,就是关注原始的案例素材,从这个方面发现一些行政法的资源。所以说,未来还会做相应的工作。谢谢,大家。
谢谢,还节省了2分钟,其他学科的学者对行政法学的漠视这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一方面说明我们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后发学科它的弱势,但另一方面,我们不客气的说其他学科的老师没有好好学习,像
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很高兴有这样一次机会在2012年做一个交流。每次发言都非常紧张,这次虽然是漫谈,但也是非常的紧张。原来我想的题目叫“同行同行”,但怕不能准确地传递出我的意思,所以就改成了现在的题目“学术共同体:与同行同行”,我是在想应该怎样把整体的力量向前推进。
我查了一下“学术共同体”的概念。1942年,英国科学哲学家波兰依(M.Polanyi)在首次使用了“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Community)这个概念。他把全社会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作为一个具有①共同信念、②共同价值、③共同规范的社会群体,称为科学共同体。我理解就是一批人秉承共同的价值理念用同样的话语体系研究某一共同的学术课题。这几年行政法学在逐渐形成这样一个共同体,有这样几个表征:
第一是我们有一个“志同道合”的情感。今天来到这,坐在一起的人应该说很有这种感觉。价值立场是相近的,我经常说我们行政法的人从老到小没有一个是立场有问题的,而且我们行政法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不沽名钓誉,不图私利。置身于这样一个团体当中,有时候感觉到非常地温暖,非常地舒服。这是一个价值理念的问题。
第二是关于话语体系。天华老师说,有人在制造新词。其实,我们多数人并没有这么做,至少我们在座的这些人并没有制造什么新词。而且,有结论一般就会有论证。在学术规范上越来越严谨,这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现象。
还有一个表征就是,这些年的研究领域高度重叠。非常有意思的是,刚才大家就谈到相近的地方,总是一个人切入一个领域,而相关的领域会有几个人同时跟进。像部门行政法和总论的关系,像华琳、朱新力、唐明良等人,都在研究这个问题。像行政法解释学这一块,像洪雷、秦伟、王旭都在研究。当然,对于他们的发言,我有点小意见。高博士说方法的一元论历史已经过去了,其实本来也不存在一元论的历史。行政法解释学本来就是开放的,所有学科的成就,都可以为解释学所用。然后,近几年在“风险行政法”这一块也是高度重合的,好多人在研究。当然这个领域在国外研究相对成熟的其实主要也就三个领域,食品安全、药品和环境。把这些相关的领域归纳一起形成“风险行政法”,这可能是未来的一个中观层次上的努力。像金自宁对风险规制正当性的困惑,德国人在法学层面上已经开始回应,而且有很多文章在论述。当然,我不懂德文,但日本人在介绍。这些问题其实都是一个共同的课题。当然,这个领域往往都会有一些问题,例如容易把一些各论的东西简单地上升到总论,这是我们目前研究风险行政法比较多出现的一个问题。还有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或是一个学术转向,就是刚才很多人都提到的行政审判。今年最大的亮点可能就是本单元主持人何海波的《行政诉讼法》。他的行政诉讼法确实值得一读,当然也不太适合通读,太厚了,我的建议是弄一个索引,否则大家很难有效地利用这么厚的一本书。目前研究判例有三种基本倾向,一个就是用它来说明理论,这是比较多的做法,在教学当中也用得最多。第二种倾向是归纳现象,从归纳的现象中来说明制度存在的问题。还有一种倾向就是分析判决本身。三种倾向本身都是可以存在的,而且继续研究下去肯定会形成合流,与实践之间形成一个双向的良性互动。这是我们讲学术共同体的几个表征。
还有一个问题是学术共同体的评价机制。应该说,在我们的体制之下,所有的资源都是由官方支配的,所以我们内部的评价不存在能够分配资源的问题。这跟西方的学术评价机制是有很大差别的。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这种内在的评价机制没有用。我觉得我们的评价机制应该不限于心头,不限于酒后。像今天这种场合应该说是非常的不错。2011年,海波和华琳他们做了一个事情,把行政法学按照学科体系把该读的书、该读的文章整理了一个目录出来,我觉得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当然这里的问题是,一旦公开,一旦向比较多的人散发这个资料,你就会发现他们在逐渐往里加新的书目,因为他可能要会照顾一些人的面子。这本来可以是一个很好的学术评价机制。2010年我们人大做了一件事情,在宪政与行政法治论坛中做了八讲的“学术批评系列”。这是一个比较纯正的批评。还有一种方式是文章当中的引用和评价。像我在做行政裁量研究过程当中偶尔会在某个脚注中批评余凌云教授,余老师在他的文章、他的书中反过来说一顿我,这还是小打小闹。