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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综述

2004年宪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韩大元* 江登琴**

一、宪法学研究概况

2004年,宪法学的学术研究活动非常活跃。3月2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政理论研究所主办了“社会转型和宪法修改”理论研讨会。5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8月20日,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联合召开了“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9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了“纪念‘五四’宪法颁布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理论研讨会。9月12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和行政法治中心共同主办了“五四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学术研讨会。9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学术研讨会”。9月26日,山东大学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10月23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暨纪念五四宪法颁布50周年”全国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11月16日,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成立为契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美国律师协会合作举办、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承办了“宪法与律师职业国际研讨会”。

2004年,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丰硕。出版的宪法学教材或著作主要有: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谢维雁著《从宪法到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版);刘志刚著《宪法诉讼的民主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龚向和著《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王振民著《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版);黄基泉著《西方宪政思想史略》(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版);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5月版);李树忠著《国家机关组织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5月版);陈云生著《宪法监督司法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林广华著《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6月版);王磊著《选择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曹卫东编《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8月版);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魏东著《民主权利的宪法基础与刑法保障》(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胡锦光、韩大元著《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编,《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等。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发表的宪法学论文共有900余篇。囿于篇幅,本文只能择取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和全国性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论文加以综述。

此外,令人欣喜的是,在宪法学术界进行深入讨论研究的同时,其他领域专业研究也对宪法问题涉猎较多。在基层,为学习宣传宪法、纪念五四宪法颁布和人大成立五十周年,全国各地也都组织了主题明确、形式各异、内容丰富的活动。宪法开始走下圣坛步入社会、深入民间这一可喜变化,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弘扬宪法价值、培养宪法意识的现实要求,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宪法学理论研究对法治发展进程产生的积极影响。

二、宪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及创新观点

(一)对一九五四年宪法的评价与反思

欣逢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五十周年,对五四宪法的历史回顾及反思,是今年宪法学研究的一大主题。

关于1954年宪法的制定基础和特点,有学者则对五四宪法的基础――《共同纲领》及其制定机关做了研究,《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标志性成就,它的基本原则直接为1954年宪法所继承。有学者认为1954年宪法是一部实事求是的宪法,但又具有较强的阶段性、政策性、渐进性、对国家机关的具体权限配置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对1954年宪法的性质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它是由中国人民自己制定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有学者认为它并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本质上是过渡时期的宪法。1954年宪法后来未能贯彻实施的原因探究,有学者认为原因在于对过渡时期的理论认识偏差,有学者指出根源在于宪法认同的缺失与宪法权威的缺位,有学者则从经济、社会结构、文化、价值观等方面分析了深层原因。

1954年宪法对我国宪法发展和宪法实践的影响,则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有学者则论证了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现实性与合理性,指出1954年宪法在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方式、基本指导思想、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等六个方面对现行宪法产生的影响。有学者指出,通过对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分析了1954年宪法的民主原则与民主精神,它对新中国宪政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修宪过程的民主性与宪法内容的民主性两个方面。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重要课题是培养社会主体宪法意识,不仅要强调公民的宪法意识,还应强调国家机关的宪法意识。有学者指出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对后来宪法的影响表现在结构安排、基本权利自由的内容以及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等三个方面。有学者结合五十年代特定的社会背景,疏理了50年代研究的宪法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包括宪法概念与研究方法、制定宪法的基础与功能问题、1954年宪法和共同纲领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宪法学理论对宪政体系产生学术影响力的不同形式,肯定了宪法理论在宪法制定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积极功能,但囿于宪法学理论体系和传承历史条件的欠缺,发挥的作用有限。

(二)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财产权、紧急状态问题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14条修正案,有学者对此次修宪工作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遵循法定程序;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其中涉及的人权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财产权、紧急状态等则是学术研究的热点。

1、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修改明确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学者认为显示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实现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在宪法上的统一;有利于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也有学者指出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和具有规范价值的宪法原则,反映了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

对人权条款对我国宪法制度和宪政建设产生的影响,学者们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有学者从规范学的角度对宪法文本中的“人权条款”进行了规范分析,主张要积极运用宪法解释技术,在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以目的论解释方法寻求对人权侵害事件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学者指出,要实现我国立宪模式由制度中心主义向权利中心主义的转变,需要进行观念调试、加强宪法权利的保障、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准则改革宪法制度。有学者则放眼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高度评价其历史意义的基础上,指出其将自然权利作为指导思想、不承认集体人权的两大局限性。

