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2014年德国宪法学文献概览
二、2014年德国宪法学焦点议题
(一)民主制度之完善
1.代议民主制的挑战
2.选举法问题
3.少数派权利
4.议会廉洁性和政党治理
(二)“欧洲整合”之探索
1. 欧盟宪法视野中的“欧洲整合”
(1)“欧洲整合”的基础理论研究
(2)“欧洲整合”的法律策略
2. 德国宪法视野中的“欧洲整合”
(三)美国监听之斗争
1. 讯问斯诺登
2. 寻求保护之道
3. 加强对情报工作的控制
4. 美国情报丑闻的宪法根源
三、2014年德国宪法法院判决
(一)国家机关之形成
1. 国家机关对政党获得议会席位之机会的事实侵害
2. 政党获得议会席位的法律限制
3. 联邦总统选举程序争议
(二)国家机关之职权
1. 联邦机关之间的职权之争
(1)联邦议会的预算权:“欧元稳定机制判决”
(2)议会的信息权:“武器出口质询权案”
2. 联邦与州之间的职权之争
(1)电影费案
(2)“实验区案”
(三)国家权力之限制
1. 一般平等权规范的可裁判化及在税法上的具体化
2. “航空税案”
3. “经营性财产优待案”
附录:2014年德国宪法学文献精选
在银行危机、财政危机、欧盟东扩遇阻积累的问题的作用下,德国新兴政党近年来不断在各层级选举中取得佳绩。构成第三届默克尔政府(自2013年12月起执政)基础的《德国远景规划――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党联合执政协议》,在序言中不得不强调过去两届内阁取得的方方面面的巨大成就,并在具体议题上回应新兴政党的挑战。然而,面对37000人发动的史无前例的针对欧元稳定机制的宪法诉愿以及新近在法兰克福发生的针对欧洲央行启用新办公楼的暴力事件,德国各大政党一致推行的“欧洲整合”路线和默克尔主张的“市场和谐型民主”(Marktkonforme Demokratie)路线的前景如何?这些问题成为了刺激德国宪法学在2014年发展的动力,本文拟通过对(一)2014年德国宪法学文献生产基本情况、(二)德国宪法学针对焦点议题发出的声音以及(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这三个方面的介绍,展现德国宪法学界对上述问题的回应,并希望由此反映德国宪法学在2014年的整体发展情况。
一、2014年德国宪法学文献概览
为了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总结德国宪法学2014年的研究成果,本文借助两个形式标准对考察范围进行了限制。首先,本文只考察《卡尔斯鲁厄法学目录》(Karlsruher Juristische Bibliographie)2014年卷收录的宪法学文献。其次,为了将观察集中于优质作品,本文依据期刊和出版社声望,对上述目录中收录的宪法学文献进行二次筛选,同时从中剔除教科书。经过这两层筛选后剩余的135份文献(以下以“样本文献”指代)即为本文的观察对象。分别以文献议题和文献类型为标准,德国宪法学界2014年在各个研究议题和文献类型上投注的精力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图表反映出来:
分析以上两个图表,可以得出下列粗略的推测性结论:
1. 考虑到各个研究对象在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比重,以及基础理论研究与面向实践的研究之间的关系,上述两个图表中的数据表明,2014年德国宪法学的文献生产在总体上保持了一种比较合理的结构。
2. 考察文献种类、研究对象对应的作者群体的年龄特征,则从这135份文献中可以看出德国宪法学界的代际分工,以及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一问题在德国的解决出路。博士论文背后的学术后备力量主要运用教义学的方法研究较为具体的问题,多为以实际具体问题为研究契机并以规范关照实际问题;教授资格论文背后的学术新人主要以部门宪法为研究对象,往往综合运用规范研究、实证研究以及其他研究方法;作为学术新秀的获得教授席位不久的学者的主要写作方式是期刊论文,此类研究大多具有较强的法律政策考量的意味;作为学术中坚力量的已经长期获得教席、但距退休尚有一段时间的学者在文献产出上的贡献相对较小;接近荣休和已经荣休的名家名宿的研究往往集中在基础研究领域,社会学、政治学和历史的方法在他们的作品中获得了更为广泛的运用。
3. 就研究对象的域内因素和域外因素而言,2014年德国宪法学文献生产的对外开放性比较显著,具有国际因素的研究(欧洲宪法、国际人权保护和比较研究)在样本文献中所占的比重达24.4%。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德国宪法学2014年针对域内和域外对象的研究呈现出如下面貌:
(1)针对域内对象的研究主要表现为既有成果的巩固或在现实焦点问题上的应用
在基本权利教义学领域,德国学者在基本权利规范的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与私法关系等问题上讨论,均是对业已巩固的观点的深化、细化;该领域中关于各单项基本权利的文献,大多也以对司法裁判和学术观点的整理与体系化为主要内容,这一点在所有权问题上尤为突出;而在德国国内及涉外情报工作、网络技术对私人领域的侵犯等问题上,德国学者的作业方式主要表现为基于既有的对规范的理解,判断侵犯是否具备正当性并寻求有效的保护。国家组织法教义学中的各个领域的情形也是如此:涉及联邦与州立法权限分配的文献主要意在消化总结2006年德国联邦制改革的成果;涉及民主制度、议会和法院权限的研究则表现出较大的时效性,相关研究毫无例外都是针对现实焦点议题的回应,例如关于议会权限和司法机关权限的研究基本上都与“欧洲整合”中的问题或者“斯诺登事件”有关。
(2)针对域外对象的研究因文献形式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功能取向
在欧盟宪法和宪法学比较研究这两个领域,国际会议文集的比重远较其他研究领域为大,但欧盟宪法领域中的会议议题集中,有明确的问题指向,而比较法领域中的国际会议之议题,则稍有大而无当之感。若考虑会议的实际效果,前类会议文集可能有助于欧盟成员国法学家思想的碰撞和统一,而后一种会议文集因其大而无当的议题要么表现为各国情况的简介,要么表现为德国法学思想单方面的输出,例如第34届比较法协会年会文集的名称为《德国宪法思想在世界的影响:意义、界限和前景》,该文集中的论文有较为明显的日本、巴西学生向德国老师汇报成绩以及德国宪法学者强调德国对欧盟法之贡献的味道。在其他种类的文献方面,欧洲宪法的文献以服务于实践的大部头法律评注(Kommentar)和全书(Handbuch)为主,且多国学者合作编纂或者以英语出版的文献在其中比例不小,此类文献服务于欧洲层面的法律秩序之固化的功能取向非常显著。而在比较法研究中,深入比较两国的某项法律制度的专著居多。在国际人权保护这个领域中,文献种类完全表现为专著和论文,就功能上看,要么意在检视国际人权法在德国的落实,要么意在针对某个问题发出德国声音。
4. 从各研究领域文献与社会现实问题之间的关系上看,德国2014年宪法学文献生产具有明显的焦点议题推动型特征,32.5%的文献可以归结到“欧洲整合”、“斯诺登事件”和民主制的若干不良现象这几个主题下。民主制、欧洲整合问题在2014年德国宪法学中影响是全局性的,在上文图表中列出的绝大多数领域中均可见其造成之影响。然而,在极右势力(德国国家民主党、国家社会主义地下党)问题上,则出现了宪法学研究与社会焦点问题及宪法司法的背离。在2014年,极右势力造成的动静频频见诸媒体,德国国家民主党也在联邦宪法法院接连进行了多场诉讼,但德国宪法学界对此问题较为沉默。在样本文献中,仅仅有两篇博士论文涉及这一问题,资深宪法学者基本对此缄默不语。
综合上述观察结果,可以大体推测出德国宪法学界在2014年对于德国宪政现状的观感:以基本权利为纲领的社会秩序和根据基本法第20条中的诸项原则建构的联邦德国,在2014年总体上是令人满意的,德国宪法学的主要关切在于德国在欧洲整合和国际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进取心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
二、2014年德国宪法学焦点议题
基于上面认定的德国宪法学的焦点议题推动性特征,本文对于2014年德国宪法学文献生产的介绍集中于关于各个焦点议题的文献;而介绍各个议题的顺序则由相关文献的数量决定,因为大体上,出版文献的数量可被视为德国宪法学界对某一问题关心程度的指征。
(一)民主制度之完善
结合本文开头描述的欧盟和德国内政之局面以及德国宪法学2014年关于民主制度的文献可以看出,德国宪法学在这个方面关注的中心议题包括:(1)德国基本法规定的代议民主制如何回应时代变化带来的挑战,(2)如何改革选举法,(3)是否应该强化议会少数党的权利的保护,(4)如何保证议会的廉洁性。
1.代议民主制的挑战
针对人们对于代议民主制的质疑,凯尔斯滕(Jens Kersten)和斯坦因贝尔格(Rudolf Steinberg)从两个角度做出了宪法学的回应。
慕尼黑大学公法学教授凯尔斯滕的《民主转型》是他多年来在更为具体问题上的思考结果的一个总结。在他看来,皮埃尔・罗桑瓦龙(Pierre Rosanvallon)、科林・克劳齐(Colin Crouch)、施特雷克(Wolfgang Streeck)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对于代议民主制的诊断以及关于应对举措的建议,要么是视角单一的观察(einseitige Erklärungsversuche),要么是理想化(Idealisierung)。上述学者面对全球化、欧洲一体化和信息化,要么宣称后民主制时代的到来(科林・克劳齐),要么提倡新民主正当性(皮埃尔・罗桑瓦龙),要么宣称作为代议制基础的公共领域因社交媒体广泛渗透而消失(哈贝马斯),而他们的政策主张大多为以直接民主代替代议制。在凯尔斯滕看来,民主制的特点就是开放性,其发展过程永远伴随着各种症状,在新情况面前,人们大可不必反应过激。在他眼中,民主制最大的问题不在于自身,而是文化悲观主义。为此,他在全球视野、欧盟视野、国家视野和社交媒体这四个方面逐一展开具体论述。
从全球化的视角上看,凯尔斯滕承认,全球化造成的多层级的政治系统导致了民主正当性的碎片化(Fragmentierung demokratischer Legitimation),全球化条件下的经济竞争模式似乎也给代议民主制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但在他看来,民主的碎片化并不意味着国际层面规范创制缺乏民主正当性,因为多层级政治系统中的核心角色是必须获得民主正当性的国家,而且“软法”的采用也克服了这种现象表面上造成的民主正当性的缺失。施特雷克基于财政、金融危机对代议制的批判在凯尔斯滕看属于简单化的责难。在他看来,代议制并非资本的奴隶,议会有能力恢复金融行业的功能并降低国家负债。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体制竞争在他看来并不必然导致人们担心的“竞次效应”(race to the bottom);相反,体制竞争反而给代议机关提供了新的权力空间,例如驱逐不理想的跨国企业、回避棘手问题(比如将有器官移植需要的公民推向国外)。
在欧盟层面,一方面基于成员国的治权让渡,一方面基于欧盟次级法(Sekundärrecht)的作用,出现了民主正当性的偏移,而欧盟为了降低由此而生的民主正当性的缺失,广泛采用参与(Partizipation)和自发自律的结社(Assoziation)的民主正当性手段。在凯尔斯滕看来,在欧盟和成员国之间存在一种对流原则(Gegenstromprinzip),欧盟宪法和成员国宪法相互吸收,相互影响,基于此种对流原则的作用,代议制以外的民主正当性的形式在德国逐渐获得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出现了民主正当性的形式的分化(Ausdifferenzierung der demokratischen Legitimationsformen)。在他看来,只要人们充分认识到各种民主正当性的形式的利弊,并对它们进行有效的平衡,这种现象就是对代议民主的有效补充,而且能够促进政策路线的平稳切换。
针对社交媒体对于代议民主制的挑战,凯尔斯滕也做出了较为乐观的分析。在他看来,社交媒体并没有造成人们所担忧的公共领域的碎片化,将社交媒体誉为“抗议的武器”或者斥为“狗屎风暴”(Shitstorm),有失偏颇。此外,他也客观地分析了海盗党的民主模式、社交媒体不可预见的动员潜力(快闪、众筹)以及基于社交媒体的流动性民主理念。
凯尔斯滕的思考是代议民主制理念面临新条件的理念适应,其思考的出发点是获得民主正当性的国家;而斯坦因贝尔格的出发点恰恰与之相反,他追问的是什么是人民。在他看来,人们不能想当然地假定人民的存在,也不能虚构一个同一、均质的人民意志,只有通过分析人在共同体中的各个方面以及公民行动的条件和前提,才能够把握什么是人民。此种现实主义的理解人民的方式在他看来不仅具有认识论上的优势,也能避免极左的社会改造工程计划和极右的蔑视人的价值的世界图景。基于此种思路,基于康德主义的内核,他详尽地建构出人的图景。以他设计人的图景观之,代议制是最为合适的民主统治模式,当然它也应在局部为直接民主形式所补充。
2.选举法问题
在样本文献中,有三份文献涉及选举法问题。
其一为施派尔德国国立行政科学大学(Deutsche Universität für Verwaltungswissenschaften Speyer)举办的第14届施派尔民主论坛的会议文集。尽管会议主办方在德国具有较高声望,且该论坛举已有近20年的传统,但其会议文集的学术质量不高。一方面,参会人员不仅有学者,也有政治人物,因此文章水平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就该文集体现的内容来看,多为不加详细论证的改革愿望的表达。
其二为海因里希・朗(Heinrich Lang)批判联邦宪法法院于2012年7月25号所做判决的报告。这一判决涉及德国联邦议院选举复杂的议席分配方法所造成的两个特殊现象:反向票值(negative Stimmgewicht, 票数增长导致丧失议席,得票减少导致多得议席)和悬挂议席(überhangmandant,基于选举人票获得的、超越政党票所获得票比率的议会议席)。该院认为这两种现象均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前者导致了违反选民意志、不可预知的选举结果,后者违反了选票平等地影响选举结果的原则(Grundsatzes der Erfolgswertgleichheit)。德国联邦议院稍后对《联邦议会选举法》进行了相应修改。朗在该报告中详尽地讨论了反向票值和悬挂议席现象在法律上的形成机理、在两个现象引发的宪法争议的历史以及学界对此问题的看法,并分析了新修订的选举法解决这两个问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他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这一判决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在他看来,宪法法院没有通盘考虑德国联邦选举法体系,在该判决中过分强调了选票结果平等原则,且未能提供明确的裁判标准,还有侵夺立法者立法权的嫌疑。
其三为奥斯特曼(Philipp Austermann)阐述德国基本法第63条规定的联邦总理选举程序的论文。在此文中,奥斯特曼简述了德国联邦总理的法律和政治地位,详细探讨了基本法第63条第2、3、4款规定的三种选出联邦总理的方法及其各自涉及的情形中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随后,他讨论了联邦德国成立60多年来联邦总理选举制度对德国政府稳定性的影响及其成因,并将其与魏玛时代的情形进行了比较。
3.少数派权利
少数派权利无疑是2014年德国宪法学中最令人关注的政治体制问题。2013年德国议会选举之后,由联盟党(基民盟、基社盟)、社民党组建的执政大联盟(Große Koalition)在联邦议院中共支配504个议席(79.9%),而构成反对派的联盟90/绿党(Bündnis 90/Die Grünen)和左翼党(Die Link)总共仅获127个议席。这就意味着,执政大联盟获得了修改宪法的力量,基本法规定的反对派的监督权事实上失去了行使的可能。德国人不必担忧执政大联盟修改宪法,但反对派失去监督权难免会令人感到基本法设定的执政党和反对党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将逐渐消失。鉴于此种局面,执政大联盟也认为有必要降低反对党行使监督权的门槛,于是在《联邦议会工作章程》(GOBT,Geschäftsordnung 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中增加第126a条,规定了比基本法宽松的条件。但这样的应对方案并未降低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度,在样本文献中,可以看到三种立场,讨论的焦点都围绕着基本法第44条第1款上的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一个在魏玛时代造成惨痛教训、但在如今依然被视为反对党杀手锏的制度。
