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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东亚公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第二届东亚公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作者:刘�t   廖原   杨治坤
   

 为促进东亚各国间公法学的交流与发展,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韩国比较公法学会联合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政理论研究所承办的第二届东亚公法学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776,在中国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正式举行。出席此次会议的有来自韩国、日本,以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商学院等多所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众多著名专家学者共六十余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部部长刘茂林教授主持了开幕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韩国公法学会会长、韩国外国语大学金海龙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韩大元教授纷纷发表了大会致辞,高度赞扬了东亚各国学者为建立彼此间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机制所付出的努力,肯定了公法学者在亚洲实现法治主义的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预祝本届国际学术研讨会圆满成功。

 

 与会代表在朴仁洙(韩)、周叶中(中)、金浩贞(韩)、方世荣(中)等中韩两国教授的共同主持下,围绕“宪法基本权利”、“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法治发展”、“违宪审查”以及“法律方法论”等相关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闭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广辉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代表中方,韩国比较公法学会顾问、大邱大学法学院金喜洙教授代表韩方共同发表了总结致辞,最后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陈景良教授致闭幕词。本届会议胜利闭幕。现将会议情况综述如下:

 

第一单元:宪法基本权利

 

 在韩国原比较公法学会会长、领南大学法学院朴仁洙教授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的共同主持下,中韩两国的学者就议题展开了细致的讨论。韩国领南大学法学院李富夏教授做了题为《宪法领域中的基本权保护义务》的主题报告。李富夏教授认为所谓基本权保护义务,系指因第三人的违法加害或可能加害的危险,造成宪法上保护的基本权受侵害时,国家应当给予保护的义务。基本权保护义务具有国家与加害者及被害者三角关系。基本权保护请求权则旨在解决当没有可履行基本权保护义务的法律时,以宪法上的基本权为根据,能否直接请求基本权。如果无可履行的基本权保护义务法律时,以宪法为根据否定基本权保护义务,则将陷入到宪法和法律的循环论证中。因此应当自基本权的客观法内容引导出基本权保护义务,根据立法者的具体情况可以确认基本保护请求权。而国家基本权保护义务不仅指现在的加害,还包括对将来产生的加害危险的保护。国家在履行基本权保护义务时,对国民的生命、身体的保护程度必须达到宪法要求的最低限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广辉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宪法中的财产权》的主题报告。王广辉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首先对财产权的形成及发展做了一番考察;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财产权在内容和保护程度上也经历了发展变化。表现为财产权的保障方式由绝对保障向相对保障变迁,保障的范围由存续保障向价值保障变化。其次,考察了我国宪法关于财产权规定的演变,主张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拘泥于财产权主体的阶级地位、政治地位,以此来确定财产权保护的力度和范围。而原因在于对宪法工具主义的理解和阶级斗争观念、阶级分析方法对宪法功能认识的干扰。再次,我国现行宪法在财产权规定上一方面确认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也承认和保护了私人财产权。历次修宪也都涉及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也要注意到单纯完善宪法规范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犯财产权的问题。当中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之一就是如何确定“公共利益”标准及程度;之二是如何进行补偿。最后,王教授通过比较中西宪法相关规定,归纳了我国宪法中财产权规范的特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岭教授作了题为《〈物权法〉(草案)讨论中的宪法问题》的主题报告。马岭教授认为宪法解释技术的运用在《物权法》是否违宪及其与宪法关系的讨论中十分重要。从广义上讲,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也是在解释宪法,但立法者的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者的宪法解释是有区别的。立法者通过立法对宪法的解释要比违宪审查中的宪法解释余地更大、更可以甚至更应该作扩大解释。违宪审查者除了要尊重宪法,考虑社会的实际需要以外,还要尊重立法者。宪法中具有宣告、凝聚信仰、象征性功能的政治性条款一般不宜作为判断法律规范是否违宪的依据。继而从宪法第十二条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及宪法中财产权规定,具体阐述了宪法解释的技艺。韩国领南大学法学院郑吉龙教授做了点评。郑教授首先询问了中国的情况,并提问在中国因公共利益而侵害私人财产权,是部分赔偿还是全部赔偿?继而,郑教授向马岭教授提问,物权法中涉及到国家对财产的登记、注册、管理的行为,因上述国家行为而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是否会得到损害赔偿?嗣后,王广辉教授和马岭教授分别进行了回应。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亦做出点评。焦教授首先指出了李富夏教授论及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所涉及到的立法不作为问题,注意到韩国宪法法院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作法,并请韩国教授介绍了韩国宪法法院的情况。其次,焦教授认为王广辉教授对宪法的理解采取了原旨主义的模式,而马岭教授对宪法的理解则强调应当超越原意。再次,焦教授结合上述几位教授的论述,指出人权概念的入宪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国家主义价值观。