今年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就是王天华老师。他用他的文章在作条理化的批评,当然在西北政法的那个文集当中也看到了类似的做法。他条理化地分析了余凌云、周佑勇等人的研究。这是一种比较认真的态度,这种批评认真对待地人家的观点,也容易形成共识。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每个人脚步匆匆,而忽略了自己的同行干了什么,无暇在同行当中左顾右盼。应该让批评和赞赏同时存在。没有批评,赞赏也没有力量。没有同行的认可,有时候真的会感觉缺乏前进的勇气。有的人可能在做了几年以后,发现自己做的东西不被同行认可,他可能就会放弃,就去当官了。当然对他来说,可能是件好事。他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难处,但他只要在坚持他的信仰,坚持他的做法,我觉得这也是值得肯定的。在文章当中、正常的交往当中,如果有这样一种批评和赞赏存在,应该说那就是一种相互的鼓励。你知道你生在这个共同体当中,你的判断可能和别人的判断有一定相似之处。就像今天开这样的会一样,你都不用费心去思量要不要来,因为你肯定能来。这是一种非常简便的思维,你不用有过多的考量。在文章当中引用其他人的一种文章,或者说是提出一种批评,这其实是一场接力赛。我们不能把什么都回到原点,从头再来一遍,这是非常浪费人财物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的资料不回到原点,资料是一定回到原点的。资料要从头来,思考要接力。这是学术共同体的一个评价机制问题。
接下来我也汇报一下我去年和2012年所要做的事情。2011年,我总结了一下,总共参加了10次会议,出人民大学开会有4次,在外面基本上是看不到我的影子。今天是我今年的第一次参加会议。去年发表了两篇文章,干了一件我自己觉得有意义的事情,把芦部信喜的《制宪权》翻译完了。我和天华还有几位老师在做一件事情,就是“日本公法译丛”,第一辑总共是八本。我们年轻人当中许多人都在做这种大公无私的翻译工作。今天这里大概有一半以上的人都在做这样的事情,甚至有的人一人就有七本译著。这是一种精神上的相互鼓励。日本公法译丛的八本,在2012年可能出版一半以上,希望大家能给一点支持和精神上的鼓励。
我自己还在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对行政法的适用方法进行梳理。2011年元旦的时候写了一篇《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后来又写了一篇《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的文章。我正在整理我行政法案例分析课的讲义,其实也是在整理我们的法院在日常审判中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方法,希望能够在2012年完成。当然,行政裁量的研究总结、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来探究风险行政法,也是我未来的一个重要课题。
最后再讲一个研究个体性和整体性的问题。我们每个人现在都有自己的那一块。对于自己那一块比较关注,对其他人有些漠视,形成了一种“九龙治水各管一滩”的局面。其实,整体性也很重要,就像我刚才提到的,我们在很多领域里有很多交叉,在某一个领域里可能同时有七八个人在做。这样,在一个个领域中寻求更多的共识,形成通说。刚才有几个人都谈到通说的问题。这个通说应该说非常有用,可以节约思维,对于法院来说更是一件极大的好事。形成共识以后,在一个一个领域当中形成通说,最后形成一个对中国行政法的整体性描绘。行政法整体的图像到底是什么,我们在座的年轻人自己有没有这种的把握,我估计都是很难的。但这样一种建立在共识基础之上的总结,可能还是非常有必要的。进而形成一个技术性和解释力强、高度体系化和系统化的行政法学。这是需要整个学术共同体做的事情。
最后引用一句诗来总结,“白日放歌须纵酒,青春作伴好还乡”,或者用歌词来说,“一路上有你,苦一点也愿意”。谢谢。
第四部分:(田宗旭整理)
何海波:
首先贵松教授讲得非常好。他讲到我们要建立起这样一个学术共同体,以批评他人为荣,以被人批评为耻。当然学术批评也是有一些规则的:第一,不贬低他人的人格;第二,不贬低他人的智商。实在写的太烂的文章就别去批评了。下一位是洪海,他要讲的问题很大,即“我们时代的公法难题”。
毕洪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首先谢谢海波,还要感谢傅老师和华琳。我觉得第一个单元是从金自宁老师开始,他说自动过渡到第二个单元,我想是不是从我这个地方开始,我们就自动过渡到综合讨论。因为这里所说的“我们时代的公法难题”是我一直在想的一个问题,但是没有想清楚。而且也确实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大家也可以看到我没有写成一个提纲,所以对此我也很对不起华琳,感觉到非常的抱歉。但是呢我觉得这确实是,或者说建议,也希望在座的年轻人能够去思考的,我们生活的中国当下的这个环境下,我们最重要的,公法的难题是什么?我们才能够有针对性的去发展我们自己的理论、学说、方法,加以应对和解决。这是我原来的一些思考。