贝克曼(Benedikt Beckermann)和魏德曼(Daniel Weidemann)共同撰写的文章给相应的修宪提议和操作方法提供了支持。二者肯定了针对此种局面修改宪法的必要性,但二人认为人们提出的修宪必要性的论据并不牢靠,因为倘若选民真意如此,那么反对派事实上丧失了行使监督权的机会本身并不能绝对导出修宪必要性。二人认为,修宪的必要性寓于在这个问题上为人们所忽略了的5%选票的议会门槛条款。按照他们的分析,由于门槛条款的影响,得票不足5%的政党未能进入联邦议院,实际上,所有未能进入联邦议院的政党获得的选票达到15%,而这15%的选票对应的议席只能分配给成功越过门槛条款的政党,得票率越高的政党从这15%的选票中受益越大、获得的席位越多。按照选民的意志,这15%的选票恰恰是投给少数派或者可能的反对党的,但目前选举法规定的门槛条款和议席分配方式最终使得执政大联盟从这些选票中受益最大,这就造成了虚假的多数党的壮大(künstliche Vergrößerung der Mehrheit)和虚假的反对党的弱化(künstliche Schwächung der Minderheit)。倘若不存在门槛条款,那么2013年选举必然不会造成反对党事实上丧失监督权的局面。
门槛条款的此种作用在二人看来并不符合基本法制定者的意志。他们承认,当年基本法的制定者鉴于魏玛时代议会议事能力低下、小党林立之局面所造成的恶果,意欲在基本法中预防此种局面的发生。然而,从制定基本法的历史材料中可以看出,当年基本法制定者为此采取的手段仅仅是提高各种行使监督权所需的议员的人数比例;而且,基本法的制定者明确拒绝了通过设置议会门槛条款解决问题的方案,门槛条款是在基本法制定之后,才由联邦普通法律确定的。因此,人们为了克服魏玛时代议会的问题实际上采取了双重的手段,但从制定基本法和引入门槛条款的时间顺序上看,基本法的制定者并无对少数派进行双重限制的意愿。因此,目前出现的少数派丧失监督权的局面违反了基本法制定者的意志。
在二人看来,克服此种局面的途径有两个,要么废除门槛条款,要么修改基本法中规定的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政治上比较审慎的解决方法是后者,但二人基于后一种解决途径所设计的方案实际上也紧紧围绕着门槛条款。因为在他们看来,应被克服的问题不是反对党失去行使监督权的机会本身,而是门槛条款造成的民意扭曲;而为了克服对民意的扭曲,就需要降低行使监督权所需的议员人数比例。但在二人看来,简单地在基本法中降低相关的人数比例,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道,甚至会有负面作用,因为一个固定比例可能在当下看是合适的,但在波诡云谲的选情变化中很可能再次引发意想不到的问题。
因此,二人设计了一种动态的行使监督权所需议员人数比例的公式。在二人看来,依据他们的动态公式,消除门槛条款负面作用的功能由每次门槛条款造成的负面作用本身决定,因此在各种局面中,这个公式均能得出较为合适的议员人数比例要求。在论文中,两位作者用此公式计算了从第2届到第18届联邦议院选举的数据,均得出了在他们看来可靠的比例要求。
与贝克曼和魏德曼的观点相比,身为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宪法法院院长的布洛克(Lars Brocker)的观点更加温和。在布洛克看来,对于宪法预设的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的权力平衡而言,2013年的执政联盟的组建确实不理想,但这种结果的确符合基本法,因而没有必要基于这个个别的情形修改基本法,或者扩张适用基本法第44条第1款关于成立调查委员会请求权的规定。在他看来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基本法在这种局面下是否还存在反对党议员行使监督权的保障。以他之见,基本法第38条第1款第2句关于议员权利的规定为此提供了依据,结合适用基本法第38条第1款第2句和涉及监督权的相关条款,反对党议员拥有针对无恣意裁量的请求权(Anspruch auf fehlerfreies Ermessen),即联邦议院在做出各种拒绝反对派议员申请的决定时,原则上有给出合理理由的义务;而且,此种义务与申请理由的充分性相对应,反对派议员提出申请的理由越充分,联邦议院拒绝该申请时对合理理由的说明义务就越高。他进而将此种思路带入各种反对派议员行使监督权的具体环节,逐一讨论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
瓦尔特・莱斯勒(Walter Leisner)则对执政大联盟的出现持欢迎和乐观的态度,并尝试化解人们就此情形可能产生的忧虑,因此他的论述一方面游走在政治经验、政治分析层面,另一方面穿梭于宪法理论层面。他首先指出,从当下德国的政治生态上来看,就此问题在宪法框架下展开强化反对党权力的讨论缺乏动力,因为2013年形成的执政大联盟符合联邦德国的政治传统。从宪法理论上看,尽管在民主制中,反对(Opposition)与多数决属于必须存在的一对矛盾,然而反对派有必要存在并不意味着反对派事事、时时、处处都要反对多数派,毕竟民主仰赖于反对,也仰赖于共识。反对派的根本含义在他看来在于一种随时都可能实现的权力更替的可能性,而非反对多数派本身。因此,他认为应该在概念上将反对(Opposition)与少数派保护(Minoritätenschutz)区别开来。他据此认为,2013年形成的执政大联盟并无保护少数派之必要,执政大联盟更无须通过保护少数派使自己得到正当化。其次,他认为人们可能会出于对英国议会中制度化的两党对立模式的向往,纠缠于少数派保护问题。就此他指出,这种模式只是英国人的传统,德国的比例选举制能更充分地反映各种民意,给各种政治派别提供了得以容身的机会,而不必通过意识形态纽带结成两大对立阵营。因此,从概念上看,反对并不以议会中的政党基础为必要条件。在政治分析层面,他指出执政大联盟带来的两个优越之处。首先,执政大联盟的存在尽管在议会之中可能导致反对能力的弱化,但反对只是从议会转移到政府和司法部门之中:执政大联盟由不同政党构成,它们在内阁之中仍然会相互争吵,因此执政大联盟使得内阁更为民主;执政大联盟使得法官提名共识更容易形成,法官在裁判中不必有政治顾虑,更有利于中立地裁判。其次,执政大联盟的更大益处在于,在国家机关之中,人们不必为了反对而反对,能够就事论事地讨论问题。当然,莱斯勒也指出了执政大联盟可能存在风险,例如大联盟为了保持团结,可能会相互遮掩,从而导致腐败。但总体而言,莱斯勒认为执政大联盟是值得欢迎的,讨论保护反对党的举措缺乏政治上和理论上的必要。
4.议会廉洁性和政党治理
似乎是暗合了莱斯勒对执政大联盟可能导致相互遮掩和腐败问题的担忧,2014年的德国宪法学文献对相关问题多有关注。相关研究涉及的具体领域为:新形式的院外游说、政治献金、议会自我决定议员津贴和德国政客的“旋转门现象”、党务与公务的界限以及党内民主问题。由于这些研究涉及众多政党、议员与利益群体之间交往的灰色地带,故而其中经验数据采集和对策性思考居多。
(二)“欧洲整合”之探索
从样本文献反映出的文献生产的外部形式特征来看,2014年德国宪法学在“欧洲整合”问题上发表言论的学者阵容最强、语种最多、文献形式最丰富。在这些文献中,除了三本会议文集所涉具体论题众多,难以将其归类,其他文献大致可以分为“立足于欧洲整体立场的欧洲整合的思考”和“立足于德国立场的欧洲整合的思考”两大类。
1.欧盟宪法视野中的“欧洲整合”
这一领域的文献,还可依其具体论题,分为如下两个子类:
(1)“欧洲整合”的基础理论研究
从功能上看,样本文献中关于“欧洲整合”的基础理论研究的两份文献意在夯实“欧洲整合”的历史根据和民主理论基础。
1)夯实历史依据
肖科普夫(Frank Schorkopf)的《欧洲整合的法律史》一文既是一篇建立新研究学科的纲领,也可以被看作针对唱衰“欧洲整合”的法律史研究的“檄文”。其文既有开拓新研究领域的锐意,也伴有急切的焦虑。文中所现情绪之根源显然在于他对法律史研究功能的判断:既能给“欧洲整合”的努力提供历史依据,也能从根本上动摇这一路线。据肖科普夫观察,上世纪70年来以来的各种涉及“欧洲整合”的历史和社会科学研究大多忽略了法律的作用;同时,法律史上的论据在共同体法院的司法活动中也被刻意回避,因为当时欧共体法院(EuGH)的法官均认为共同体法的作用在于改变经济和社会关系,故不可使这一任务为历史因素所影响。近年来,此种情况发生了反转:欧盟最高法院(EuGH)不仅越来越多地使用历史的解释方法,而且通过种种活动使得自己过往的裁判转变为历史因素(纪念重要的判决,向研究者开放卷宗)。与之同时,一个以美国西北大学教授卡伦・阿尔特(Karen Alter)为中心、由美国、丹麦和法国等国学者构成的、被学界称为“新法律史学家”(New Legal Historians)的松散的学术阵营对“欧洲整合”展开了法律史研究上的负面观察。这个学术阵营共同的宗旨为,通过使用第一手资料证明关于欧洲整合理论的主流学术观点是政治与学术界通力合作刻意打造出来的意识形态。基于这一观察,他认为应该建立“欧洲整合”法律史这一研究领域,一方面服务于欧盟层面的法律实践,另一方面也能以之克服“新法律史学家”的各种在他看来带有偏见的结论。在其设计的“欧洲整合”法律史的研究纲领中,肖科普夫论证了“欧洲整合”法律史研究可能带来的学术和实践上的成果,梳理了“欧洲整合”法律史研究的状况,介绍了获得第一手研究材料的途径,讨论了“欧洲整合”的历史分期问题、研究的对象和研究视野的范围,并且指出了为数众多的具体研究课题。
2)确定民主理论依据
在欧盟层面,当下正在推行改革,希望通过强化欧洲议会(Europäisches Parlament)的权力以克服欧盟的民主赤字(demokratisches Defizit)。在这一背景下,德国著名学者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2014年发表于德国权威公法期刊《国家》(Der Staat)上的文章《论超国家共同体中公民平等与国家平等之间的原则冲突》具有强烈的为该项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的愿望,且意在消除人们在欧盟发展方向上徘徊于政府间主义(Intergouvernementalismus)和联邦国家之间的观望态度。其解决问题的策略为,通过深化民主理论回应针对民主赤字的质疑,通过创新民主实现形式打消在方向上犹豫态度。
哈贝马斯此文的切入点为《欧洲联盟条约》(Vertrag über die Europäische Union)中关于欧洲议会议席分配的规定。按照该条约第14条第2款,欧洲议会议席的分配应由欧洲议会提出建议,经欧洲理事会(Europäischer Rat)全体赞成通过并由欧洲议会批准,每个成员国最少获得6个议会议席,最多不超过96个议席。哈贝马斯指出,此种议席分配方式造成的人口较少和人口众多的成员国的公民之间选举权的不平等性,可能会违反所有选民在代议机关中应该获得平等的代表这一民主统治秩序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因此,他希望在文中讨论这一原则的适用是否没有任何例外情形,或者在欧盟这样的不具有国家属性的超国家共同体(supranationales Gemeinwesen)中,是否存在偏离这一原则的民主理念上的正当性依据。
哈贝马斯的这一提问方式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既界定了思考的出发点,也表达了对其他就这一问题可见的观点的摒弃态度。从他介绍的情况看,为了处理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以及欧盟民主制度中的其他理论问题,有人刻意降低了民主的标准,也有人提出了脱离民主范畴的多民民主(Demoicracy),也有人以实用主义的理由为欧盟的民主赤字寻求开脱。在他看来,这些方法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偏离了正确的出发点:“如何继续发展这一理念(笔者注:民主理念),……,而非像犬儒主义者那样耸耸肩膀,无奈地出卖这一理念。”法学的描述性―分析性视角也令他感觉差强人意,相关法学研究没有提供适宜的思考这个问题视野(Perspektiv)。因此,他设定的思考框架以有共识和不打折扣的民主理念为根本出发点,而且要跳出法学的视野。
在直面开头提出的问题之前,哈贝马斯首先处理了一个更具一般性的问题:民主的跨国族化(Transnationalisierung der Demokratie)何以可能?在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上,他对法国和美国的民主化进行的处理,既承担了建构民主理念制度化的理论框架的功能,也为思考超国家共同体的民主化提供了历史参照系。
哈贝马斯认为,法国的民主化属于民主自决(Demokratische Selbstbestimmung)最为纯粹的实现形式,因为先前的法兰西王国素来被认为是统一的国族化国家(Nationalstaat),民主自决观念的实现不必与其他原则相互妥协。在这个纯粹的实现形式中,民主自决原则体现于强制性法律的正当性以及国家权力与人民主权的关系之中。首先,民主统治秩序下的强制性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既在于它由公民自己制定,也在于全民参与的法律制定程序,以及与政治决定相伴的意见形成(Meinungsbildung)和议会讨论之间的衍生关系。其次,民主原则在国家权力正当化的两个阶段都必须获得贯彻:在建构国家权力的起始阶段,人民的权威获得无限制的行使,表达此种权威行使的概念为人民主权(Volkssouveränität);而在被建构出来的国家权力之中,人民的主权行使则因权力分立而分散化,在修宪程序中,主权再次回复圆满状态。
民主原则在美国的实现,在哈贝马斯看来面临完全不同的起始状态:意欲结成联合体(Föderation)的是已经依据民主原则建构起来的国家,因此联合体层面的民主化为多层政治系统(politisches Mehrebenensystem)中的民主的跨国族化,国际法上的条约观念和国家法、宪法观念因而进入一种相互冲突的关系。此种情形下的民主化的困难在于,各个国族的人民一方面希望保留本国民主化的国家,但另一方面又希望结成一个统一的国族化联邦国家(nationaler Bundesstaat)。在这样的情形中,源于国际法的国家平等原则(Staatengleichheit)的功能发生了变化:原本用于保护国家和政府的国家平等原则的功能转变为保护各个国族人民的民主自决权。美国建国最终走向了后一个方向:各个发起结成联合体的国家的人民的总体已经被整合为一个国族的人民,美国宪法最终也未赋予各州在修宪上的否决权(Vetoposition)。哈贝马斯认为,这就是在规范层面将州置于联邦之下,而此种处置是解决民主的跨国族化所导致的国家平等原则和公民平等之间的冲突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在两院制的框架中平衡二者的关系。从民主统治秩序的起点观之,是美国人民缔造了联邦国家,因此美国的国家权力源于美国人民,联邦层面的美国人民才享有宪法上的最终决定权(Letztenentscheidungsbefugnis)。
基于对欧洲整合的根本性困难的判断,哈贝马斯认为美国的联邦国家式的实现民主跨国族化的模式在当下的欧盟既不能实现,也不应被实现,因为欧盟各成员国的人民(集合概念的复数形式,Völker)基于相互间的互不信任态度没有被整合为一个国族。在他看来,人们有必要进一步认识缺乏互信的真正原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对国族观念(Nationalbewusstsein)做了深刻的剖析。在他看来,人们往往在国族观念中将国家法意义上的“国民的团结性”(Staatsbürgerliche Solidarität)和非正式的、前政治的“共同体的团结性”混为一谈。后者在他眼中属于天然的、历史文化因素和社会结构造成的,而前者才是现代国家建立过程中形成的现代国族观念。据此,哈贝马斯指出,“国族由国民构成,国族导致了法律上和政治上被整合起来的共同体的产生,此种整合是有目的地和人工地形成的。”欧盟各成员国的人民缺乏相互间信任,尽管基于多种多样的原因,但在民主理论的视野中,各成员国国民对现代国族观念的坚守,亦即对本国业已取得的民主和法治国家的规范性本体(Demokratisch-rechtsstaatliche Substanz)的坚守,才是应该被考虑的因素。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各成员国又无力独力在国际社会中独善其身,而有必要结成联合体,因此欧盟这样的超国家共同体也陷入了类似于美国建国时存在的原则冲突的问题,但这种冲突在欧盟又有其特殊性:欧盟各个成员国的公民没有被整合成一个国族,因而联合体层面不能拥有最终决定权。然而,如果欧盟不能像美国那样通过联邦国家的形式实现民主的跨国族化,那么欧盟似乎只能继续停留在政府间主义,欧盟的民主的跨国族化因而似乎陷入死结。
