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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综述

黄河之畔的回望与前行——第二十一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总结


作者简介:李海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河之畔,兰山脚下,盛夏灼灼,群贤聚首。北楼西望满晴空,积水连山胜画中,驻足兰州这片黄河穿城而过的美丽土地,耳畔似能听闻黄河九曲的涛声与学术思想碰撞的交响共振。四个学术单元恰似四部乐章,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共同演绎出从概念建构到制度落地、从规范判断到理论反思的奏鸣曲,惊涛澎湃,荡气回肠,余音袅袅,回味无穷。

一、回望与构想:历史与现实交汇中的女性宪法权利

在第一单元,任喜荣教授描绘了二十世纪中国妇女宪法权利的“百年画卷”,勾勒出妇女从无权利主体地位到限制权利主体地位再到完全权利主体地位的变迁史,论证了妇女权利国家保护的重心转移,即以妇女个体权利保护修正对婚姻与家庭的整体保障,以禁止歧视和纠偏行动重构立法中的性别关系,探索妇女权利救济新领域。

四个评议角度各异,含蓄中暗含深刻的反思,赞美中伴随尖锐的质疑。杨小敏教授聚焦概念问题,从文本、语义、历史多个维度解析妇女概念的含义;评议看似没有批评性内容,但以“限定概念成为有效的研究技艺”作结,实质上是一种无声胜有声的批评方式。程迈教授以任老师的迷弟身份出场,声称要遵照嘱托续写妇女权利宪法保护方案。然,迷弟的话从来不可相信。当程教授说“目前中国法律中似乎很难找到在形式上歧视女性的规定”,“目前束缚女性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制度和文化很少存在”,背后的潜台词似乎是:知足吧,姐,目前妇女权利保护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再往前走就是男女结果平等的深渊之地。

与前两位评议人的含蓄谦抑不同,后三位评议人直抒胸臆。邵六益老师开篇给出“非常好”的评价,接着便以延续会风之名提出一串颇具颠覆性的问题:什么是确定历史研究的时间起点和发展节点的正确方式?分析妇女宪法地位是否需结合序言的规定?文本解释意义上的时间叙事能否表达历史解释的真义,是否需将经济、政治、社会等历史变革拉入到分析之中?之后出场的邹奕老师展示了其作为原旨主义解释代表人物的独门绝技,通过制宪史资料阐明妇女权利条款何以写入宪法及其背后的深意。

赵涵博士生认为妇女的宪法权利主体地位和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两个概念有根本差异,将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作为独立概念尚须深入论证;同时,他对妇女权利主体地位三阶段说提出质疑,认为在被称为妇女无权利地位、限制权利地位的时期,妇女地位并非想象中那么低微,在被称为完全权利主体地位的时代也并非尽如人意。后浪可畏,观点犀利。

二、镜像与难题:女性宪法权利在部门法中的落实

如果说任喜荣教授的报告重宏观层面的宪法叙事,赵宏教授则将目光引向中观层面的部门法领域。她的发言像形散神不散的多幕剧,在阐述宪法妇女权利条款的规范含义后,分别揭示了刑法、民法、行政法各幕剧中平等干预面临的自由和平等的张力,认为需破除女性主义一元论的窠臼,在多元价值权衡的技艺中兼容自由和平等的价值。

这一单元的四位评议人尽显女性温柔,学术对话的热度逐步升温。孙莹老师以人大代表配额比例的变迁为例,验证国家对男女平等干预导致的价值冲突。胡萧力老师接续报告提出的多元论话题,基于女性群体内部的多元差异、研究视角的多学科需求,阐述多元化价值得以实现的多元路径。阮汨君老师将该单元的评议引入高潮,单刀直入提问:宪法—部门法分析框架必要吗?法律差别保护为何及如何类型化?女性主义是否是自由与平等价值失衡的唯一原因,其背后是否有国家主义的影子?

与认为部门法保护女性权利时不必提及宪法的阮老师不同,林家睿老师更看重宪法的出场,强调提供稳定统一的宪法分析框架的必要性,并给出以基本权利双重性质化解自由和平等冲突的方案,阐述宪法与民主政治之间空间划分的重要意义。

三、意涵与基准:女性权利宪法保护的技术方案

赵宏教授建构的禁止区别对待和国家促进义务分析框架,家睿博士坚持的基本权利双重性质,都属宏观层面的分析框架。梁洪霞教授主要致力于微观分析框架的建构,论证了男女平等规范合宪性审查的三阶层框架——“男女平等的保护范围→涉嫌侵犯男女平等→涉嫌侵犯男女平等的合宪性论证”。

本单元评议人不乏对梁老师报告的赞美,但质疑之声也如涨潮的黄河,波涛汹涌。一是平等权审查框架如何本土化?刘练军教授直言:在援引域外理论时,需加强与中国特有宪制架构的深度融合。路平新博士提醒需避开比较法资源中的“坑”,他用大量篇幅叙述美国平等权审查理论的学术争议和社会影响,意在说明不能只看域外法理论的积极面,也要正视其消极面,尤其不能对域外理论引发的理论争鸣、实践困境和社会问题不闻不问。二是对男女平等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适用自由权审查框架是否可行?刘馨宇老师认为,梁老师三阶层审查框架第一层的保护范围审查并非必要,平等权审查通过二阶审查即可完成,且须考虑国家保护义务下平等权审查的特殊性。三是如何避免比例原则审查框架的空洞?梁老师对精细化比例原则可谓不遗余力,但评议老师仍觉火候不够,冉艳辉教授就比例原则审查中的价值衡量问题展开细致分析。

