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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综述

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综述

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综述

   

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秘书处

 

承接前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的宗旨,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于20091024日、25日在北京大学博雅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此次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承办,论坛主题为“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经本届论坛秘书处组织的专家匿名评审,来自全国十多所著名院校的32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以及20多位知名公法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在开幕式上,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发表致辞,欢迎来自全国的公法学博士生代表,阐明会议主题的重要性,并对与会代表的讨论提出几点希望:一是希望同学们有问题意识,多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二是希望大家能够解放思想,敢于思考,主张学术无禁区、思想无禁区;三是希望会议开得活泼一点,学生和老师之间能展开平等的争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也发表了致辞,认为把焦点放在解决问题上是值得肯定的,这次论坛讨论的主题非常重要,提倡思想自由、精神独立。博士生代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高知鸣同学最后作了致辞,对本次内容丰富的论坛在北京大学取得圆满成功表示了真挚的期待。

在翌日下午的闭幕式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对本次论坛作了总结,着重指出每个学人在学术道路上都曾经经历青涩的阶段,但要努力提升自己,并对同学们在五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与会专家们向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的作者颁发获奖证书。随后,主办方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代表向第五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的主办方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移交了会旗,并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博士生代表李宁卿同学作了发言。

在两天的紧张会程中,本届论坛采取先由博士生围绕入选论文作报告,继而点评专家针对性点评,然后博士生与专家们围绕发言深入研讨的模式,将32位发言者的报告按主题分为8个单元。由于种种原因,需要临时协调日程,划分单元和排列次序的安排并不完全按照主题逻辑进行。研讨情况按单元依次胪列如下。概述不周,或理解偏差之处,还请同道海涵。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的报告包括四位博士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永同学、北京大学法学院张源泉同学、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分校崔雪丽同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效羽同学。

刘永同学的入选论文为《隐私权是什么?》。他在报告中指出,我们必须对隐私权的本质做一个分析,才能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而隐私权的本质是人权,是人权在市民社会阶段发展出来的内容。他借用米歇尔的概念来界定隐私权,认为隐私权是在最小限度的干预下的个人独处的权利。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完全依靠国家,也需要依靠社会自律和个人自律。我们必须保障公权力最低限度的干预,这是个人自律和社会自律的前提。但同时,又要对隐私权的保护加强国家救济和社会救济。此外,由于隐私权首先是人权,同时是人权在某个历史阶段发展的产物,作为人权在宪法典中的投影,有必要把隐私权加入宪法规范中间,实现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他还论述了与隐私权相类似的“容隐权”概念。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刘永同学论文的论题主旨是讨论隐私权的性质,但更多地是谈隐私权的保护。论文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论文题目和讨论的内容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是如果其对策是加大社会救济和个人救济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的话,可能基本理论方面的设定就稍微简单了些;三是隐私权保护在国外制度实践和案例非常多,可以通过事例和域外制度的比较分析来深化本文的讨论。

张源泉同学的入选论文为《德国之信息自决权》。在报告中,张源泉同学使用的是“资讯自决权”的概念,所谓资讯自决权,指的是个人应有权利决定个人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何时公开。个人不能成为“透明人”而失去隐私空间。张源泉同学介绍了德国产生“资讯自决权”的“人口普查法判决”,讲述了法官在判决中提出的三点内容,并认为资讯自决权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自我表现权”,要回到一般人格权中。他还介绍了判决中提出的重要理论――“领域理论”,并指出联邦宪法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矛盾。最后,张源泉同学得出结论,认为德国资讯自决权概念的定位是,个人数据不再有不值得保护之概念,凡是有碍于个人的自主人格发展的,个人就有决定权。但在重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个人必须忍受限制。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张源泉同学的论文是一个不错的文章,遵循了很规整的、台湾风格的学术路径。虽然讨论的是德国的问题,但对于中国的法治是有意义的。但文章存在几个问题:第一,把信息自决权作为基本权利来讨论,在中国大陆现在的情况下,中国的实证宪法如何推导这个基本权利,是需要讨论的。第二,这么多年我们讨论权利保护,都是采取具体权利具体讨论的方法,论文的视角和中国法治发展的路径是值得讨论的问题。问题讨论不放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可能找到了方法,但迷失了问题。最后他指出,行政法学者可能充满了浪漫主义情怀,但要小心文化陷阱。

崔雪丽同学入选的论文是《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解决》。在报告中,崔雪丽同学指出,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隐私概念得以出现和发展。现代社会中信息已经成为新兴社会资源,对信息流动有着很强的需要。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社会应允许这种信息流通并共享,但信息的流通会引起权利冲突。解决理论有位阶论和平衡保护论等。一味坚持平等原则,对实际解决问题并没有帮助。位阶论比较有借鉴意义。应当坚持最大利益原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裁量何种利益是优先的。国家应当使个人信息在不损害个人的前提下保障社会对信息的共享。应当将隐私权纳入宪法,而且将民法中的隐私权条款加以强化。焦洪昌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崔雪丽同学的论文讨论的问题很重要,但论文中间提出的理论还可以进一步讨论。因为基本权利的功能是各异的,隐私权是不对别人产生影响的一个权利,自由权是个人自己行使,不影响别人自由,更多地是防御政府干涉的权利,自由权怎么侵犯到隐私权,应当作更多考量。另外,在目前中国的情况下,中国不同时期强调的价值是有所侧重的,(不能一概说平等论和位阶论),隐私权现在在中国处于弱势地位,自由权(例如表达自由)处于优势地位,值得考虑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而不仅仅是司法上去设立一种价值导向,仅靠法官是不够的。再者,可以采取宪法解释或法律解释的方式把隐私权释放出来,不一定去修改宪法。这更有助于权利的保护。