 

第二单元: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法治

 

 本单元由韩国外国语大学金浩贞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教授共同主持。韩国世明大学法学院李东勋教授作了题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害和表现自由》的主题报告。李教授认为在网络普及化的今天,大多数在线服务利用者不顾合法与否对各种著作物进行引用、剽窃,并利用自由、公开软件等,通过网页等途径生产、散布各种情报。在这种情况下,频繁引发著作权侵害的问题。当在线服务利用者对虚拟空间的测试、数据、项目等各种表现行为进行检索、下载、发送、传播等过程中发生的侵害著作权时,在线服务提供者所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可以分为三类进行研究:1、不受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著作物的“自由利用”。2、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物,在一定范围内无著作者的同意自由引用的公正利用。3、无条件严格受著作权法限制的规范利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石佑启教授作了题为《中国部门行政职权相对集中初论》的主题报告。石教授认为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做了规定,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也做了规定。这为我国在实践中实行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仅靠一两项行政职权的相对集中,还不足以解决我国行政执法领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必须系统探索行政职权的优化配置与有效运行问题,在更广的范围上推行行政职权相对集中。部门行政职权相对集中是指将各个部门分散的行政职权按照一定的标准集中起来,由一个行政主体统一行使的行为与制度。目前,这项制度的施行在认识因素、适用依据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还面临诸多障碍;为此,必须更新行政执法观念,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促进行政体制与制度创新,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等,以使这项改革达到预期的目标。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周佑勇教授作了题为《当代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的主题报告。周教授认为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之后,“行政法治”或“依法行政”无疑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同时也是行政法学研究始终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行政法治在当代中国的重大的时代意义表现为:1、回应“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适应“入世”的基本要求;3、落实“政治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4、追求“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行政法治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是由我国相继颁布和施行的六部基本的行政法律所体现的,这六部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而在对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展望中,周教授提出至少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的变化。亦即在指导思想上,“树立一个基本观念,贯彻三项基本原则”;在制度建设上,“修改两部法律、制定三部法律”;在司法实践上,探索建立行政判例制度。韩国领南大学法学院琴泰焕教授作出了点评。首先,针对李东勋教授的发言,琴教授认为网络著作权和表现自由之间会发生冲突是当然的。但在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时,是否必然以表现自由为优先,还存在疑虑,需要补充解释。其次,针对石教授的发言,指出部门行政职权相对集中在韩国是比较陌生的概念。在行政组织内部职位和部门是确定的,为了统一,是否会超越职权范围而集中。行政法定主义的要义之一是提供可预测性,部门行政职权相对集中是否会影响到这种可预见性?再次,针对周教授的发言,琴教授认为周教授对于当代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做了一个详细的介绍。对于未来也提出了可能性。同时琴教授认为在形成判例法的过程中,国家和法院的态度也很重要。诉讼承担者在判例法的制定过程中能否得到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另一位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李树忠教授针对李教授的发言,认为由于韩国宪法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表现自由和著作权,于是两者之间的冲突在韩国表现为基本权利的冲突。但在中国,两者之间的问题可以说不属于基本权利问题。中国虽规定了言论自由,但没有把著作权作为基本权利。并提问,在韩国,当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是适用宪法还是私法予以解决?继而指出石教授探讨了行政改革的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上尚存疑问,即从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是否可以必然推论出部门行政职权相对集中?除了行政执法领域集中之外,还有哪些领域可以相对集中?同时李教授亦认为周教授对中国行政法治的宏观进程把握准确,具有大家风范。嗣后,各位发言人都对评议人的评议做出了简明扼要的回应。