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个问题是有解的,只要人们愿意在更抽象的层面寻求解决方法。尽管宪法学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投入很大的精力,但是宪法学只有联邦(Bundesstaat)、国家联合体(Staatenbund)和宪法联盟(Verfassungsbund)之类的分析性、描述性概念,对于欧盟这样的超国家共同体, 这些概念无法提供有用的视野,只能使人在政府间主义和联邦主义之间徘徊。为了跳出宪法学者的视野,哈贝马斯建议做一个思想实验(Gedankenexperiment),去设想假如欧盟各成员国的人民(集合概念的复数形式,Völker)集会在一起讨论共同体宪法秩序的制定。在这种情景中,各方均可以基于商谈的方式(diskursiv)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表述出来,可以想见,在这样的商谈中,各方均会同意将各个成员国作为民主和法治国家的规范性本体的保障者引入制宪过程,因为各方均不希望本国的国家属性因共同体宪法秩序受到影响,而通过赋予各个国家主权者的身份就可以避免此种情形。因此,哈贝马斯建议,人们不妨认为超国家共同体的宪法秩序的主权者(Souverän)的主权(Souveränität)因引入国家作为其享有者而发生了升级(Aufstufung),基于这样的升级了的主权概念,超国家的共同体的民主的跨国族化才是可能的。哈贝马斯将此种主权的形式冠以“升级”二字可能不仅仅是因为形式的变化本身,更在于他对此种主权观念可能带来的前景的期许:“当未来某日回视历史,我们或许会认为这个事物(笔者注:欧盟)是一次保守的宪法革命的成果(Ergebnis einer konservativen Verfassungsrevolution)。”
哈贝马斯认为,其升级的主权概念既能给欧盟摆脱民主赤字的改革提供理论上的建议,也能在《欧洲联盟条约》中找到实在法上的体现,还能解决其在开篇提出的国家平等原则和公民平等原则之间的冲突。以此种升级的主权概念观之,开篇提出的冲突只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因为相较于联邦制,在超国家共同体中,国家平等原则在保护民主和法治国家的规范性本体上的作用更大、介入的阶段更提前,正因为充分考虑到在超国家共同体中成员国在保护民主和法治国家的规范性本体上的特殊作用,欧洲议会的议席分配方案从民主理论上看是正当的。
(2)“欧洲整合”的法律策略
弗兰策尔(Eike Michael Frenzel)在《介于激活和过度整合之间的作为成员国行为准则的人权宪章》一文中就欧盟最高法院(EuGH)的一个判决所做的思考尽管主要着眼于教义学,但其实际功能在于为欧洲整合提供法律技术上的参考策略。该文讨论的具体问题是《欧盟人权宪章》(Charta der Grundrechte der Europäischen Union)第51条第1款第1句中的“执行欧盟法律的情形中(bei der Durchführung des Rechts der Union)”的解释,这个表述的解释直接决定欧盟最高法院和成员国宪法司法机关在基本权利问题上的管辖权划分。弗兰策尔综合运用语义、历史、体系和目的论的解释方法得出了一个解释这一表述的系统方案,并以该方案为尺度衡量了欧盟最高法院在Åkerberg Fransson案中就“执行欧盟法律的情形中”所做的解释。弗兰策尔对该院在这一判决中的具体结论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但肯定了该院宽松解释“执行欧盟法律的情形中”所体现的作为欧洲整合的发动机(Motor der Integration)的意愿。他据此指出,人们既不应该将该判决的具体结论当作既定的方针,也不能完全否定该案判决,而是应该沿着其所体现的积极促进整合的精神对“执行欧盟法律的情形中”做出更为精确的解释。在他看来,依照他提供的解释方案,能够形成欧盟最高法院和各成员国宪法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也有助于欧盟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就这一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风格,他还建议应该在裁判文本中提供更多信息,例如法官表决的情况,由此才能进一步反映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意见分歧,进而吸引整个欧盟的法律人进行评价和讨论,以便促进欧盟法律共同体形成。
2.德国宪法视野中的“欧洲整合”
样本文献中从德国宪法出发审视“欧洲整合”的研究所涉问题领域极广,几乎触及德国宪法教义学的各个领域,但就关心的根本问题而言,这些研究分布在两个方向:基本法中的促进“欧洲整合”的任务的完成和保障德国国家属性(Staatlichkeit)不在整合进程中受到影响。由于这些研究均处于欧盟法和德国宪法教义学的交叉地带,因而大多具有极大的法律技术上的复杂性,此处不再介绍相关文献的具体内容,仅描述其所指向的特定问题。
样本文献中有两篇博士论文意在讨论基本法规定的“欧洲整合”任务。迪特尔西(Peter Dieterich)的论文讨论了欧盟法中的成员国法与欧盟法相协调原则(Kohärenzprinzip)在基本权利教义学中的功能。在他看来,这个原则可以在基本权利审查中的两个环节中发挥作用: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化依据,以及审查适当性(Geeignetheitsprüfung)的尺度。科瑙普(Daniel Knop)的论文讨论了作为不成文宪法的“友善对待国际法、欧盟法”原则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各种具体法律后果。
样本文献中有四篇期刊论文强调保护德国在“欧洲整合”中的国家属性。威尔斯曼(Rainer Wernsmann)等人的文章详细讨论了德国联邦议院在欧盟次级法制定(unionale Sekundärrechtsetzung)上的参与权。关于德国联邦议院在“欧元稳定机制”框架下确定援助方案的参与权的形式,戴博(Birgit Daiber)撰文批评了联邦宪法法院在“欧元稳定机制案”判决中表达的相关意见。针对欧盟机关在立法中的越权行为问题,施耐德(Karsten Scheider)的文章讨论了作为判断尺度的基本法依据和审查标准问题(Ultra-vires-Maßstab)。针对“欧盟整合”在德国造成的以选举权(基本法第38条第1款第1句)被架空为由提起的大规模宪法诉愿问题,雷讷(Roman Lehner)检讨了由此引发的诸多实体和程序法上的后果。
(三)美国监听之斗争
德国宪法学界历来热议不绝的私人空间保护问题,因“斯诺登事件”获得了更高的热度。从2014年发表的关于这一议题的7份德国宪法学文献来看,“斯诺登事件”改变了德国学界对私人空间在信息和通讯领域所面临的潜在危险的认知:美国等国对德国进行的监听活动,由美国商业、政治和军事部门构成的联盟以及美国在情报方面的伙伴国共同协作进行,这些无缝隙的监听活动无需依据,被同时用以满足美国政府的政治、军事目的和企业的经济情报需求。德国宪法学界就这一事件进行的讨论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1.讯问斯诺登
对德国而言,关于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对德国通讯与信息进行的监控活动,查明斯诺登到底掌握了多少信息,无疑是首要问题。因此,德国联邦议院成立了美国国家安全局调查委员会(NSA-Untersuchungsausschusses)。罗斯巴赫(Matthias Roßbach)撰文讨论了该委员会向斯诺登取证涉及的诸多方面的宪法问题,他还由此出发,将思考延伸到更一般的层面:涉外讯问。在他看来,德国《议会调查委员会法》就这个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因而其解决需要求助于宪法、国际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他首先考察了涉外讯问中的作证义务(Aussagepflicht)可能涉及的多种情形中存在的属人和属地管辖权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进而得出作证只能基于斯诺登本人同意的结论;然后他假定斯诺登同意接受讯问,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调查委员会在国外和国内讯问中所可能采用的讯问方式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法律问题,其中最具宪法意义的两个问题是:委员会中少数派政党成员关于讯问方式的主张可能导致宪法争议,以及为了保护斯诺登在德国平安作证必须违反国际司法协助协议,可能进而违反基本法中的“友好对待国际法”原则(Völkerrechtsfreundlichhkeit)。基于上述分析,他最终提出对斯诺登进行视频讯问的建议。
2.寻求保护之道
更深层次的问题则为,面对美国的监听活动,基本法和欧盟法到底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保护?前联邦宪法法院法官霍夫曼-雷姆(Wolfgang Hoffmann-Riem)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述。他首先基于“斯诺登事件”描述了当下个人信息和通讯领域中私人空间遭受侵害的新境况,并分别讨论了三种应对态度。远离信息和通讯设施的自我保护手段在他看来无疑是不现实的。针对后隐私时代理念,他也表达了自己的质疑。在他看来,人们的生活广泛地在信息和通讯设施中留下痕迹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表示放弃了自己的私人空间,故而将后隐私时代理念上升为规范性理念缺乏依据。他认为,只有求助基本法、欧盟法和国际法,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在分析了德国基本权利中的防卫权在这一问题上的缺陷之后,他详尽地讨论了作为客观法内容的基本权利为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指派的保护任务(Schutzauftrag),以及国家未完成这些保护任务可能面临的违宪后果和政治后果,并对这些保护任务在基本法上的依据进行了逐一分析。他随后指出,应该将基本法上这些分散的、各有偏重的关于保护私人信息和通讯活动的国家保护任务整合为一个整体,否则难以达到通盘考虑、全面保护的目的。在欧盟法层面上,他也指出了欧盟相关保护任务的法律依据;最后他还就国家和欧盟针对美国的监听活动履行保护任务所面临的困难和权力行使的空间进行了详尽的讨论。施马尔(Stefanie Schmahl)、塔尔蒙(Stefan Talmon)也分别撰文讨论了相同问题,但在对问题复杂性的梳理、法律保护手段的建构和国家行动策略方面所做的思考逊于霍夫曼-雷姆。
3.加强对情报工作的控制
“斯诺登事件”也暴露了德国情报机关的诸多丑闻,因此议会和司法机关对德国情报机关的控制问题也在样本文献中得到了讨论。在议会控制德国情报机关问题上,马塞尔(Hempel Marcel)在其博士论文中主要讨论了德国联邦议院情报工作监督委员会(Parlamentarisches Kontrollgremium)的人员构成问题。在他看来,该委员会人员构成上的主要问题在于,基于民主正当性提出的全面代表性要求(Anspruch der „Spiegelbildlichkeit“),情报工作监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原则上应该能够反映出议会各政党的议席分配情况,且各个政党均应参与其中。然而,鉴于该委员会任务的保密要求和内政、外交上的政治敏感性,该委员会又必须在人员构成上排除不愿保密和不能保密的人员,那么,排除的宪法依据何在?就此,他做了两方面的认定。他首先认定,决定设立情报工作监督委员会的基本法第45d条并没有明确要求全面代表性,排除特定代表并不违反基本法。其次,将特定人员排除在情报监督委员会之外,并未限制议会党团、议员针对政府的质询权。然而,在他看来,在一个有防御能力的民主体制中,以归属极端、反宪法政党之由,将特定议员排除在情报工作监督委员会之外,仍缺乏宪法依据。针对舆论中热议的对情报机关行为的司法监督问题,韦瑟尔(Niclas-Frederic Weisser)认为,尽管情报机关行为的法官保留(Richtervorbehalt)能够在基本法第19条第4款上获得依据,但基于情报工作的特殊性,他驳斥了将法官保留扩展其上的观点。
4.美国情报丑闻的宪法根源
“斯诺登事件”揭露的美国情报监听的冰山一角令德国人错愕,魏特曼(Philipp Wittmann)的博士论文则为美国宪法在此问题上的惨淡表现提供了解释。他考虑的问题为,“上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宪法第四修正案中推导出来的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是否在公共空间也能够为私人领域提供保护以及美国对国民进行的密不透风的监控手段是否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在这一问题的引导下,他对美国最高法院涉及隐私权的裁判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在全面分析判例的基础上,他认为该院1967年做出的“卡茨诉美国案”(Katz vs. United States)是一次“失败的革命”,因为该院在之后的裁判中基本止步不前或者走回头路。魏特曼在追索这一趋势的成因时发现,1967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的15次补缺中,有12次把法官职位授予了保守派法官,因此,之后该院关于隐私权的判决逐渐改弦更张。在分析美国涉隐私权判决的未来影响时,他对隐私权这一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成就在美国未来的处境表达了忧虑。
三、2014年德国宪法法院判决
通过上一部分的介绍可以看出,上述焦点议题对2014年德国宪法学发展的影响是全局性的,在201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审结的案件中,也可看到这些问题的影响。受宪法争议的特性影响,这些焦点议题在宪法诉讼中表现为全局性问题在基本法规范网络某一节点上的矛盾的爆发,而这种节点式的爆发,既能够显示上述议题更微观的面貌,同时也能显现该院依据基本法处理这些问题的教义学技术和技巧。
2014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一共受理了6811件宪法诉讼,审结6589件。该院在官方网站公布了217份其在2014年审结的案件的裁判结果,其中10份裁判的形式为判决(Urteil),剩余的为裁定(Beschluss)。按照诉讼程序类型划分,在该院网站上公布的裁判中,政党违宪确认程序1件,机关争议13件,抽象规范审查3件,具体规范审查15件,临时救济程序4件,宪法诉愿181件。鉴于判决相对更重要的地位,本文仅介绍10份判决所涉争议及其裁判理由和结果。依据形式特征,这10个判决分别涉及国家机关之形成、国家机关之职权和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之限制。
(一) 国家机关之形成
“控告总统案”、 “控告部长案”、“3%门槛条款案”、“联邦大会案”所涉的争议事实,均发生于国家机关形成的不同阶段,因而均可归于“国家机关之形成”这一类别。前面两个案件因判决依据的基本法规范相同,因而可以合并介绍,剩余的两个案件则需分别介绍。
1.国家机关对政党获得议会席位之机会的事实侵害
“控告总统案”与“控告部长案”在争议起因、可能被侵犯的权利方面存在极大的相似性,例如被控告者的争议言论均在大选前夕做出、争议言论均指向德国国家民主党(NPD,Die Nation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该党在两起案件中均以平等参政机会受到侵害提起机关控告(Organanklage),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基于被控告的两个国家机关宪法地位的差异而对两案适用了不同的裁判尺度。
“控告总统案”的起因为现任德国联邦总统高克(Joachim Gauck)在2013年联邦议院选举前夕参加的一场造势活动中的言论。在回答参加活动的一位学生关于针对德国国家民主党的一次暴力抗议的问题时,高克答道:“国民应该走上街头,给那些神经病(Spinner)亮明红线。”他还表示,“国民捍卫自己的民主制度,作为这样的国家的总统我深感自豪。”控告申请人通过媒体报道获知高克上述言论,并在随后提起的机关控告申请中指出:1. 被控告人缺乏做出上述言论的职权;2. 被控告人的言论违反了国家在选举中的政治中立义务,侵害了控告申请人的平等参政机会;3. 被控告人言论中的“神经病”一词构成“谩骂式批评”(Schähkritik)。