张效羽同学的入选论文是《隐私权的道德困境及其化解》。在报告中,张效羽同学提出三个命题――隐私权具有人格权与自由权的双重属性;隐私权的双重属性使其同时具备道德权利和反道德权利的属性,即隐私权的道德困境;隐私权应该类型化为公法隐私权和私法隐私权。随后他指出,隐私权的双重属性使隐私权保护面临很大危机,它处在一个往自由权还是往道德权的方向转的十字路口上。隐私权的不同走向有着不同的论证模式予以支撑。自由权的隐私权是一种独处权,只要论证这种独处不损害他人已足。而人格权的隐私权论证还要加一个要件,就是独处的行为是要符合人格发展需要的。由自由权引申的隐私权只讲究损害原则(非道德),人格尊严权引申的隐私权同时讲损害原则和有益原则。他提出隐私权可以区分为公法隐私权和私法隐私权。公法隐私权应该成为道德无涉的权利,坚持道德中立原则,防止国家打着道德的旗号进行干涉;私法隐私权应采取善良风俗原则,可以掺入道德考量。秦前红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张效羽同学的文章有着不错的问题,体现出浙大的公法学研究特色,强调资料的旁证博引和逻辑的规整性。但秦教授同时指出,类型化的方法是我们做学问的基本方法,但它能描绘轮廓的时候会忽略很多细节,本文有很多细节是言之不明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权利是多面向的,但我们今天在立法规制时只能找出一个主要特征,强调权利的多面向是否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最后,秦教授指出,论文在基本学理上遵循自由主义的范式,对于中国的特殊制度和文化背景所带来的影响,在文章中未加讨论。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的报告人包括武汉大学杨蓉同学、中国人民大学曾娜同学、中国人民大学王涛同学、北京大学苏宇同学四位博士生。

杨蓉同学的入选论文是《基本权利体系模型假设――以“隐私权”为范例》。在报告中,杨蓉同学以宪法学中的“客观价值秩序”为基础,建立了一个基本权利的辐射模型,作为一种发散性的评价机制。在这个基本权利辐射模型中,不同权利有着“核权利”、“质子权利”和“电子权利”的不同定位。不同层面的形成取决于宪法层面基本权利内核质子对于相关发散权利控制力的强弱。杨蓉同学进而基于这一理论分析了隐私权在辐射模型中的方位,并且指出了隐私权配套规范的现实状态与应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山东大学王德志教授在点评中认为,文章的新颖之处在于其研究方法,通过打通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内容,来解释建构宪法学中的很多问题。但文章也存在一些基本问题:一是物理学原理向宪法学原理转换的可行性、合理性问题,应当补充一个可行性的说明;二是基本权利的模型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质子权利、电子权利之间是有层次的,但分清层次的标准是什么?是否保护方式的不同?三是隐私权到底是什么权利?是质子权利还是电子权利?隐私权是人性尊严的一部分还是人性尊严发散出来的一种权利?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讨论清楚的。

曾娜同学的入选论文是《论信息公开与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 ――以“政审门”事件为例》。在报告中,曾娜同学先举出一位女生报考军校的事例来引入,提出政审制度是否能经得起基于宪法权利的审查的问题,认为政审制度对于宪法权利而言存在归类不公正、违反比例原则、不符合类似于“罪责自负”的原则等问题,应当强化程序保障。曾娜同学进而讨论了政审中的信息公开问题,认为当前的政审制度对公民的信息权利欠缺保护。最后,她讨论了政审的司法救济问题,认为政审行为是可诉的,应赋予法院对政审内容及程序以审查权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在点评中赞赏曾娜同学的问题意识,对政审的发展史和法学分析表示赞同。接着刘教授指出,文章对政审问题的分析过多,而且其中参杂了对教育权、信息公开等枝蔓性的问题,所以层次不是很清晰,使文章的价值、知识性打了折扣,这或许是为了联系上论坛主题的缘故。如果仅仅是谈政审问题,这不啻为一篇好文章。不过,其中很多问题还是可以进行争议的。政审制度在我国存在了50多年,但是仅仅从法律层面就可以得出结论说把政审制度废除,这个分析过分简单化了。

中国人民大学王涛同学的论文题目是《宪法上隐私权保护之逆行?――日本最高法院住基网判决评析》。王涛同学在报告中简要介绍了日本的住基网系统,介绍了针对住基网的诉讼,地方法院针对这些诉讼的不同态度,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判决书的四个要点。他先论证隐私权是日本宪法上所保护的权利,继而分析了住基网判决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影响,指出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并未将“自我信息控制权”通过实践明确定为宪法上的权利,是判决的不足,并基于个人意思说对住基网判决的合宪性提出了质疑。山东大学王德志教授在点评中认为,这篇文章存在的问题是:1.违宪性的观点没有注明出处;2.作者认为,这个判决是一种逆行,是对过去判决的违背,但是没有说明过去判决的情况。逆行是针对哪些情况而言的?没有充分的说明,它也不是对2003年判决的逆行,因为该案与后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宇同学的论文题目是《对隐私权保护的深层反思 ――重新认识保密与公开的价值权衡》。苏宇同学在报告中着重谈了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价值衡量中的共同价值尺度问题。他阐述了价值衡量问题上共同尺度的重要性,认为公法学中“后尺度领域”的繁荣不能掩盖尺度领域本身的荒芜。他梳理了功利主义、主观经济效用论、古典伦理学方法、价值层次或价值秩序位阶理论等各种寻求共同价值尺度的方法,指出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保护而言,因为隐私权所包含的主要是一种个体的精神价值,而政府信息公开涉及整体的秩序价值,则这种价值尺度必须能够跨越个体与整体、并且同时为精神和秩序价值的中介。最终他基于政治哲学原理提出以一系列人格模板作为此处价值冲突的衡量尺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在点评中指出,这篇文章很有价值,对隐私权在美国的起源发展梳理得非常清晰,这是一种学术能力;对共同尺度的探索也非常赞同,理论深度值得肯定。但文章中第二部分所讲的基准部分的把握和第三部分的中国问题,两者之间的逻辑联系没有架构起来。第二部分的分析不能很好的应用于中国问题。刘教授进一步指出,在中国研究公法学问题,很多时候需要还原到中国的原生态中去观察和解决。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的报告人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潘迪同学、北京大学刘性仁同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田维民同学、华东政法大学周强同学作发言。

