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幕式
2014年1月4日上午8:30,由山东大学政治文明与宪政研究中心主办的“政府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学术研讨会暨山东省行政法学界2013年度学术年会在山东大学知新楼A座校董厅举行。来自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中央民族大学、安徽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山东大学、青岛大学、济南大学、山东财经大学、聊城大学、烟台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山东交通学院等20余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60余位专家学者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会议。会议开幕式由山东大学学术研究部副部长肖金明主持,《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鲍静、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在开幕式上致辞。
鲍静在致辞中介绍了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历史发展和《中国行政管理》刊物的创办历史,以及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渊源关系,表达了对行政管理学科与行政法学两个学科交流合作的期待,以及《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对行政管理学科与行政法学学科交流合作的关注,希望两个学科共建一流政府智库。她特别指出,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解放思想,为在既有相似学科气质基础上继续协同创新、打破学科壁垒提供了契机;并希望大家致力于共同学科使命: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建设法治政府。熊文钊在致辞中从与《中国行政管理》创刊之初的刊文渊源说起,从当时行政管理研究中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两个视角,到今天会议主题的“国家治理的体系、方式和现代化”,指出十八大以来尤其是三中全会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定位,促使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提升学科境界,民主、科学、法治三位一体,应当成为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共同价值和原则,推进政府按规律和法律办事是两个学科的共同使命。
第一单元 三中全会与政府改革
第一阶段会议时间为上午9:00―10:30。该阶段主题为“三中全会与政府改革”,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正群和南京大学教授肖泽晟主持。苏州大学教授杨海坤、《中国行政管理》主编鲍静、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朱恒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李烁作主题报告。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刘炳君、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佃利发表评论。
苏州大学教授杨海坤作报告主题为“顺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是依法行政”的报告。他认为新型城镇化如何实现,应首先提升为国家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与农村息息相关。我国城镇化正面临发展理念的挑战、治理效果的挑战、治理机制的挑战。表现在土地物权制度、户籍管理制度、行政区划制度、政府金融制度等方面。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后,城镇化是自然而然、顺势而为、水到渠成的过程,不能靠行政命令,不要急于求成。对农村问题高度关注,为行政法学界提出了任务。
《中国行政管理》主编鲍静作主题为“三中全会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课题”的报告。建设法治政府,核心问题是转变政府职能,关键是行政程序的法典化,特别是行政权力的配置和信息公开、电子政务标准化和法治化建设。转变的具体方法在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教分开等方面。尤应注意的问题是“政府职能的边界在哪?”,必须规范化和法治化,决策程序法治化、信息公开及其可诉性等是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作主题为“三中全会与央地关系”的报告。他的报告集中在财权与事权匹配、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适当分离两个方面。他认为从三中全会《决定》探讨央地关系,对治理结构的研究是基础。学界习惯于行政组织的横向研究,现在的关键在纵向研究。一是治理权下放还是上提还在犹豫,基础性、结构性问题应多加关注。二是一体性与多元性相统一,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经济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如何使公共权力运行的成本最小?公共权力应决定于人民权利。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作主题为“行政执法模式与管理体制的创新”的报告,集中在行政裁量治理上。合肥市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创设开创了制度创新的新局面,成为法治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将推动我国行政执法模式的改革、推进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其次,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法治观念的创新。契合了现代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的发展趋势。再次,合肥市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最后,合肥市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法律规则的创新。
全国人大内司委朱恒顺作主题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报告。他指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作为新理念,要实现制度与决策的现代化,要破除部门主义与地方主义。行政复议问题的讨论使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升温,却又走入新的误区。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行政复议到底存在什么问题被学界所忽略,如受案量少、群众知晓率低、案结事了比例低、各地发展不平衡;二是复议维持过多,是否要让复议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他认为,首先,行政复议本身应遵循行政程序;其次,应与行政诉讼作合理界分,不然复议就成了诉前之诉;第三,保留部门的复议。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李烁作主题为“政府改革的两个方向: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报告。他考察了历次党代会报告中对于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的提法,认为需要厘清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沿着一条层层渐进的逻辑进路,李烁博士探讨了政治与行政、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并指出面对具体问题,很难具体区分哪些问题属于政治体制改革或行政体制改革的范畴,但是这种区分可以作为一种理论分析的框架。
