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治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综述
7月19-20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山东泰安召开。会议圆满结束后,部分学者移师山东济南,参加由山东大学宪政与政治文明研究中心主办的“行政诉讼法治回顾与展望――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7月21日,来自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东南大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海南大学以及山东政法学院、青岛大学、烟台大学、山东经济学院等高校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一起回顾和评述行政诉讼立法进程和二十年的实施状况,总结和概括我国行政诉讼法治建设的成就与不足,探析和阐述行政诉讼法治规律和行政诉讼法治发展趋势,并共同展望和期待行政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前景。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主持。东南大学孟鸿志教授在致辞中回顾了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进程,颁布实施以来学界对于行政诉讼法的进一步研讨,认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一个新时代的到来。行政诉讼法实施,对于推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推动了一些系列其他法律的出台。他指出,本次会议的主题也契合了刚刚在泰安召开的全国行政法学年会的主题“社会管理创新”。在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的作用愈发显得重要,本次会议的召开围绕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展开讨论可谓恰逢其时,希望与会代表能够利用本次研讨会认真总结我国行政诉讼法治建设的成就与不足,加快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以充分展示其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和实效。孟鸿志教授高度赞同专题学术研讨的形式,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行政诉讼理论、价值与实践
会议第一单元主题为“行政诉讼理论、价值与实践”,由山东政法学院刘炳君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王周户教授、苏州大学黄学贤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副教授、烟台大学杨曙光老师做了主题发言,安徽大学陈宏光教授、程雁雷教授、浙江大学金承东副教授、山东大学冯威老师分别作评议。
王周户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试论行政诉讼请求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在进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的课题研究过程中,一个核心问题即是原告的权益及其保护,其关涉行政诉讼的定位及其发展方向,也关涉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价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是通过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的问题。王教授列举了一个相关案例,该案例中涉及到了原告通过行政诉讼使发给被告的房产证被撤销,但是法院是通过合法性审查认为发证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而撤销被告的房产证,而非依照原告的诉由。类似的案例导致的结果一种是原告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另一种是使第三人的权益陷入不确定的状态,由此引发了表面的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与背后的原告合法权益保护的紧张状态。王教授认为,行政诉讼主要是保护原告的权益,客观上会达到监督行政机关的目的;行政诉讼制度毕竟是诉讼制度,即使突出行政诉讼的特色,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能背离诉讼制度的本质。建议在对原告的行政诉讼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应该尽量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不宜直接撤销行政行为;否则会使司法机关借行政诉讼之机,取得了对行政机关行为完全的独立审查权。此外,他还补充认为,将行政诉讼赋予宪法审查、宪政地位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误读,可能会对断送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前途。
陈宏光教授在评议中赞同王周户教授的基本观点,认为王教授的学术视角和相关观点非常新颖。同时又认为,行政诉讼是我国唯一的公权诉讼。按照通俗的话语,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民告民是民事诉讼,官告民是刑事诉讼,官告官是宪法诉讼。行政诉讼不是单纯的民告官,而是官告官,行政权实质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较量。对于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否主要是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问题,对此陈教授提出可分析我国出台行政法律的目的来判断。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主要都是基于一种权力对抗的思路而制定实施的。关于扩大诉权的问题,陈教授认为,法律如树,法治如路,扩大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范围反而会断送行政诉讼的前途。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刑事诉讼相当于一个大货车,民事诉讼相当于一个大客车,行政诉讼则相当于一个小轿车,其容量有限,对于内部纠纷、抽象行政行为都应当不予理会。三大诉讼中其他两大诉讼都有维持、撤销、变更,而行政诉讼没有变更,这正反映了行政权和司法权在较量,行政诉讼没有修复权,只有评价权。所以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问题上,他认为不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抽象、内部行政行为等完全可以通过激活宪法诉讼等进行。