那么,我想谈一点对于前面发言的两个大的方面的体会。第一个体会就是,我们今天这个论坛是青年行政法的论坛,当然后面说是中青年行政法的论坛。不管怎么说,作为我们青年一代人,我们需要发出自己的声音。每一代人都会有每一代人的学术使命,上一个单元中有同行总结了过去30年行政法发展的主要经验和问题,就此而言我是非常赞成的。但是,在我看来,对我们前一代的行政法学者来说,法律的创制,或者说立法,是那一代学者的使命,甚至可以说是那一代学者的命运。而我们作为学术上的后进者,如何看待前一代学者所做出的贡献,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思考我们这一代学者的使命是什么。假设存在这样一种使命的话,我想我们这一代人和上一代学者一样,都是共同的为中国的法治,从自己学科的角度做出自己的贡献。只不过上一代学者可能比我们更艰难,他们从刚刚开始的时候,连“法治”是什么,这个概念都要进行讨论。当然我们也不能说到了今天这个概念就讨论清楚了。因为在座的著名的海波教授还在讨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问题。所以就此而言,我觉得我们需要谨慎,因为我们自己的东西也是会被别人批评的。大概再过20年吧,年轻的学者就会成长起来,他们也会批评我们。所以我们也要面对来自市场和时代的考验。因此在这里,我觉得我们既需要理论上的勇气和使命的担当,同时也需要知识上的谦卑和批评时的认真和谨慎。在这一点上我特别喜欢读天
第二个大的方面就是,我们谈论的方法必然是和问题结合在一起的。我们所遇到的难题,或者说问题是要和我们的方法结合在一起的。或者说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必然要和现在中国所处的时代的难题要结合起来。无论是强调法政策学还是法释义学或是法社会学,它必然有自己所针对的特定的问题,它不是凭空产生的。那么,如何梳理这三种脉络,或者至少这三种脉络?对于解决中国当前重大的公法问题有什么样的意义?我很同意的是,作为行政法这样一个学科来说,看家的本领和吃饭的饭碗是法教义学,这个玩意儿不能丢了,丢了之后我们可能就是在研究别人的东西,反过头来被别人说“你研究我们这些东西还不到位”。所以我就特别希望有大陆法背景的同行能够认真的梳理一下法教义学,或者说法律的规范分析在大陆法时代背景下的变迁,它们在那个时候产生的教义学理论,其主要的目的和方法,是如何有助于法治的建设的?我想,这样一种方法,甚至可以说是带有一种普及型意义的工作,对于我们被其他的学科,特别是被那些觉得法教义学是雕虫小技的学者来看的话,会让我们有一个不同的看法。如果说能够做这样一篇文章,我觉得可以对中国的行政法学,或者笼统意义上的公法学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当然,我也比较感兴趣这种法学的方法,就是法教义学的方法,在中国的社会出于转型年代会有什么样的界限。其实刚才王旭在前面的发言当中已经提到了法教义学可能存在的界限问题。那我想能不能从大陆法的背景,去梳理比如说德国、日本这些国家在转型时期的法教义学起到了什么作用。甚至说有没有可能法教义学没有起到正面的作用,甚至可能是一个负面的作用,或者说在某些时代,这种法教义学可能崩溃了。当然我只是一种猜测,我不能下断言。当然,我觉得在关注具体制度的时候,同时需要关注行政法在中国成长和发展的规律。前面其实很多人已经提到了,我们需要学习国外的好的经验,但不是简单的照搬。我前一段时间和华琳交流的时候,谈到他研究的“规制”的问题,他在谈“规制”的概念的时候,就觉得国内和国外的背景存在很大的差别,很难简单的用国外的“规制”的理论来研究中国现代的问题。天
前面就是我的两点感想,最后再说一点。今天跟华琳交流,我们从2001年认识,整整有10年了,这10年中互相交流、切磋,华琳对我的帮助也很大。刚才他说我“天龙八部”已经完成了七部,坦白的说,“天龙八部”我已经完成了,因为你给我少算了一本,开玩笑的。在座的各位在做翻译或者有幸做翻译,都知道翻译中的甘苦。上一次跟台湾的
何海波:
谢谢。下面我们就进入综合讨论。我想没有发过言的优先吧,时间以不超过5分钟为宜。
郭庆珠(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能够向大家学习,也感谢华琳。我看华琳选的这个课题实际上是有点让人焦虑的。“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与课题”本身就是令人焦虑的问题。第一单元的发言我只听到了天华教授和秦伟教授的,实际上他们也表达了不同的焦虑。天华教授不止一次在表达一个思想,就是说现在的理论应该研究什么?行政法学应该研究什么?行政法学的任务应该是什么?秦伟师兄刚才也表达了对行政法学研究的焦虑,实际上他在2005年就开始关注了。实际上,方法与课题本身就是令人焦虑的事情。就是说行政法学应该用什么方法去研究?应该研究什么课题?听了下午几个人的发言,我觉得每一个人都表达了不同的焦虑。比如章志远教授说行政法学应该宽容,但是我一直在想,就是宽容的界限到底在哪儿?