评议阶段。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刘炳君认为,杨海坤教授由表及里、寓情于理地论述了乡土问题,并据以拉美从飞速发展到停滞的案例,说明面对土地利益应尊重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他同感于鲍静教授的观点:法治政府建设关键在于依法行政的科学化、法治化。对熊文钊教授从三中全会定位央地关系的几个方面和角度表示认同。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佃利认为,陈宏光教授从群众公议制度创新对行政裁量权的限控很有针对性和实证价值,特别是参与的制度化与效果的评估。他认为朱恒顺博士的问题可从社会组织的培养、社会体制的创新、制度的现代化出发加以认识。他认为李烁博士生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进而从政治学的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进行讨论,思路清晰。
自由发言阶段。山东财经大学讲师刘奇耀自由发言,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刘炳君、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泽晟参与讨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苏州大学教授杨海坤、安徽大学教授陈宏光分别回应。
第二单元 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
第一阶段会议时间为上午10:30―11:50。该阶段主题为“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由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和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正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泽晟、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门中敬、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冯威、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佳作主题报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聊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仰文发表评论。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正群作主题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与相关基本人权生长论析”的报告。经实地考察,他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5年来,因精致的立法技术,特别是年度报告制度的设置已使得其成为最有实施效力的行政法规。信息公开课题也表现出了从是起初的知情权保障向一种新型的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由之前的“保权”、“控权”向新型的政府治理方式转变的趋势。同时,他指出中国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如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自身信息公开的问题,国防部等国务院部门没有进行信息公开,以及信息公开立法进程缓慢等。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泽晟作主题为“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续规则――基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解剖”的报告。《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延续的规定总共只涉及两个条文,即第五十条和第七十条,当《行政许可法》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因许可延续引发的争议成为一大难题。他从三个案例入手,进行具体的逻辑论证,指出了行政许可延续和行政许可更新制度成为现在研究的新课题。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门中敬作主题为“行政规范制定权与行政保留――兼谈《立法法》的修改”的报告。他认为,宪法在实际的运作中,在各国家机构权限划分不清和未能详尽列举的情况下,经常会发生权限界分上的争议,特别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他首先分析了行政规范制定权的性质;其次,简述了行政规范制定权的范围和行政保留,接着指出了人民主权原则与行政规范制定权的冲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与自主性行政规范制定权的矛盾以及行政管理对自主性行政规范制定权的需求;最后,点出行政规范制定权的宪法地位及其重要的制度意义。
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冯威作主题为“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定研究报告”的报告。她首先介绍了关于这项报告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基本结论,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成就,得出了不同行政行为程序性规定呈现冷热不均的局面、同类行政行为或同类程序制度在不同行政领域或地域间的规定具有同质性以及行政程序立法的实践与研究的互动有待深化三个结论。其次,她对行政程序立法作了一些展望,包括重点程序制度先行、重点行政领域先行、重点行政行为先行和地方立法先行四个方面。
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佳作主题为“论基层政府的执法困境”的报告。他指出,硬指标会驱逐软指标,可计量的指标会驱逐不可计量的指标――形式化。解决之道,是把软指标硬化,不可计量使其可计量。法治作为实践,而不是口号。他回应了肖泽晟教授的观点,认为法律文本需严肃研究,“视为”类的问题太多,需要认真做法律清理。
评议阶段。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这是脚踏实地的单元,与第一单元相呼应。政府信息公开是关乎政府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而其中的核心是公众参与。《行政许可法》第50条留下来一些法律解释的空间,而该解释的空间应该围绕行政法律精神来展开。关于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行政法规是立法行为,其权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虽然是由行政机关行使,但其在根本上不是行政行为,姓“法”不姓“规定”。行政法规的特殊性质与地位值得考虑,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关于几个“先行”的考量。行政程序与行政行为是一体两面。法治指标体系应科学化。聊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仰文认为,赵正群教授的报告高屋建瓴,关于信息公开,设立之初被寄予厚望现在却略显尴尬,还有与保密法的冲突问题:保密法的执行机制值得商榷,如保密法规定了文件要有一定的保密期限,但是从中央到地方很少规定密期;他认为门中敬教授的报告,一些概念需要厘清,但富有思辨精神。
自由发言阶段。山东大学博士生相焕伟等自由发言,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参与讨论,陈宏光南开大学法学院赵正群教授、青岛大学法学院门中敬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教授回应。
第三单元 社会治理创新与政府改革
第三阶段会议时间为下午14:00-15:40。该阶段主题为“社会治理创新与政府改革”,由聊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仰文和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主持。潍坊学院教授赵宝华、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化涛、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曙光、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朱宝丽、苏州大学博士生汪厚冬作主题报告。济宁学院教授葛修路、山东大学讲师李佳、山东省康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树森律师发表评论。
