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黄明涛,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非常高兴有机会跟连泰老师在七夕这一天同台发言。他刚才主动提到七夕节,我在他身边其实五味杂陈。宪法学青年论坛办到第八届了,我们论坛对连泰老师是从一而终的,但连泰老师对他的搭档就不是一心一意了,而是换了一波又一波。今天虽然轮到我了,但我也不敢说我和连泰老师能牵手多久。
刚才连泰老师按照本届论坛四个主报告的顺序,已经对各位发言人、与谈人的观点作了很好的梳理了,所以我想转换一个方式,谈谈为什么我们今天仍然是可以、并且值得去讨论宪法原则问题。我想说,关于宪法原则的研究是永不过时的,有这样几个理由:
首先,我们的现行宪法确实纳入了很多“原则”,有大量规范确实可以从原则的角度来理解——请允许我仍然采用一个稍微宽松的界定——比如那些价值观的表述、那些经由政策转化而来的条款、那些设定国家目标的条款、当然也包括基本权利条款。我们可以拿《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举例。大家近来都能感受到,如今的网络言论环境相当的极端、对立、非理性,中国人显然还很缺乏言论自由的必要训练,不清楚作为权利的言论自由,其界限在哪里。当然,原因可能在于,这个宪法条文没有采取典型的“条件-处分”或“一般/例外”的规范结构,加上我们并无宪法诉讼来积累和发展判例法,于是有关言论自由的清晰规则——必然是包含例外的——尚不可得。在这种情况下,引入原则理论来初步探求权利条文的含义,就是很有用的。
第二,为什么关于原则的讨论永远不会过时?因为很多的原则问题到今天为止也没有得到一个恰当的处理,或者本来就不太可能一劳永逸地确定答案,所以一定是常谈常新的、不得不谈的。比方说,田伟的报告直面民主集中制原则,我认为这是过去两天的所有报告中本土问题意识最强的。但是听到最后,我的感觉和很多老师一样,他确实充分展开了“民主”,但基本没有处理“集中”,可见这个原则问题难度之大。既然是一个绕不开的原则,又难于对其含义达成共识,那就会是一个不得不谈、也常谈长新的问题。
第三个理由是,原则实际上是不太拘泥于法律文本的。我们当然要以实定宪法为基础展开讨论,这是毫无疑问的。可是中国宪法上到底承认了多少个原则,我们显然不能达成共识,因为这取决区分和识别的标准,所以宪法原则不会完全拘泥于宪法文本,也就不会完全受限于宪法教义学,尽管教义学的建构与填充仍然是法学的主流任务——当然邵六益肯定不这么认为。但是,我认为更关键的问题是,原则本身就提供了反思、改进、挑战、甚至再造文本的理由。每一次重大社会转型或政治革命,是由原则和思想引领的,然后固定为法律文本,之后才是法教义学的建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原则非常重要:我们既要以教义学的方式、教义学的关切来研究原则,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并谨记,在文本之外仍然有很多原则。我不是说原则一定都是这样,但一定有很多原则是这样。冯威的报告当中提到的“形式原则”就是如此。杨洪斌说,法治原则要么至少可以在五四宪法当中就找到依据,要么就根本不需要写进宪法——我深表赞同。
第四个理由,在中国宪法的语境下,尤其需要谈原则,尤其需要以学理的、规范的方式直面原则。为什么?因为这个国家事实上总是诉诸原则,甚至总是滥用“原则”这个概念。在过去,我们有“规则-原则”这样一对经典的区分,至少大家还比较熟悉。但如今已经进化到有规定、有原则、还有精神——原则都还没有研究清楚,但据说最近的研究热点已经是宪法精神了。我认为,这个局面倒是很符合中国的法教义学所面临的长期困境。换句话说,权威话语总是会跳出既有的、确定的概念体系,去提出新的概念,原则只是其中之一,当然也经常不用这个词。概括而言,简中区有两种滥用“原则”的方式:第一,以原则之名,实际上却指涉多种多样的概念。崇文瑞说,原则有时候是指工作策略、工作方法,有时候仅仅是指很重要的规则而已——不能更精辟了。第二种滥用是,不断地跳跃,时而原则,时而又不原则。我有时候在想,是不是有人知道我们马上就要把原则研究清楚了,就赶紧提出了精神?这样的场景是很多的。比如,你遵守规则,领导就说你太教条,你要是跟领导争论文件上的白纸黑字,领导就说你要领会精神。所以,在我们这个环境当中,原则是躲不开的,我们应该去正面迎战。
