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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综述

二十一世纪中国与宪政发展

为庆祝我国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执教50周年,秉承老一辈宪法学家对宪政问题的探索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于2003年9月12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许崇德教授执教50周年庆典暨“21世纪中国宪政”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全国各地教学科研机构的部分领导同志和专家学者近百人出席了会议。与会者对许崇德教授执教50周年表示热烈祝贺,一致认为他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堪称是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重要参与人和宪政建设的历史见证人。会议还就新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发展、宪政的一般理论、中国社会转型与宪政、宪政与行政法治的关系以及21世纪中国宪政发展走向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与会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提出许多需要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现将此次会议的主要学术成果综述如下:

一、新中国宪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与会者普遍认为,新中国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为依据的。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不会有新中国宪法学。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宪法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过宪法学的初创时期(1949 ―1957)、宪法学的曲折发展时期(1957―1965)、宪法学的停止时期(1966―1976)、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时期(1978―至今),新中国宪法学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得到逐步成熟,已发展为直接影响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理论与知识体系。具体表现在:经过50年的发展,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学术价值已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建立了较完善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初步确立了宪法适应社会变革的机制,强化了宪法的实践功能。这些成就的取得,是与以许崇德教授等老一辈宪法学家的辛勤工作是分不开的。

有学者指出,以许崇德教授为代表的老一辈宪法学家,他们不仅是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重要参与人,也是宪政建设的历史见证人。许崇德教授本人,不仅参与了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资料组工作,参加了现行宪法的起草工作,还参加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草拟及修改工作,以及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草拟工作。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和进步,凝聚了老一辈宪法学家的毕生心血。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老一辈宪法学家不仅创立了新中国宪法学,也为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人才。以许崇德教授为例,在许老50年的执教生涯中,为我国宪法学研究培养了博士研究生42名,硕士研究生10届。他们中许多人已经成为新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

二、宪政基本范畴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21世纪的中国政治是宪法政治,即宪政。围绕什么是宪政,在会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对宪政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宪法政治应是良宪之治。良宪必须集实质理性、形式理性、抽象理性(价值)于一体,它们也是法的实质理性、形式理性、法的理念在宪法规范上的表现。如果把宪法拟人化,则宪法价值是其“神”,形式宪法是其“身”、“形”或者它的外表,实质宪法则是其骨骼与血肉。只有神形兼备、有血有肉的宪法才可以称得上是良宪。这里就包含了对宪法的价值判断,亦即并非任何类型的宪法都产生良好的政治效果,宪法政治也非仅一部宪法就一蹴而就的事情。

有学者则从对constitutionalism一词的原义出发,指出constitutionalism的原义来源于英美法传统,其词义为“与宪法保持一致的”,“来自于宪法的”,“不与国家宪法或根本法的任何条款相抵触的”,“依据特定宪法、或由特定宪法所保障或规范的”。继而认为,“宪政”一词最原始的、基本的意义就是“坚持依宪办事的观念”,与我们现在常常认为的民主政治的过程或状态有所不同。

也有学者指出,比较中外学者关于宪政的定义,西方学者一般不把宪政与民主政治相提并论,而把宪法的最高性、政体制度上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制度安排、法治秩序等作为宪政的内涵。而中国学者突出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意义。该学者进一步指出,宪政并不必然与民主政治相联系,它的天然孪生物是法治,在宪政存在的前提下,自由、人权易于得到保障,民主易于生成和发展。因此,宪政理论必须对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约加以足够的重视。另有学者指出,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上,宪政是民主的条件,或者说民主是在宪政约束下的政治。这里的“宪政”,质言之,一方面表示宪法约束,另一方面更是坚持宪法约束的观念。也就是说,民主政治的实行意味着是在宪法下的民主,是人们坚持立宪主义的民主;在这种民主政治下,任何民主过程必须符合宪法程序,而且人们也有意识地自愿地接受宪法的约束。

有些学者还讨论判断宪政的标准问题。他们认为,以西方的宪政作参照来衡量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其他国家的宪政,是不公允的和不客观的。况且在西方学者的那种参照系里,宪政模式也是颇有差别,各有千秋。以民主、法治、人权为参照系作为判断宪政的标准也是不妥的,因为民主、法治和人权在不同的语境、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他们指出,判断宪政的基本的标准只有一条,就是宪法是不是得到认真实施。其他的标准(如民主、法治、自由、人权等)只是判断宪政水平高低、完善程度的标尺,而是否认真实施宪法是判断宪政有无的标尺。