 

第三单元:违宪审查

 

 韩国釜山外国语大学柳时朝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范忠信教授共同主持了本单元。首先发言的是韩国庆星大学法学院金亨南教授。其作了题为《美国联邦大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对韩国宪法裁判的影响》的主题报告。其认为1948年至1988年之前是韩国宪法裁判的黑暗时期,自1988年宪法裁判所开示以来至今获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韩国的宪法裁判仍存在违宪审查基准的问题。目前韩国宪法裁判所采用的最重要的审查基准是过剩禁止原则,而美国联邦大法院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适用最少限度合理性审查,以获得合宪判决,而适用严格审查则将出现违宪判决。相对的韩国的宪法裁判曾经出现过适用合理性审查却出现违宪裁定的例子,这也表明韩国宪法裁判所还没有完全摆正自己的位置。虽然有各种不足之处,但是宪法裁判所和宪法学者仍然对现有的过剩禁止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韩国宪法裁判至今只有20年左右的历史,无论是对宪法裁判所或宪法学界对违宪审查基准的研究仅仅是开始。宪法裁判所裁判官和宪法学者谋求如同美国联邦大法院的多样性基准,目的在于使公民正确认识基本权,以及在基本权受到侵害时懂得通过哪种程序和基准获得救济。继而,韩国庆州大学法学院金宁焕教授作了题为《积极的平等实现措施的合宪性基准――以近期美国联邦大法院判例为例》的主题报告。其认为美国联邦大法院自1954年做出布朗案判决以来,美国就再没有出现黑白分离的主张,但有关积极的平等实现措施或善意的差别对待的合宪性问题,至今仍在激烈的讨论。在判断积极实现平等措施的合宪性基准,1989Croson判决宣示了所有区分种族问题,无论其目的的友好与否都应适用严格审查基准,而通过1995Adaran判决确立了严格审查基准。在适用严格审查基准时,在平等保护条款下使积极的平等实现措施合宪,该计划首先要被确立为必不可少的公益。联邦大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将大多数违反平等保护条款的成文法或政策都判决为违宪,所以造成视严格审查基准为“理论上严格但事实上致命”的评价。严格审查原则下积极平等实现措施的合宪性通过目的审查和手段审查来决定。积极平等实现措施的目的应当具备不可或缺的公益利益。而手段审查有救济的必要性和大致救济方法的共融性,救济的存续期间及对第三者的影响等。第三位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刘松山教授作了题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主题报告。其认为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伴随中国宪法的变迁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54年宪法初步缺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但由于缺乏经验,规定的比较粗糙,也没有得到认真实施,十年动乱期间则完全形同虚设。1975年宪法则较之前者更有后退。1978年宪法力图真正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也没有成功。中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是由1982年宪法确立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违宪审查责任。刘教授分析了中国式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原因。在1982年宪法制定后的四次修宪过程中,健全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和观点不断涌现,但各种观点始终未能被政治力量所接受。其原因有四:1、对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准备不足;2、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法律的执行问题;3、违宪审查涉及到最重要的监督乃是对重要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为的合宪性监督;4、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决定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根基不深。最后,刘教授提出了解决中国违宪问题的七个方面或途径,作为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未来展望。点评人之一韩国蔚山大学法学院高文炫教授首先作了点评。首先,就金亨南教授发言中主张将适合性审查基准区分为两部分说和四部分说的论断,其理由何在,作出提问。其次,针对金宁焕教授有关积极平等实现措施的发言中涉及到的2003年的Grutter案和Gratz案,金教授认为哪一个案件判决更为合理,作出提问。再此,针对刘松山教授的发言中提出的中国立法权优位的审查特点。高教授主张如果立法机关优先,是没有办法确立违宪审查的。并且立法机关也不是全能的,也存在立法机关瑕疵和不安定的问题。另一位点评人山东大学范进学教授认为三位教授的发言都是围绕违宪审查制度展开的。两位韩国教授是以考察美国联邦法院的审查基准来发展、完善韩国的宪法裁判制度;金宁焕教授创造性的提出了肯定性措施的违宪审查标准,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刘松山教授则就中国的国情具体论述,否定了司法型违宪审查模式在中国当前的发展空间,是一位值得尊敬的悲观的现实主义者。范教授继而主张学习是为了借鉴。对于中国学者而言,如果只是强调国情而丢弃了外来文化的价值,将会错失建构司法型违宪审查制度的良机。最后范教授还请金亨南教授就韩国过剩禁止的违宪审查基准做一简要介绍。稍顷,三位发言人针对评议都作出了简要的回应。