控告申请人的诉请并未获得宪法法院的认可。在整个判决书中,宪法法院将裁判的重点放在被控告人称控告申请人为“神经病”是否违反了国家机关在大选中的政治中立义务。在该院看来,基于被控告人的联邦总统地位,应该对其在此方面的政治中立义务做出有别于联邦政府的对待,因为联邦总统不同于联邦政府的地方在于,其与各政党在选举中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且联邦总统也不具备联邦政府实施各种舆论工作的权力手段,但联邦总统针对政党的负面评价并非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通过论述联邦总统的宪法功能以及国家在选举中的政治中立义务,该院建构出了评判被控告人争议言论的尺度。该院认为,联邦总统宪法上的功能在于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和民族并整合国民。如何履行这一职能,应由联邦总统自行决定,其在此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向国民指出政治生活中的不良趋势,并说明其原因与始作俑者,也属于联邦总统的整合职能。另一方面,如果联邦总统的此项权限毫无约束,那么政党就陷入了毫无保护的状态,有悖法治国原则。因此,在该院看来,评判联邦总统关涉政党的负面评价的标准为:联邦总统是否明显地忽视了其整合职责以及恣意地抨击了某一政党。通过综合被控告人争议言论的总体语境,该院对“神经病”做出了客观解释。从此种客观解释出发,“神经病”一词的真实含义为忘记纳粹统治历史的人、排外主义者和极端组织。被控告人对控告申请人做出此种评价在该院看来不仅符合事实,也属于其整合职能的内在要求,因此被控告人的争议言论并不违反上述裁判尺度,因而没有违反政治中立义务。
“控告部长案”的起因和控告理由与“控告总统案”存在极大的相似性。被控告部长在接受一家媒体的采访时表示,要竭尽全力阻止德国国家民主党通过选举获得议会席位,其被该党控告的理由也与控告总统案相同。在该案中,联邦宪法法院基于上文论及的联邦总统与联邦政府的区别,发展出了明显更为严格的裁判尺度。该裁判尺度与前述裁判尺度的显著区别在于,政府和内阁成员不得动用国家权力、国家资源和国家名义干预选举,对选举竞争对手做出负面评价,而联邦总统在选举中在一定范围内表态属于职责之所在。通过解释被控告人争议言论的整体情状,该院否定了被控告人使用国家名义、国家权力和国家资源干预选举的嫌疑,因而驳回了这一机关控告。
2.政党获得议会席位的法律限制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14年审结的“3%门槛条款案”,无论是在宪法教义学上还是政治背景上,均具有更为丰富的内容,本文第二部分论及的三大焦点议题在这一诉讼中均有所反映。
从宪法教义学上看,这起宪法纠纷不仅涉及对政党平等参政权利的侵害,还涉及侵害公民的选举平等权,而且侵害行为表现为立法侵害,其诉讼程序因而相较于前两个案件稍显复杂,该宪法诉讼为“机关争议”(Organstreit)和“宪法诉愿”(Verfassungsbeschwerde)的合并审理。此外,本案碰触了宪法法院与立法者职权分配的敏感议题。在2011年做出判定欧洲议会选举“5%门槛条款”违宪后,宪法法院受到众多著名德国宪法学者的批评,认为该院僭越了立法者的裁量空间。而且,限制小党的门槛条款无一例外地存在于德国各个层级的关于议会选举的法律之中。
从政治上看,德国联邦议院中各大政党在其所制定的欧洲议会选举“5%门槛条款”于2011年刚刚被宪法法院判决违宪的情况下,于2013年意见一致地推动“3%门槛条款”出台,表明了德国朝野在此问题上的一致决心。而在不久之前(2012年年底),欧盟方面又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制定欧洲议会选举门槛条款的表态,例如欧盟委员会(Europäischen Kommission)主席巴罗佐的一个致力于强化欧洲议会地位的呼吁以及欧洲议会基于这个呼吁做出的一个决议,其牵涉本案的内容寓于三点:1. 直接选举欧洲议会的议员;2. 欧盟委员会主席由欧洲议会选举产生;3. 为了保障地位提升后的欧洲议会的运行能力,各国应针对议员选举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此外,门槛条款涉及的实际上是一些反欧洲一体化、政治倾向极端和政治玩票的政党(Spaßpartei),限制这些政党参与欧洲议会,在德国是非常政治正确的。不难想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此案件上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
然而,宪法教义学上的棘手问题和政治压力却导致该院发展出了更为明确甚至严厉的裁判尺度。该院在发展该案的裁判尺度时指出,首先,无论是政党的平等参政权,还是公民的平等选举权,都必须受到最为严格的保障,只有基于具有足够分量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理由(例如保障议会的议事能力),才能允许对其进行限制;其次,议会制定限制其他政党进入议会的机会的法律,往往出于政党追逐、聚拢权力的本能。为了克服此种危险,议会在此方面必须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此种双重的严格化具体表现为:1. 议会所谓的预防性措施于宪法无据。在存在纠偏机制的情形下,应该容忍可能出现的(危害议会议事能力)不良趋势;2. 议会就可能出现的危害议会议事能力的趋势必须给出具体、明确的论证。宪法法院在适用这一尺度审查系争条款时指出,欧盟层面强化议会地位的举措将会达到何种程度还有待观察,即便欧洲议会取得了与成员国议会相类似的地位,允许小党进入欧洲议会也并不必然导致欧洲议会议事能力的下降。因此,在此种法律和事实条件下,任何程度的限制小党进入欧洲议会的规定都是违宪的。
尽管该院在判决中表达的态度非常明确,但负责审理此案的第二庭的八位法官之中,却存在意见分歧,该判决最终以5:3的票决结果做出。少数派法官穆勒(Peter Müller)撰写了不同意见书。在他看来,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和具体的可能性中做出判断是立法者的权力,宪法法院在本案中以自己对于可能性的判断代替了立法者的判断,有越权之嫌。在他看来,不仅宪法法院在该案中的裁判尺度过于严格,其对于欧洲议会发展前景的评估也不能令人信服。
3.联邦总统选举程序争议
从宪法教义学上看,联邦总统选举程序争议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案件。由于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宪法法院从未处理过此种宪法纠纷,因而在这一案件中涌现出了一系列需要宪法法院裁断的新问题。这些问题由联邦总统选举的特殊性导致。首先,联邦总统由选举而产生,那么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对于选举结果进行选举审查?其次,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Bundesversammlung)这一非常设性宪法机关选出,那么此种宪法机关的成员是否享有与联邦议院议员类似的权利?此类未有裁判先例的问题在教义学上的模糊状态,使得这一争议获得了进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机会。
由于前德国联邦总统克勒(Horst Köhler)2009年再次当选该职后因争议言论辞职,2010年德国再次进行总统选举。在2009、2010年这两次选举中,一位联邦大会的成员分别针对联邦大会成员本身的选举、联邦大会选举总统的程序向联邦大会主席(联邦大会主席由联邦议院议长担任)提出下列请求:1. 请求大会审议部分联邦大会成员的选举的合法性;2. 请求联邦大会增加总统候选人介绍环节;3. 请求在计票环节增设选举观察人。上述要求被联邦大会主席一概拒绝,且未给予该请求者口头陈述理由的机会。因此,该请求者向宪法法院提出如下诉求:1. 请求判定2009年和2010年的总统选举无效;2. 请求判定联邦大会主席的上述拒绝行为侵害了其通过类推适用基本法第38条第1款第2句而享有的权利。
对于第一个诉请,宪法法院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其理由在于,首先,该机关争议申请人在宪法上根本不存在就选举结果提起审查请求的资格;其次,在机关争议程序中,联邦宪法法院只能判定某一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但不能做出对于某个机关而言具有法律上的形成力(Rechtsgestaltende Wirkung)的判决。第二个诉讼请求虽被该院受理,但被完全驳回。该院在驳回理由中指出,联邦总统的选举和联邦议会的选举,因这两个机关宪法地位的差异而遵从完全不同的选举程序的制定准则。基本法赋予联邦总统的职能在于在精神和道德上代表国家与民族,选举过程的庄重的仪式性因而对于该职位的选举非常重要,因此,基本法在第54条中规定,联邦大会选举联邦总统不得进行讨论。将议会选举中的竞选手段和党派之争引入总统选举程序,会损害该选举的庄重仪式性。因此,在联邦大会这个纯粹为选举联邦总统而设的宪法机关中,其成员的权利也由上述准则决定,其成员因而在权利上与联邦议院议员有所区别。依照这一尺度,该院认为联邦大会主席驳回该申请人种种请求的做法符合基本法第54条。
(二) 国家机关之职权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14年做出的涉及国家机关职权的判决又可被分为两类,“欧元稳定机制案”和“武器出质询权案”主要涉及联邦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之争,“电影费案”和“实验区案” 主要涉及联邦和州之间的立法权限界分问题。
1.联邦机关之间的职权之争
(1)联邦议会的预算权:“欧元稳定机制案”
“欧元稳定机制判决”出现的根源是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在通过“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FSF)这一临时应急机制帮助希腊、爱尔兰等国克服公债偿付能力危机之后,欧洲理事会(Europäischer Rat)内部达成了建立稳定欧元的常设机制的共识。为此,欧盟和德国分别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欧盟层面的立法主要为:1. 《欧盟工作基础协定》(AEUV,Vertrage über die Arbeitsweise der Europäischen Union)第136条增设第3款,授权在必要情况下设立欧元稳定机制;2. 欧元区国家共同缔结了《设立欧元稳定机制条约》,主要内容是稳定机制的资金来源、机构组建、机构权限分配、援助措施的决策程序等;3. 为了预防再次出现主权债务危机并保证各欧元国家经济的健康运行,各欧元成员国又共同缔结了《关于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稳定、协作和调控条约》,该条约给各个缔约国在预算方面设定一定的纪律,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为了落实上述国际法上的义务,德国联邦议院随后颁布了一系列联邦法律:1. 批准上述条约的法律;2. 《欧元稳定机制的财政参与法》,该法主要涉及德国联邦财政部长在欧元稳定机制出资义务方面的拨款权限、议会关于德国在欧元稳定机制各项义务之履行上的批准权限以及联邦政府相应的告知议会相关信息的义务。
尽管欧元稳定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欧洲整合的程度,但从条约缔结到国内议会批准再到颁布相应国内配套法律,德国有不少国民对该机制抱有一种警惕和批评的态度。此处介绍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做出的判决,是对议会预算批准权是否因欧元稳定机制受到侵夺问题的裁判。在这一宪法诉讼中,争议的根本问题在于被指责的相关欧盟法律、国际条约和德国法律构成的规范体系在可能的情形中是否会侵犯议会的预算权,亦即,如何评估这一规范体系在理论上导致的议会预算批准权的削减的可能性。从理论上的可能性上看,欧元稳定机制和德国配套立法会在如下方面导致德国议会预算批准权的削减:1. 欧元稳定机制的资本筹措制度可能会使德国负担无法预先确定数额的拨款义务,例如某一大国需要援助或者某一大国无法履行支付稳定机制中的出资义务,后一种情形中,相应的出资义务由剩余的成员国负担,当这些情形出现时,德国依据条约义务又必须出资,德国联邦议院在与之相关的预算批准行为上失去了否决权,议会从而沦为该机制的执行机关;2. 由于欧元稳定机制中的人员组成、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司法豁免权和援助批准程序方面的规定,在某项援助计划的批准方面,德国联邦议院也可能会失去对欧元稳定机制中的德方人员的控制。
这种可能性在德国基本法上面临的违宪问题极为严重。在本案的审理中,宪法法院将相关宪法诉愿和机关争议申请中最为严厉的违宪行为涉及的宪法规范作为裁判的根本依据。该院在确定裁判尺度时指出,基本法第38条第1款保障了国民平等的政治自决权和参与国家权力的权利。此项权利的保障包含了基本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中的民主原则,因此,此项权利因基本法第79条第3款的适用在面对修宪权时亦不受侵削。保障此种权利最为关键的环节在于,立法者永远在预算权方面不受侵削。在将此项裁判尺度适用于联邦议院批准相关条约和制定相关配套立法的立法行为时,宪法法院则在被指摘的相关法律的解释上支持了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的看法。该院通过综合解释相关法律和德国政府做出的国际法上的单方面声明并分析相关风险实现的可能性,驳斥了宪法诉愿人和机关争议申请人主张的理论上的风险的可能性,进而否定了议会预算权被侵削的可能。
(2)议会的信息权:“武器出口质询权案”
“武器出口质询权案”源起于媒体和反对党对德国武器装备出口问题的质疑。从德国媒体提供的数据来看,德国武器出口的交易额近年来一直保持迅猛增长的趋势,一度成为世界第三大武器出口国。除了北约盟国,其出口对象也包括北非和中东国家。对后两个地区相关国家的武器出口问题自2010年以来一直受到大部分德国主流媒体和反对党(绿党和左翼党)的抨击,最为尖锐的批评言论为:“用其他地方的杀戮巩固本国的就业机会。”基于基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武器出口应获得联邦政府的批准,德国联邦政府因此被推向了批评的风口浪尖。除批准武器交易过于慷慨之外,联邦政府关于武器出口的信息披露也是被批评的焦点之一。
在此舆论背景之中,反对党议员在德国联邦议院的一次会议中,向内阁成员提出了关于向沙特阿拉伯和阿尔及利亚等国武器出口交易细节的质询,并向联邦政府发出了严重的道义责难,同时要求议会掌控武器出口问题的批准权。被提问的多位内阁成员或以需要保密,或以不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提问议员认为内阁成员的拒绝行为侵害了议员基于基本法第38条第1款第2句、第20条第2款第2句享有的针对联邦政府的质询权,就此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起了机关争议之诉。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有限的范围内支持了机关争议申请的请求。该院认为,联邦议院议员基于基本法第38条第1款第2句、第20条第2款第2句原则上有权就任何问题质询联邦政府,但这一质询权应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首先,基于权力分立原则,行政权必须拥有一个业务的核心领域,这个核心的存在,是权力分立和行政权接受议会监督的前提。政府正在进行的武器出口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尚未完成的意志形成过程,如果议会的质询权扩展及这一期间,那么议会的质询监督权就成为了决定权,因而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因此,政府就正在进行的武器出口审批可以拒绝回答议会的质询,且无需告知拒绝理由。其次,国家在武器出口方面的正当利益也限制了议会在此方面的质询权的范围。该院认为,如果议会有权知晓政府正在审批中的武器出口申请的具体内容,那么议会知晓相关信息后,国家三个方面的正当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国家与武器进口国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外交上的回旋余地和国家在维持武器产业上的利益。考虑到公布武器出口审批决定的重大影响,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拒绝告知特定的武器出口信息。最后,武器出口企业的基本权利也对议会的质询权构成限制。该院认为,在武器出口交易的磋商阶段,武器生产企业基于职业自由的利益大于议会的质询权,因为相关企业在此阶段的商业秘密对于竞争极为重要,而议会在知悉相关信息方面虽有利益,但这种利益指向的是侵夺政府的行政权,并不值得保护。而对于已经达成的武器交易,议会的质询权则大于武器出口企业的保密利益,但仅限于知悉交易的基础信息,例如武器的种类、数量和总交易额,在此范围之外的信息议会无权知晓。基于此种利益权衡建构的裁判尺度,该院审查了联邦政府内阁成员在各个拒绝回答行为上的合宪性,判定其拒绝就已经做出的批准进行正面回答的行为是违宪的。
