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莫老师、许校长、吴老师、朱老师、刘老师,各位同仁,
根据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的惯例,我代表组织者做一点说明:
我们的论坛已经办到第八届,前七届的主题分别是:
第一届:国家机构
第二届:部门法的宪法化
第三届:宪法程序法
第四届:宪法渊源
第五届:法律保留
第六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七届:宪法解释
今年的第八届论坛的主题是:宪法原则。
我国自1954年宪法制定开始,就确立了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两大基本原则。历部宪法都将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民族平等在宪法中以突出的体系位置予以规定。在现行的1982年宪法的发展中,1999年与2004年两次宪法修改又先后将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等写入宪法。这些宪法文本中的明确规定,大体框定了我国宪法原则的规范体系,也确立了我国宪法的价值体系。宪法原则从来都是我国宪法学基础理论中的核心范畴,宪法学教材通常会辟专章予以阐述。我国学者对于宪法原则也早有学理建构,例如莫纪宏教授曾将宪法原则区分为首要性宪法原则和辅助性宪法原则,韩大元、胡锦光教授将宪法基本原则区分为体现立宪主义一般精神的共同原则和体现特定国家政治、历史特定背景的特有原则,秦前红教授出版了专著《宪法原则论》,等等。应该说,将宪法原则作为重要的宪法规范类型,并对其展开价值性阐释和规范性理解,是我国宪法学的重要知识传统。
与前几届青年论坛的主题如“宪法渊源”“法律保留”“宪法解释”等议题的设定类似,本届论坛选择“宪法原则”这个议题,同样也有基于宪法实践的理由。在近期宪法实施的实践中,出现了“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表述,并将是否符合“宪法原则”作为合宪性审查的重点内容,从实践上提出了针对宪法原则做法教义学建构的要求。
展开针对宪法原则的新的探索,既是宪法学理论向更深层次的追问,也是基于既有学理储备对宪法实践发展的回应。宪法学界在基本范畴上的厚植积累,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人权等关键概念的探讨,为深化对宪法原则的认识提供了基础。同时,宪法教义学在基本权利、国家机构、总纲等领域的知识拓展,以及对宪法事例、备案审查案例等实践的提炼、总结、争论,也为探讨宪法原则的适用场域与展开形态提供了素材。对宪法原则的理论分析既应根植于我国宪法规范,彰显立宪主义的基本原理,也应与中国宪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形成呼应。
首先的问题是,宪法原则是否就是“宪法基本原则”?
在既往的宪法学著述中,宪法基本原则是使用更多的概念。我国作为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承袭了欧陆法典化特别是苏联、东欧的做法,往往在立法时直接对法秩序的价值基础和贯通性理念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在法律文本的突出位置做出规定,这些规定被认为是对立法、司法和守法都具有指导方针意义的“实定的”法律原则。李龙教授的观点“宪法原则不仅体现在宪法规则之中并对整个宪法规则起指导作用,而且由于宪法是国家的立法基础,它亦对其他部门法起指导作用。如我国宪法第2条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人民主权原则,不仅贯穿和体现在整个宪法规范之中,而且成为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就是此种基本原则观的典型表达。在此种观念下,“基本原则”也是规范,是以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地位和重要性来界定的,也就是那些“表达了法律体系的内在价值,构成了法律秩序内在统一性与评价一贯性的基础” 的条款,宪法基本原则就是体现着制宪者的基本价值决定、基本政治决断的条款。然而,法律原则理论还有其他的知识传统,也就是将法律原则视为超越实定法的“一般法律思想”或者“法律理念”,甚或认为基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是不成文法的部分。于此存在“规则”与“原则”的一种区分方式,也就是认为规则是实在法规范,而原则是指引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一般性理念。当然,更为我们熟悉的是源于德沃金而由阿列克西做出系统建构的规则与原则作为“确定性命令”和“最优化命令”的区分,也就是基于规范特征和适用方式而做出的区分。“宪法原则”和“宪法基本原则”两个语词的差异提示我们:相关讨论可以或应当调动的理论资源是多元和复杂的,需要完成的理论建构并不容易。我们在本次论坛冯威的报告中,可以看到这种复杂与艰难。
接下来的问题是,宪法原则有哪些?或者说,宪法原则如何识别?