行政法学可能有适度的封闭,但宽容的界限在哪儿,这本身就是个令人焦虑的问题。而且现在这种焦虑有时候不知不觉就来了,比如在答辩的时候,学生研究的问题到底属不属于行政法的课题?当然刚才志远教授说应该宽容的看待,但是宽容的界限应该到哪儿?我觉得值得去研究。再比如现在每年答辩的时候有很多学生,包括法硕和本科生,专门去写“绩效评估”,就是“行政绩效”,那么“行政绩效”到底是不是个行政法问题?行政法到底研究什么?有一次本科一个自考生答辩,他写的是食品监管,他最后一句话写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把监管推向深入。有一个答辩老师开他玩笑,就问他:“是不是你们老家的县委县政府啊?”他很肯定的说:“就是,就是。”
何海波:
谢谢。有焦虑总比没焦虑的好,有焦虑才能解决问题。下一个,文光。
喻文光:
非常感谢能有机会来这里参加这样一个论坛。那么我们今天的题目是“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与课题”,刚开始的时候洪雷师兄对这个题目也有一个解释,他说这是对我们行政法学研究进行把脉进行诊断,看我们生了什么病。我想,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课题,除了是因为我们要去诊断把脉以外,还有一个问题我想可能是,更最重要的是,我们行政法学现在面临很多的挑战,面临一个重构和改革的问题。这个挑战可能并不是我们中国面临的问题,新行政法的问题也不是中国面临的,而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问题。比如金老师说到的风险规制的问题,还有我国面临的城市化进程的问题,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转轨等等。还有规制和公私合作这些问题,这些问题提出的挑战,使我们传统行政法解释现象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受到了一个挑战。那么我们就需要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逻辑结构和制度框架几个方面去进行革新、重构。我想这也是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一个原因,因为像美国,刚刚金老师提到的森斯坦、布雷耶这些人,他们是用了很新的研究方法来重构行政法,比如“公共选择理论”、“规制”、“成本效益”等,还有德国,刚刚洪海也提到了,德国的法教义学在现代的作用和功能,德国也在反思法教义学的问题。所以他们在研究新行政法的时候,首当其冲的也是对行政法的研究方法进行反思,也有一些规制的方法,还有注重研究方法重心的改变,从司法审查到立法、决策的转型等等。这些其实都是一个方法方面的问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所以说研究方法是行政法改革首当其冲的问题。
另外一个就是,说到研究方法的话,刚刚好几位老师都提到的就是行政法学的任务。我觉得行政法学有两大任务,刚刚是
我总结一下的话,我觉得应该注意三个“度”,实际上和刚才很多老师的说法是很相似的,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总结一下。第一个就是深度的问题,刚才也有老师说到,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度可能不是太够,还有,现在搞理论研究可能很多人就研究到宪法上去了,实际上行政法许多基础的东西和理论的东西还没有研究得非常的透彻。比如,行政法律关系的问题,行政主体,刚才说到的事业单位的问题,还有公共利益的问题等等,还有行政活动方式的一些理论,所以我觉得这个深度是一个问题。
然后是广度,广度实际上刚刚很多老师也有说到,就是行政法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学科。它和其他学科都会有一些融会贯通和交融。那么在这里我想强调一点,就是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需要选特别有代表性的,像研究“规制”的,“卫生行政法”或者“药品监管”之类的。在德国,特别突出的,特别有代表性的就是环境法,他们从这方面去突破行政法总论的一些程序和原则上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广度的问题。
那么跨度呢,就是要解决历史、当下和未来的问题。关于历史呢,刚才
我觉得未来我们应该应对刚才我说的那些挑战,然后符合行政民主和合作化的那种潮流,回应现实,研究一种回应化的行政法,立足当下真实的世界,连接历史,面向未来来研究行政法。但这里有一个小小的困惑,刚才很多老师也提到了,就是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但是我觉得在中国,行政法研究者的一个双重挑战就是法教义学的方法掌握的非常不精深,了解的不太好,现在新行政法要求用许多其他学科的方法来研究行政现象和问题,那么,怎么样用新的方法结合法教义学的方法来研究行政法的这些问题,应对这些挑战,我觉得是我们面临的新的问题。
何海波:
谢谢。
胡敏洁(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我尽量说的简单,在5分钟内完成。首先来回应洪海刚才提到的,就是转型时期的法教义学或者是法解释学的问题。因为我自己最近在整理“给付行政”的概念在中国法中的含义是什么。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在这个概念传入进来之前,中国法原来自身有一些诸如“民生主义”或者说“服务行政法”等等的概念。这些概念可能更容易被实践所接受。但是“给付行政”这是个学理概念,当这个学理概念对应实践的时候,它的解释功能到底有多少?这个答案还没有找出来,我还只是在做整理的工作。也就是说我们要在研究的过程中间可能更多去关注,包括立深刚才也提到的,就是中国原有的历史土壤当中,是否能够找到更契合中国的一个学理上的概念,这是一个感受。其实是为了回应刚才洪海提到的转型时期的问题。所以我也特别去找了一些涉及到转型时期以及发展与行政法方面的论文去看了一下,这可能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具体思考的问题。