就裁判的影响而言,联邦宪法法院的此项判决,仅在极为有限的程度内满足了议会在质询权上的要求,因而该判决公布后,该院亦成为媒体指责的对象。实际上,尽管该院在武器出口审批的信息披露上并未设定新的实质限制,但联邦政府在舆论压力之下已经逐渐收紧了对武器出口的审批。
2.联邦与州之间的职权之争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14年做出的联邦与州之间职权争议的判决,涉及基本法规定的两大联邦立法职权的类型。“电影费案”涉及联邦的竞合立法权(konkurrierende Gesetzgebungskompetenz);“实验区案”涉及基本法特别授予的联邦立法权。
(1)电影费案
电影费案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涉及联邦与州在文化事务上立法权限的区分以及征收特别费(Sonderabgabe)的宪法要求问题,实质上是德国的影院经营者对德国有近50年历史的联邦电影扶持制度的一次全面挑战。
为了确保德国电影业不在美国电影的强势之下萎缩凋敝,自1967年起,德国联邦政府依据《电影扶持法》(FFG,Filmförderungsgesetz)对电影产业的各个环节提供拨款。该法意在通过促进德国电影的创造性和艺术性,优化德国电影产业结构,确保德国电影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和国际竞争力。依据这一立法目的,该法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该法明确了负责电影扶持工作的机构(Filmförderungsanstalt)的法律地位、任务、组织结构等问题。其次,该法规定了针对电影产业价值链各个重要环节的资助:影片资助、推广资助和放映资助,各种资助的申请条件均围绕着电影的创造性和艺术性这一根本标准。最后,该法规定了电影扶持的资金来源:向德国的影院、音像制品企业和电视台征收特别费。
自2004年起,德国的影院经营者发起了针对该法的挑战。若干影院经营者由于拒不执行电影扶持机构征收电影特别费的决定,相继在一系列行政诉讼中败诉。在穷尽普通法院的诉讼渠道后,影院经营者开始在欧盟法和德国基本法层面挑战该法。2009年,基于影院经营者提出的“电视台和影院经营者在收取此项费用中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理由,联邦行政法院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具体规范审查(konkrete Normkontrolle)请求。联邦议院迅速修改了被影院经营者指责的条款,这一具体规范审查因失去了诉讼客体而终止。影院经营者进而向宪法法院发起宪法诉愿,全面挑战该法。
宪法诉愿人的诉愿在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质疑了电影扶持法的合宪性。在形式合宪性方面,宪法诉愿人认为,该法从目的、目标和整体效果上看均服务于文化,而非服务于经济,因此,联邦立法者不得基于基本法第74条第1款第11项上的经济法立法职权制定电影扶持法,联邦立法者因而侵犯了州在文化事业上的专属职权。此外,电影扶持制度对于保障德国电影产业没有显著作用,因此,即便该法服务于电影的经济问题,联邦立法者也因未能满足基本法第72条第2款第3种条件(保障经济的一体化),不得行使该竞合立法权。在实质合宪性方面,宪法诉愿人认为该法不符合基本法中的财政宪法条款在特别费问题上的要求。宪法诉愿人通过援引宪法法院的判例指出,基本法在特别费问题上要求,被征收费用的对象必须与征收费用所服务的目的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关联,以至于此种关联能够使得所有被征收费用的对象能够与大众区分开来,并使其形成一个同类群体(homogene Gruppe),且特别费的分摊比例应该符合税捐正义。然而,在宪法诉愿人看来,联邦立法者在该法中纳入的缴费义务者根本构不成一个同类群体,例如音像制品企业的缴费义务者是著作权持有人,此种缴费义务主体与影院经营者在电影产业价值链上根本不处于同一层面,而与影院同样处于电影产业价值链末端的音像制品出租商店和销售商店却未被纳入缴费义务主体。此外,在确定征收费用的计算方法上,宪法诉愿人也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例如著作权持有人的缴费额以净利润为计算基准,而影院经营者的缴费额以销售额为计算基准。无论是在指责形式违宪性方面,还是在指责实质违宪性方面,宪法诉愿人的观点均可以归结于一点:电影扶持制度对于德国电影没有意义,德国电影的状况如何,宪法诉愿人既无利益,也不关心。从该案判决文本中引用的德国联邦议院、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就此问题表达的意见可以看出,除了影院协会外,宪法诉愿人的此种态度、观点与请求遭到了各方的一致反对。
此种法律观点和诉讼请求也遭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全面驳斥。对于该院而言,本案中的形式违宪性问题是一个新问题:面对电影产业这种同时身兼经济性和文化性双重属性的领域,相关的立法职权规范应该如何理解?具体到相关条文上,这个问题则可以转化为:立宪材料表明,立宪者已经将文化事务方面的立法权限赋予州,那么联邦立法者基于基本法74条第1款第11项中的经济立法权能否涉及文化事务?在该院看来,基本法确实将文化方面的立法职权赋予了州,但这并不表明联邦立法不得在文化事务上产生任何影响。只要联邦立法的规制对象和主要规制内容从总体上看重点在于经济层面,同时兼顾文化目,即是合宪的。该院支持联邦享有此种立法权的理由在于,首先,基本法为联邦立法者规定的不少立法任务本身就是文化事务;其次,基于各种联邦立法职权的扩张因素,联邦立法也必然会对文化事务产生影响;最后,德国作为一个文化国家,联邦在调控经济问题的同时兼顾文化事业的发展属于基本法文化国家理念的内在要求。因此,即便联邦在调整经济问题的同时也意在实现某种文化目的,联邦立法者也得以援引经济立法职权。将此标准适用于本案,需要解答的问题则为,电影扶持法将创造性和艺术性品质作为电影扶持的根本原则和各种资助的前提条件,而创造性和艺术性品质显然应归于文化范畴,那么是否还能够认为该法的重点在于经济层面?在这个问题上,宪法法院援引联邦议院、联邦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致意见,认为创造性和艺术性品质标准在该法中仅仅具有手段的地位,因为在缺乏可靠的实证研究和预测方法的条件下,人们只能认为高品质的电影才能保障德国电影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该法的重点在于经济层面。在判断联邦立法者规制电影产业是否满足基本法第72条第2款中的确保经济统一的必要性问题时,该院亦通过援引上述诉讼参与人的看法,认可了联邦立法者就此行使经济立法权的必要性。
在实质违宪性问题上,该院仅将先前判例发展出的标准体系适用于本案,判断特别费实质合宪性的宪法依据为基本法第104a条及其后续条款(财政宪法)和基本法第3条第1款(一般平等权)。根据这两方面的规范,该院针对有资助目的之特别费问题, 所发展出的裁判尺, 度为:立法者可以基于增加收入以外的某种目的征收特别费。被征收的主体必须与征收目的存在一种特殊的事项上的接近性(spezifische Sachnähe),基于此种接近性,可以得出被征收主体在征收特别费的目的方面存在的资助责任,被征收主体由此构成一个同类群体(homogene Gruppe)。立法者在确定被征收主体时,基本上不得将更接近于征收目的或者同样接近于征收目的的主体排除在外。然而,在确定是否同等接近于或者更接近于征收目的这个问题上,立法者应该享有较大的权力。此外,立法者也可以基于技术上的原因或者特殊的困难,在确定征收对象上进行适当的区别对待。该院进一步指出,接近性、资助责任和资助资金合乎目的的使用之间存在特殊的关联,此种关联表现为针对于被征收群体的群体有利性(Gruppennützigkeit),此种群体有利性是特别费的根本的正当性基础。该院认为,此种关联在针对某一经济行业的特别费上的表现特别明显,因此,针对某一经济行业的特别费的群体有利性必须是显著的(evident)。基于这一裁判尺度,并援引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的关于联邦电影扶持制度实际效果的信息,该院不仅肯定了该制度在整体上有利于电影市场的效果,也肯定了该制度有利于宪法诉愿人的效果。此外,该院认为,在音像制品产业中,将音像制品出租商店和销售商店排除在外,并且将征收特别费的环节上移到著作权人,是基于联邦审计署的建议,以避免过高的征收成本。因此,无论是在电影特别费制度本身,还是诉愿人被纳入征费群体以及征费群体的确定方面,该法都是符合宪法的。
(2)“实验区案”
就法律依据上看,“实验区案”涉及德国基层行政区的行政自治权问题,进而触及联邦与州之间的立法权分配问题。就实质内容而言,该案涉及德国已经尝试了十多年的失业救助体制改革,是施罗德政府《2010远景规划纲要》(Agenda 2010)中的组成部分。尽管福利制度改革问题也是施罗德黯然淡出政坛的原因之一,但“实验区”改革作为其硕果仅存的政治遗产,在默克尔政府时期依然得到继续推行。
之前,德国的失业救助制度是一种二元体制,联邦就业署(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负责长期失业人员的救济、培训和再就业,地方行政区则负责短期失业人员的相关帮扶工作。此种二元体制逐渐被证明是低效的,各方普遍呼吁失业保障制度的并轨。施罗德政府就并轨问题进行了改革,其原则性内容为联邦就业署和基层行政区的就业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共同完成失业救助任务。此外,选定一定数量的“实验区”(Optionskommunen),由该地区的就业职能部门独自负责本地区的失业救助,而联邦为此提供财政支持。由于此项改革, 将联邦行政和地方行政混为一体,违反德国基本法中关于基层行政自主和财政问题的规定,被宪法法院于2007年判定违宪。但德国各, 政党推动此项改革的决心并未因此受到影响,并于2010年对基, , 本法, 进行修订,增添, 了关于失业保障制度, 并轨的第91e条,先前的改革尝试, 因而得以通过新颁布的联邦法律继续推行。
由于“实验区”改革因事权统一使得失业救助工作的开展更为有效,联邦的相关财政支持又缓解了基层行政区在此项事业上的财政困难,故而在2010年开展的新一轮“实验区”扩容中,各基层行政区踊跃申请成为“实验区”。然而,新一轮扩容审批之后,15个申请失败的县、地区和市以及一个早已获得“实验区”资格的市,不仅对此次扩容审批表示不满,而且对相关联邦法律的合宪性提出了质疑,并基于自身在本次扩容中的经历,提出理由各异的宪法诉愿。一个县的“实验区”申请未能被县议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因而不满足联邦法律规定提出“实验区”申请的条件,未能进入扩容审批程序,因此,该县提出宪法诉愿的理由为,相关联邦法律中要求本地议会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侵犯了基层行政自主权。其他申请失败的行政区虽然进入了扩容审批环节,但未获联邦批准,这些行政区提出诉愿的理由则为,联邦法律中规定的“实验区”的数量和审批程序是恣意的,因而侵犯其基层行政自主权。先前获得“实验区”资格的一个市,则因联邦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关于联邦财政拨款的联邦监督,认为联邦侵犯了州在财政监督方面的权限,进而侵犯了其基层行政自主权。诉愿人的诉愿理由和被诉愿人的答辩理由,都主要围绕对2010年新加入基本法的第91e条的理解展开。扼要而言,诉愿人认为此规定仅仅限于“实验区”的设定本身,此项规范对于联邦和州之间的立法权分配和财政权限分配不构成影响。被诉愿人则认为,此条规定在立法职权分配、财政关系上均构成一个特殊规定,在“实验区”问题上,相较于基本法中其他相关规定应该优先适用。这两种理解的差异导致双方在相关联邦法律是否违宪这一问题上的分歧。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基本法第91e条的解释比较倾向于后一种看法。该院认为,从该条文产生的历史便可得知,修宪者的目的在于保障已被判定违宪的改革举措得以继续进行,这一条文因而必然有破除其他联邦与州之间立法权和财政事务规范的效力,否则,修宪者的目的必然落空。据此,该院首先驳回了就财政监督问题提起的诉愿。该院在另一方面指出,基本法第91e条给基层行政区创造了一个成为“实验区”的机会,在此方面受到公平对待,属于基本法第28条第2款中基层行政自主保障的保障领域。然而,该院认为,基本法第91e条在共同完成失业救济和地方单独完成此项任务上设定了一个原则情形和例外情形的关系,而此条文对于构成例外情形的后一种情形并未设定确定的比例,“实验区”数量和选拔程序的确定因而应由联邦立法者决定。该院认为联邦立法者在这两个方面均无可责备之处,并据此驳回了就这两个方面提起的诉愿请求。而对于联邦法律中关于提出申请成为“实验区”必须首先获得该地议会三分之二多数意见同意的规定,该院支持了相关诉愿。宪法法院认为,尽管基本法第91e赋予了联邦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上的广泛权限,但这一权限并不及于基层行政区内部的意志形成这一州立法权之下的立法事项。该院认为,倘若该事项不属于州法,那么联邦立法者就可以在所有其享有立法权的领域中颁布此类规定,由此联邦能够广泛地架空州在地方法(Kommunalrecht)上的立法权限。此外,该院也排除了联邦立法者基于其他职权扩张因素在此方面拥有立法职权的可能性。因此,该院判定“实验区”必须首先获得该地议会三分之二多数意见同意的规定不符合宪法(Unvereinbarkeit)。
(三)国家权力之限制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14年做出了两个主要涉及基本权利的判决:“航空税案”和“经营性财产优待案”。这两个判决均以基本法第3条第1款意义上的一般平等权为裁判依据,且均以税法为争议的对象。因此,为了避免重复并便于理解这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构和要点,本文在这一部分首先简要介绍该院对一般平等权的解释以及在税法问题上对一般平等权进行的进一步解释,然后据此分别介绍该院如何在这两个案件中适用上述解释。
1.一般平等权规范的可裁判化及在税法上的具体化
在一贯的裁判实践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基本法第3条第1款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释为“本质上相同的,相同对待;本质上不同的,区别对待”(wesentlich gleiche, gleich zu behandeln. Wesentlich ungleiche, ungleich zu behandeln)。在该院看来,基本法第3条第1款并不绝对禁止对本质相同的人或事物进行区别对待,这一条款只是要求区别对待要有正当的理由。因此,一般平等权的审查框架只包含两个层级:1. 是否对本质相同的(人或事物)进行了区别对待;2. 此种区别对待是否具有正当的理由。
在判断区别对待的正当理由上,宪法法院针对区别对待的特点发展出了程度不同的评价要求。一般而言,该院对于区别对待只进行粗略的“恣意禁止审查”(Willkürverbot Prüfung)。在此种评价要求之下,只要求区别对待具有客观理由(sachlicher Grund)即可,至于此种理由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支持区别对待,则在所不问。对于那些妨碍自由权之行使、被区别对待者无法通过调适性行为规避区别对待或者基于基本法第3条第3款意义上绝对禁止的区别对待原因做出的区别对待,该院则会采用类似于比例原则的审查框架进行审查。此种严格的审查尺度被德国学界称为“新公式”(neue Formel)。在新公式的审查框架中,宪法法院将讨论如下问题:1. 区别对待的目的是否正当?2. 区别对待是否有助于达成区别对待的目的?3. 区别对待是否是在达成区别对待的目的上损害平等权程度最轻的手段?4. 区别对待和区别对待欲达成的目的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合乎比例的关系?
