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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综述

第五届(2009)中日公法学课题与展望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第五届(2009)中日公法学课题与展望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20091226日,由中国山东大学、日本九州大学、中国中山大学共同主办的第五届(2009)中日公法学课题与展望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千佛山下的学府大酒店举行。来自早稻田大学、九州大学、中央大学、日本大学、综合研究大学院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山东大学、中山大学、东南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济南大学、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经济学院等国内外大学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届研讨会,就央地关系与地方自治、政府信息公开、宪法裁判等课题展开了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主持。肖教授简单回顾了历届的中日公法学研讨会的举办情况,本届中日公法学研讨会由中国山东大学、日本九州大学、中国中山大学共同召开,受到中日公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感谢中日学者提交论文和参会,尤其感谢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韩大元会长对会议筹备情况的关心和对中日公法学学术研讨会持续举办的祝愿。九州大学的田中孝男准教授代表与会的日方学者致辞,他认为本届研讨会的报告题目富于前瞻性,为会议的成功举办创造了前提,并期待中日公法学研讨会能够继续召开,推动中日公法学界的交流和对话。中山大学的刘恒教授代表与会的中方学者致辞,他在发言中提到,国内的公法学研讨会通常是以国内学者之间或两岸之间的会议为主要形式,而像这样一种持续性的中日两国之间的公法学研讨会,的确是中日公法学者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而结合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中日两国学者现在共同探讨公法学的前沿问题,其意义之重要,不言而喻。他对中日两国之间的公法学交流今后能够更广泛、更深入、更持久的开展下去,表达了深切的期待,并感谢会议承办方为本届会议的成功举办所做出的努力。开幕式结束后,与会学者合影纪念。

 

第一单元  中央地方关系与地方自治

 

第一单元“中央地方关系与地方自治”由林明教授(山东大学)和周佑勇教授(东南大学)主持,由户波江二教授(早稻田大学)、中西又三教授(中央大学)、熊文钊教授(中央民族大学)、肖金明教授(山东大学)做主题发言。

 

户波江二教授(早稻田大学)发言的主题是《地方自治的宪法基础再讨论》。在二十分钟的发言时间里,户波教授首先对日本国宪法的地方自治条款进行了逐条列举,并对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过程以及各条的问题所在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探究。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地方分权改革,克服了战后地方自治的一些缺陷,进行现代性的推进。首先,1990年地方分权改革法根据机关委任事务的废止来扩大地方公共团体应当承担的事务。在明确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分担比例的同时整备了国家对地方公共团体的干预方法、引进了抑制国家对地方公共团体过度指示的结构。进入21世纪,地方分权改革以财政领域为对象,为了强化公共团体的财政权限面向所谓的三位一体改革,即辅助金的缩减、财源的移让、地方交付金的重构。这三位一体改革是在小泉政权下推进的,但政府、官员具有极强的消极姿态,另外由于连续地首相辞职、下台,由民主党执政,其停滞于改革中途。其后在课题探讨的部分中,他对地方自治的本质、原理依据、意义以及日本在引入过程中的抉择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接下来,教授分别就国家和地方自治体的基本关系、地方自治体的种类和长官的直接公选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介绍,并分别附以个人的详细观点和看法。最后教授强调适当地方自治制度建立在各国国情差异的基础之上,并对中国地方自治的运行情况和发展方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中西又三教授(中央大学)发言的主题是《日本地方自治与地方行政》。中西教授指出,日本现在认为应当扩大地方自治的事物及权限、尽量缩小国家的职能,排除国家的行政官僚主义的干扰。从历史沿革来看,地方自治的方式是与住民自治与作为国家行政的地方行政的两个侧面相关联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持和发展国民的良好生活,国家与地方的适当关系是不可或缺的,包括事物的种类、财政的分配等,都应当进行冷静的探讨。同时,在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家的军事中心主义向地方扩散一样,在现在的小政府这种呼声之下,有必要探讨国家应当如何应对的问题。

 