三、中国社会转型与宪政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宪法稳定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稳定、动态的稳定。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正经历着深刻复杂的社会变革,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和形成的有的宪法规范相对于社会实际的发展而言带有某种滞后性。当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发生冲突时,通过解释或修改宪法的方式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宪法不仅在本质上是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社会现实的发展是宪法解释和修改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原因,而且宪法是基本价值理念的根本体现。当宪法规范正确反映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但当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到一定阶段,人们的基本价值理念发生一定变化,对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也积累了一些新经验和新认识时,特定时期宪法所确立的基本价值理念就要受到重新审视。通过对宪法某些内容的解释、变更或补充,使宪法体现基本价值追求,反映改革要求、时代特征和人类政治文明和制度创新的有益成果,是十分必要的。

在谈及宪法修改、宪法稳定性与权威性的问题上,有学者指出,(1)宪法的修改频率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不能简单对比。如在美国,其联邦宪法虽很少修改,但州宪法却大都经常修改;(2)修宪和实施宪法并不矛盾,不存在集中精力修宪而不集中精力实施宪法的问题。(3)在一个社会变革比较强烈的时代,宪法修改甚至更替比较频繁是正常的。(4)在有些情况下,宪法只有增加新条款,现有条款才能真正落实等。有的学者认为,在社会变革时代应采用多样化的宪法发展机制,积极运用宪法解释权。但也有学者认为,用释宪方式能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释宪并不能代替修宪。学者们还围绕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问题进行了讨论。

四、宪政与行政法治关系

为了在学科的共同体中寻求宪法学的发展,拓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研讨会设了第二个专题---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学术对话:宪政与行政程序。在讨论中多数学者认为,宪政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背景和前提。

有学者指出,行政法学的研究,例如,法治行政原理、行政组织法定主义、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有效问题、行政救济法的价值和目标乃至行政程序法的民主、参与理念等各领域的研究,无一能够和宪法学割裂开来。从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及观念来看,他们从来都是对宪法学研究予以必要且充分的照应,时刻不忘以宪法原理指导行政法学实践和理论研究。更何况,宪政本来就是法治行政的前提,宪政和法治行政是两个层次不同但密不可分的概念。

有学者指出,21世纪中国行政法将出现的发展变化不会是孤立进行的,而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交叉复合进程,它们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以及宪政、刑事法治等其他法治领域都将有强烈深刻持久的交互影响。故须以宪政发展的眼光,从观念上、体制上、规范上和具体制度及方法技术上进行深入研究与思考,把握发展趋势,作出正确选择,积极推进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努力推动中国行政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在21世纪获得更大的发展,从而促进宪政和行政法治目标的完整实现。

五、关于21世纪中国宪政发展走向

中国21世纪宪政该如何走,如何在中国实践宪政,是本次研讨会上的一个焦点话题。与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视角阐发了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新世纪中国宪政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这就意味着除了需要克服封建政治的弊端、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及之后的失误与不完善之处而外,还需要在吸取西方宪政经验的同时正视其局限性。只有这样,我国宪法政治才有可能在“宪法中国化”的进程中与世界同步,并保持其时代性,实现良宪之治。首先,应当重视宪法的理想品格。在民主之外,应在宪法价值上给予自由以适当位置,并重视平等价值的实现。其次,要完善我国的实质宪法与形式宪法。在实质宪法方面,健全有关国家组织与公民权利内容方面的规定,克服封建政治传统与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宪政建设的失误,真正建立以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约束个人意志、行政权、执政党政策及立法权的宪法制度。在形式宪法上,也需要进一步严格修宪程序,增强宪法的效力。第三,在坚持宪法具有政治性的前提下,强化其法律性。这就既需要克服社会主义建设初期过分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属性,忽视其法律性的一面,也需要克服改革开放时期过分强调宪法的法律性,一定程度上忽视其政治性的一面。

有学者提出宪政建设的基本思路,一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当务之急是明确观念上的宪政,不应把宪政当成一只百宝箱,把民主、人权、法治、自由等等内容全部装在里面,使之变成什么也不是的概念。二是将观念上的宪政变成政府工作人员的观念,因为明确一种观点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要使这种观点为人们接受并用以指导实践。只有当宪政观念深入人心的时候,积极的、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才是可能的。

还有学者认为,加强中国宪政建设的基本途径是:第一,应认真对待宪法,高度重视宪法的监督实施,切实发挥宪法的实际功用。第二,应认真加强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平台,是我国宪政建设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第三,必须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宪政具体制度、具体程序的建设及制度创新。第四,必须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科学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水平,发展党内民主。第五,应当按照十六报告的精神,“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进行宪政建设。

另有学者指出,选择中国宪政实现的路径应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中国特色宪政、中国宪法作用空间、中国宪法实施方式三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认为由于中国宪政内涵的特殊性、中国宪法作用空间的特殊性、中国宪法实践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宪政应走一条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发展道路,先从体制外的公民权利的保障再到体制内的权力制衡。因此,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应成为21世纪中国宪政发展的基本战略与策略。宪法基本权利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是这种基本战略和策略的起点。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