即使继续沿用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也会发现,针对现行的1982年宪法,既有的著述中也存在三原则、四原则、五原则、六原则乃至九原则说。根据韩大元老师的总结,多数学者总结的宪法基本原则中都包括了以下四项: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以及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除此以外,被看作我国现行宪法基本原则的还有:社会主义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民族平等原则、党的领导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单一制原则、宪法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等。(大家可以看一下何永红的评议文,他梳理出被认为是基本原则的有25条之多!)那么,标准是什么?如果认为宪法原则来自于法理念,例如作为立宪主义基本精神的人民主权、分权、人权等,或者来自特定国家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共和、联邦/单一、和平主义等,那么其是否有确定的外延?如果我们希望达致此种确定性,也可以采取一种基于宪法文本的进路。例如,我曾论证我国宪法呈现出“六原则”结构。也就是认为宪法第1-5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是在总体上对我国的国家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实定法确认。从而,存在这样的条文与基本原则的对应关系:第1条——社会主义原则;第2条——人民主权原则;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第4条——民族平等原则;第5条——法治原则。此外,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新的国家价值观纳入宪法,并置于第二章的第一个条文(宪法第33条),当可认为人权原则也是宪法基本原则。这六项基本原则共同决定了我国宪法的基本面貌。
但是,无论从法理念的角度还是法规范的角度,一个更应前置的问题是:宪法原则有什么用?
作为相对抽象的理念性、价值性表达,其与更具体的宪法规则在适用上有何差别,或者说其应如何承担合宪性审查依据的功能?基本原则在价值引导的积极要求之外,是否同样构成某种消极禁止?其是否仅具有某种漏洞填补的功能,或者只能为宪法的解释论证提供辅助?这些追问绝不是理论上的推想,而是实践上已然出现的议题。例如,在“禁止连坐”的备案审查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在此审查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是否合宪性审查的依据仍然是就业自由、平等权、社会权等基本权利条款,而基本原则只是为了加强论证而存在?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厘清宪法原则的规范结构、规范内涵与规范效力,分析其适用路径。我们看到,田伟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分解为民主、分权和单一制三个子原则,并着力阐述曾经被认为存在对立的民主与分权的关系,目标指向消解“民主集中”自始存在的理论“拧巴”。姜秉曦在完成法治在中国语境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范式转换后,探讨了该原则在现行宪法中呈现的6项次级原则,这让法治国家原则的规范内涵的颗粒度更加精细。钱坤的报告所致力的也是民主原则的内在结构与具体的规范意涵。所有这些研究,尽管都有指向规范性目标,但却都不抽离政治与历史。的确,也是无法抽离的。在各项宪法原则中,既往研究最为薄弱的可能是民族平等原则(而且在涉及民族语言的备案审查意见中也遗憾地未被援引)。翟晗的报告从“历史来路”指向规范意涵,做出了富于启发的梳理与构建。
让我们来看一下四篇主报告的题目:
冯威:宪法原则的规范结构、体系归属与解释适用
姜秉曦:法治国家作为宪法原则:范式变迁与体系建构
田伟:重访民主集中制:民主正当性与权力配置
翟晗:当词语通过宪法之门:民族平等原则的历史来路与规范意涵
以及晚餐报告:
钱坤:中国宪法中民主原则的规范结构与历史变迁
一直以来,我们的论坛都是以重大基础理论和重大实践需求作为选题的标准。每届论坛都要求主报告人就该选题专门撰写新的“有厚重感”的论文。除了主张学术写作要有“守先待后”的传承、积累和创新意识,我们的论坛还倡导认真的阅读和严肃的讨论。5位评议人会花上几天时间去精读一篇四五十页的论文,并再写一篇尽可能尖锐的评议文。在一切都在“短视频化”的今天,一个作品能得到这么多的注意力,是不容易的。我们的论坛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除了给报告人和评议人的时间,每篇论文的自由讨论时间都在一个小时左右。每半天讨论一篇论文,两天讨论四篇。我们相信,少一点,慢一点,才是学术该有的样子。
批评也是学术该有的样子。我们在论文集中可以看到这些坦诚的批评。既有主报告人在总结综述时毫不客气地指出师长们的不足,也有评议人对于主报告人的直言不讳:“副标题设定的任务没有很好完成”“实践上的思维空转”“教义学的大步倒退” “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逻辑’更未得其要”“无法回避的三重跳跃”“文章结构上给人一种割裂感,没有做到史论结合”,面对这样的批评,怕是要“红红脸出出汗”的,肯定也有很多的不服和反驳。无批评,不建构。同样,无建构,也不批评。正心诚意,是学问的基础,也是学术共同体的基础。
我们的论坛是由多家单位共同主办的。这里要特别感谢华南理工大学的诸位,感谢夏正林、洪丹娜、陈家勋等各位老师和同学们的辛勤付出。感谢宪法学界的各位前辈老师一直以来的支持和提携。感谢各位的与会。让我们一起期待接下来两天的学术交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