潍坊学院教授赵宝华作主题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制中的法律问题”的报告。首先,他先阐述了综治组织的定义、性质以及其组织法依据,其次,他从行政方式、行政程序和行政内部监督三个方面梳理了综治组织行为的实体和程序法依据,最后,详细分析了包括公务员和综治成员单位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指出了我国的行政法治实践对内部行政管理行为的救济问题不完善,救济权无从落实。
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化涛作主题为“创新社会治理下的政治稳定风险研究”的报告。他先从概念出发,解释了什么是政治稳定风险,然后从国情出发,指出了我国政治稳定风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包括政治制度化水平的不足、政治腐败的久治不愈、政府诚信的流失以及政治认同的弱化。最后,针对前面所论述的问题提出了应对和治理的关键,具体有:第一,培育良好的风险意识和科学的维稳观;第二,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第三,推进政治的制度化建设;第四,转变政府职能与治理模式;第五,凝聚文化合力与政治共识。
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曙光作主题为“试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些许问题:第一,活动资金及专业人才不足;第二,政社不分现象严重;第三,“内部人控制”问题;第四,会员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热情降低、会员有名无实;第五,社会组织机构不完备且其职责、宗旨不明确。针对这些暴露出的问题,杨老师又对其成因进行了解析,包括缺乏民主自治、立法不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薄弱和缺乏有效的使命激励及绩效考核制度四个成因。最后提出了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议:第一,解决社会组织资金短缺问题;第二,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第三,防止“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出现;第四,加强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扩大社会组织的会员基础;第五,完善相关立法和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建设。
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朱宝丽作主题“合作监管的兴起与法律挑战”的报告。首先对合作监管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与辨析。其次,她指出了合作监管对传统监管模式的改变,发展成为以监管目标为导向、以公私合作为内容、构建权力分享和责任共担的机制为特点的模式,打破了政府机构之间与私人部门的界限。紧接着她又阐述了合作监管理论面临的法律困境,包括合作监管的范围问题、合作监管的规则问题、合作主体的监督权行使和运行问题以及合作方监管的评估和监督问题等四个方面。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对规范合作监管的构想,主要有:第一,合理界定合作监管适用的领域;第二,通过合理设定的监管目标,签订合作契约,引导监管各方的行为,减少合作监管的不确定性和结果的不可控性;第三,构建促进合作方的激励机制;第四,强化合作各方的责任,建立混合责任体系。
苏州大学博士生汪厚冬作主题为“行政契约VS .私法契约――以委托行使公权力为例”的报告。首先对“公权力”这个概念从实证法层面、实践态度和学说态度三个方面进行了梳理。接着他从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方面对委托行使公权力的运行轨迹进行了描述。最后,从现实进行考量,解析了一些关于委托行使公权力的事例。
评议阶段。济宁学院教授葛修路负责评议第三单元前三位老师的发言。针对赵宝华教授的发言,他认为,综治机构应当首先解决其设立依据问题,并应从党政主导向政府主导转变。他同意第二位发言人山大政法学院副教授化涛的主要观点,并指出只有当公民社会能够真正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时,创新社会治理过程才能真正做到保证政治稳定。他高度认可第三位发言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杨曙光副教授针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所做的研究成果,并强调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对于社会组织治理的重要意义。山东大学讲师李佳负责评议第三单元其他几位老师的发言。针对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朱宝丽副教授做出的有关合作监管的发言,他指出了发言主题中可能涉及到的三个问题,分别是方式允许性问题、控制机制问题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对于苏州大学汪厚冬博士的发言,他提出了两点疑问,分别是“委托”概念能否承担起作者赋予它的压力以及委托概念的划分在实践当中的操作性问题。山东省康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树森律师做简短发言和评议。他首先感谢主办方的会议邀请,同时举出法律事务中法治理念不断深化的表现。他对烟台大学法学院杨曙光副教授的发言给予高度评价,同时指出社会组织治理当中存在的诸如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自由发言阶段。山东大学法学院李佳等自由发言,聊城大学教授王仰文参与讨论,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朱宝丽、苏州大学博士生汪厚冬、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曙光等回应。
第四单元 政府法治与司法发展
第四阶段会议时间为下午15:40-17:10。该阶段主题为“政府法治与司法发展”,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王钦杰、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翠凤主持。济南大学教授李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长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伟、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陈铭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欢作主题报告。潍坊学院教授赵宝华、山东交通学院副教授范冠峰、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门中敬发表评论。
济南大学教授李蕊作主题为“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权”的报告。首先,李老师介绍了检察建议的运行情况。其中包括检察建议级别不断提升、建议的内容更加具体等好的层面。同时,还指出了检察建议权实际运行当中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检察建议的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二个问题是工作人员的短缺。第三个问题是检察建议权本就缺乏法律明确规定。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长春作主题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报告。他指出,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需要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而规范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建立刚性的监督标准。进而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实现审判权对监督标准的维护,从而间接的实现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洋作主题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建构”的报告。