黄学贤教授发言的题目是“行民交叉案件处理之探究”。他首先介绍了当前司法实务中大量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相交叉的情况,将行民交叉案件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行政纠纷的解决是民事纠纷解决前提的行民交叉、民事纠纷的解决是行政纠纷解决前提的行民交叉、争议的解决互不构成前提的行民交叉三种情形。行民交叉案件的解决应当以“谁为前提谁优先”为一般原则,关联争议附带审理是处理这类争议的具体程序要求,既包括行政附带民事亦包括民事附带行政。黄教授还谈到了创建处理行民交叉案件新机制不应忽视的新情况,包括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行民交叉问题等。此外,黄教授就行政诉讼调解的若干热点问题作了发言。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民众与政府机关会产生很多矛盾与纠纷,行政诉讼越来越多发。在进行诉讼时,往往首先想到是进行调解,能调则调,调判结合;但也有些案件老百姓不同意调解,径直要求判决。为了不将老百姓引向马路,特别是避免老百姓走信访之路,那么法院就应当在调解方面作更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了关于行政审判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司法解释,但是“能调则调、能判则判、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要求过于抽象和原则。司法解释在列举具体的撤诉条件时,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比如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诉,对第三人的认定即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又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况可以撤诉,实则类似于民法上的法不禁止即自由,其与依法行政、法律保留之间的关系为何;等等。这些问题有待于学界的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程雁雷教授在评议中首先对黄学贤教授严谨和细致的作风表达了钦佩,针对黄教授发言内容,以自己亲历的一个民行交叉案件作为对黄学贤教授发言的印证,说明了行民交叉大量发生确实是一直困扰着教学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难题,指出了黄教授对于反垄断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关注是具有前瞻性的。程教授也提出了自己对于该问题的相关理解,行民交叉案件关涉到法院内部的分工,行政庭在处理行民交叉案件时,将一并解决民事案件,亦即行政庭可审理民事案件,而这对于目前的法院组织体系构成了一定的冲击,行政诉讼进一步修改应当予以关注。鉴于大量的行民交叉案件不解决将影响行政诉讼功能发挥和民众期待,也影响到整个行政诉讼事业的发展,藉由行民交叉案件所引发,程教授最后也表达了对整个中国未来行政诉讼法修改和中国法治发展的期待。
解志勇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目的性审查”。解教授首先分析了理论和实务界对待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不同态度,理论界倾向于修改,而实务部门则认为学界的一些想法不可行。他引用温家宝总理“仰望星空,脚踏实地”的诗句阐明其基本观点,学术界就应当仰望星空,高瞻远瞩,指出行政诉讼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其次,解教授就其文章背景作了大概介绍。该文针对1999年各地方性立法中交通立法中出现的“撞了白撞”地方立法潮流,提出了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审查的问题。目前的行政诉讼法主要只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许多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表面上合法,但却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这不利于相关权益的保护。再次,针对合目的性中涉及的价值问题解志勇教授也作了一定的分析。行政法的目的应大体上包括对人的生命、自由、安全、尊严、财产等的保护。对于法律的价值,不同法学家有不同的论述,但都是基于人本主义的立场,将生命、自由等放置于前,秩序也是为保障人类的生命和自由而存在的。此外,解志勇教授也提到了除生命和自由等传统价值外,人的尊严也应当受到重视,而且合目的性还要考量授权法的特定目的。最后,解教授对于特定权益的“保护”方式作了分析。
金承东副教授在评议中首先对于解教授的选题和分析思路作了充分的肯定。由于相关问题的专业性,法院充当不了合理性审查的角色,不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而进行合目的性审查却是可以的。金教授进一步指出,法律适用主要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里最重要的是合目的解释。就此而论,合目的性审查实质也是合法性审查,因为合目的性涉及的是法律的价值层面,这样理解是完全可以的。而作为合目的审查自然要考量价值层面的追求,最关键的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包括生命、自由、人的尊严等等。其次,金教授谈到了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的感想。相对于其他行政法律较为频繁的修改,行政诉讼法二十年却并没有修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推动也有限,那么其背后的原因何在?金教授强调了司法体制的原因。以杭州法院的内部行政诉讼机制为例,行政机关败诉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签字,而百姓败诉则直接宣判。由此可见,司法体制的因素至关重要,但这却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改革不能解决的,它涉及到更为根本的宪政体制的问题,需要相关力量特别是执政党的推动进行解决。
