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六版)(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日】南博方
译者:杨建顺 译
定价:45.00元
出版日期:2009年9月
◎内容简介
·一部值得精读,值得细品个中滋味的经典力作,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南博
·以简短的内容总括了行政法的主要领域,简明扼要而深入浅出,提纲挈领而系统全面地描绘了日本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
·鸟瞰行政法的体系架构,探讨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帮助读者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知识,领会行政法学的精髓。
·大量引用判例,并结合近年来日本行政和司法领域的一系列改革,对行政过程各个阶段的相关行政法问题进行了精到的诠释,提示了行政法教材建设的方向。
◎作者简介
南 博方(みなみ ひろまさ)1929年生于日本兵库县。1953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现任筑波大学名誉教授,一桥大学名誉教授,法学博士(东京大学)。
专业:行政法、环境法、租税法。
[主要著作]
《行政裁判制度》,有斐阁
《行政诉讼的制度与理论》,有斐阁
《注释行政案件诉讼法》(编著),有斐阁
《租税争讼的理论与实际》(增补版),弘文堂
《行政程序与行政处分》,弘文堂
《注释国税不服审查、诉讼法》(编著),第一法规出版
《纷争的行政解决手法》,有斐阁
《简明行政程序法》(合著),有斐阁
《行政法》(1)(2)(3)(合编著),有斐阁
《注释行政程序法》(合编著),第一法规出版
《现代行政法》(第五版,合著),有斐阁
《要说环境法》(第三版,合著),有斐阁
《条解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三版,合编著),弘文堂
[本书出版发行情况]
◎译者简介
杨建顺(1963― ),男,山东招远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日本国一桥大学法学博士。
[主要著作]
《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日本行政法》(译者,[日]南博方著,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行政法》(译者,[日]盐野宏著,姜明安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行政法Ⅰ[第四版]行政法总论》(译者,[日]盐野宏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行政法Ⅱ[第四版]行政救济法》(译者,[日]盐野宏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行政法Ⅲ[第三版]行政组织法》(译者,[日]盐野宏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比较行政法――方法、规制与程序》(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比较行政法――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证性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精彩片段
译者说明
我翻译的这部《行政法》(第六版),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南博
追根溯源,《行政法》(第六版)源
1990年,南教授对《国家と法Ⅱ·行政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后,由日本有斐阁出版了内容更为充实但形式依然简明的行政法教材――《行政法》(初版,实际上该是第二版)。全书内容依然共分15章,从行政法的概念,到行政上的争讼,总括了日本行政法的全部领域,是现代日本行政法学界简练而完备之论著,因而依然受到或者说更加受到了日本学界和社会上的普遍好评。南教授特别重视对该书内容和形式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先后于1995年、2000年、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分别推出了新版(第二版)、第三版、第四版、第五版和第六版(鉴于其与《国家と法Ⅱ·行政法》的延续性,此次翻译的第六版实际上该是第七版)。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作为“具体化了的宪法”,最早产生于西欧,根据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制度之不同,一般分为以法国行政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行政法和英美法系行政法。日本的行政法,是在吸收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可以说,行政法诞生于法国,成熟于德国,发展于日本,普及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借鉴大陆法系行政法,尤其是借鉴德国行政法,创立了自己的行政法,制定了《行政裁判法》,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行政裁判所)审理行政案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行政法受美国行政法影响,呈现出英美法系行政法的色彩,废除了行政法院制度,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但是,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是私法规范,而是作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制定的行政法规范。现代日本行政法,在采取了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院制度,注入了大量来自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理念的同时,依然保持着受德国影响而发展起来的行政法制体系的基本特点。