潘迪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日本国民的知情权 ――以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视角》。潘迪同学在报告中指出,这篇论文是对日本学界知情权研究的一个梳理。知情权可由日本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表达的自由引申出来。由表达自由推导出知情权的路径是,由表达方的权利延伸出接受方的权利,表达方的权利是表达的自由,则接受方的权利是接受信息的自由。她着重谈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对知情权的保障问题,对此她归结了来自日本信息公开法制的九个原则。第二个是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主要是一个个人信息自我控制权的问题。最后文章试图给知情权下一个定义。山东大学牟宪魁副教授认为,文章中限于“国民”的提法不对,不在日本居住的人也可以申请他们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二,文章的介绍里都没有加脚注,虽然作者在后面作了整理性的介绍,但这个整理也有可以再探讨的余地,例如引用芦部信喜教授的观点时可能误解了其真意。第三,由于媒体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国民对媒体有请求获得信息的权利,但这种信息不大可能落实为法律上的权利。第四,文章后面讲到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时,表述可以作适当改正。最后,作者的评价比较粗略,有一些不是很清晰的地方,也无资料来源可以核对。作为论文不能仅有介绍,也要有自己的倾向性和观点。

刘性仁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论台湾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及其应用》。在报告中,刘性仁同学指出,写作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使大家了解到台湾地区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原则及相关法制的应用;二是对大陆法治建设带来一些帮助。他阐明了台湾信息公开原则的来源,指出该原则的三个面向;1.保障人民权利;2.落实大众参与;3.保障人民在公法上的请求权。他进一步讨论了信息公开的请求权基础、立法应用、立法限制等问题。最后得出结论:信息公开与透明不可避免,对于台湾地区来说,当务之急一方面是要加强政府资讯公开法的宣导工作,另一方面政府要自我节制,在服务行政的原则下,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公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教授在点评中认为,文章有两个价值,即资料性的价值和比较性的价值,它对中国大陆的法治建设有启发性。但这篇文章主要是介绍,不太像是论文。从标题上讲,“应用”是一个非常大的词,但只讲了立法的运用,没讲司法和执法的应用,用语过大。而文章中进行论述时只是简单地把条文列举出来,这个对于博士生的研究是没有多少深刻意义的。这个文章研究两个问题,一个是知的权利,说是核心问题,第二个是隐私权,两个问题明显是一个矛盾,怎么样去平衡掌握,背后的法理是怎样的,这个实践机理没说清楚。

田维民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耻感文化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从“深圳妓女示众事件”说起》。在报告中,他先叙述了深圳妓女示众事件,接着表达其核心观点,认为背后推动示众的文化原因是耻感文化,并引述《菊与刀》中“日本文化是耻感文化,美国文化是罪感文化”的结论作为支持。他认为,羞耻感是一种有效的强制力,但要求有外人在场,这种耻感文化对中国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制度的形态有一定的作用,例如中国古代的羞辱刑。耻感文化模式习惯思维的影响,使行政主体采取类似于羞辱刑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这会严重地侵害个人的隐私权。牟宪魁副教授针对本论文发表了三个感想。第一个感想是文章的问题意识不是很清晰,并且问题意识可能产生了前后冲突。第二个感想是,本文的选题更像是一个法文化的题目,不是公法的题目,方法也偏离了公法的视角。第三个感想是,本文对隐私权的意义把握和国外典型的隐私权概念有很大不同,本文题目不如改为“名誉权的保护”更贴切些。

周强同学入选论坛的文章是《刑事犯罪记录与政府信息公开初探》。在报告中,周强同学指出,文章的起点是针对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而发,很多地方对刑事犯罪人员的任职有准入的限制,但对于谁有义务来证明这一点是有制度欠缺的。目前的制度是由求职人本人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这个做法一无法律依据,二来也存在很多问题。他通过论述刑事犯罪记录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一种原则上不公开,但在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时需要公开的个人隐私信息、是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这三个要点,来得出一个结论:

刑事犯罪记录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属于个人隐私,但基于特殊需要,对某时某地实施的犯罪行为是需要公开的。我们需要找到一个程序依托来完成信息的传递。方世荣教授认为,周强的论文非常好,领域和角度都是新的,问题非常有现实意义。他提出了两个很有学术价值的观点:1.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之间是冲突的;2.政府信息和个人信息不是完全对立的概念,从这两个观点引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但论文的理论逻辑上还是有一点问题,论文提出了一些重要问题,如前科报告怎么处理的程序性问题,但论文中却未着实解决这个程序性问题。

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的报告人包括武汉大学李高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何跃军、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分校孙日华、山东大学王天林四位博士生。

李高雅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反思与重整 ――以人肉搜索案为视角》。在报告中,李高雅同学指出,她的论文以人肉搜索为落脚点,探讨私主体之间权利的平衡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她将人肉搜索的定性为道德与法律间的游离物,并引介姜岩自杀事件来导入如何寻求公民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认为中国现在隐私权保护仅有民法的规范是不够的,应当通过对隐私权上升到宪法进行保护,以及联结不同部门法的保护,构成隐私权保护的一个体系。她提出,重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路径包括:1.确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政原点;2.政府应当加强网络监管,通过宣传教育优化网络环境;3.建立本土化特色的违宪审查机制,这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机制。北京大学陈端洪副教授在点评中指出:一项研究有没有问题、有没有观点都无所谓,首先需要写知识。他认为,李高雅同学的文章所讲关于隐私权的知识稍为偏于常识,未足深入。陈教授指出,任何事物都有一个精神结构,把那个精神结构画出来,然后论述它在哪个地方涉及隐私权,这是最重要的。另外,论文认为要对人肉搜索进行行政监管,这是存在危险的,必须充分论证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这是真正的宪法问题。传统法律体制保护隐私权的体制是事后诉讼,不是警察预防;在现在的中国网络语境下,要引入官方监管,要给出充分论证。