杨曙光讲师发言的题目是“试论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告诉权”。杨博士首先阐明了其写作其论文的背景。学界探讨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问题,往往是从原告资格和公诉权切入进行探讨。如果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切入进行论述,则可把检察机关的权力一分为四:公诉权、告诉权、协助起诉权和诉前建议权。在已收集资料中,没有查找到关于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关于告诉权的资料,告诉权集中在刑法、刑诉中。因此其文参考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刑法、刑诉的相关资料写作本文。其次,杨博士就文章的主体内容进行了介绍,包括对行政诉讼告诉权的含义,行政诉讼告诉权性质的辨析(区分于公诉权、协助起诉权而界定为“法定代理权”),行政诉讼告诉权的理论基础和检察机关行使告诉权相关程序。最后,杨博士也指出了自己在写作中存在的困惑,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冯威讲师在随后的评议中认为,杨曙光老师的论文回应了两大问题,一是行政监督与权益保障在行政诉讼中的关系问题,另一个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杨老师的论文将这两者勾连起来,不仅是维护公共利益、规范行政权力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回归。该文预设了两个制度背景,行政公益制度,检察机关介入行政诉讼;同时借鉴了一套制度体系,即刑法98条“告诉才处理”的制度。冯威博士进而谈了自己对该文的体会:其一,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法理依据在于,告诉才处理涉及的相关领域关乎公民生活公域和私域的临界点,立法不宜直接拟定,而把选择权交给公民,当公民选择不能时,国家才补充性介入。这在行政诉讼领域是否成立值得考量。与之关联的是,刑法谦抑性是防范国家权力对个人的侵犯。规范国家权力为目的的行政法是否对谦抑性原则有同样的适用也是一个疑问。其二,告诉才处理在刑事领域也是例外,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检察机关所维护的两种公共利益是否有区别值得探究。其三,检察机关介入行政诉讼中被界定为“法定代理人”是否恰当存有疑问。况且,检察机关作为法定代理人,假使其成立,只能解决公民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但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有何关系文章亦没有深入论述。
第二单元:行政诉讼实践、制度与改善
会议第二单元主题为“行政诉讼实践、制度与改善”,由中山大学刘恒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林莉红教授、苏州大学章志远教授、青岛大学门中敬副教授、山东大学李卫华副教授分别做了主题发言,山东经济学院何翠凤教授、山东政法学院窦衍瑞副教授、华南师范大学孔繁华副教授、吉林大学许玉镇教授担任点评人点评了主题发言。
林莉红教授发言的主题是“论行政诉讼中的协调”。行政诉讼法的调解是一个热点问题,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初即被大量讨论,围绕着行政诉讼的修改,目前学界对该问题的讨论也比较热烈。调解的目的并不是司法的公正,而是着眼于解决纠纷,在当事人之间“和稀泥”;调解的前提是当事双方也包括法院对于诉讼的前景不明,而且双方对于实体权利有处分权。在行政诉讼中,林教授认同合法性审查案件不能调解,其核心在于行政机关不能对公权力自由处分;另一方面,她提出处分权也不是绝对的,受到不同法制环境的影响。应当正视行政诉讼中存在协调的情形,其并非调解,而是法院在原告被告及更多的社会力量之间做协调的工作。这些超出了审判权的范围,与司法的本质不符合,但又是现实中是不得已的做法,目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长远来看,随着司法权功能的回归,协调应该逐渐退出。此外,她就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的审判实践和学术探索进行了总结。从宏观上说,行政诉讼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一定作用,但如果考察法院中行政诉讼运行的实际状态,则不尽如人意。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体制问题,脱离体制前提而实现司法目的、回归行政诉讼的本质是比较困难的。她进而指出目前行政诉讼学术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其一是对行政诉讼基本理论缺乏研究,比如证据制度、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等等;其二是行政诉讼研究缺乏实证研究,出现了大量低水平的重复,没有真正解决理论问题,也缺乏对实践的把握;其三,出现为了创新而创新的现象,背离了所研究问题的本质。
何翠凤教授对林莉红教授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何教授对林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现实中社会赋予了法院很多不能承受的使命,虽然并不合理,但法院处于现实的考量却无法拒绝,只能采取适当灵活处理的态度。就行政诉讼的调解来说,虽然法律不允许行政诉讼进行调解,但基于解决纠纷的需要,只能采用更为灵活的协调的方式,这是法院面临的尴尬和无奈。接着何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一,协调是法院是对现实的无奈和妥协,而在法律中进行规定将其合法化,则是立法对现实的无奈和妥协,这将导致一种恶性循环。其二,虽然协调在现实中具有存在空间,而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将和解与调解写入其中已似乎预示新的行政诉讼法会对相关内容进行规定,但是调解不适宜在现实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架构。对此可以参考民事诉讼的修改进路,通过诉前调解、法院外调解、调审分离等办法来回应现实的需要。解志勇副教授也对林教授的发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行政协调问题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能否自由处分行政权力。他认为,现实中存在的斡旋等等是在法外进行的,更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中存在三种情况:其一是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案外调解;其二是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法官参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调解,由其对法律问题进行把握;其三是法官主导案件的调解。解教授赞同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第二种方案,主张法官在调解中发挥适当的作用。
