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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的时刻——第二十一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总评议


作者简介:翟晗,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感谢西北师范大学,非常荣幸能有这个机会,为本次会议做一点微小的贡献。昨天开幕时和李海平老师进行了简单分工,分工的结果也很简单,我们决定各讲各的。李忠夏老师在引导发言中提到性别的别,代表差别。在这部分的评议中,我也想借用这个“有别”的框架,尝试总结这两天讨论中几处分殊的理论脉络。

本次会议在“妇女与性别”的范畴主题下,已经呈现出“内涵饱满、层次丰富”的讨论(再借用开幕式郑磊教授的两个形容词),在方法上也出现了明显的经验与规范的分野(赵宏老师报告组贡献了最有经验质感的讨论),当然讨论中也出现了激烈争论,我将尝试按照以下几个脉络,串联起个人在本次会议上的学习收获和一些可能的反省。

第一,还是回到本次会议的主题:妇女与性别。会议讨论中,以“女性”为核心的性别讨论在规范意义上已经延伸到性别平等(梁红霞老师报告组是代表)、性别歧视、宰制禁止、乃至性别正义(虽然任喜荣老师自陈在论文写作中暂时搁置了这个术语的使用,但这个词还是存在巨大的解释能力)。而经验视野下的术语往往更有批判力度,比如反父权话语、母职惩罚、职场中消失的女性等等。但对“妇女”的讨论明显不足。当然对于这一点,在提问环节赵宏老师给出了一个答案,即妇女是我国法律对女性主体的规范性称谓。那么以此为起点,何为“妇”?这个字可能在法律上意味着独立的性同意能力,文义上可能意味着成年女性,社会认知中往往关联已婚的身份,或多或少带有私人生活领域的暗示。那么,在“社会—法律”的情境下,宪法目光中的女性就至少有双重身份:作为女性的公民,以及承担母职的个人(individual)。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宪法的历史中,妇女还有法政词汇的面向,是社会主义革命中女性获得政治主体地位后,在新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新身份的称谓,明显带有光荣修辞;那么妇女之妇,在这个脉络下反而会为女性带来公共地位。在这个社会主义面向中,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功能才能在“历史经验—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的三重维度中进行准确定位。同样,只有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才可能对一些问题有更准确的答案,比如昨天出现的,如何理解我国宪法中的“妇女干部”以及背后的“妇女工作”,乃至是社会主义宪法自身性别视角的特殊性。

第二,有一个隐约的意识贯穿了四场讨论,就是学术立场上宏观的分野:自由主义还是国家主义。但时间所限,此处讨论还没有走向纵深。类似主题的讨论在近代史乃至妇女研究中已经比较成熟,我国从近代启蒙开始,关于“女权”概念的论说就是国家主义底色,而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妇女解放的主题下获得新生。自由主义脉络的智识资源要晚到改革开放后,但直接参与了当代中国妇女研究共同体的产生与发展。基于我国宪法文本,其实这两个脉络的影子都可以见到,反而出于宪法学的关注,本次会议中的讨论没有回避保护妇女的国家义务,但大多围绕国家的积极义务。在此我反而有个好奇的追问,在妇女和女性的法律议题上,哪些内容要留给社会的自治领域而不留有国家主义式、法律父权主义式的焦虑,哪怕只有一点,比如性别平等的主张是否可以在私人自治领域自动放弃?也有待我们在未来对中国现实的进一步观察。

第三,在研究方法上,开头已经提到,四场讨论呈现了明显的经验与规范分野。当然也出现了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呼吁。能经历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创生的时代,是一件幸事。那如何基于中国经验(历史的、社会的)成立概念清晰、逻辑妥帖的教义分析?通过特定语词的具体分析,是否能够帮助我们看到宪法解释、规范分析的语义边界?这些边界是由规范自身定义的,还是说实际上来自现实中特定权力结构与规范的互动?也正如域外判决揭示的,规范解释如何看到社会现实?我想这些都是超越具体概念的方法论叩问,也会不断带来研究方法之于中国宪法学的自省与创新。对我写完今年青年论坛的民族平等论文也有很大的启发。

第四也是最后一点,这个评议的题目是“可能性的时刻”。一切事物的开始,都带有某种迷人的可能性。我想在此分享一个我国近代启蒙思想史中很有意思的发现,也是我2020年写作《国家想象之镜:中国近代女权概念的另一面》这篇文章时的结论。在近代思想家的书写中,女权这个词自从出现,是什么站在它的对面呢(注意不是对立面!)?从此时此刻2025年的眼光看,很多人会说,肯定是男性呀,不然怎么会有男女平等呢?但实际上在当时启蒙思想家的论说中,女性直面的是国家,这样的话语结构通过女性国民之母的职责实现。相应地,男女平等的意思是女性和男性一样都要为国家未来的强盛承担责任。这样更宏伟的时代目标,使得女性法律上的受教育权、工作权、乃至选举权、参政议政权都获得了正当化,还激发过关于堕胎权利(生育自决权)的宽容争论。其中还有一个细节是,当时出现过“反才女论”(梁启超)。因为女性如果只会琴棋书画做一些诗词创作,并不是进入公共领域有所作为的主体,反而是屋檐之下讨男性欢心的服从行为而已。(当然我们现在已经写论文了。)这是一百多年前中国知识精英讨论中国妇女和女性的独特知识景观,我想也能侧面回应谢海定老师讨论组关于性别分析方法之于中国的边界,因为这样的智识结构依然存在于中文书写的深处,时不时提醒我们来自西方晚近的社会性别二元框架究竟能否直接适用于中国妇女与性别研究;如果不完全能,如何加以改造。

当然,这两天我们集体讨论妇女与性别,这对于当代宪法学术也是个重要的开始。因为无论带着什么区别与分歧开始在公法中讨论女性,甚至暂时没有共识也不要紧,最重要的是,一项真正光辉的事业,它一旦开始,就不再回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