然后第二个就是如何来面对新的现象与原有的传统的基础理论矛盾的问题。在中国转型的背景之下有很多新的现象。比如说志远研究过的“违法事实公布”、 “公交特许”以及“约谈”、“抽检”等等。这些问题在传统行政法的框架之下能不能够解决?这可能也是我们现在需要去思考的一个问题。刚才志远说这样的论文在他们那可能会被枪毙,但在我们法学院肯定会通过的。这种倾向可
另外一个是回应刚才第一个单元的研究方法的问题,就我自己的理解,我把它概括为三点。第一点是,借用
何海波:
我利用职权说两句。我觉得也没有必要硬生生的去区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实际上所有的语言都是为了解决问题的论证使用的,这是其一。第二,我觉得我们写文章的时候,特别是风险规制这类文章,潜在的读者对象不一定限于行政法学这样一个圈子,而是在整个法学这样一个圈子里。这里我做一个广告,大家有一些比较奇怪的文章,别的地方如果不能发也可以到《清华法学》试试,我不能保证文章能发,但是从我个人来说,还是喜欢新锐的、有一些冲击力的文章。
何海波:
下面这样,我们还是照顾一下后排的人。
胡建国:
各位老师,各位专家,下午好。我是南开大学法学院的老师胡建国,是, 学习国际经济法的。今天有幸听到大家的发言,也感谢华琳发邮件邀请我。我想说的是,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经济管制法这样一个学说,实际上最基本的起源还是来源于行政法。基于此,我认为它与行政法有很密切的关系,我们在研究的过程当中也确实发现有些问题,还是要找行政法的视野来观察它。在此之前,我们注意到,复旦大学的朱淑娣教授提出了“国际经济行政法”的这样一个学说。她把调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关系的国际法部分纳入到行政法体系中。这实际上是把整个国际经济法都拿到行政法体系中了。对这样一个观点,我不是很赞同。第一,她关注国内行政法这部分肯定没有问题,但是国际法,特别是公法部分,它的研究方法和基本原则与国内行政法都是有很大的差距的。第二,从她书中的研究内容来看,, 她实际上对国际法是没有研究的,而只是研究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几个问题。
我所关注的是国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一些交界。有几个问题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有些问题还要向大家请教。首先是关于国际投资法的几个问题,主要是有关公平和公正待遇的问题与行政法的关系,公平和公正待遇在很多投资法律中都会写到,但一般来说就是写这几个字,而怎么去解释它是个问题。而仲裁庭在个案中解释的时候,依据的标准是“合理期望”,如果违反了投资者的合理期望,那么就视为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国家是要赔偿的。由此我想,如果在研究国内法的“合理期望”的时候,是不是可以把上述的案例梳理一下作为一个参照,可能也是一种思路。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间接征收”,“间接征收”是指不剥夺企业的所有权,但是对该企业进行管控,对其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一些干扰和侵扰。比如刚才有专家提到的“定价权”,这个就有可能在国际投资法上被认定为是“间接征收”,从而要求国家进行赔偿。这从投资法来说问题还不是很大。但是我最近观察到一个例子令我特别困惑,就是关于香烟素面包装的问题。澳大利亚立法规定,香烟的烟盒必须有绝大部分面积用来警示抽烟有害健康,比如配一幅肺部变黑的图片之类的,然后商标只能一点点。这在国际经济法上引发了很多问题,包括WTO、TRIPS协议的问题,而我们所关注的是投资法上的问题,有人说上述立法构成了“间接征收”,那么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就是国家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赔偿的话,我个人觉得解释不通,不知道各位专家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回到我的本行WTO法上来,有几个问题也值得关注。第一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我去年年初协助做了一个项目,涉及到法律适用和审查标准的问题。第二就是与中国有关的两个WTO案件的问题,反映出我们国家的很多立法,在表述许可条件的时候,一二三四很明确,但后面有个兜底条款,即“其他”,那么这条是被专家组裁定为不合法的,这个具体我还没有展开研究。这个问题对行政法有什么影响,我觉得值得考虑。另外一点就是关于WTO法上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分,就是“裁量性立法”和“强制性立法”的区分,目前的法理是说,如果授权行政机关可能会违反WTO法,这个问题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做法,有的观点是纳入规制范围,有的观点是不纳入规制范围。我看到一篇文章是对裁量权进行细化,这里我要提的问题是,这种现象对国内行政法会产生那些影响,以上就是我要说的,谢谢。
何海波:
谢谢胡老师,关于WTO法的问题,已经不是international law了,而是属于transnational law了。它现在对国内法的挑战还是很大的,甚至有人提出“全球行政法”这样一个概念,这个问题讨论的人非常少。在清华曾经开过一个全球行政法的研讨会,我发现没有真正的深入的研究,这是很大的问题。下面请钟老师讲一下。
