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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综述

〔讲座实录〕马丁·洛克林:Why Public Law Matters?

    2014年3月26日下午,正在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学的英国著名公法学家、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教授马丁・洛克林应邀来到我院“名家法学讲坛”,作了主题为"Why Public Law Matters?"的报告。本次讲坛由朱景文教授担任主持人。讲座开始,韩大元院长对马丁・洛克林教授受聘为我校客座教授表示祝贺。

    洛克林教授在报告开场即指出,他要通过对公法(public law)的研究,质疑两大流行法学思潮的偏颇之处,一种将公法仅仅视作实定法(positive law)的一个子部门,另一种是将公法视作一系列道德原则的集合(a set of moral principles)。他认为,在欧洲语境下,公法诞生于近代早期民族国家(nation-state)兴起的过程中。由于中世纪旧有秩序的解体,思想上急需一种全新的概念体系和论述体系来描述民族国家这种新兴政治联合模式(a new mode of political association)的存在方式、特征与规则,公法由此产生。因此,对公法的研究不可能完全脱离对政治生活的观察,并且需要采用依赖一种客观的、科学的方法来考察政治生活。

    洛克林教授认为,公法学科主要研究三个问题:第一,权力如何被获取;第二,权力如何实现“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第三,权力如何制度化地运作。而诸如国家(state)、主权(sovereign)、代表(representative)、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等基本概念,就是用来描述上述三个方面内容的概念工具,由此构成公法学的整体。他特别指出,根据这种研究范围,公法不会只包含实定法,而是还包含了惯例、实践、裁量权等等非实定化的规则或实践在内。如果僵化地将公法限定在实定法或实定宪法的范围内,则这门学科将走进死胡同。他举例说,如果仅仅从英国议会颁布的法案来理解英国政府的权力,那么所能观察到的政府实际运作是非常有限和狭隘的。更恰当的做法是,从政府(government)或治理(governance)这样更符合政治生活实际的概念入手,理解权力或权威如何产生、如何维护其自身、遵循何种界限,进而从中推演出独特的法的概念,即公法。也就是说,公法的研究必须避免落入实定主义的窠臼。

    但与此同时,当前英国公法学界所面临的更为紧迫的危机却是,有学者将公法推向另一个极端,即依赖道德原则作为建构公法理论的基础,而无视政治生活的实际运作过程。他认为,所谓的“普通法宪政主义”(common law constitutionalism)就是这种思潮中的一个典型,而他对这样的思潮表示担忧和不认同。普通法宪政主义将承认和保护普遍人权视为普通法传统的独特任务,并且以此约束、限制、对抗议会主权。但是,洛克林教授指出,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是模糊的、不精确的。毋宁使用基本权利(basic rights)、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 rights)这样的概念,较能够减少自然法学派对于形而上观念的依赖,从而建构一个更为客观的公法学。

    洛克林教授反复强调,他所主张的研究公法的进路,是一条中间线路。既要避免实定主义过于狭隘的公法观,更要警惕建立在空泛道德原则基础之上的宪政主义论述。他最后指出,公法既不是主权者的恣意,更不是道德原则,公法的本质在于政治的技艺(art of the state)。他还特别补充到,他的观察视角,具有非常典型英国特色,是从英国公法的实际情况出发,兼及欧陆公法学思想的概念和框架。他并不主张英国公法的理论具有普适性。

    来自清华大学的屠凯老师、来自社科院法学所的翟国强老师以及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余履雪老师、郭锐老师和程雪阳博士后分别向洛克林教授提出了问题,洛克林教授分别予以回应与评论。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