报告介绍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塔形立法模式,并指出该立法模式的三大优势和运行原则。首先,权力制衡,防止权力越位;其次,可防止检察监督范围的扩大;第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人性化。塔型结构运行有其自身独特原则:法益原则、有限原则以及适度监督。最后,他就此项制度的改进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建立行政违法情况核实机制;其次,理顺案件移交渠道、监督渠道;最后,增添监督听证程序。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伟博士作主题为“建立行政案件诉讼调解机制的破题之举”的报告。陈伟法官指出,司法实践中诉讼和解面临瓶颈,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一律禁止适用也经受因迫切的现实需要而带来的质疑。这二者成为济南中院建立行政案件诉讼调解机制的两个有利基础。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允许特定情形下可以进行调解,《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行政案件可以附带民事争议一并审理,为行政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调解提供了制度基础;《国家赔偿法》则为行政附带类案件适用调解提供了法理基础。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陈铭聪作主题为“完善司法制度与法治政府建设――以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公益诉讼为例”的报告。陈铭聪博士后从司法制度和法制建设的视角介绍了台湾地区公益诉讼制度。他首先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阐释了环境权的历史由来、发展和主要内容;之后阐释了台湾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导方针、主要形式,以及台湾《环境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欢作主题为“‘民告官’――传统及其在清末民初行政诉讼法制中的遗存”的报告。首先对行政诉讼法治的百年变迁史进行了整体的回顾和梳理。接着吴欢博士着重探讨了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中的“民告官”传统,这一传统体现在“以上制下”的逐级申控制度,、“从严治吏”的御史监察制度、“为民申冤”的直诉京控制度和“便民告官”的越诉特许制度等方面。最后他指出,未来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对近代百年行政诉讼法制变迁充分省察的基础之上,必须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民告官”传统的影响。
评议阶段。对于济南大学法学院李蕊教授的发言,潍坊学院教授赵宝华认为欲了解法律实际上是如何运行的,考察当下的法治实践十分必要。对于检察建议的论述中,认为将“检察建议的产生重要源于刑事案件”放到文章开头更佳;对检察建议所做的表格统计中也提出来一些疑问。谈到文章没有论及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提检察建议,到底是在判决前还是判决后,认为若在判决之前,或许有违罪刑法定,之后则还要顾及与检察机关职能相协调的问题。对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孙长春检察官的发言,赵宝华教授认为首先需要考察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定位,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于检察权的定位,规定了哪些权力。山东交通学院副教授范冠峰进行评议。首先对肖金明教授以及与会各位学者表示了感谢。对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李洋检察官的发言,对其所论及的法益保护,提出了自己的一个疑问,即既然主要是刑法论域的内容,用在对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讨论中,是不是合适。对陈洋检察官所提出的塔型立体模型的架构,范冠峰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对于该模式的运行,认为原则谈的多,细节不够,在内容上或许可做进一步的调整。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门中敬主要对吴欢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首先发问“什么是民告官”?对于吴欢博士提出的“以上制下”的逐级申控制度,“从严治吏”的御史监察制度,“为民申冤”的直诉京控制度和“便民告官”的越诉特许制度分别提出了自己意见。针对文章题名“遗存”,门中敬教授对此篇论文到底是在文化层面还是制度层面探讨行政法制问题表示了自己的疑惑。南开大学法学院赵正群教授主动发言评议。他基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两部重要的行政案件救济法规中都规定了受案范围,认为是进入了一个误区,在以上两部行政救济法律中规定受案范围是对权利救济的限制。
自由发言阶段。南开大学赵正群教授等自由发言,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门中敬参与讨论,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伟等回应。
在会议闭幕式上,苏州大学杨海坤、安徽大学陈宏光、南开大学赵正群、南京大学肖泽晟在解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内容基础上阐述了2014年度公法学研究的若干重大课题。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主持闭幕式并作闭幕致辞,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并积极参加各专题研讨,尤其感谢四位教授对公法重大课题的精彩阐释。他在致辞中希望省内学者认真研读和领会三中全会《决定》的内涵和精神,围绕着三中全会确定的六个“紧紧围绕”研究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深化改革政府。他认为,党政文件对行政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除近来的三中全会《决定》外,山东省行政法学界同行应当对照2004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后续文件审视过去十年来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就和不足。政府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着力点,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目标,如何将“六大建设”与国家治理、法治政府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完善和能力提升结合起来,是行政法学面临的重大课题。面对政府改革,相关学科交流合作非常重要,行政法学界应当像开幕式致辞人希望的那样,提升学科境界,加强与行政管理学科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政府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今年是《纲要》实施十周年,山东大学政治文明与宪政研究中心将在4月中下旬适当时间举办纪念《纲要》十周年与依法行政学术研讨会。我们还要继续保持山东省宪法学、行政法学不分你我的传统,进一步加强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交流合作。今年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六十周年,这更值得纪念。十年前,山东大学曾举办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五十周年学术研讨会,我们将与纪念《纲要》十周年研讨会同期举办纪念人大制度六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会议期间,专家学者还对2013年度公法事件进行了广泛讨论,在25个备选公法事件中推选出了2013年度十大公法事件。推选年度十大公法事件是山东大学政治文明与宪政研究中心自2005以来每年举办的重要学术活动。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