如何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则是学者们的关注重点。在基本理论问题上,有学者指出宪法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反向权利、公权利以及底线性权利。有学者则从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宏观实践和微观实践的角度研究了宪法权利的本质论、价值论与实践论。有学者则对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做了系统研究,知情权虽不是宪法性基本权利,但是可以通过法律认可构成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自身价值的内核。也有学者探讨了对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指出公民宪法上的权利是可以被限制的,但基本内容或核心不可限制;要严格依照法律保留原则限制基本权利;由法院或中立机构负责审查。

社会的发展不断对公民权利提出要求,也为宪法学者研究开拓了新的视野。学者对我国确立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部分城市对乞讨的管制中涉及的公民权利进行了深思。如乞讨是否为一项独立的宪法性权利。有学者根据乞讨的目的将乞讨分为职业乞讨和生存乞讨,认为能够纳入人权利视野的只有生存乞讨行为。有学者认为行乞不是法定权利,因为不符合权利针对国家的性质;不具备可救济性;不是被社会道德、国家法律倡导的行为。2004年很多进行了城市划定“禁讨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讨论。有学者认为乞讨者的行为不单是公民自由权的实现,对其他公民自由的实现、对社会利益都有影响,应该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有学者结合中国和美国的相关宪政经验,认为政府可以对乞讨露宿行为进行限制,但必须保证限制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限制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流浪者或乞丐身份;只有在合法的公共利益下才能限制;有关规定不得为执法人员提供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建立独立的宪法解释机构,通过司法程序界定公民权利与地方权力的边界,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关于乞丐问题的处理,有学者指出关键在于: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网络和救助机制;解决好三农问题;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的职责,充分创造就业机会。也有学者建议转变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传统思维,在允许地方更多自主权和选择权的同时,更充分地保障公民个人的宪法基本权利,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审查地方立法的有效性。

此外,有学者提出了公民的“平等保护请求权”,要求我国应以此为基础,以违宪审查与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要载体,建构符合我国法律体制的平等保护机制。有学者则结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两项判例,分析了其对平等的基本理念和保护措施。有学者针对我国城乡二元割据带来的农民工问题,提出了“农民工作权”的概念,分析了其权利体系系统性、形态经济性、主体弱势地位的特征。有学者提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重视完善儿童参与、享受媒介权的法律保护。有学者提出人的尊严与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宪法学应始终将对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的维护作为基本的历史使命。有学者则着眼于信息社会对信息权利的影响,认为信息权利的存在不仅能够在理论上拓展权利话语的适应性,而且能为信息的法律规制提供重要视角和可能途径。有学者着眼于现代科技发展与宪法学的互动关系,前瞻性地分析了器官移植、克隆、基因检测、信息传播、因特网技术对公民生命权、平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影响。

2、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权作为实现自由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一直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有学者指出在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前,我国主要是通过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调整来提高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有学者提出,在此之前我国宪法在主客体、剥夺行为、制约财产权方面有多项条文涉及财产权。有学者认为,过去受传统社会主义理念的影响,缺乏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基本制度与理念:没有明确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只规定限制的原则,没有从宪法角度规定补偿原则与程序。

此次宪法修改对加强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有助于规范国家权力活动范围;有助于鼓励人们在市场经济中创造更多社会财富;有助于建立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有学者指出有利于完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宪法保障制度,加强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扩大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增加了因公征收和征用补偿条款及其条件。有学者则反思了财产权从与生命权同等的一元保护模式到采取低于生命权的保障模式的变迁,反映了随着社会总财富的增长,财产权对人的重要性已经从生命和自由的需求转向对于平等的需求。

实现从宪法文本到社会现实的转变,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任重而道远。有学者指出,必须研究以下重大问题: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依法监督管理的关系;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宪法地位;合法私有财产的范围;征收制度的继续完善。有学者提出,要完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机制与程序,寻求财产权的社会性与个体财产自由之间的平衡,重视财产权立法;建立各种有效的制度,完善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其中,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则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有学者提出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必须考虑理由和依据、形式以及限制后的补偿等相关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实现国家的征收、征用和私有财产权之间动态平衡的路径选择:正确界定公益目的;确立公平补偿的标准;建立正当的程序;完善事后的救济。有学者指出要加强对政府赋税问题的研究,因为国家赋税是财产权和宪政的技术性中介,宪法中的财产权原则意味着财产权在国家之先。

3、紧急状态的研究

此次宪法修改确立了我国的紧急状态制度, 紧急状态法也从理论探讨发展到拟定草案,宪法学对紧急状态的研究也更加系统成熟。有学者认为宪法修改在宪政底线、比例原则以及资源配置三个方面,为我国制定紧急状态法确立了综合性、基础性的规则。有学者研究了我国紧急权力体制的发展历程,从以军事管制为主体的军事统治体制时期,到以戒严制度为主体的军事统治体制与授权法体制并重时期,再到未来的授权法制度。