而在税法案件的裁判实践中,宪法法院对一般平等权进行了多方面的具体化。首先,该院将一般平等权在税法领域中具体化为平等负担原则(Grundsatz der Lastengleichheit)。该项原则要求,在一个税法中,所有纳税义务人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上都必须平等地承受负担。鉴于确定税收是议会的基本权力,该院认为税法立法者的权力在两方面应该被尊重。一方面,立法者在征税目的的确定上具有“判断上的自由”(Einschätungsspielraum),只要此种判断不违背常理(Lebenserfahrung)即可。此种判断上的自由,在该院的审判实践中实际上表现为对于立法者对立法目的的事实根据的判断以及立法效果的判断的正确性之推定(Vermutung)。另一方面,立法者在征税对象的选择、税率等税法规范制定的各个环节享有广泛的规制自由(Gestaltungsspielraum)。因此,对于税法立法者的决定,该院一般只进行恣意禁止审查和基于其他宪法规范的审查;如果立法者偏离了其原先做出的关于征税对象选择的决定,则必须提出更强的正当理由,且偏离程度越大,正当理由的重要性必须相应提升。
其次,鉴于税法在保障国库收入之外还具有调控和引导功能,宪法法院也对基于调控和引导目的的区别对待的审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由于调控和引导目的是区别对待的正当理由之一,因此该院在这方面所做的表述实际上是贴近问题的对一般原则的重申,因而并不包含相较于一般的平等权审查框架较为特殊的审查环节。该院就此问题的创新,主要在于调控和引导目的的认定方式上,该院认为,确定税法是否具有调控和引导目的,应该综合立法材料和税法的体系结构整体反映的情况来加以判断。
最后,鉴于税收立法者面临复杂的规制事项和大规模的规范相对人,出于简化的目的不可避免地会使用“类型化”(Typisierung)的手段,宪法法院对由此造成的实质上的区别对待进行了专门处理。在该院看来,基于此种理由造成的区别对待是可以容忍的,只要“类型化”的处理贴近现实,且一般情形与由此造成的不平等情形能够保持一般与例外的关系,即不构成对平等权的侵害。
在“航空税案”和“经营性财产优待案”中,这一裁判框架的各个环节均有涉及,现分述之。
2.“航空税案”
“航空税案”缘起于德国2010年出台的一个税收政策。德国联邦政府以充实国库和环保的双重理由,决定对在德国境内机场起飞的商业载人飞行征税,计划每年从中取得10亿欧元的收入,也意图通过此种税负引导旅客的出行方式进而达到环保减排的目的。该项征税决定于当年年底在德国联邦议院获得认可,并通过《航空税法》(LuftVStG,Luftverkehrsteuergesetz)贯彻实施。该法原则上以尾气排放规模作为征税的依据,航程越长,税负越重。
莱茵兰-普法尔茨州认为该法多处违反基本法第3条第1款一般平等权规范,因而针对该法向宪法法院提起抽象规范审查(abstrakte Normkontrolle)。该申请对《航空税法》造成如下区别对待进行了指责:1. 该法仅仅对商业载人飞行征税,而货运飞行和私人飞机飞行则不在征税之列,由此构成对后两者的优待;2. 在商业载人飞行之中,该法不将往返于北方岛屿和临近海岸的机场之间的飞行、基于医疗、军事等目的的飞行和国际航班中转飞行纳入征税范围,由此构成对这几种飞行的优待;3. 该法在确定税率时,依据飞行目标国客流量最大的机场与法兰克福机场之间的航程距离,将所有目标国划分为短途(2500千米以下)、中途(2500千米至6000千米)和长途(6000米以上)三个档次,并据此确定三个档次的税率(短途:7.5欧元,中途:23.43欧元,长途:42.18欧元)。此种确定税率的方式会造成两种不平等的区别对待。就税负和机票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而言,短途飞行的税负高于长途飞行,由此对主要业务局限于短途飞行的廉价航空公司构成不平等的区别对待。此种计税方式也会造成不同目的地之间的飞行的不平等,因为法兰克福机场与目的地国客流量最大的机场之间的距离和乘客飞抵的最终目的地的航程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距。例如,飞往纽约的航程按照长途税率征税,而飞往海参崴的航程按照短途飞行征税(按照法兰克福与莫斯科之间的航程),而海参崴与法兰克福机场的实际距离是8500千米。在开庭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所有航空业组织均表达与申请人一致的观点。
在该案的审理中,宪法法院仅使用了恣意禁止审查,全面驳回了规范审查申请。首先,该院认为《航空税法》的立法者在该法中追求的环保目的以基本法第20a条中的宪法任务为依据,因而是一种正当且具有相当重要性的目的,在该法的立法材料和整个法律的体系结构中,这个目的均有充分体现。其次,该院认为,在确定征税对象上,《航空税法》的立法者并未超越其权力界限。宪法法院指出,立法材料表明,立法者将私人飞机飞行和商业货运飞行排除在征税对象之外,原因在于前者已经负担了能源税,后者的行业竞争环境恶劣,因此二者的税负可负担性弱于商业载人飞行,立法者的此种判断因而是合理的,而据此作出的关于征税对象的决定也是有一定依据的,确定商业载人飞行为征税对象并不违反基本法第3条第1款。其次,该院认为,在商业载人飞行中将特定载人商业飞行排除征税对象之外尽管构成了区别对待,且此种区别对待偏离了立法者本身确定的关于征税对象的基本决定,因而必须具备更为合理的理由。该院就此指出,立法材料表明,将返于北方岛屿和临近海岸的机场的飞行排除在外,是为了保障岛上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将基于医疗、军事等目的的飞行排除在外,原因在于避免对国家征税;将国际航班中转飞行排除在外,是为了保证德国的国际航空枢纽地位。立法材料中体现出的这些理由均属于应予认可的公共利益(Gemeinwohl),因此在该院看来这些优待符合基本法第3条第1款。最后,宪法法院认为该法的计税方式基本上符合里程决定税负原则,符合该法的征税目的,而由此种计税方式造成税负不平等的情形从实际上看极为罕见,因此此种基于简化目的的类型化处理也符合基本法第3条第1款。
3.“经营性财产优待案”
“经营性财产优待案”的源起同样是德国政府的调控和引导政策。德国政府自1992年起持续推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亦是其中的政策手段之一,德国《遗产和赠与税法》(Erbschaftsteuer- und Schenkungsteuergesetz)在这个政策方向上经历了多次修订,中小企业在这两种税收上获得的税收优惠越来越大。《遗产和赠与税法》立法者确立中小企业遗产赠与税优惠制度的理由为,对于此类企业,继承、赠与导致的税负会造成企业流动性资产骤降,妨碍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就业岗位的稳定性。为避免此种情况,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免征中小企业的继承人和被赠与人的遗产和赠与税,前提是继承人在继承财产后承担了经营企业的责任。
该法用于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条款主要是第13a条和13b条,这两个条款确定了免征遗产和赠与税的范围、条件和免征优惠嗣后追讨的条件。第13a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和被赠与的农业、林业资产、经营性资产(Betriebsvermögen)、人和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中的参股、参股比率高于25%的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中的股份,在整体上享受85%的免征额。第13b条第1款规定,在第13a条第1款规定的财产中,如果理财性财产(Verwaltungsvermögen)的比率超过50%,则被继承和被赠与的财产不享受免征。免税优惠被嗣后追讨的条件之一为持有期限(Behaltensfrist):继承人或者被赠与人自继承和赠与发生之后的5年内,不得对被继承和被赠与的资产进行该法第13a条第5款描述的各种处分。免税优惠被嗣后追讨的条件之二为最低工资支出数额(Mindestlohnsumme):被继承或被赠与的资产所属企业在继承和赠与发生后5年内的工资支出总额,不得低于继承和赠与发生时的年度工资支出开支的400%,员工低于20人的企业不受该条约束。不满足这两种条件的情形,均按照不满足的具体情形,决定追讨免税优惠的比率。如果继承人或被赠与人承诺,在获得财产之后7年内的工资支出总额不低于继承和赠与发生时的年度工资支出开支的700%,所获财产完全免征遗产或赠与税。此外,该法用于确定税率的第19条一方面依据该法第15条规定的三个税收级别(依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缘关系确定),另一方面依据征税财产的数额,确定税率,其浮动的区间为7%-50%。
从联邦财政法院就该法提起的具体规范审查涉及的宪法诉讼的程序法问题所传达的信息来看,联邦财政法院可能认为相关条文的废除刻不容缓,因为该院挑选了一个并不太可靠的契机。从德国宪法教义学上关于提起具体规范审查(法官提请程序,Richtervorlage)的主流观点来看,该院提起的申请并不满足受理要件(Zulässigkeit)。基本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的提起具体规范审查的前提为,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取决于可能被判定违宪的条款的有效性,这一前提被德国学界称为“裁判上的攸关性”(Entscheidungserheblichkeit)。该院提起的具体规范审查针对《继承和赠与税法》第13a条和13b条,而在导致该院提起审查申请的案件(以下简称“初始案件”)中,原告认为与基本法有冲突的是《遗产和继承税法》第19条,该原告只是认为,第19条同等对待第二税级和第三税级的纳税义务人,违反一般平等权等宪法规范。第13a条和13b条对于该案的审理确实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从通说和联邦宪法法院以前的裁判实践来看,这两个条文在初始案件中并不具有裁判上的攸关性。为了贯彻自身的诉讼目的,挑战通说和宪法法院先前的判决实践,联邦财政法院陈述了第13a条和13b条具有裁判上的攸关性的两点理由。首先,如果宪法法院判定这两个条款违宪,那么立法者为了再造平等的格局,可能会在初始案件的情形中引入第13a条和13b条上的税收优惠。其次,第19条只是一个框架性规范(Klammernorm),它只有通过其他违反平等规范的规范才能发挥作用,因此不能在考量“裁判上的攸关性”时仅仅考虑这个条文本身。即便不考虑联邦财政法院对“裁判上的攸关性”的判断与通说和宪法法院裁判实践的巨大偏差,框架性规范理论本身也极有可能导致基于基本法第3条第1款的民众诉讼(Populärklage)的出现。因此,从诉讼策略上看,联邦财政法院以这一初始案件为契机提出具体规范审查,承受了不被受理的巨大风险。知此仍冒险为之,足见该院欲挑战此法的迫切心理。
联邦财政法院在审查申请中指出的不平等对待的情形种类众多。首先,该院全面否定了《继承和赠与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以及贯彻该目的所使用的具体技术。该院认为,作为《继承和赠与税》立法者立法目的的基础判断:继承和赠与造成的经营资产上的税负会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进而危及就业岗位,缺乏经验证据的支持。即便此种判断应予尊重,该法并未设定审查继承人或被赠与人的负担能力的机制,以判断其是否存在税收优惠的必要性。因此,据此提供的税法优惠就整体而言不具有充分理由。其次,该院指出了该法若干具体表述方式导致的违宪的不平等对待的情形。例如,该法规定员工不足20人的企业不受最低工资支出数额条款的限制。联邦财政法院指出,德国超过90%的企业的雇员均不超过20人,这样的规定使得在涉及经营性资产的情形中,免征遗产、赠与税是常态、征收是例外,从而违反了基于简化目的而进行的类型化的宪法界限,使遵守最低工资支出数额条款的企业受到违宪的不平等对待,由此也会导致税收优惠制度追求的保障就业岗位目的的落空。而且,该法还引起了众多避税行为,从中产生的避税效果缺乏正当理由。例如,为了避开最低工资数额条款的限制,企业在继承和赠与发生之前被一分为二,前者员工不超过20人,但集中了绝大多数资产,后者人数众多、但其拥有的资产基本不具有征税价值。为了避开理财性资产条款的限制,企业在继承和赠与发生之前被设立为多层级的集团公司的结构,理财性资产被逐级分配到下级公司,按照该法评估理财性财产的方法,在此种结构的企业中会导致实际理财性资产大于50%、但最终估算结果小于50%的情形。最后,该院指出,该法中经营性资产的税收优惠连同该法其他税收优惠规定,使得该法关于征税对象的原则性条款所规定的征税对象只在比例极小的情形中被征税,该法因而被基本架空。
在该具体规范审查程序中,德国联邦议院、联邦政府,两个州的政府及相关利益组织获得了表达意见的机会。其中,只有下萨克森州明确认为《继承和赠与税法》第13a条和13b违宪,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持相反意见,但也有部分认可这两个条款合宪性的参与人表达了对这两个条文立法技术的批评及由其导致的避税行为的忧虑。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本案作出的判决,在该审查申请是否应予受理问题上原则上接受了申请人的观点,在被指责规范是否违反基本法第3条第1款问题上,部分地认可了申请人的观点。
在应否受理该申请问题上,宪法法院无保留地认可了申请人提出的第一个论据,并对这个论据的前提进行了引申性的论证。该院首先重申了其一贯立场:基本法第3条第1款并不赋予纳税义务人用以斗争有利于他人、但并不涉及自身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但该院就本案承认了一种例外的情形。该院认为,如果税法对他人的优待使得该税法在整体上失去了税捐正义的支持,那么应该认可法院就此种可能违宪的条款所认定的“裁判上的攸关性”,因为在此种情形中,可能违宪的、但与初始案件并不直接相关的条款使得该税法的整个体系的平等性产生动摇,进而影响与初始案件直接相关的条款的平等性。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二个论据,该院认为没有必要深入讨论,但在结论上大致上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据此,宪法法院认定了该具体规范审查的可予受理性。
但在判断《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是否违反基本法第3条第1款这一问题上,宪法法院所持的基本出发点和申请人存在很大差异。从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中可以看出,其立场是原则上否定立法者关于税收优惠必要性的判断,进而原则上否定《继承和赠与税》中的经营性资产税收优惠规定体系整体。宪法法院却将这个问题分为两步考虑。该院首先对《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整体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然后对这两个条文中的各个重要的具体规定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该院认为,《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造成的区别对待的范围、税收减免规模都是巨大的,且非经营性资产的继承人和被赠与人无法对这两个条文中的具体规定做出调适性应对,因而该院在两个审查环节中对各个具体审查对象均采用了最严格的审查尺度――新公式。通过此种审查步骤的安排,该院得出了《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中的税收优惠制度原则上合宪,但在优惠程度和个别具体安排上违宪的结论。
该院对《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整体合宪性进行的审查的重点在于对立法目的、区别对待必要性和区别对待合乎比例性的判断。
该院判断立法目的时所持的评价尺度为,立法者不得持有有悖宪法的目的,或者立法目的会与其他法律陷入不可调和的矛盾。通过解释立法材料和《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的规范体系,宪法法院认定了立法者通过税收优惠保障中小企业稳定运营和就业岗位的目的。在该院看来,这一目的是正当的,《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也是能够实现这一目的的。
在区别对待的必要性(Erforderlichkeit)判断上,该院所持的判断标准为,不存在其他造成区别对待的程度更低、但能同等有效地达到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之手段。在这一环节的审查中,宪法法院考虑的问题为立法目的认识基础是否合宪,以及立法者所采用的手段与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区别对待程度上的比较结果。审查前一个问题时,该院所持尺度为,在事实情况并未充分清楚且不易查清的情况下,立法者在行动手段的决定上可以以对危害的预估为依据,只要预估不违反具体生活领域中的生活经验即可。《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的目的设定在该院看来没有超越立法者的判断自由,因为审理活动中呈现的各种相关研究报告并没有推翻立法者关于“继承税和遗产税一般会危害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进而危害企业稳定运行和就业岗位”的预估,而且立法者的这种预估也是可以理解的(nachvollziehbar),不是绝对不可思议的。基于对此种危害预估的肯定,该院认为《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没有设定对继承人和被赠与人的优惠必要性的逐一审查并不影响其区别对待的必要性,因为继承税和遗产税造成的危害是一般性的,对优惠必要性进行逐一审查反而是不必要的,且逐一审查优惠必要性会带来巨大的行政成本。在后一个问题上,该院将《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中的优惠规定与《继承和赠与税》第28条中延期付款进行了比较,并得出结论:尽管后者会降低对经营性财产继承人和被赠与人与非经营性财产继承人和被赠与人区别对待的程度,但不能实现前者所承担的功能。据此,该院认定立法者在《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中采用的手段是必要的。
在合乎狭义比例原则问题上,宪法法院的审查尺度为,区别对待和区别对待所追求的目的的意义、区别对待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的范围、程度之间应该处于一种合宜的比例关系。该院认为,《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意在保护德国中小企业免受继承和赠与税在稳定经营和就业岗位上的危害,这一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小企业在德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德国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支柱,而且德国中小企业的经营文化表明,此类企业往往追求长期行为,重视雇员的稳定性。此外,该院认为,立法者关于“继承税和遗产税一般会危害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进而危害企业稳定运行和就业岗位”的预估是可以采信的,《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中的规范体系在该院看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为实现其立法目的做出显著贡献,这两个法条造成的区别对待因而是适宜的。鉴于这两个法条上的区别对待所实现的目的的重大意义,该院认为这个区别对待形成的被优待的经营性资产和被歧视性对待的非经营性财产之间的关系合乎狭义比例原则。针对申请人指出的《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上的优待和该法其他规定设定的税收优待使得征收遗产和赠与税成了例外、不征收成了常态的指责,该院认为这些孤立地观察均合乎宪法的优待在整体上形成的这种局面并不影响《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的合乎狭义比例原则性,因为此种局面是立法者兼顾基本法第14条第1款(所有权、继承权保障条款)、第6条第1款(保障婚姻家庭制度条款)的结果。基于上述考量,该院认为《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上的税收优惠基本上是合乎比例的。然而,该院指出,这两个条文在适用于非中小型企业财产的继承、赠与的情形中,未作关于审查继承人或被赠与人是否具有优惠必要性的规定,这就使得非中小型企业同样能够享受此种税收优惠,这两个条文上的税收优惠在这个范围上是不合比例的。该院承认,非中小型企业对于德国经济也很重要,对于保障就业也很重要,继承、赠与税也可能伤害此种企业的流动性,但该院认为,不加审查地赋予此种企业继承、赠与税收优惠,一方面超出了《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保护中小企业的目的,而且这种不设审查优惠必要性的做法也无法因简化执法的理由获得正当化。
在针对《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中的持有期限条款、最低工资数额条款、20名员工下限条款、资合公司中的财产被认定为经营性财产的25%以上的持股比例的门槛要求、理财性财产的认定条件等具体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中,宪法法院使用前面的审查尺度,得出了与申请人大体一致的裁判意见。
据此,宪法法院对《继承和赠与税》第13a条、13b条的税收优惠制度本身做出了原则上合乎一般平等规范、但在特定程度上和特定具体规定上不符合(unvereinbar)该规范的判决意见,上述条款继续有效,但立法者须于2016年7月1日之前做出符合宪法的新规定。
附录:2014年德国宪法学文献精选
A.基础研究
I.历史研究
1.Stolleis, Michael: öffentliches Recht in Deutschland. Eine Einführung in seine Geschichte (16. - 21. Jahrhundert). München: Beck, 2014.