何跃军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民主与法治的异化:“人肉搜索”的现实映像》。何跃军同学在报告中指出,文章选题的背景是关于中国学者所讲的法治与民主的质疑。文章的主要内容通过两个部分展开,总体上以人肉搜索为例,考察民主与法制的景象。人肉搜索是民主与法治异化的体现。接下来他阐述了四个分问题:1.人肉搜索的发起者不能为民主贡献多少价值;2.人肉搜索体现了一种power大于right “中国式民主”,这将对隐私权保护不利;3.民主的保护少数和少数服从多数存在深刻的悖论,在人肉搜索问题上也是如此;4.人肉搜索模糊了道德和法治的界限。他的结论是:我们在学习西方民主和法治的过程中,许多制度都存在异化的现象,对此法律人应该保持一种足够的警惕。苏州大学上官丕亮副教授认为,何跃军的文章从民主与法治的视角去考察人肉搜索的问题,视角不错,但存在一些问题:1.题目似乎说反了,异化是本质,人肉搜索才是现实影像。2.第二和第三部分“人肉搜索”不见了,和主题在逻辑关系上接不上,主线不清晰。3.论证上读下来没有感觉到它们怎么异化;4.整个文章用民主、法治这些比较大的词,但没有切合我们的主题――信息公开、隐私权。5.论点有时候太绝对了,认为人肉搜索里没有正义可言。6.后面的注释太少了。最后,上官教授提出一点思考:人肉搜索是不是民主的异化?还是恰恰是它们体现了民主生活?有必要区分一般公民隐私权的问题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有时我们正好欢迎人肉搜索。这是个矛盾。

孙日华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警察如何解释? ――从“邓玉娇案”引发的思考》。在报告中,孙日华同学先表明了其解释学的学术基础,继而介绍了邓玉娇案巴东警方前后两次信息披露的不一致,认为警察解释这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他指出,警察解释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大众对此有信赖利益。警察解释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正当程序。邓玉娇案中的这种解释招来很多质疑,对公信力是很大损害。警察对案件的披露,要根据重要程度的不同来加以区分。警察可以看作一种信息的供应商,应考虑披露成本和公众兴趣,重大案件需求量大、消费者多,就有披露的需要。在侦查阶段进行披露,公众的兴趣到司法阶段就减少了,法院的压力就小了,这也应该考虑到。进行信息披露以后,通过社会的力量,对于警察获取证据的效率也会有很大的提高。因此,应当重视侦查阶段的信息披露。陈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孙日华同学的文章试图进行创新,精神可予肯定,但或存在如下不足之处:首先是“警察”这个机构性的概念和内部工作人员可能存在混用的问题。另外他特别想用解释这个词,但本文在法律上正确的用语是信息披露,跟解释学并不存在关联,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公法制度问题。陈教授顺带地指出: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刑事诉讼制度无力的一个纠正。

王天林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公开被质疑的背后 ――对“邓玉娇事件”的宪政思考》。在报告中,王天林同学指出,对于邓玉娇案件,随着时间推移,疑点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偏袒性立案。此外,公权力一方还存在许多背离法治方向的行为,例如排斥律师干预、特殊的巴东政协会议,等等。王天林同学接下来讨论了公共权力的行使与舆论监督的问题,认为巴东官方显然未正确估计民意的力量,还沿着司法政治化的老路来对案件进行操作,结果惹了不必要的麻烦。另外,他在肯定重大事件中公共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也指出公共舆论本身也有失范问题,存在明显的泛政治化的社会倾向,没有宽容的态度和遵守公共讨论规则的意识。他认为,邓玉娇案件是整个官民冲突的缩影,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公民社会建设和县政改革。上官教授认为,王天林同学的文章首先是覆盖范围太大;其次是题目的语法、摘要的组织、引言的长度均存在问题;再者,文章中所提的问题并非都与宪政有关,如果从信息公开和知情权来写会更好;而县政改革是不是能成为宪政建设的突破口,从他的论证导不出结论。最后,上官教授认为,文章注释太多,很多地方没必要加注释。

第五单元

第五单元的报告人包括武汉大学李炳辉同学、北京大学田飞龙同学、中国政法大学彭涛同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冯子轩同学四位博士生。

李炳辉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权力控制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在报告中,李炳辉同学指出:政府信息困境背后的原因很多,这里只讨论其中一个因素,即权力控制。政府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来维护自己的地位、攫取额外的利益,我们有必要保持警惕。李炳辉同学进而阐述了利用秘密信息维护政府自身利益的三种手段,提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必须先完善权力控制的大背景,权力控制包括制度内的控制和制度外的控制,制度内的控制在此处即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外的控制即是通过司法独立,借助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约束。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在点评中认为,李炳辉同学的论文,优点在于意识到问题。论文的价值主要在最后的部分,认识到中国国情的困境、认识到仅仅从信息公开制度来回答是不够的。不足之处在于,文章的焦点应当放在最后一部分,在宪法层面应该做更多的分析,现在的分析层面偏低。文章对司法不独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变成利益共同体的分析是有道理的,这是文章的关键,但是这个论证偏少一点。

田飞龙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政府信息公开与基层治理转型 ――以法规文本和基层实践为基础》。在报告中,田飞龙同学指出,这项研究以无锡、南通讲座、培训与调研为基础。基于对我国条例的制度背景与实践的观察而作出分析。从理论上说,政府信息可以看作公共财产(源自西塞罗),而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中国审慎判断国际国内形势,配合WTO、公共事件处理和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转变而作出的一项政治决断。这项制度的根本理论指导是社会主义的共和性质,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条例颁布后,由于中国政治与行政的实际,造成了实施的折扣现象。文章先从规范层面进行了分析,继而指出制度蓝图是有限的行政民主化,而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共和性质,在制度上就更加需要人民的参与式民主。《条例》在基层实施的折扣现象很多,而民间对信息公开实施的热情高涨,政府与公民社会呈现差异。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七点针对性的建议。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在点评中认为,法律调整利益间的关系,会形成平衡的机制,行政法当中追求的这种平衡,在行政权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如何追求平衡,值得思考。总量上是不可能平衡的,公权力一方肯定是多的。公民一方一个非常重要的平衡的力量,特别是知的权利,如果泛泛地从民主化的角度谈,谈得就有点远了。田飞龙的文章很有意思,他题目后半部分的关键词值得重视。为什么中国搞出来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因为最高层需要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知道基层政府干什么,这个信息最低层想知道,最高层也想知道。这个制度要从基层做起、地方做起,行政法规可以先做,法律然后跟进,这样一个过程可推进公开的进程。立即变成一个法律或许是不现实的。