如何根据宪法修改完善我国的紧急状态立法,则是摆在学者面前的现实课题。有学者通过对典型国家进行考察,归纳出紧急状态的五种立法模式和紧急状态规定的三种模式。有学者则设想了紧急状态法的立法框架,包括总则; 法律关系主体;公权力主体的责权;公民权利的克减与保护;实施紧急状态的程序;实施紧急状态的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急需的是一方面在宪法中完善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制定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同时,针对一些突发性事件的法律空白,抓紧制定相关的单行法规。

国家紧急权力的行使与公民基本权利自由之间的关系,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关注。有学者认为国家紧急权涉及紧急权的运作、中央与地方权力的整合、监督和制约、公民权利保障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有学者指出要明确紧急状态下人权限制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国家紧急权力的实施,在深层意义上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人权的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权限制要根据依法限制、比例、利益衡量、多重基准等原则。有学者指出紧急状态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克减,必须满足目的正当性、程序正当性、内容合法性、程度相当性、人权保留、及时解除、人权救济等要求。

(三)宪法概念的历史变迁与研究方法更新

在宪法基础理论问题上,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注重宪法研究和社会现实的紧密结合,有学者则揭示了宪法与政治文明的紧密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有学者提出要从宪政的高度厘清行政权的实质和根源,树立“政府职责本位”的宪政观。(2)注重宪法概念的提出和阐释。有学者提出“宪法精神”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体制人本化的价值追求在宪法中的反映,是宪法的真正本质和核心。有学者提出“人本精神”的概念,政府应当以宪法的人本精神为执政理念。有学者则提出“政府的宪法义务”的概念,从宪政理念和宪法历史来看,政府是宪法义务的承担者。(3)注重其他研究方法在宪法上的运用。有学者建议将经济分析和公共选择分析引入宪政,对中国宪政的研究和实践可以起到别开生面的作用。(4)注重历史的回顾和重要人物宪法思想贡献的挖掘。有学者分析了宪法概念在近代中国的转型,回顾了根本法观念和宪法价值观的确立历程。有学者则对梁启超的主要宪法思想进行了系统疏理,探究了其宪法思想的启示及局限。有学者分析了萧公权民国宪政论的超党派立场的基本特色。有学者分析了以严复要求“分权”之制、“众人”之制和法制之制的地方自治主张。

三、宪法学研究的展望

在我国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的急剧变化对宪法学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如何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以及研究视野的创新与发展,则是保持与发展宪法学生命力的重要条件。

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宪法学自身研究方法的拓展与其他研究方法的综合。如何将解释学、哲学、经济学等方法运用于宪法学研究之中,构建宪法学自身的方法体系,则是宪法学者研究首先要攻克的难题。同时,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进行我国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以及宪法制度史的系统研究,则是未来宪法学者的研究重点。

在研究内容上,一方面注重宪法基本范畴研究,厘清宪法和政治学之间的纠葛,建立统一的宪法学概念体系,则是发扬宪法学独特学术品格的前提。另一方面,注重宪法学研究和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公法学的统一、公私法的融合,都要求打破长期以来的学科藩篱,在学科共同体中推动宪法学研究的发展。

在研究视野上,一方面要正视全球化对宪法学研究的影响。基于我国宪法理论自身历史条件的限制,吸取国外合理的宪法理论是必要的。因此,有选择地借鉴国外合理的宪政制度与经验,仍是我国较长一段时期内宪法学研究的增长点。同时,如何在全球化进程中,充分反映我国的历史文化与宪政传统,实现理论与制度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则是宪法学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另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二元割据、科技革命的兴起给宪法学研究带来了机遇与挑战。社会变革及其正当性需要宪法学理论提供支持,解决路径的探寻需要建设国家之学的胆识与谋略,宪法学者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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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江登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如10月16日湖北省政治年会的主题就是“宪政发展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10月23日北京科学学研究会召开法治建设研讨会,主要讨论宪法司法化的意义、总体思路核心内容以及实现的障碍等议题。

杜承铭:《五四宪法的基础――〈共同纲领〉的历史地位及其反思》,选自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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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宪政法治研究中心、浙江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宪法学的方法与基本范畴”的学术圆桌会议于2004年11月18日在浙江大学召开,为宪法学者进行基本范畴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学术平台。

5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为加强宪法学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联系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当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之间的综合研究,还有待深入。

文章来源:发表在《法学家》2005年第1期,发表时有修改 发布时间:200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