章志远教授发言的题目是“给付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新发展”。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现实状态,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然扩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研究就是行政诉讼类型的发展。从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和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护角度,对行政诉讼进行类型化是必要的。章教授提到其近些年来对行政诉讼研究的体会,他认为到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虽然不尽如人意,但却是现实的产物,现在发展不畅并不能代表未来,他对行政诉讼法的发展持乐观的态度。章教授谈到了行政诉讼法研究素材的来源,其一,需要关注最高法院,虽然学者呼吁修改行政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司法文件已经推动了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变迁。其二,需要关注基层法院,他们通过实践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学术研究和法律规定,在实质上推动行政诉讼法的变迁。比如基层法院实际上已经在扩展行政不作为认定的范围。第三,需要关注政府,虽然其行为可能对行政诉讼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但是却丰富了行政诉讼的具体样态,比如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行政首长出庭评议制度等。第四,需要关注学者。这四类素材引发学者关注相关力量在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作用。
窦衍瑞副教授对章志远教授的论文进行了点评。窦教授首先表明其高度认同行政诉讼法已亟需修改。从宏观层面,窦教授认为给付行政诉讼在目前的中国有助于解决中国扩大行政诉讼范围的问题,可以借由对给付行政诉讼的研究推动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行政诉讼类型的细化研究也有重要意义。从微观层面,窦教授提出给付行政诉讼还面临以下问题:其一,对给付行政诉讼概念一直界定不清,首先应当界定清楚其概念和种类,否则给付行政诉讼变成一个过于模糊的概念而使其在应用中发生偏离和错位。其二,对与给付行政交叉的概念也应当厘清,如行政奖励,行政允诺,不予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等等。其三,给付行政诉讼需要制度化,亦即如何进行给付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如其体现在判决作出时,还是审查受案范围时,亦或是专门就给付行政创制专门的行政诉讼制度等等。
门中敬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目的与标准”。门教授首先回应了先前学者针对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的不同看法,恰如伽达默尔所言,但凡有理解,理解就会有不同。接着门教授回溯了学界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的研究历程,并就其文章的内容作了大略的介绍。关于文章的分析架构,主要涉及类型化的目的和标准以及我国基本类型化标准的选择问题。类型化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提供“无漏洞”之法律保护,二是保证权益保护的实效性。关于类型化的标准,如诉讼目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裁判的效力等等标准,对于这些标准需要我们选择一个适合中国的标准,要满足体系和逻辑上的一致性、基本类型划分的涵盖性和简约性、类型体系的开放性这三个具体的要求。最后,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标准,门教授赞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以“判决的内容和效力”作为基本标准,并阐释了相关的理由。
孔繁华副教授在随后的点评中充分肯定了门教授文章的价值,认为该文的理论性强,体系宏大,详细梳理了美国、台湾、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于学习和研究行政诉讼类型化问题极富有启发意义。孔教授也谈到,对于外国相关经验如何在我国适用应当与我国情况相结合深入进行探讨;文中涉及的台湾判决的内容与效力以及日本的机关诉讼的问题需要进一步阐释;日本混合式多层级的标准的选择需要详细说明;我国是单一的标准还是复合的标准抑或是以某种标准为主另一种标准为辅等等需要加以研判;基于我国现有的判决的类型,如何建立新的制度,也颇值得探讨。此外,孔教授还针对前述关于行政诉讼中调解问题的讨论发表了自己的评论。