钟会兵(天津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我看前后左右都发言了,我压力很大。我说三个关键词吧,第一个应该是“感谢”,感谢傅老师和华琳通知我这件事。大家这次到天津来,傅老师和华琳可以说是东道主,而我应该算是地主,虽然立足未稳,但也算是地主。因为我是2010年的11月份从武汉到的天津。我感觉南开大学法学院应该说是发展的比较迅猛,如果大家人来得更多,我相信会发展得更快。大家这次来,我相信对天津法学的发展会有一个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是第一个关键词,
第二个关键词是“汇报学习体会”,我从2003年到2005年这三年期间读博士的时候,可以说是把衣服脱得干干净净的,跳到河里面去认认真真的学习了法学,但是前后都差一些。所以我感觉在法学的学习上,应该说是先天的发育不良,在时间投入上,后天的营养不良。但是我也不是说啥事没干,我看了在天津拍的《潜伏》之后,学了一个本领――偷窥。经过这些“偷窥”,或者说平时学习,刚才我和高老师也在说,我写博士论文的时候,对我影响比较大的就是他的一篇写社会保障行政程序的文章。我“偷窥”的一个结果,一个观察,或者说一个结论,就是严重同意海波刚才的一个判断――“现在是我们的,未来也是我们的”,后面我想加一句话――“未来不是永远属于我们的”。我觉得有的时候机不可失,时不我待,我感觉好几位老师说到一种使命感、担当感,我觉得特别有同感。所以又回到今天说的关键词――“焦虑”,我感觉我也是一个焦虑型的人,怎么讲呢,当时和华琳、敏洁一起读博士的时候,感觉跟他们的差距好像没那么大,但是毕业之后,发现差距越来越大,感觉到很焦虑。我再看王旭博士是“80后”的,我也很焦虑。人说“羡慕、嫉妒、恨”,我是羡慕,但绝不嫉妒,也绝不恨,这些人都是学习的榜样,鞭策着我们朝前走。所以在时代属于我们的时候,我们也有年龄上的焦虑。那么这种责任,这种担当如何来实现,确实是个问题。
今天定的这个题目是行政法研究的方法,我说一下自己的体会。说实在的,这些年花的精力不够,所以我的功力太弱,自己出一招,别人根本不用还手我自己就倒了。但我想也无所谓,刚才海波说的好,以批评别人为乐,以被人批评为荣。所以我提出来供大家批评,这样我也觉得光荣。我觉得自己的心态还是蛮好的。那么这几年我们的问题和方法到底如何?我说一下自己的体会。我本身在社科院工作,最近在学习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时候注意到几句话,为什么我有焦虑感呢,是因为我感觉这几句话是说我们自己关心的一些学科的,这几句话说了几个问题。一个是哲学社会科学要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等等。第二句话说的是学科建设,在这里它强调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学科意识形态的问题,最终的落脚点是要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我觉得刚才
杜仪方(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我只占用2分钟就够了。我说三点惭愧,第一点,就是我没有提交任何的会议提纲或者说是报告。华琳之前跟我说了有这样一次新年茶话会。我把重点放在了“茶话”上,结果没想到重点是在“会”上。今天早上我才知道原来还有正式的议程,原来还有发言这样一件事情存在,所以我只能这样随口说一说,非常的羞愧,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没有准备稿子,但是今天早上我收到了非常多的短信,都是来自于学生的,因为前天我才给本科生考完试,一般这个时候学生会发来各种短信,以祝福的形式求高分。在收到的将近50条短信里有两条可能与我们今天的议题多少有点儿相关,我念一下。第一条短信,有一个学生说,“老师,我看书过程中有个很大的疑点,书上很大一部分内容都是国外学者的学说和实例,这些花去了我大量的复习时间,但是好像书本在得出概念的时候完全没有参照这些,请问这些学说和实例的意义是什么?考试为什么也没有考?”这是第一条短信,第二条短信说,“老师,考试的时候涉及到了房屋限购令的问题,如果纯粹从理论上讲,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四个字就可以解决了,为什么我们现在完全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就这两条短信,在50条里脱颖而出,而且他们没有署名。求高分的短信都会署名,班级、姓名和学号。
对于第一条,虽然我们现在在研究比较法,在研究的时候我们都知道不能拿来主义不能仅仅的照搬。但是我们去翻翻绝大部分教材,很多的教材都是用了大量的篇幅在叙述各种学说,谁谁谁怎么说,A说B说随便说,而最后得出结论的时候也没有任何论证。我感觉,行政法学的教学确实是一个我们需要直面的问题。我们不仅仅应该在学术研究的时候运用这些行政法学的方法,在进行法学教育的时候,我们面临的是非常青涩、非常纯朴的小孩儿,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第二条短信也是给我一个感觉,现在法学的实践面上确实还是比较欠缺的。刚才
何海波:
下面请洪源。
汤洪源(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今天我出现在这个会场实际上是个意外,我其实应该是以路人甲的身份坐在后排的,没想到华琳兄给了这么大的一个面子,还让我发言。我以前从来没有参与过像今天这样气氛如此之好的论坛,给我的感触特别深。从内容上来说,我觉得自己平时做研究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困惑,在今天我知道了自己并不是孤独的。以前我以为自己的研究太浅了,所以不明白自己怎么能有这些困惑呢,而今天我感受到了一些共鸣,而且发现了自己将来做研究的时候能够选择的一些路径或者说是新的思路。所以我特别要对大家表示感谢,就说这些吧,谢谢。