彭涛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公开还是不公开? ――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理解》。在报告中,彭涛同学首先阐明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兜底性规定的重要性,随后提出重要观点:行政机关掌握着公共利益的表达,市民社会没有表达的机会,它接近于一种强制。隐私权是属于市民社会的一种私权,其基础是自由。这样,第一个结论是:在自由与强制的冲突的时候,只有为了更广泛的私权的利益才能实施强制。第二个结论是,公共利益背后带有强制,这是一个行政保留的事项,司法机关原则上只实施程序审查,实体问题由行政机关决定。最后他提出一个问题,在我们国家如何理解公共利益?他认为,“利益”是主体的需要,“公共”应当是不特定多数人与少数人利益协调的产物,是一个开放性的多数人,不特定的多数人。“不特定的多数”应与行政诉讼法的层级规定协调起来,由地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决定。胡锦光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彭涛同学的论文,题目很吸引人,在一篇论文里对一个文本规定展开分析,分析的方法和视角是值得肯定的。问题在于:首先是前面的分析稍多;其次是文章中个别提法值得斟酌。隐私权的基础是“自由”,可改为“个人的自由”;“个人的”是隐私权坚实的基础;另外,“以人为本”是一个政治术语,宪法中讲的是“人的尊严”或“人性尊严”,这里的术语表达值得探讨。论文如果在宪法而不仅仅是行政法层面分析一下比例原则,然后贯彻到实践中,可能更有价值。最后,文章中也讲到多数决原则,但某一个共同体里通过多数人形成意志,与隐私权保护之间,是否等同,值得怀疑。

冯子轩同学(与胡耘通合作)入选论坛的论文是《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立法的衔接问题探究》。在报告中,冯子轩同学指出,本文是有关立法文本研究的一篇朴实的论文。文章有四个部分:“引子”、“立法背景梳理”、“法理之辨:公开抑或保密?”和“立法冲突与衔接”。其中,引子部分讨论了两个涉及信息公开与保密法制的案例,立法背景梳理部分分别梳理了行政公开立法和保密立法。法理之辨部分主要是从法治视野进行分析,讨论了公开与保密的共同价值取向,并认为这种共同的价值取向是“阳光政府”(现代意义的保密制度无损于阳光政府)。在“立法冲突与衔接”部分探讨了法律位阶、法律原则、程序规范、机构职能等问题。熊文钊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冯子轩、胡耘通同学的论文里面有一个思想,觉得信息公开和保密是一个整体,但往下的分析就迁就了很多现实,如果是一个整体,那么逻辑就应该是整合,法律机制、机构设置等,文章里面总是隐隐地想寻求整合,应该把逻辑主线贯彻下去。他顺带地指出,“信息”这个概念总是给我们一些误导,“资讯”应该是公开的,而“情报”是不应该公开的。我们用的是很大的词,但是公开的总是很狭窄的内容,这个概念容易引起误导。FOIA的翻译叫“情报自由法”,实际上美国的情报都是不公开的。台湾说的“资讯公开”是有道理的。熊教授进而指出,文章在程序衔接方面写得非常好;不过说公开和保密的价值取向都是“阳光政府”,论证有点勉强。

第六单元

第六单元的报告人包括浙江大学高知鸣同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盛达同学、中国人民大学霍敬裕同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黄利红同学四位博士生。

高知鸣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政府信息共享的行政法研究》。高知鸣同学在报告中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三层次:政府层级之间的公开、政府部门之间的公开、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公开。她的这篇论文主要涉及前两个层次的公开,统称为“政府信息共享”,这是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前提。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基础,来自两个原则:一是行政一体性原则,二是效率效能原则。政府信息共享对行政组织的重塑可以产生如下效果:一是纵向层级制趋于扁平化;二是横向职能制趋于矩阵化;三是行政体系趋于交互化,没有主导的行政机关,也没有明显的信息中心,是交互性的、动态的。高知鸣同学进一步以税收征管和行政给付描述政府信息共享的应用。最后她指出,政府信息共享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变革,将促进政府规制协同化、公共服务程式化、行政决策辅助化,但同时面临的挑战是有可能造成信息专制。

霍敬裕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区域合作中地方政府信息沟通责任研究》。在报告中,霍敬裕同学引入了“不完全信息状态”的概念,并基于两个原因强调了地方政府有信息沟通的责任。霍敬裕同学进而介绍了其文章的结构。第一部分是缘起,第二部分是“不完全信息状态”的引入,这是基于现代经济学的主张,与传统经济学的完全信息理论相对。第三部分介绍了区域合作的瓶颈问题――地方政府信息缺失。她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信息立法不完整、不均匀;信息沟通制度实践性不强、专业人员缺乏。第四部分探讨了地方政府信息沟通制度从经济上和法律上如何建立的问题。从管制走向服务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转变的重点,而完善信息公开责任是推动地方政府合作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朱维究教授将对两位同学进行了“先合后分”的点评。她指出,这两个题目实质上都涉及到公法对于信息时代的国家管理所面临的一些重大课题。整个世界实际上是在一个新的起点上遭遇新的话题,对于美国人是难题,对于中国人同样是难题。解决的难度虽然很大,但我们要解决了的话意义就更重大。我们的关键是如何梳理这些问题,争取在新一轮的知识竞争中不落后。

高知鸣同学的论文,存在问题是:论文作者认为信息共享的问题,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研究,似乎主要是对程序的影响更大一些。但信息共享在立法上和执法上会有什么影响,未及深入研讨。哪些信息要共享?谁和谁共享?标准是什么?这个可以深入讨论。20年前,欧洲程序热最高潮的时候,在意大利,过了八年,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都没有完成,可见信息公开难度之大。在执法上、立法上讨论这个问题,更实际也更有意义。实体问题更需要解决,否则程序等于是一纸空文。

霍敬裕同学的论文把重心放在法律责任上,但标题没有“法律”,前面的内容是从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入手的,但可以再仔细研究和思考一下,在借鉴相关学科特别是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的一些知识、成果的时候,有无考虑学科交叉?作为法科的学生应如何切入?如何作出“我”对这个学科的贡献?从政策的治理到法律的治理,要分几个阶段,首先是制度代替政策,然后完善制度,用高层次法律代替低层次的规范,这个过程比较复杂。对现状的研究恐怕是一个大问题。这是学理研究,也是实证研究,好的制度能吸取的一定要吸取过来,这样对现状的研究才能促进我们对法理的研究更进一层。