2.Walther, Manfred: Spinoza in der Rechts- und Staatslehre der Weimarer Republik - eine vergessene Tradition. In: Staat. 2013, 4. S. 563-595
3.Koslowski(Hrsg.), Lorenz von Stein und der Sozialstaat. Baden-Baden 2014
4.Schmidt(Hrsg.), Rechtspositivismus: Ursprung und Kritik: Zur Geltungsbegründung von Recht und Verfassung, Baden-Baden 2014.
5.Meinel, Florian; Kram, Benjamin: 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als Gegenstand historischer Forschung. Leitfragen, Quellenzugang und Perspektiven nach der Reform des § 35b BVerfGG. In: JZ. 2014, 19. S. 913-921
II.国家学
1.Voigt, Rüdiger: Phönix aus der Asche. Die Geburt des Staates aus dem Geist der Politik. 2., überarb. Aufl. Baden- Baden: Nomos, 2014.
2.Dreier, Horst: Idee und Gestalt des freiheitlichen Verfassungsstaates.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4.
3.Leisner, Walter: Platons Idealstaat und das Staatsrecht der Gegenwart. Vergleiche - Anregungen �C Mahnungen in den »Gesetzen«: zu einem »Bildungsstaat«.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III.宪法理论
1.Recht und Willkür. Hrsg. v. Christian Starck, Mohr Siebek, Tübingen 2012
2.Klein, Hans H.: Integration und Verfassung. In: AöR. 2014, 2. S. 165-195
3.Schwanengel, Wito: Integrationsverantwortung im Bundesstaat. In: DÖV. 2014, 3. S. 93-103
4.Grawert, Rolf: Konstitutiven von Konstitutionen. In: Staat. 2013,4. S. 503-533
5.Morlok, Martin: Soziologie der Verfassung I Martin Morlok. Mit Kommentaren von Indra Spiecker genannt Döhmann und Wolfgang Hoffmann-Riem.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4.
6.Polzin, Monika: Irrungen und Wirrungen um den Pouvoir Constituant. Die Entwicklung des Konzepts der Verfassungsidentität im deutschen Verfassungsrecht seit 1871. In: Staat. 2014, 1. S. 61-94
7.Hofmann, Hasso: über Volkssouveränität. Eine begriffliche Sondierung. In: JZ. 2014, 18. S. 861-868
8.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d. 12: Normativität und Schutz der Verfassung I hrsg. von Josef Isensee und Paul Kirchhof. Mit Beitr. von Peter Badura ... . 3., völlig neu bearb. und erw. Aufl. Heidelberg : C. F. Müller, 2014.
9.Rennert, Dominik: Die verdrängte Werttheorie und ihre Historisierung. Zu "Lüth" und den Eigenheiten bundesrepublikanischer Grundrechtstheorie. In: Staat. 2014, 1. S. 31-59
10.Wittreck, Fabian: Christentum und Menschenrechte. Schöpfungs- oder Lernprozeß?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3.
B.基本权利教义学
I.基本权利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技术
1.Klatt(Hrsg.), Prinzipientheorie und Theorie der Abwägung. Mohr Siebeck, Tübingen 2013.
2.Portocarrero Quispe, Jorge A.: Der autoritative Charakter der Grundrechtsabwägung. Eine Untersuchung über die Rolle der formellen Prinzipien in der Grundrechtsinterpretation. Baden-Baden : Nomos, 2014.
3.Schladebach, Marcus: Praktische Konkordanz als verfassungsrechtliches Kollisionsprinzip. Eine Verteidigung. In: Staat. 2014, 2. S. 263-283
4.Mehde, Veith: Die Prüfung der Verhältnismäßigkeit bei gebundenen Entscheidungen. In: DÖV. 2014, 13, S. 541-548
5.Wielsch, Dan: Grundrechte als Rechtfertigungsgebote im Privatrecht. In: AcP. 2013, 5/6. S. 718-759
6.Ipsen, Jörn: Verfassungsprivatrecht. In: JZ. 2014, 4. S. 157-162
II.基本权利保护
1.Schächinger, Michael: Menschenwürde und Menschheitswürde. Zweck, Konsistenz und Berechtigung strafrechtlichen Embryonenschutzes.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2.Hoffmann-Riem,Wolfgang: Freiheitsschutz in den globalen Kommunikationsinfrastrukturen. In: JZ. 2014, 2. S. 53-63
3.Oermann, Markus; Staben, Julian: Mittelbare Grundrechtseingriffe durch Abschreckung. Zur grundrechtlichen Bewertung polizeilicher "Online-Streifen" und "Online- Ermittlungen" in sozialen Netzwerken. In: Staat. 2013, 4. S. 630-661
4.Schmahl, Stefanie: Effektiver Rechtsschutz gegen überwachungsmaßnahmen ausländischer Geheimdienste? In: JZ. 2014, 5. S. 220-228
5.Rabe, Christian: Der Schutz der Persönlichkeit vor Kritik an professionellen Leistungen. Baden-Baden : Nomos, 2014.
6.Quapp, Ulrike: Die aktuelle Lehrevaluationspraxis auf dem verfassungsrechtlichen Prüfstand. In: DÖV. 2014, 17. S. 740-749
7.Borutta, Sina Katharina: Der realistische Roman. Ein Problem des Verfassungsrechts. Baden-Baden : Nomos, 2013.
8.Michel, Bettina: Postmortaler Schutz durch das Grundgesetz. In: DÖV. 2014, 15. S. 637-642
9.Gröpl, Christoph; Georg, Yves: Die Begriffe "Eltern" und "Familie" in der neueren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aus methodischer und verfassungstheoretischer Sicht. Zu den Grenzen zwischen Verfassungsauslegung und Verfassungsrevision. In: AöR. 2014, 1. S. 125-151
10.Lehmann, Jens: Der Schutz symbolträchtiger Orte vor extremistischen Versammlungen. Baden-Baden : Nomos, 2012 .
11.Shirvani, Foroud: Eigentumsschutz und Grundrechtskollision. In: DÖV. 2014, 5. S. 173-180
12.Jasper, Christian: Von Inhalten, Schranken und wichtigen Weichenstellungen. Die Eigentumsgarantie des Art. 14 GG in der allgemeinen Grundrechts-Eingriffs-Dogmatik. In: DÖV. 2014, 20. S. 872-880
13.Henning, Annelene: Der verfassungsrechtliche Eigentumsbegriff. Eine logisch-analytische Rekonstruktion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lichen Modells. Baden-Baden : Nomos, 2014.
14.Bauer, Hartmut: Partizipation durch Petition. Zu Renaissance und Aufstieg des Petitionsrechts in Deutschland und Europa. In: DÖV. 2014, 11. S. 453-464
15.Schnelle, Eva Marie: Freiheitsmissbrauch und Grundrechtsverwirkung. Versuch einer Neubestimmung von Artikel 18 GG.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16.Ingold, Albert: Grundrechtsschutz sozialer Emergenz. Eine Neukonfiguration juristischer Personalität in Art. 19 Abs. 3 GG angesichts webbasierter Kollektivitätsformen In: Staat. 2014, 2. S. 193-226
17.Barczak, Tristan: Rechtsschutz bei Verzögerung verfassungsgerichtlicher Verfahren. Zugleich die Konturierung eines verfassungsrechtlichen Anspruchs auf Verzögerungsfolgenkompensation. In: AöR. 2013, 4. S. 536-583
18.Heidebach, Martin: Grundrechtsschutz durch Verfahren bei gerichtlicher Freiheitsentziehung.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19.Kleiber, Michael: Der grundrechtliche Schutz künftiger Generationen.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14.
20.Maier, Benjamin: Grundrechtsschutz bei der Durchführung von Richtlinien. Eine Analyse im Spannungsfeld von Grundrechte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nationalen Grundrechten und EMRK-Rechten. Baden-Baden: Nomos, 2014.
C.国家组织法教义学
I.一般性研究
1.Hartmann, Jürgen: Rang und Verfassung - wer ist die Nummer zwei im Staate? In: Staat. 2013, 4. S. 661-677
2.Janssen, Albert: Die gefährdete Staatlichkei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eiträge zur Bewahrung ihrer verfassungsrechtlichen Organisationsstruktur. Göttingen : V&R unipress, 2014.
3.Cramer, Philipp: Artikel 146 Grundgesetz zwischen offener Staatlichkeit und Identitätsbewahrung. Perspektiven des Schlussartikels des Grundgesetzes für die zukünftige europäische Integration.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4.Schilling, Theodor: Eine neue Verfassung für Deutschland. Art. 146 GG und die Rolle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In: Staat. 2014, 1. S. 95-119
II.民主原则研究
1.Beyme, Klaus von: Die parlamentarische Demokratie. Entstehung und Funktionsweise 1789-1999. 4., korr. Aufl. Wiesbaden : Springer VS, 2014.
2.Kersten, Jens: Transformationen der Demokratie. Politische Führung anders denken. München : Roman- Herzog-Inst., 2014.
3.Steinberg, Rudolf: Die Repräsentation des Volkes. Menschenbild und demokratisches Regierungssystem. Baden- Baden : Nomos, 2013.
4.Der Wert der parlamentarischen Repräsentation. Entwicklungslinien und Perspektiven der Abgeordnetenentschädigung/ Suzanne S. Schüttemeyer... [Hrsg.]. Baden-Baden : Nomos, 2014.
5.Volkssouveränität, Wahlrecht und direkte Demokratie. Beiträge auf der 14. Speyerer Demokratietagung vom 6. bis 7. Dezember 2012 an der Deutschen Universität für Verwaltungswissenschaften Speyer, 140 Seiten, Duncker & Humblot; Auflage: 1
6.Lang, Heinrich: Wahlrecht und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Eine Skizze aktueller wahlrechtlicher Entscheidungen und Probleme. Baden-Baden : Nomos, 2014.
7.Lehner, Roman: Die "Integrationsverfassungsbeschwerde" nach Art. 38 Abs. 1 S. 1 GG. Prozessuale und materiell-rechtliche Folgefragen zu einer objektiven Verfassungswahrungsbeschwerde. In: Staat. 2013, 4. S. 535-562
8.Wernsmann, Rainer: Verfassungsfragen der Drei-Prozent-Sperrklausel im Europawahlrecht. In: JZ. 2014, 1. S. 23-28
9.Austermann, Philipp: Die Wahl des Bundeskanzlers gemäß Art. 63 GG. In: DÖV. 2013, 22. S. 865-874
10.Beckermann, Benedikt; Weidemann, Daniel: K(l)eine Opposition ohne Rechte. Parlamentarische Minderheitenrechte im Schatten der Fünfprozenthürde. In: Staat. 2014, 2. S. 313-329
11.Mundil, Daniel: Die Opposition. Eine Funktion des Verfassungsrechts.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12.Brocker, Lars: Die "Splitterenquete": Rechte der nicht qualifizierten ("einfachen") Minderheit im parlamentarischen Untersuchungsverfahren. In: DÖV. 2014, 11. S. 475-479
13.Leisner, Walter: Opposition in der "Großen Koalition". Grundsatzfragen zum Begriff der Opposition. In: DÖV. 2014, 20. S. 880-884
14.Helmes, Sebastian: Spenden an politische Parteien und an Abgeordnete 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15.Bamberger, Matthias: Nachamtliche Tätigkeitsbeschränkungen für politische Amtsträger. Eine verfassungsrechtliche, rechtspolitische und rechtssoziologische Untersuchung zu den Möglichkeiten und Grenzen einer Regulierung von politischen Beamten, Regierungsmitgliedern und parlamentarischen Staatssekretären.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16.Piechaczek, Oliver: Lobbyismus im Deutschen Bundestag. Lobbytätigkeiten von Bundestagsabgeordneten (Built-in-Lobbyismus) im Lichte des Verfassungs- und des Abgeordnetenrechts.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4.
