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宪法卷》
主编:韩大元
字数:420千字
页数:358页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
内容简介
《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由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
目 录
总序
前言
第一专题 宪法学研究对象之争
第二专题 宪法概念之争
第三专题 宪政概念之争
第四专题 宪法学的范畴之争
第五专题 宪法学方法论之争
第六专题 宪法序言的性质和效力之争
第七专题 宪法基本原则之争
第八专题 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争
第九专题 良性违宪”之争
第十专题 物权法与宪法的关系之争
第十一专题 违宪审查的机构之争
第十二专题 基本权利的效力之争
第十三专题 人权条款人宪之争
第十四专题 齐玉苓案的论争
第十五专题 基本法律的性质与效力之争
第十六专题 国务院的立法权之争
第十七专题 宪法的司法适用之争
第十八专题 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之争
前 言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也是《共同纲领》颁布60周年,1954年宪法颁布55周年。在这一历史起点上,回顾新中国宪法学发展60年的历程,反思存在的问题,展望未来中国宪法学发展的走向是十分有意义的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作为社会科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学,在内容、体系、方法等方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理论价值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与重视。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初创时期(1949―1954年)
《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宪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建立、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实际上为中国宪法学说的发展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出版了宣传、介绍1954年宪法的论文和著作;初步建立了宪法学课程体系;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原理主要是参照了苏联宪法学的成果,对旧中国宪法学的遗产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等。尽管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研究存在其客观的局限性,但初创时期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初步奠定了现代中国宪法学的理论框架。
2.曲折发展时期(1957―1965年)
1957年反右斗争给新中国宪法学研究带了灾难性的损害,刚刚起步的宪法学研究在人治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受到冲击,宪法学作为知识体系实际上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当然,这一时期宪法学在某些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学者们发表了宪法学研究对象、国体、政体、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论文。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的发展缺乏自身的科学性与学术性,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3.停止时期(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间,宪法学研究处于停止状态,1954年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遵守,整个社会陷入无序化状态,宪法失去了调整社会生活的基本功能。
4.恢复与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19778年后,尤其是1954年宪法颁布后中国宪法学研究进入了恢复与发展时期,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推动了社会发展与进步。1954年宪法的颁布是中国宪法学走向繁荣的重要契机。这一时期,宪法学家结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一方面为修宪提供有益的建议,另一方面开始系统地研究中国宪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学者们探讨了宪法起源与宪法文化、宪法概念与属性、宪政体制比较、基本权利与义务、中西选举制度比较、宪法功能、宪法保障等问题。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宪法学研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宪法问题促使学者们重新思考与反思传统宪法理论,积极探讨能够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的理论体系。
在60年的新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我们不仅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还使之逐渐成为形成和凝聚社会共识的知识体系。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反映了党的政策主张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与西方国家宪法在阶级属性、指导思想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着根本的差异。无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属性会导致宪法学研究严重脱离中国实际,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60年来,我国宪法学工作者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为形成和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可以说,中国社会发展,特别是30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每一项成果与宪法发展是分不开的,其中凝聚了宪法学者付出的艰辛的学术努力与贡献。
60年来我们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发展道路,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冲突与矛盾,宪法学者通过宪法学的研究不断扩大社会共识,为实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提供理论依据。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首先需要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经历了30年的改革开放,人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即30年宪法的发展留给我们的最大财富之一是,我们的社会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人的主体性价值。30年的发展中,人、人权、权利、基本权利、人的尊严等话语通过宪法学者的学术努力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与生活准则。1982年宪法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条款载入宪法,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使得个人面对国家的主体地位逐步提升,人权价值得到普及。在30年的宪法实践中,体现人权价值的制度调整与改革呈现出逐步强化的趋势。
在60年的发展进程中,宪法学者不仅致力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为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1982年宪法的修改过程中,老一辈宪法学者以对国家与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丰富的宪法学知识与政治智慧,直接参与了这部为改革开放奠定法律基础的宪法的修改工作。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被沉寂了将近20多年的宪法学价值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在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宪法学不仅承担了为社会转型提供合宪性基础的任务,同时强化了宪法学自身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在香港和澳门基本法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宪法学者表现了丰富的学术智慧与政治远见,为“一国两制”成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60多年的宪法变迁中,宪法学工作者及时把握社会实践的变化,通过参与修宪和重大立法活动,促进了宪法制度的稳定、健康的发展。
在60年的宪法发展中,宪法学者始终以解释和解决中国面临的问题为其基本的学术使命,自觉地回到中国的逻辑,正视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力求摆脱传统先验性的思考方式,表现了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在大量域外宪法学理论的冲击与影响下仍然坚持着学术的自主性,努力建立立足于中国,以中国经验为出发点的宪法学体系,合理地解决了由本土化与国际化冲突而带来的知识转型的难题,同时也为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对话以及寻求新的知识增长点作出了学术贡献。特别是近10年来,宪法学者基于建构知识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感,在历来过分强调专业界限的中国法学界,率先同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税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进行学术对话,为建构“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学体系”进行了有益的学术尝试,其学术努力得到了学界普遍的认可。
新中国宪法学同时承担了普及宪法价值,提高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责任,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参与普法活动,为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与农民谈宪法”、宪法知识竞赛等活动中,宪法学者付出的努力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经过60年的发展,我国的宪法学教育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宪法学的高等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宪法学被确定为高等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同时成为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维护者和建设者。在一定意义上,一个公民法律素质或者法律意识的高低首先体现在宪法意识上。因此,宪法教育是法律教育体系,甚至是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核心环节,是塑造高尚人格,认同国家和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基础。基于宪法教育的重要性,我们在今后的法学教育中,必须将宪法教育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上,以彰显其在整个法律教育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总之,经过60年的积累,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整体上已经步入正轨,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良性阶段,宪法学和社会发展之间也开始呈现出一种互动局面: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宪法学,而宪法学的发展同时也需要更加开放的社会环境;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为宪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对宪法实践的解释和论证反过来又促进了宪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这种相互需要、相互支持的局面体现了宪法学的学术使命与功能,体现了宪法学鲜明的时代特征,为未来宪法学发展留下了有益的学术成果与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然,一门学科的产生与发展需要长期的学术积累与发展过程,而成熟的学科要保持其学术生命力,有必要认真地进行反思,要从社会发展中不断获取新的营养。在回顾新中国宪法学发展60年历程时,我们既要充分肯定宪法学发展的成就,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学术反思。当然,我们的学术反思首先要基于中国的历史与文化脉络。可以肯定,未来中国宪法学发展路径既不同于欧美等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又不同于其他非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是一条“立足于中国、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基本学术使命”的发展道路。
目前,新中国宪法学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与机遇。在宪法实施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违反宪法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宪法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特别是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现状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距离。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与尊严,进一步完善适合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将成为宪法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未来宪法学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宪法的一系列重要思想。胡锦涛总书记在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同时提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在2004年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重要论断。这些论述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的高度概括,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特别是“依宪执政”的论述对于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和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未来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中,特别是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中我们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繁荣宪法学研究,自觉地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我们的贡献。
本书从宪法学说史的角度对新中国60年宪法学的发展进行梳理,将争论较多的问题分成18个专题,相对完整、清晰地反映了新中国60年宪法学的基本发展脉络。本书系厦门大学出版社“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之一,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