何海波:
下面是瑞雪和卢超你们两位。
卢超【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那我就先表示一下感谢吧,我今天并不是以客人的身份来参加这个论坛的,因为我本科和硕士阶段都是在南开读的,傅老师和宋老师都是我的老师。我就借这个机会表示一下对青年行政法学者何老师的敬意。我想特别强调一下,在本科的时候其实我是一个特别喜欢法理学的学生,后来我走上行政法的学术研究道路,最主要的就是受到了何老师的影响。
崔明逊(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社科院法学所在读博士生):
我记得陈平原老师有一句话,他说博士毕业之后才算拿到了学术圈的入场券。我现在博士在读,所以我其实还在圈外。我在圈外有相对来说比较超脱和冷静的心态,来关注圈内这些不管是我的师长还是同辈的先进。今天尤其是活灵活现地见到了以前都是在书本上、文字上看到的那些名字所对应的面孔以及声音,的确是受了不少的触动。我在观察,也在学习,也在思考。其实今天坦白讲,我的教龄可能并不算短。我从2000年开始工作,到今天已经教大学本科12年了,但是另一方面,在学术的意义上,我还在争取那张入场券。所以说如果大家都有焦虑的话应该都不如我,年纪已经在这了,但是还是在半路上,还在门外观望。我觉得今天除了学习方法、研究方法上,还有一些研究线索上的收获之外,坦白说最打动我的是于立深老师的话,他的话帮我论证了我自己看法的合理性,因为我以教师教授行政法为职业已经做了12年。我把它作为一个工作,或者作为一种经济来源,这个是我进入成年社会之后的第一份工作,也是唯一一份工作。所以,其实除了在职业技能的角度上考虑之外,我有时候也在想,这也是我的一个社会角色。
除此之外我还有另外一个联想,就是在最近这段时间,在一个偶然的场合听洪雷说过一句话,他说现在研究公法的话,如果作为一名公法学者,他的内心对于公正,对于平等,对于自由这些大而化之的概念没有一种真正的心灵召唤的话,实际上他是研究不了的,走不长也走不远。所以我又有了新的想法,除了工作之外,我要认真倾听自己内心到底有没有这样的召唤。我不想骗自己,不能有欺骗,也不能有矫情。我是觉得应该认真的考虑这条路,考虑自己有没有这样的想法。另外我其实也很想听听同辈的人,到底有多少朋友,有多少我同辈的先进们带着一种内心的感召,带着一种价值的追求坚守在这条路上的。我自己是有判断的,通过刚才听大家的发言。
最后再讲一个方面,如果把这份职业,或者说角色的定位更明确一点,我个人觉得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讲会更有效率。如果作为教师,
何海波:
崔老师真诚的表述值得我们去反思,下面请瑞雪发言。
王瑞雪(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我比卢超师兄还紧张。谢谢各位老师,谢谢傅老师和宋老师。除了向何老师表达一下敬意之外,其实我非常崇拜王贵松老师。刚才王老师说到中观层次的努力,又听到了各位老师的教诲,我感觉自己无论从比较法的研究上,还是案例的研究上,不管是哪种行政法的研究方法,我都很有欠缺。意见方面,我做不到对议题有所贡献,案例研究方面又对大样本的研究和钻研深入的不够,我想这应该是我以后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就这样,谢谢各位老师。
何海波:
瑞雪代表了我们行政法学的更年轻的一代,她是南开的硕士,北大的博士。按照会议的议程,我们的讨论就到此结束,下面还有两个重要讲话,请华琳来给我们今天这个会议做个学术小结吧。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谢谢海波。我记得我博士毕业的时候,姜明安老师主持我答辩的,答辩结束后姜老师忽然增加了一个议程,他让每个人发表一些感言,然后我就哭得稀里哗啦,后来浙大每届博士生毕业,导师们都会问你怎么不哭啊?我这次希望能hold住,前面hold住了这么长时间,我发现现在有点hold不住了。今天这次可以说是行政法学的一次“兰亭之会”,是行政法学青年学者的一次新年雅集。我们这些人实际上以文会友,我跟在座的很多朋友真的可以说是心灵相通。今天贵松博士讲到学术共同体――“学共体”。我们这样一个共同体能够在新年伊始的时候,大家还非常忙,期末考试还没有结束,今年春节又很早的情况下,大家克服重重困难,不远千里、万里来到这里,无论是从南开,还是从学科,或是从我个人的角度,真的是万千感谢。
接下来我想对于会议内容做一个小结。行政法学研究的方法和研究的课题确实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那么行政法学研究方法,今天在座的各位,比如天华、洪雷、秦伟和王旭几位老师都讲到了行政法教义学,我想这是行政法学安身立命的独门暗器,也是行政法学有别于社会科学的一种研究方式。我今天听下来,最大的感受是要宽容,要多元。每个人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有什么样的能力,就让他去做什么研究吧,每个个体的努力汇总起来就是行政法学的进步。我记得黄仁宇有一本书叫《万历十五年》,那一年是平淡无奇的一年,按照赵鹏博士的概括,综述2011年的行政法学研究,应该说也并不是非常精彩的一年。但是,如果跟十年前相比,洪雷博士2000年硕士论文写信赖保护,海波很早在《行政法论丛》上也写过信赖保护,当时只要谁会说“比例”,谁会说“信赖保护”,只要能说出这几个字,那就是在全国是领先的了,而现在,本科教材里就会写到这些。所以说行政法学30年,过去10年,过去5年,我们的进步是以加速度存在的。而我们之所以去直面这些问题、难题、方法、课题,是因为我们内心中有焦灼与渴望。我想我们在研究方法上应该多元、包容,行政法解释学、行政法社会学,包括行政法史学,甚至认知心理学,这些各种各样的方法,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是都有所贡献的。