这个两天时间报告非常精彩,大家都准备得非常认真。虽然乍看起来报告人和评议人之间仍然有很多分歧,我想这是因为有太多“毒舌”所造成的假象,其实我们经过两天的热烈讨论与交锋,已经达成了不少共识:
第一,大家都同意,即便是研究中国本土问题,即便是要建立一种自主的知识体系,比较法的研究仍然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要对症拿药。李越开同学说得好:姜秉曦老师,你的文章没病啊!我理解,李同学想说的是,秉曦老师在为我们奉上法治国的经典论述与学理脉络之前,还没有清楚地交代我们这边的“具体病症”是什么。大家对此都有同感,大家都不反对系统、深入、辩证地援用比较法资源。
第二,我们可能已经意识到,要在宪法原则的数量上达成共识不大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但这绝不是说要放弃进一步的努力。我认为,我们还要进一步地去数原则,哪怕大家各自提出关于“中国宪法上有多少项原则”的一家之言,这个过程本身就是识别、提炼与阐释原则的过程,这正是研究宪法原则的应有之义。
第三,历史梳理、或者说有历史关照的研究进路,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了所有报告人所贯彻的方法论,我更觉得我们的评议人几乎也都是如此,即,研究宪法原则必然要诉诸历史。在此基础上,我们更要去思考的是,追问何种历史?比方说“情境中的研究”,田伟说,我们去援用马克思也好,或者实践马克思的很多的具体主张也好,一定要回到他所处的时代环境,他面对着一个怎样的德意志——他甚至多半时候不在德国,辗转巴黎之后,终身在英国写作。我想起自己在学生时代非常喜欢读剑桥历史学派的作品——比如斯金纳有一本书叫做《语境中的洛克》,我印象很深。斯金纳的基本方法是,回到洛克的时代、进入洛克的人生境遇之中去理解他——他的盟友是谁、他的论辩对手是谁?田伟说得很好,你要理解民主集中制,你要理解议行合一,你得看看这些主张在当时的情境之中是想反对什么。当然了,必须指出,包括我本人在内,我们在座的绝大多数并没有受过历史学的训练,所以,要真正运用好历史资料去阐释宪法原则还是有很大挑战的。杨洪斌更说,人家可能就不想让你看材料,如果是这样,那历史方法就无以展开了。但我觉得也不用那么悲观,中国的资料在如果中国看不到,不妨试试去日本、去美国、还有别忘了去咱们的台湾地区看看,我知道在那些地方,还是提我们保存了不少有价值的资料。
第四个共识是,大家已经开始尝试对宪法原则做类型化研究。各位主报告人可能在写作过程中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或曾经把这作为本次研究的一个先决问题。不论是冯威开篇的简要梳理,还是段沁在评议当中给出的替代思路,其实都在对我国宪法上的原则规范做一些分类。可惜的是,报告人并没有将自己提出的分类在研究之中贯彻始终。但大家至少意识到了,写入实定宪法之中的原则大概率会分属不同类型,甚至就算采用了原则这个词——如上所说——也可能指代不同的东西。我前些年做过一些关于文化条款和文化权利的研究,我的结论是,“文化”一词就是歧义并存,没有必要、也无可能强行统一。这一点放到“原则”问题上,也是一样的。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对评议人提出一点批评意见。过去我们是“卷”主报告,报告文章一届比一届长,以至于开完会了,不止是论文发表了,有一个叫雷磊的,甚至把书都出版了(外加发遍三大刊)。这次倒好,评议人也开始学坏了。据说,单元群组内明明书面承诺了不做评议PPT,结果临到会议现场突然拿出一份PPT,吓得同组其他评议人花容失色。还有更没下限的,一看主报告人开口就针对书面意见——我们的传统是会前提交书面评议文字——进行“预先防御”(防卫过当的某种变体?)或者改口写作目标(以为还在和期刊编辑写邮件?),就果断抛开书面意见文案,进行临场发挥,结果下嘴更狠。长此以往,那就连会议总结也没法做了。当然我可能多虑了,因为我应该只能跟连泰老师过这一次七夕节。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