四、可能与限度:性别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经历了历史钩沉、难题纾解、技术打磨,会议最终回到方法论反思。谢海定教授在剖析性别分析方法的价值、潜力和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应扎根中国历史文化土壤进行自主的知识建构;立足中国宪法文本资源,从性别界定入手,围绕法律是否应当及怎样界定性别,何时需要及以何种方式介入性别争议的研究思路。

第四单元的评议可用一清二白三红四绿形容。王宏英教授揭示了性别主义方法的功能主义本质,阐释了谢老师提出自主知识建构思路中蕴涵的宪法解释学意蕴。她的评议如牛肉面的清汤,增强了谢老师制作的筋道面条的香味。何晓斌老师通过三重反思得出结论:在宪法视野下,歧视问题的解决须聚焦男女共有的脆弱,寄望于男女两性的互相关照,毕竟对方都不是平等的最大威胁。这一洞见犹如牛肉面中的白萝卜,去除了女性主义意识形态化和政治正确的油腻,与谢老师关于女性主义局限性的论述遥相呼应。

林栋博士的评议另辟蹊径,借助对文本、目标、视角三要素宪法教义学的厘定,提出了宪法解释融贯社会性别观念的可行性,回应了宪法中性别研究的自主性问题,提供了宪法解释回应社会性别观念的路径。该理论是否成立暂且不论,它似牛肉面中的香菜,增加了这个单元的层次感,使人眼前一绿。提交评议文章的王建学老师虽未到场,却不能不提。在王老师看来,性别是宪法议题而非宪法研究方法,性别作为宪法议题无须论证,性别分析方法运用不存在限制与限度问题。王老师的评议辣味十足,但部分内容的批评对象是谢老师引述的女性主义理论,将王老师的评议称为辣子油似乎恰如其分。田伟老师的评议虽未象建学老师那样火力十足,但名为学习体会的发言实为带刺的玫瑰,弥补了建学未到场的辣子油位置。

五、困惑与追问:宪法学的性别研究走向何方

一天半的会议犹如一场场头脑风暴,丰富了对“妇女、性别与宪法”主题的认知,深化了妇女、性别作为衡量宪法现代性、正义性、包容性维度的理解。在体会思想的深邃、领略论辩的魅力、感悟对话的智慧之余,不禁产生了灵魂三问。

一是何为男女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多数报告和评议提到我国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是“形式平等基础上的实质平等”。问题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区分的原理在性别领域是否有特殊性?基于先天生理差异的“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属于形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国家保护男女实质平等的范围和界限在哪里?男女实质平等的国家保护中蕴涵着“女性—国家—男性”三方关系结构,是否需要建构男女形式平等合宪性审查与男女实质平等合宪性审查的二元框架?只有厘清这些问题,才能避免应平等的情形不予平等、不应平等的情形强行平等、把男女平等作为政治正确。遗憾的是,研讨会似乎未对这些问题展开充分讨论。

二是女性基本权利释义学的本土化如何可能?作为各单元普遍关注的问题,报告人和评议人对此不乏深刻洞见。仍需追问的是,非本土化现象的根源何在,是否是因为理论建构偏离了法释义学知识生产逻辑所致?文本解释、概念提炼、体系化建构的先后展开、循环往复,是法释义学知识生产的基本逻辑,遵循这一逻辑建构的法释义学自然是本土的。换言之,法释义学的本土化是结果,不是目的,更不可强为,关键在于坚守法释义学知识生产的逻辑。如果以预设的理论为起点代替以文本为起点,概念提炼和体系化建构脱离文本,本土化理论的建构便难以完成。如何在遵循法释义学知识生产逻辑的基础上建构女性基本权利释义学理论,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三是我国宪法确立了何种性别观?人是观念性存在,人的行为受观念支配,不同宪法解释方案的背后具有宪法观的支撑,不同宪法观下对同一文本、同一条文的解释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博肯福德曾经梳理了支配德国基本法解释的五种理论,并主张回归基本法确立的宪法观进行宪法解释。实际上,报告和评议的背后何尝不是某种性别观的外化:部分学者字里行间显露出强女性主义的理论痕迹,部分学者的论述中或多或少有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的底色,还有学者隐约体现出社群主义的影子。需追问的是:我国宪法究竟确立了何种性别观?目前的讨论基本没有触及这一问题,而这恰恰是性别问题宪法研究的必要之维。

各位老师、同仁,一天半的讨论就像九曲连环的黄河,既有历史绵延的厚重,也有直面现实的澎湃,既有理性求真的曲折,也有方法反思的冷静。黄河九曲终归海,万流同向共赴东。从任教授笔下的百年变革,到赵教授关注的实践难题,从梁教授设计的审查框架,到谢教授倡导的自主知识建构,本质上都在回答一个问题:如何让宪法真正成为“每个人的宪法”——无论性别、无论地域、无论出身、无论境遇。愿我们带着这次讨论的启发,继续拓展和深化女性权利研究,使其既有“黄河之水天上来”的视野和格局,又有“吹尽狂沙始到金”的坚韧和扎实,在基本权利研究的道路上,步步前行,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