17.Lenski, Sophie-Charlotte: Regierungs- und Fraktionsarbeit als Parteiarbeit. Skizze einer Kontrolltrias. In: DÖV. 2014, 14. S. 585-594
18.Brettschneider, Jörg: Nutzen der ökonomischen Theorie der Politik für eine Konkretisierung des Gebotes innerparteilicher Demokratie. Beschreibung innerparteilicher Entscheidungsprozesse als Wettbewerb eigennütziger Akteure und daraus folgende Regulierungsanforderungen.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III.联邦原则研究
1.Lennartz, Jürgen; Kiefer, Günther: Föderale Willensbildung auf Bundesebene. Die Koordinierung von Länderinteressen im Bundesrat. In: DÖV. 2014, 5. S. 181-191
2.Herbst, Tobias: Gesetzgebungskompetenzen im Bundesstaat. Eine Rekonstruktion der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4.
3.Neuere Entwicklungen im Kompetenzrecht.: Zur Verteilung der Gesetzgebungszuständigkeiten zwischen Bund und Ländern nach der Föderalismusreform, Berlin 2014.
4.Schneider, Hans-Peter: Der neue deutsche Bundesstaat. Bericht über die Umsetzung der Föderalismusreform I. Baden-Baden : Nomos, 2013.
IV.基层自治研究
1.Engels, Andreas: Die Verfassungsgarantie kommunaler Selbstverwaltung. Eine dogmatische Rekonstruktion.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4. XXVIII, 682 S.
2.Lück, Dominik: Der Beitrag der Kommunalverfassungsbeschwerde nach Art. 93 Abs. 1 Nr. 4b GG § 91 BVerfGG zum Schutz der kommunalen Selbstverwaltung. Baden- Baden : Nomos, 2014.
V.立法机关的职权
1.Hempel, Marcel: Der Bundestag und die Nachrichtendienste - eine Neubestimmung durch Art. 45d GG?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2014.
2.Roßbach, Matthias: Der Auslandszeuge im parlamentarischen Untersuchungsausschuss. In: JZ. 2014, 20. S. 975-981
3.Wernsmann, Rainer; Sandberg, Marcel: Parlamentarische Mitwirkung bei unionaler Sekundärrechtsetzung. In: DÖV. 2014, 2. S. 49-58
4.Daiber, Birgit: Die Mitwirkung 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 an den Maßnahmen zur Eindämmung der Staatsschuldenkrise im Euroraum. In: DÖV: 2014, 19. S. 809-820
VI.司法机关的职权
1.Weisser, Niclas-Frederic: Der Richtervorbehalt im Nachrichtendienstrecht. In: DÖV. 2014, 19. S. 831 -836
2.Bruns, Alexander: Zivilrichterliche Rechtsschöpfung und Gewaltenteilung. In: JZ. 2014, 4. S. 162-171
3.Knop, Daniel: Völker- und Europarechtsfreundlichkeit als Verfassungsgrundsätze.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3.
VII.国家标识
1.Meinel, Florian: Berlin ist nicht Bonn. Zur Kritik des Art. 22 Abs. 1 GG.. In: AöR. 2013, 4. S. 584-632
2.Häberle, Peter: Nationalhymnen als kulturelle Identitätselemente des Verfassungsstaates. 2., durchges. u. erw. Aufl.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3.
D.立法学
1.Reyes y Räfales; Francisco Joel: Das Umschlagen von Rationalitätsdefiziten in Verfassungsverletzungen am Beispiel des Atomausstiegs. 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Verfassungspflicht zu optimaler Gesetzgebungsmethodik". In: Staat. 2013, 4. S. 597-629
2.Fliedner, Ortlieb: Rechtsetzung in Deutschland. Gesetzgebung in der Demokratie. Baden-Baden : Nomos, 2013.
3.Bickenbach, Christian: Die Einschätzungsprärogative des Gesetzgebers. Analyse einer Argumentationsfigur in der (Grundrechts-)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4.
E.部门宪法
1.Tanneberger, Steffen: Die Sicherheitsverfassung. Eine systematische Darstellung der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Zugleich ein Beitrag zu einer induktiven Methodenlehre.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4.
2.Thiele, Alexander: Finanzaufsicht. Der Staat und die Finanzmärkte.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4.
3.Bieback, Karl-Jürgen: Sozial- und verfassungsrechtliche Aspekte der Bürgerversicherung. 2., überarb. und erw. Aufl. Baden-Baden : Nomos, 2014.
4.Reith, Björn: Der Erziehungs-, Bildungs- und Betreuungsauftrag des Staates im Vorschulbereich. Verfassungsrechtliche Grundlagen der frühkindlichen Förderung. Baden-Baden : Nomos, 2014.
5.VVDStRL 73, Zukunftsgestaltung durch Öffentliches Recht: Referate und Diskussionen auf der Tagung der Vereinigung der Deutschen Staatsrechtslehrer in Greifswald vom 2. bis 5. Oktober 2013 2014
F.宪法司法制度
1.Linien der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 erörtert von den wissenschaftlichen Mitarbeiterinnen und Mitarbeitern. Band 3, De Gruyter, Berlin 2014
2.Häberle, Peter: Verfassungs, gerichtsba, rkeit - Verfassungsprozessrecht. Ausgewählte Beiträge aus vier Jahrzehnten.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3.Schönemeyer, Meike: Die Pflicht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zur Vorlage an den Gerichtshof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gem. Art. 267 Abs. 3 AEUV.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4.Kleine-Cosack, Michael: Verfassungsbeschwerden und Menschenrechtsbeschwerde. 3., neu bearb. und erw. Aufl. Heidelberg: C. F. Müller, 2013.
5.Der Vertrag von Lissabon vor dem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Dokumentation des Verfahrens / Karen Kaiser (Hrsg.) Heidelberg [u.a.]: Springer, 2013.
G.州宪法
1.Leber, Fabian: Landesgesetzgebung im neuen Bundesstaat. Handlungsmuster landespolitischer Akteure nach der Föderalismusreform 2006. Baden-Baden : Nomos, 2014.
2.Gräbener, Richard: Verfassungsinterdependenzen in der Republik Baden. Inhalt und Bedeutung der badischen, Landeskonstitution von , 1919 im Verfassu, , ngsgefüge d, es Weimarer, Bundesstaa, tes. Baden-Baden : Nomos, 2014.
H.欧洲宪法
1.Europa: Krise, Umbruch und neue Ordnung. Beiträge zum Zwölften Frankfurter Walter-Hallstein-Kolloquium am 15. und 16. März 2013 / Stefan Kadelbach ... (Hrsg.). Baden-Baden : Nomos, 2014.
2.Schorkopf, Frank: Rechtsgeschichte der europäischen Integration - ein Themengebiet für Grundlagenforschung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n: JZ. 2014, 9. S. 421-431
3.Schneider, Karsten: Der Ultra-vires-Maßstab im Außenverfassungsrecht. Skizze sicherer Vollzugszeitumgebungen für zwischenstaatliche und supranationale Integrationsprozesse. In: AöRs. 2014, 2. S. 196-256
4.Grenzen der europäischen Integration. Herausforderungen für Recht und Politik/Claudio Franzius ... (Hrsg.). Baden-Baden : Nomos, 2014.
5.Habermas, Jürgen: Zur Prinzipienkonkurrenz von Bürgergleichheit und Staatengleichheit im supranationalen Gemeinwesen. Eine Notiz aus Anlass der Frage nach der Legitimität der ungleichen Repräsentation der Bürger im Europäischen Parlament. In: Staat. 2014, 2. S. 167-192
6.Europäische Querschnittpolitiken / Bernhard W. Wegener (Hrsg.). Christian Calliess ... . Baden-Baden : Nomos ; Zürich ; St. Gallen : Dike ; Wien : facultas.wuv, 2014.
7.Enzyklopädie Europarecht. Bd. 2: Europäischer Grundrechteschutz / Christoph Grabenwarter (Hrsg.). Baden-Baden: Nomos; Zürich; St. Gallen: Dike; Wien: facultas, wuv, 2014.
8.The EU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A Commentary l. ed. by Steve Peers; Tamara Hervey; Jeff Kenner and Angela Ward. Oxford : Hart ; München : Beck ; Baden-Baden : Nomos, 2014.
9.Charta der Grundrechte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 Jürgen Meyer [Hrsg.], Norbert Bernsdorff... . 4. Aufl. Baden-Baden : Nomos ; Wien : Facultas-WUV ; Basel : Helbing Lichtenhahn, 2014.
10.Charta der Grundrechte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GRCKommentar/ hrsg. von Michael Holoubek ... . Wien : MANZ, 2014.
11.Europäisches Organisations- und Verfassungsrecht / Armin Hatje; Peter-Christian Müller-Graff (Hrsg.). Baden-Baden : Nomos ; Zürich : Dike ; Wien : Facultas, 2014.
12.Hieber, Thomas: Die Europäische Bürgerinitiative nach dem Vertrag von Lissabon. Rechtsdogmatische Analyse eines neuen politischen Rechts der Unionsbürger.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4. XX, 336 S.
13.Classen, Alexander: Interessenvertretung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Zur Rechtmäßigkeit politischer Einflussnahme. Wiesbaden : Springer, 2014.
14.Müller, Thomas: Wettbewerb und Unionsverfassung. Begründung und Begrenzung des Wettbewerbsprinzips in der europäischen Verfassung.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4.
15.Frenzel, Eike Michael: Die Charta der Grundrechte als Maßstab für mitgliedstaatliches Handeln zwischen Effektivierung und Hyperintegration. In: Staat. 2014, 1. S. 1-29
16.The EU between 'an ever closer union' and inalienable policy domains of member states / Thomas Giegerich ... [eds.]. Baden-Baden : Nomos, 2014.
17.Dieterich, Peter: Systemgerechtigkeit und Kohärenz. Legislative Einheit und Vielheit durch Verfassungs- und Unionsrecht.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18.Klatt, Matthias: Die praktische Konkordanz von Kompetenzen. Entwickelt anhand der Jurisdiktionskonflikte im europäischen Grundrechtsschutz. Tübingen : Mohr Siebeck, 2014.
I.国际人权保护
1.Moos, Lisa: Individualrechtsschutz gegen menschenrechtswidrige hoheitliche Maßnahmen von übergangsverwaltungen der Vereinten Nationen am Beispiel der United Nations Interim Administration Mission in Kosovo.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3.
2.Weidmann, Karen: Der Beitrag der OECD-Leitsätze für multinationale Unternehmen zum Schutz der Menschenrechte.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3.Kälin, Walter: Universeller Menschenrechtsschutz. Der Schutz des Individuums auf globaler und regionaler Ebene / Walter Kälin; Jörg Künzli. 3., vollst, überarb. und erg. Aufl. Basel: Helbing Lichtenhahn; Baden-Baden: Nomos 2013.
4.Eckel, Jan: Die Ambivalenz des Guten. Menschenrechte in der internationalen Politik seit den 1940ern. Göttingen : Vandenhoeck & Ruprecht, 2014.
5.König, Doris; Schadendorf, Sarah: Die Rezeption der UN-Frauenrechtskonvention in Karlsruhe und Straßburg, ln: DÖV. 2014, 20. S. 853-860
6.Talmon, Stefan: Der Begriff der "Hoheitsgewalt" in Zeiten der überwachung des Internet- und Telekommunikationsverkehrs durch ausländische Nachrichtendienste. In: JZ. 2014, 15/16. S. 783-787
7.Grabenwarter, Christoph: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Commentary. München : Beck [u.a.], 2014.
J.比较法研究
1.Boulanger/Wrase, Die Politik des Verfassungsrechts- Interdisziplinäre und vergleichende Perspektiven auf die Rolle und Funktion von Verfassungsgerichten. Baden-Baden 2013.
2.Der Einfluss des deutschen Verfassungsrechtsdenkens in der Welt: Bedeutung, Grenzen, Zukunftsperspektiven. Ergebnisse der 34. Tagung der Gesellschaft für Rechtsvergleichung vom 12. bis 14. September 2013 in Marburg. Mohr Siebeck, Tübingen 2014
3.Constitutionalism and good governance. Eastern and Western perspectives / Dirk Ehlers ... (eds.). Baden-Baden: Nomos, 2014.
4.The legal doctrine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legal state (Rechtsstaat) / James R. Silkenat... Eds. Cham ; Heidelberg [u.a.]: Springer, 2014.
5.Verfassunggebung in konsolidierten Demokratien. Neubeginn oder Verfall eines politischen Systems? Ellen Bos/Kälmän Pöcza (Hrsg.). Baden-Baden : Nomos, 2014.
6.Strebei, Michael: Exekutivföderalismus in der Schweiz? Einbezug der Parlamente bei interkantonalen Vereinbarungen. Baden-Baden : Nomos, 2014.
7.Gerbig, Mara: Grundrecht auf staatlichen Schutz. Ein Vergleich von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und Verfassung der Vereinigten Staaten von Amerika.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2014.
8.Wittmann, Philipp: Der Schutz der Privatsphäre vor staatlichen überwachungsmaßnahmen durch die U.S.- amerikanische Bundesverfassung. Eine Untersuchung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s Schutzes der Privatsphäre in der Öffentlichkeit. Baden-Baden : Nomos, 2014.
K.基本法法律评注
1.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Kommentar / von Hans D. Jarass und Bodo Pieroth. 13. Aufl. München : Beck, 2014.
2.GG -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 / begr. von Bruno Schmidt-Bleibtreu .... Hrsg. von Hans Hofmann ... . Bearb. von Hans Bernhard Brockmeyer... . 13. Aufl. Köln : Heymann, 2014.
L.贺寿文集
1.Die Leitgedanken des Rechts in der Diskussion. Symposium anlässlich des 70. Geburtstages von Paul Kirchhof, C.F. Müller, Heidelberg 2014
2.Rechtsstaatlichkeit, Freiheit und soziale Rechte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Deidesheimer Kolloquium 2012 zu Ehren von Detlef Merten anlässlich seines 75. Geburtstages. Berlin 2014.
3.Die Verfassung als Aufgabe von Wissenschaft, Praxis und Öffentlichkeit: Freundesgabe für Bernhard Schlink zum 70. Geburtstag Demokratisierung von Wirtschaft und Staat. 2014, C.F. Müller, Heidelberg 2014.
4.Alexander Blankenagel (Hrsg.), Den Verfassungsstaat nachdenken. Eine Geburtstagsgabe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