熊文钊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发言的主题是《试论行政区划划分及其层级结构》。他提出,中国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推行的地方自治运动以失败而告结束,皆因当时中国缺乏统一国家作为前提,而被军阀割据势力与外国列强势力所利用,导致了国家四分五裂。近年来地方自治的推进再度成为中国学者和政治家关注的热点,行政区划层级问题是推行这一地方自治制度的基础问题。熊教授对行政区域划分的有关范畴的问题进行了介绍,又对行政区划和行政建制的概念进行了介绍,着重对行政建制进行探讨,包括其特点、类型和层级,并对行政区划及其兼职的特点予以概括;然后对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划的密切联系表达了观点。之后他以调整行政区划层级结构,以构建两行互动机制为主要内容,对建立大区管理结构、缩小省区、设立州级政区,以地方分权后加强自主权并防止地方割据、真正实现自治、民主和有效的宏观调控为目标,做出了严密的阐释和构想。

 

肖金明教授(山东大学)发言的主题《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肖教授认为,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与西方经验基本无关、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现了中国农民基于自我需要的自主创新;有关村民自治的立法应当是框架式和原则性的立法,应当尽量避免过度的立法规制,以免压缩乡村自治权限,影响农民的民主热情,削弱基层自主创新能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一是完善由村民会议、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构成的治理系统。二是健全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内容的乡村自治系统;完善村民自治体系,应当准确定位村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角色,将党组织的领导建立在村民会议制度基础上,密切其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将职能落实在领导和支持村民行使民主权利,以及协调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上;恰当界定乡镇政府行政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需要将村财管理回归村民自治组织,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能,而乡镇政府行政职能向农村的延伸,应更多地体现为服务性质,行政方式也应当适当变化,由过去行政命令、干预方式向行政指导、合同方式转变。

 

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学者围绕日本国宪法第八章对地方自治制度的规定情况、日本法院在地方自治制度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自由讨论。

 

第二单元  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单元“信息公开制度”由马岭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和小林成光教授(国士馆大学)主持。甲斐素直教授(日本大学)、儿玉晴男教授(综合研究大学院大学)、刘恒教授(中山大学)、杨寅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做主题发言。

 

甲斐素直教授(日本大学)发言的主题是《审判的公开和非公开审理》。他首先介绍了日本有关于此方面的讨论,以丰富的数据资料进行有力的说理。他提出,相较于审查会审查方式,《信息公开法》没有非公开审理的规定的问题,由此在日本学界形成了正反两种观点。接着,他从日本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中的相关表述的质疑出发,进行了对判决理由否定性的论证。最后教授强调了裁判公开的意义,他认为,公开的本质应当落归正义,而不仅仅是公民的知情权层面。审判公开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和社会二者对司法的信赖利益,但无论如何,要承认非公开审理必须谨慎考虑法律的装备。

 

儿玉晴男教授(综合研究大学院大学)发言的主题是《论信息公开中的不明示信息的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的关系》。他的立论以信息公开和知情权相对应为基础,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角度出发,首先进行一般制度的分析。接下来从对公开制度的制约的方面,明确了信息公开法中对个人信息的饱和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此来完整个人和法人两方面的人格权的保护。最后,为形成一个自我完结的体系,必须对上述保护再设置制约,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限制,以防止其滥用的同时保障知情权的有效实现。

 

刘恒教授(中山大学)发言的主题是《滞后的法律与良好的机制――香港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他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对香港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有关经验做出了总结和完善的构想。他从法律框架和推动机制两个方面展开,首先对《公开资料守则》的基本内容和缺憾之处进行了阐述;接下来在评析的基础上,指出现有救济制度的不足;最后,教授认为,若从规范和执行两个层面进行评估,香港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弱点,然而其制度却得到了十分良好的执行。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在应对实施过程中的众多问题时,应当加强对富于经验的香港有关制度的研究,促进香港与内地之间法律制度的有益互动。

 