朱教授指出,这两篇文章的法理研究偏于薄弱,但不是学生的问题,因为老师们也在研究,这是师生需要共同提高的一个环节。德国哲学现在只能给我们提供后工业时代的一些理论支撑,我们现在所处的知识经济的时代的理论尚有待创立。中国的学生最有希望,因为中国学生完整地经历了时代的转变。朱教授进一步强调,我们分析法律规范,要把规范分成技术规范(专业化的规范)和法律规范。条例和实施细则里就有很多技术规程,这个往往决定了最后的判断。如果不和部门法相结合的话,我们对法律的质疑肯定是一头雾水。我们要共同多探索一些诸如如何确立科学的、可行的一些标准和目录的问题,要规定各层级的机关应当遵守的义务和它所有的权限。这是实体的法律规范必须做到的。在这些条件初步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谈到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盛达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隐私权保护法制需要借鉴何种理论模式?》杨盛达同学在报告中介绍了隐私权保护法制在立法听证会和法学理论的三种观点、三种规范性要求以及我国隐私权法制保护应借鉴的模式。其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基本权利观点与其规范性要求,介绍了隐私权在美国起源的情况及权利的性质。第二部介绍了经济分析观点与其规范性要求。经济分析观点认为,权利配置应该由成本最小化与利益最大化等经济理由加以支持。波斯纳将隐私与窥探视为两种消费商品,并基于经济分析方法确定将隐私的产权配置给谁。它的两个规范性要求是遵循成本收益分析的利益衡量方法和选择性地保护隐私权。第三部分介绍了社区导向观点与其规范性要求,这是利益平衡的理论模式。其基本观点是个人的自我实现和不妨碍自我实现的社会。社区导向观点强调隐私对社会的有益性,确有充足正当理由时限制隐私反而有益。其规范性要求包括:1.对限制隐私的重要的公共利益作出列举性规定;2.司法审查应坚持利益衡量的方法,并且实行价值保留;3.比例原则。杨盛达同学进而论证了我国需要借鉴社区导向观点。

黄利红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从乙肝检测存废之争看乙肝患者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在报告中,黄利红同学指出,文章主要讨论三个问题:1.乙肝病情可否为隐私?2.乙肝患者获得隐私保护的正当性何在?3.乙肝患者隐私权如何获得宪法保护?文章分为三部分:一、基于对隐私的宽泛界定,乙肝病情可以作为隐私;二、基于医学理由、法律规范理由(法律规范基于医学认识的变动)和隐私保护的有效性(从源头上防止歧视)来看,这种隐私具有正当性,应受保护;三、乙肝患者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文章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传统框架来进行阐述。

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在点评中指出,两篇论文的共同特点都是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都是写隐私权方面的。中南的学术背景在两篇论文中能看出来。

韩教授指出:在本次论坛的32篇论文中,题目中出现宪政/宪法的仅有4篇文章,我评议的就有两篇。我们讨论的话题很难说是宪法的,也很难说是行政法的,它是个公法问题。但是,宪法的文本是一个重要基础,能不能从这方面出发研究,是可以设想的。论文的副标题很多,32篇论文中有16篇采用了副标题;而我的学生写论文,我一般不让他用副标题,这是缺乏自信的表现。

杨盛达同学的论文,优点在于强调了法律制度的建立,并且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把理论探索和制度研究结合在一起。他分析了三种美国理论以后,认为社区导向观点更适合中国,尽管我不同意他的观点,但他的分析还是很清楚的。注释也比较规范。而且他在研究外国理论模式时能始终关注中国问题。不足之处在于:1.注释中用外文资料有12处,有10处是转引的,这些资料的不确定性往往是会导致问题的;转引的台湾资料比较多,台湾的翻译常常还不等同于大陆的表述。2.题目比较明确,但内容就是美国的三种理论,恰恰需要有副标题,“以美国三种理论模式为主”。3.文章分析了三种理论,最后得出评价是选择社区导向理论,但对社区导向理论还要进一步分析它的理论脉络,分析理论产生背景、操作过程,然后再考虑它跟中国有什么相关性。另外,文章中认为中国的改革以效率为导向,跟波斯纳的价值取向相似,这不一定恰当。最后,文章认为基本权利过于强调个人,社区导向理论强调平衡,把三种理论截然分开,这是不成立的。三种理论都有综合的导向。每一种理论的绝对化都会导致弊端。我们要考虑三种理论各有什么合理性,不能简单地说一定选择什么理论。

黄利红同学的论文,优点是通过个案进行分析,问题意识清楚。问题在于,第一,用“歧视”的概念要明确,不是说不平等就是歧视,要用合理差别理论进行分析,从差别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角度来切入;第二,患者的“隐私”和“隐私权”,这两个概念在论文中未区分;第三,这里谈到了隐私权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但最高法院的解释明确把隐私权作为民事权利,文章中对这个问题并未进行很好的处理;第四,为了公众的健康权是否可以合理地限制乙肝患者的隐私权?两者如何平衡?作者的标准是患者的意愿,但是是否存在即使患者不同意也需要公开的情况?最后,论文承载的任务太重,立法、司法、行政都关心,可能范围过于宽泛,如果讨论能进一步地集中,以乙肝患者的隐私权与公众的健康权的冲突为观点,探讨如何平衡,会更清晰一些。

第七单元

第七单元的报告人包括武汉大学陈海嵩同学、武汉大学邓志同学、北京大学伏创宇同学和苏州大学周游同学四位博士生。

陈海嵩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及其裁量基准》。陈海嵩同学在报告中首先指出,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在公开的价值与包括国家安全、个人自由等其他价值之间寻求平衡。这里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通过精细的制度设计保证信息公开的例外不被滥用。陈海嵩同学以英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例外规则说明问题。英国信息自由法把例外分为“绝对例外”和“相对例外”,其中相对例外是行政机关或公开义务人有自由裁量权、需要由政府进行利益的权衡的例外,包括15种信息。为保证裁量权不被滥用,必须通过解释的方法来建立一个标准。在理论假设上,绝对例外意味着立法者可以进行公开与不公开的权衡(第一次衡量);相对公开是行政主体可以作第二次衡量。对于裁量基准,英国已经发展出一个较为成熟的理论。行政主体应该实行公共利益测试和损害测试,这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完善也是有益的。