那么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行政法学方法又是不一样的,对于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我想有几个能力是很重要的。第一是资料收集能力,如何收集好的材料,比如说年鉴、公报、人民日报,我最近在元旦三天时间里,把《朱�F基讲话实录》四卷本160万字看完了,做了3万字的笔记,我感觉收获非常大。朱�F基的讲话里面,就涉及发展行政法、给付行政法、规制行政法,包括全球行政法、信息化和信息监管,以及行政法的实施这些问题。所以,不同的人看一本书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我看这本书字里行间全是行政法的问题,这里边就涉及到一个资料收集的问题,包括外国材料的收集,中国时政材料的收集。第二个就是分析的能力,分析的能力我想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解释和法律分析的能力。第三就是制度改革的能力,刚才敏洁也讲到制度设计型行政法学,是台湾刘宗德教授提出来的。就在2011年1月份,我和在座的相当一部分朋友在香港开会,和台湾叶俊荣教授有深入的长聊,叶俊荣教授就是一名科际整合的学者,如何进行科际整合,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传统行政法的框架还不够精细,行政法教义学的框架还没有建立,但刚才喻文光博士也讲,这些问题不仅仅是美国、中国遇到的,就是在德国、日本,也面临着全球化、信息化、民营化和风险社会这样的新问题。比如说我检索风险规制的文献,英国的文献也是最近十几年才有的,英国风险规制的文献是在疯牛病事件之后开始的。所以说,我们做新问题的研究,有可能和全球同步。
这次会议的筹备过程实际上很短,我衷心地希望,我们这样一个活动能够在不同的城市和时间能够延续下去。我觉得未来可以有五个主题,首先是行政法学理体系的精细化和行政法学概念体系的精细化,比如刚刚几个学者讲到,什么是行政法的原则,什么是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裁量,这样一些问题。我想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第二,行政法学的教学,我觉得教学也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才能让更年轻的学生能够掌握到纯正的、地道的、有用的、有效的研究方法?我们如何给本科生灌输纯正的法学体系?使他们少走弯路,尽快成才,尽快地回应社会。行政法学如何教学,这也是我们在座的很多老师关注的问题。第三,部门行政法怎么研究?我自己也属于在里面中毒比较深的研究者,关于行政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怎么研究、如何研究?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刚才喻文光博士讲到德国,还有多位学者讲到美国。实际上国外的行政法学者,往往会有一个或两个部门行政法作支撑。第四,比较行政法怎么研究?外国行政法的东西怎么转化到中国来,是不是说因为美国这样所以中国这样,我想这是不行的,如何利用外国的知识研究中国的问题?第五个问题,行政法与社会科学的关系,行政法与科际整合的关系。行政法政策学,包括我研究的规制和经济学等学科有关联,这些问题怎么去研究。最后我来说一点自己最新的研究,我在想行政法中是不是可以根据行政职能去构建中观的行政法,比如根据行政的给付职能去构建给付行政法,根据市场规制去构建规制行政法,根据发展的目的去构建发展行政法,还有传统的秩序行政法,这些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
在我看来,学问是“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而今天就是切磋、琢磨的这么一个过程。行政法学的一个理想状态,就像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美人一样,“所谓佳人,在水一方”,而我们是逐渐地在接近她。最后还是要说一个感谢,包括各方面的感谢,今天对我来讲也是一个感恩的会议,感谢在场与不在场的所有老师,所有朋友,所有同学。刚才洪海的话让我非常感慨,我跟海波、洪雷、洪海还有在座的志远、立深等几位学者认识有10年的时间了,包括03年和敏洁、会兵一起上博士,这么多年,逐渐得到大家的接纳,大家给了我非常大的帮助,有些是无形的,有些则是实实在在的帮助。我能力有限,蒙大家信任,我心里非常感激。
当然,还要感谢南开法学院,从我个人非常感谢傅士成老师,感谢六年来傅老师对我给予的很多实实在在的帮助。在今天这样一个公开的场合,我特别要表达一下这个私人的谢意。谢谢。
何海波:
华琳这番话提炼一下,可以概括为行政法学“天津共识”。下面请傅老师。
傅士成【南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导】:
我今天非常感慨,我每年都会参加大型的行政法学的会议,但像今天这样涉及的范围这么广,新问题、新领域、新观念、新方法这么突出,至少从这个方面来看,今天的这个会议是非常特殊的。原因就在于我们这里是行政法的未来,行政法的希望之星们在一起讨论问题。这一点我的感触特别深。再有就是“感谢”,南开法学现在在全国处于爬坡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也在华琳的感召下,大家在年关的时候齐聚南开,我真的是对大家特别的感谢。这是第一层感谢,第二层感谢是对与我们坐在后排的研究生而言,今天享受到了一顿以前不曾享受过的学术大餐,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就是“希望”,我觉得“青年行政法论坛”这个题目特别好,我个人期望这个论坛能坚持下去,南开行政法学不敢保证,但我的想法是全力支持,把这个论坛继续下去。最后还要感谢负责会务的同学们,你们付出了辛苦,同时你们也享受到了这样一个学术大餐,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