杨寅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发言的主题是《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问题》。杨教授首先指出,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程基本都是以从地方起步、中央跟进的方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条列》现已实施一年,而政府和公众对其实施状况所持态度却大相径庭,政府的作为同公众对透明政府的希望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最近半年以来,信息公开实务界出现热衷将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过分详尽公开的趋势,这一方面保障了公众对行政处罚过程和结果的知晓、强化监督,但与此同时自然人和法人相关的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更多而权利类型的保护方面的问题也凸现出来。之后杨教授从公开的法律依据、隐私和隐私权在法律中地位以及对制度成熟国家经验的借鉴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最后,杨寅教授以自己曾参与评审的一个案例作为其报告现实性并具有启发性的结尾。

 

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学者围绕信息自由和人格权紧张、对抗关系的权衡状况、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等问题展开了气氛热烈的发言讨论。

 

第三单元  宪法裁判与行政裁判

 

第三单元“宪法裁判与行政裁判”由大贯裕之教授(中央大学)和李道军教授(山东大学)主持。田中孝男准教授(九州大学)、童之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做了主题发言。

 

田中孝男准教授(九州大学)发言的主题是《日本自治体争议解决法务的现状和课题》。他用大量的事实列举、图标展示和调查数据作为佐证,清晰而系统的论述了日本自治体有关争议的问题的现状和构想。之后对其研究成果进行提炼,以同时进行的地方分权改革为行进背景,首先介绍了自治体争议解决法务的体系;然后逐个分析地方分权、行政法制改革和自治体关于行政不符申诉的争议解决法务的问题;最后,田中副教授就地方分权和自治体诉讼法务做出了陈述和评价。

 

童之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发言的主题是《法院“依照法律”贵定行使审判权释论――依我国法院与宪法之关系为重点的考察》。童教授以我国《宪法》第126条为切入点,首先摆出对126条“依照法律”存在不同理解的现实,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主张从狭义的角度理解这里的“法律”,并从宪法和有关法律文本、我国的政治权力分工的背景以及法院司法活动的性质等出发,论证了自己的观点。接下来,教授对“法律”的范围做出明确的个人判断,并阐释此种划分方式的全面而深层的意义。最后,教授指出,在有关法院援引宪法的问题上,明确的制度化安排是必然趋势,他对有关的配套、巩固措施也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评价。

 

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学者围绕法院裁判依据、地方自治与地方行政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山东大学李道刚教授主持。李教授阐释了对本届研讨会的讨论内容的一些体会和感想。接下来,首先由早稻田大学的户波江二教授发言,户波教授认为,本届研讨会上,中日两国学者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问题,使得双方的讨论深入、热烈的展开,自己曾多次与中国学者进行接触,感受到中国学者的学术热情和研究能力,对此表示自己的敬意和感动。接下来由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致辞,他对本届研讨会中探讨的一部分问题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对中国宪政发展和宪法学必须正视的问题作了简要概括和说明。接下来发言的,是中央大学的中西又三教授,他对两国学者的报告和各个单元讨论的题目逐一进行了点评,认为这种在认识问题的过程中转换研究背景的方式,对于各自的国内问题研究都大有裨益。各位学者均对中日公法学研讨会的意义进行了高度的评价,对研讨会承办方山东大学的邀请表达了感谢,并表达了今后通过中日公法学研讨会,进一步加强学术沟通、展开更多对话的强烈意愿。最后,本届研讨会的承办方代表肖金明教授发言,肖教授表示,本届研讨会能够成功举办,应感谢国内公法学界的关心和支持,感谢真诚合作的九州大学和中山大学,感谢各位与会学者的辛劳,感谢会务组老师和同学们的辛苦。他表示,中国的宪政制度还有改良的可能和余地,公法学者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要迈入宪政殿堂,还有一段艰难的路程需要行进,需要自我创新和向外学习与借鉴。中外、中日公法学术交流构成文化交流的一部分,保持这种交流不仅是学者的愿望,也是改进公法制度的需要。肖教授祝愿中日两国的公法制度不断进步、并期待第六届中日公法学研讨会能够如期、顺利地成功举行。

 

载“公法天地”http://www.worldpublaw.sdu.edu.cn/cms/plus/view.php?aid=554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