伏创宇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反公开诉讼中的第三人保护研究》。伏创宇同学在报告中概括了三个写作理由和五个观点。三个写作理由是:1.反公开诉讼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公开诉讼,具有自身的特性;2.尽管我国实践中还没有反公开诉讼,但相关案件中已经有类似争议;3.我国法律规范还没有对于反公开诉讼第三人如何保护的规定。五个观点是:1.反公开诉讼的功能不仅包括阻却信息公开,还包括消除违法行为和赔偿的功能,2.第三人提出诉讼的法律依据面临法律空白问题,但可以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解决。3.反公开诉讼存在程序上的空白,若在行政机关的告知程序中提起诉讼还是不适格的,是未成熟行政行为。4. 反公开诉讼的审查标准和一般信息公开诉讼应该采取二元审查标准,并且采用不同的程序。对程序审查时应该持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对实体问题审查时,反公开诉讼中的审查标准应该坚持相对尊重行政机关决定的标准。最后,他还就判决种类和赔偿计算方式问题给出了具体观点。

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在点评中认为,两篇文章都有闪光的地方,可圈可点,但他将重点谈改进建议。

肖教授首先提到,今年四月份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过一个法制修改会,酝酿《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他认为,宪法里应该包含着隐私权的规范,这和信息公开法制是可以连接的,来自公法和私法方面的多个法律从公开范围、程序、救济等构成了一个整体的信息保护法制体系。从这个体系上看,两篇文章的选题有一点偏。但两篇论文关注的是容易被忽略的地方,这是值得肯定的。

肖教授指出,陈海嵩同学的论文研究的是信息公开的例外制度,文章和题目对应性不是非常强。应该以体系的方法来看事物。例外规则应该包含例外的范围、确定方法、程序、救济制度等,应该构成一个体系。裁量基准应该是在例外规则当中的,不应该单独提出来。另一个问题是英国相关立法,用的材料偏狭一些,文献综述也不充分。副标题以相关立法为例,这样就显得英国是一个标准了,以英国的标尺来衡量我国的问题是否适合,值得斟酌。另外,公共利益测试、损害测试是裁量基准还是裁量方法?最后,第四部分对我国例外裁量规则的介绍也不够完整。

肖教授认为伏创宇同学的文章题目,存在某种模糊性。行政相对人、相关人(有利害关系)和行政主体构成三角关系。相关人(利害关系人)而不是第三人成为了反公开诉讼的原告。其次,关于给付判决的论述有待斟酌,给付是大陆法系的概念,但论证材料却是英美法系的。再者,论文中所讲的“中间判决”存在一定问题,在我国法院是裁定停止执行,而不是中间判决。肖教授提出另外两个“简单的想法”:1.反公开诉讼是否包括公益诉讼?2.公开和不公开肯定是一个利益衡量,可能这里就不是一个赔偿的问题,而是一个补偿的问题。最后,他给出了一个建议:论文能否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结合起来?反公开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何认定?这可以进一步探索。

邓志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政府信息公开与反公开的冲突及其消解》。邓志同学在报告中以3.59亿彩票公开中奖者身份事件切入,提出了个人隐私之界定、公开与否的判断及其程序问题。他界定了“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与“隐私权”的概念,阐述了这些概念的内涵和构成,随后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构造了对侵害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的判断,提出公开与反公开的冲突,并提供五个原则以消解这一冲突。这五个原则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利益衡量;可克减性;主体参与和磋商;程序正当,而相应的制度设计包括信息收集制度(涉及个人档案的制作等)、信息知情权制度、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以冒名顶替案为例进行了说明)、信息公开听证制度等。

周游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我国食品安全信息规制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及其补救》。在报告中,周游同学提到了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权,进而提问:作为政府公权力在自由市场失灵状态下的规范性控制方法,消费者在信息规制体系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他提出了三个基点:1.“规制”随着学科领域语境的转换,涉及三个主体:规制机构,市场企业,消费者。2.以权利保障为中心;3.以规范主义为逻辑前提。其观点是:一、作为一个审慎的信息规制体制,包括信息给付与规制措施两大部分,而制度的良好运行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完好的公民参与机制。二、以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为分析对象,只见规制措施,不见信息给付与公民参与,将消费者忽略了。这一国家主义至上的立法文本,使公权力从国家生存照顾义务中逃遁。最后,周游同学提供了一个说明不同主体之间在规制中的动态相互关系的图表。

浙江大学金承东副教授在点评中认为,邓志同学的文章,“缘起”部分看起来针对性不足,文章的论证逻辑不够顺畅,欠缺层层深入的紧密逻辑体系。文章中讲到的冲突与解决,欠缺针对性。并且可能由于思维欠流畅的缘故,行文也不够流畅,需要加以改进。

金教授指出,周游同学的文章中,“规制”概念有点相互矛盾。232页和233页的“规制”内容不一致。232页的内容是对的,但后来把信息给付放到规制中就是错误的。论证略显凌乱,不是很集中。有一个提法他认为值得斟酌,公众参与不是规制的灵魂,而是程序的灵魂。跟信息流通标准的对应概念未够突出。此外,引注与原文对应性不足,朱力的文章和本文的论证不是一回事,可能是误写。