李卫华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拓展方向”。各国对于何人具有原告资格这个问题的解释逻辑有三种:第一种是追求立法原意的理解方法,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来评判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第二种是立足现实关系的解释方法,通过起诉人事实上受到了被诉行为的侵害与否来进行解释;第三种是还原行政过程的解释方法。第一种方法可能使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范围比较狭隘,解释标准较为僵硬。第二种方法彰显了行政诉讼的救济功能,却忽视了其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衡平功能,很可能导致滥诉。第三种方法可以避免第一种和第二种的狭隘性,从分析意义上还原到行政程序,无论行为主体主观上还是行政行为的结果客观上侵害了相关主体的利益,也无论相关主体是否实际参与行政程序过程,只要其具有行政程序的参与主体资格即应当具有参与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目前具有参与行政程序主体资格的有两类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第一类人的起诉资格已经基本解决,对第二类人我国也有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其仅限于列举,而没有抽象的标准。通过还原行政程序的解释方法,李教授还力图分析公众在行政诉讼的起诉中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公众基于两类利益参与行政程序,具有行政程序参与的主体资格:一类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现实中较为少见,如参与普遍意义上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另一种虽被称为公共利益,但严格来说,应当理解为一定范围内的共同利益,或称群体利益。这类参与在实践中往往被误解为公共利益的参与。在行政诉讼中,就第一种利益来说,即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公众能否作为一员或者代表参与行政诉讼,各国基本都是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对第二种利益来说,即共同体内的一员提起诉讼,各国基本采取宽容立场,允许其起诉,具有原告资格。对我们的启示就是可以采用相关人的理论解释第二种利益群体,以突破我国行政诉讼法上对原告资格规定的框架,使群体中一员作为利害关系人享有原告资格。基于此,原告诉讼资格拓展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其一,制定统一的标准,使行政相关人也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其二,作为群体利益中的单个人,通过诉讼法确立公益代理人制度,具有利害关系人的资格,从而具有原告资格。其三,作为普遍的公共利益公众中的成员,非政府组织作为其代言人,参与行政诉讼,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但须采用严格的法定主义。
许玉镇教授对李卫华副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首先许教授指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法中重要而敏感的问题,李卫华教授从行政程序参与人角度探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拓展问题,其观点是非常新颖的,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拓展提供了正当化的理由,也从思路上给其他学者以启发。然后,许教授对于意大利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作了介绍,主要涉及对原告利益(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保护,不仅特设行政诉讼法院,而且使其成为常态。而我国行政庭对受理非常审慎,通过原告资格、被告资格,受案范围等尽量将一些纠纷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对此,许教授还结合现实中的案例作了说明。最后许教授总结认为,没有政治权利的重新分配,没有司法权力的在对抗中的有利地位,行政诉讼将很难保障原告人的权利。
在自由讨论阶段,海南大学熊勇先讲师老师发表了两点评论。其一,关于诉讼请求的问题,王周户教授的观点中很重要的就是行政诉讼中诉判关系的问题,现行诉讼法中对有关问题研究不够充分。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诉判一致,而是根据行政诉讼的类型来进行划分。当事人诉讼的内容、法院审理的内容和法院裁判的内容三者是有区别的,以此为基点才能理顺行政诉讼的请求在司法审查中的作用以及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进程及法院的裁判结果的影响。其二,针对章教授的发言,给付行政诉讼作为兜底性诉讼种类,逐渐受到广泛关注,但是我国现行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制度中并没有确定给付行政诉讼诉讼类型,如何在现有框架中进行衔接,是研究行政诉讼类型需要关注的问题。门中敬副教授举出案例表明,行政诉讼的诸多问题最终解决方案要通过诉讼类型化来进行确定。解志勇和李卫华教授做了简要回应。
闭幕式
刘恒教授在闭幕式上作会议总结,他认为,以不同的视角观察,行政诉讼的发展呈现不同的状态。行政诉讼法对中国的影响和评价是回顾主题的应有之义,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中国民主和法治的里程碑,更是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正是从行政诉讼法开始真正对政府权力进行监控。对行政诉讼法的回顾还要将其放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建国六十周年等背景中进行观察,在当前社会矛盾频繁爆发的时期,行政诉讼制度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站在过去和未来的交汇点上,对行政诉讼法发展进行展望,要关注制度变迁的过程,根本上是要进行制度定位和制度设计。要理解法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以乐观的态度看待行政诉讼法实施不好的状态,在渐进中逐步走向法治。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既要仰望天空,又要脚踏实地,希望与会代表能够围绕主题持续深入研究,以此推动行政诉讼法制完善和发展。
肖金明教授作闭幕致辞。他感谢与会代表积极参会和富有成效的研讨,希望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围绕行政诉讼法治展开更多的学术合作,促使行政诉讼制度回归行政诉讼的目的,发现和尊重行政诉讼规律,共同推动行政诉讼法治理论创新,推动行政诉讼实践进程,推动行政诉讼目的和价值的实现。
作者简介:龙晓杰,山东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