 

第四单元:法律方法论

 

 韩国庆北专大崔容滇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肖金明教授共同主持了本单元。首先发言的是韩国天主教大学法学院朴宣映教授,其作了题为《与习惯法相关的法院的解释范围与界限――以女性的宗员资格为中心》的主题报告。朴宣映教授认为韩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习惯仍具有补充效力。韩国宪法裁判所在2004年首次公示了习惯宪法的存在。但是在韩国的司法体系中私法上的习惯法主要由大法院判断。其确立了宪法作为习惯法的认定基准的地位。但宪法在认定习惯法的法源过程中几乎不适用宪法规定或理论。其代表性案件就是大法院认定女性宗员的判例。该判决单纯依据“时代变化”和“社会变迁”,而没有紧密分析、适用宪法规定及其宪法理论。个别学者根据宪法规定的传统文化、良心自由、宗教自由、决策自由等条款所提出的男性宗员之正当性和合理性主张为违背宪法所追求的理念和原则,是在错误的解释并适用宪法规定。在将宪法理论适用于有关女性宗员资格的习惯法时,宪法规定本身无法源性可言,大法院的判决在理论上存有遗憾。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宪法领域的法比较――方法与趋势》的主题报告,其认为宪法的比较研究方法,旨在探讨不同宪政秩序之间的异同及其原因,并以此来推进宪政问题的理解与解决。具体言之,首先必须设定比较的目的和功能;其次,比较的对象不局限于宪法文本或者规则;再次,宪法领域的法比较注重对比较对象差异形成的背景及原因的探究。宪法的政治性决定了宪法比较的局限性,但不能由此否定乃至取消宪法的比较研究。秦教授进一步指出了未来中国宪法领域的法比较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或者发展趋势。西南政法大学文正邦教授作了题为《论公法与社会公平――法哲学研究的一种新视野》的主题报告,其认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需要进行法哲学思考。公法学的基本范畴中包含两对重要矛盾,即权利-权力关系和职权-职责关系,他们规定和影响着公法的性质和特征。公法学的理论基点是职责本位论。公法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作用和地位。点评人之一韩国公法学会长、韩国外国语大学金海龙教授认为社会背景在宪法比较领域中占有重要因素和地位。人民的意志实事求是地反映到政治中是最理想的方式。但如何形成、有谁来形成这种意志,是一个问题。判断公益是公法的重要内容,而程序在公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事关公益的冲突的选择应该在程序的范围内解决。点评人之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林来梵教授认为宪法研究必须关注具体问题,除规范比较之外,还必须追溯到对比较对象背后的背景和原因的探索。 在谈到比较方法的意义、目的时,林教授还强调了跳出实用主义考虑,单纯作为科学研究的比较法学的观点。针对秦教授有关法律保留问题的观点,林教授提出商榷意见,认为藉由了解法律保留原则在德国法上的发展,从功能比较意义出发,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将是可观的。此外,对于文教授的报告,林教授评价:主题宏大、脉络复杂,充分运用了法哲学的方法。而且,法哲学方法仍然是我们思考法学问题非常重要的方法之一。文教授在法哲学领域做出了丰富的探索,可敬、可贺、可喜。

 

作者简介:刘  �t(1980-),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行政法专业2006级博士研究生。

           原(1973-),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行政法专业2006级博士研究生。

          杨治坤(1975-),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行政法专业2006级博士研究生。

本篇文章由秦强 编辑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