第八单元

第八单元的报告人包括山东大学陈伟同学、中国人民大学王晨同学、清华大学张建江同学和苏州大学吕成同学四位博士生。

陈伟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对国务院安全事故处理通报的法律考量》。陈伟同学介绍,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面临的问题;第二部分是问题分析;第三部分是建议。他指出,安全事故处理通报中的理由说明是不充分的。例如最近一个处理通报,确实陈述了违法行为,但认定责任有构成要件,违法行为和事故结果应该有因果关系,通报中没写明。通报中还充满了大而化之的语言。这些通报引致一些思考:为什么机关里的其他人、为什么上一级不能被问责?问责是否影响国务院和地方的关系?陈伟同学随后详谈了各种因果关系理论和通报中引入法律上因果关系认定的建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在点评中指出,陈伟同学的论文题目很大,可考虑换成“……通报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及其反思”。陈伟同学的关注点很好,可能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务院安全事故处理通报起什么作用。它跟法院的裁判不同,跟行政机关内部对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也不同。沈教授更愿意把它看成是一个简讯,一个信息通报,其发挥的功能应该是告诉大家,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处理了。在这样一个通报当中似没有必要穷尽处理理由,包括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外,文章的脚注不多,总共引用的参考文献是五篇,而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讨论非常丰富,作者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王晨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实证研究》。这项研究是基于随机发放的70份问卷进行的。报告从主体、内容、发布时间、措辞四个方面进行了考察,认为2008年度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中存在报告主体比例失衡(县乡级报告发布不足),内容上仓促成文、过于简单和避重就轻,发布时间超出法定期限,报告的措辞政策性有余、法律性不足、关键用语模糊等现象。王晨同学认为,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行政主体受到传统文化、操作习惯的影响,并且思想准备和实施认识不足。信息公开制度是在履行WTO承诺和专家学者大力推动下施行的。官方、民间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解不清楚、不透彻。随后她简要地提出了解决建议。清华大学田思源副教授在点评中指出,王晨同学的论文题目很大,但存在若干问题。第一,分析样本的截止时间应当更加确定;第二,“主体”概念可能不太得当,并且有些行政部门具有特殊性,不宜列入报告;第三,资料的抽象概括性不够,具体的表述实例也没有谈到,论述欠缺一定的思维组织。第四,文章前面数个方面都没有解决问题的分析,第四部分突然提出想法,欠缺充分的论证。

张建江同学入选论坛的论文是《公共安全中的信息公开与信息管制 ――以新疆7·5事件为例》。她亲历了7·5事件,在报告中先结合自身经历介绍了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过程,指出了各方反应的一些问题,例如媒体报道的偏颇等;并自言本文的方法是采用形式法治的方法,结论上对新疆事态没有实际帮助。文章归纳出市民游行与信息公开的问题,并认为,通过个案、经验积累得出的结论是,信息公开是一个必需的基本原则。但在信息公开中,政府的积极引导是很重要的。张建江同学进而针对事件中对互联网、短信的处理,谈公共安全中的信息管制问题。她基于形式法治的路径,主张三个原则:法定性、目标性、必要性。沈岿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张建江同学的论文选择了鲜活的事例,整篇文章的逻辑性相对较强,问题意识也比较明确。但有这么几个问题:1.前面的回顾在后文缺乏回应。2.信息公开的概念通常跟信息不公开是对应的,与信息管制不同;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而信息管制对应的是信息自由。把这两个主题放在一块,文章结构就可能产生脱节。3.文章使用的是正当性分析,似乎并不适宜,并没有切合当时的特殊事态,说服力不够,沈教授更愿意用超脱形式法治的分析来看这个措施的正当性何在。

吕成同学(与刘靖华合作)入选论坛的论文是《行政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袁某诉A省人民政府案”评析》。在报告中,吕成同学表明这篇文字的目的在于提出问题。他从袁某诉A省人民政府案切入,提出了三个问题:一、袁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是行政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他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同时也尝试提出了什么是政府信息的判断标准。二、袁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他认为判决中没有给出直接的回答,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应予肯定的。三、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与否,判断标准是什么?他认为依申请公开应该分为两种情况:表示主观性的内容不公开,客观性的信息需要公开,但这一划分仍需要反思。田思源副教授认为,吕成同学的论文有一个表述不够准确,论文未区分“政府信息”和“法定的政府信息”,它们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不应公开的范围那部分,采用了简单比照美国标准的方式,这不是科学地思考问题的方法。第三,以一个复议案件来说明复杂的信息公开问题,可能不太得当,因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公开和行政权运行机制中的公开本就是不太对应的。因此,可以考虑直接写“行政复议中的信息公开”。

结语

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圆满闭幕了。论坛中所显示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我们进行久远的深思。严肃地说,此次论坛暴露出我们公法学博士生平时进行阅读、思考与写作的不少问题,例如知识基础较为贫瘠、理论思考深度不足、不够注意论证逻辑的一贯性和严密性、行文不流畅等等。在笔者看来,尚有一点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不少公法学子针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均习惯性地自陷于形式法治的窠臼中,有时深感分析路径的无力,却又缺乏其它思维形式的支持。思维形式及其知识基础的单一化可能是中国公法学博士生学术成长的关键短板。我们似乎非常习惯于一种思维方式:问题――法律问题――权利基点的法律问题――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权利与权力(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而很少有别的思考路径。断裂永远是双向的,如果我们割裂了现实,割裂了其它思维方式,现实也必然把我们的思考割裂在它们之外。我们或许已经处于一种知识屏蔽的年代,不容易接触到许多本质上不属于契约论法治传统的思维方式,也就失去了走向其它道路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也丧失了法律人赖以维生的合法性技艺本身。一个必须理解的事实是,无论是legitimacy,还是legality,都是一项复杂而有着混合基础的技艺,无论它上面有何种繁复的构筑形式――行政行为、权利冲突或别的什么形式,它们的基础都不在他们本身。许多问题(尤其是际缘性状态带来的问题)逼着我们从根基开始思考,而从根基开始思考必然是一种前合法性的思考;然而前合法性的思考,却是我们的法理思维中最大的贫瘠点,它也决定了我们往后的思考可能呈现出来的无根与偏狭。专家们的批评有时是尖锐的,但也正因其尖锐、犀利而弥足珍贵。

博士生们在此次论坛中增进了友谊,相互之间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这是非常可喜的。希望各位新老朋友2010年能够相会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一起放飞思想、畅谈学术,共同经历学术批评的辛辣与成长的甘甜!

载“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网站”,http://www.publiclawforum.cn/newscom.asp?id=48 、http://www.publiclawforum.cn/newscom.asp?id=49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