美浓部达
美浓部达
20世纪50年代,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批判,首先是以美浓部行政法学理论的各论体系的解体为契机而展开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所谓“宪法消亡,行政法依然存在”(Verfassungsrecht vergeht, Verwaltungsrecht besteht)这句名言的局限性。行政法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宪法的变迁而处于发展完善的动态过程之中。60年代后期,实现了经济高速增长、跃居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日本开始了对诸方面的反思,其中也包括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批判,进入了重新构筑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时期。但是,“作为实定行政法的解释理论,能够代替从前通说的思考方式,进行新的建设性理论的构筑尝试,具有得到普遍支持程度之说服力的情况是极少的”。80年代,日本进入泡沫经济期,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百家争鸣”,对传统理论的反思进一步推进。至90年代,日本行政法学界出现了试图放弃传统体系而架构新体系的各种尝试。
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信息公开法制的完善、中央省厅的改革、地方分权的推进,独立行政法人和国立大学法人法制的整备,《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案件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修改《行政不服审查法》的探讨等,为行政法教科书的内容充实和体系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法》(第六版)对这种变化进行了全面回应。正如“第六版作者序”所指出的:根据行政、司法制度的改革,作者努力进行了内容的充实,以使其能够适合于法科大学院以及实务家的使用,并且,在篇幅允许的限度内,也阐述了作者的主张。关于这种变化,南教授曾在一次演讲时作了如下归纳:正如行政法学之父奥特·玛雅(Otto Mayer)所提出的“宪法消亡,行政法依然存在”这句名言所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虽然引进了新的宪法,但是,长期以来,日本行政法依然基本上没有改变,或者说日本行政法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伴随着时代的变迁,日本行政法近年来发生了三大变化:其一是市民对行政的广泛而深入的参入(不仅限于“参与”,而是深入其中,成为某些行政活动的具体承担者),使得行政权观念发生了变化;其二是从行政优位的体制转向司法权优位的体制;其三是从重视实体法到重视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变化。南教授感慨于此种变化:在日本,经过战后60年的时间,德国型的依法律行政的原理(法律に基づく行政の原理,Prinzip der gesetzmaessigen Verwaltung)终于衰退了,(一系列的制度革新)为构建以“法的支配”(法の支配,rule of law)为理念的行政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南教授对行政法的研究,在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都享有极高的威望。《行政法》(第六版)介绍了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至今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演变过程,重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大量引用判例,并加以剖析,展示了现代日本行政法的新动向,是洞悉日本行政法的制度建设及理论研究成果的好教材。
我曾经撰写了《行政法学方法论――写给大学本科生》一文。现从该文中摘录两段,作为我对《行政法》(第六版)评价的一种诠释,也作为我向读者推荐该书的理由说明:
“我为什么推荐大学本科生首先精读《日本行政法》这本书呢?这是我从学习行政法的规律性出发,基于自己大学时代的体验而得出的最佳判断。简明读本有很多,但是,堪称体系性经典教科书的简明读本却很少,至少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发现能够与这本书比肩的。
“这本书的确是经典著作,是著名日本行政法学家南博
二十多年过去了,从《日本行政法》(《国家と法Ⅱ·行政法》)到《行政法》(第六版),该书的内容依然总括了日本行政法的全部领域,体系依然保持了原有的15章架构,虽然篇幅增加了许多,但在现代日本行政法学界的著述中,该书依然是简练而完备之论著,是一部经典而充满新意的行政法学著作。该书不仅适合作为大学本科生精读的基本教科书,而且也适合行政法学者、行政法工作者乃至一般行政法学爱好者阅读。对于这一点,我有充分而坚定的信心。正是基于这种坚定信心,我选择了翻译出版《行政法》(第六版)。
南教授的著述颇丰,不仅在各种刊物上发表了大量论文,而且有诸多论著。我制作了“南博
南教授不仅在行政法学研究方面业绩斐然,而且在行政法、租税法和环境法等实践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丰富的阅历和实践经验,也为其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其独到的观点提供了更强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鉴于此,除了将《行政法》(第六版)原有的“著者�B介”作为“作者简介”进行翻译之外,我还制作了“南博
《行政法》(第六版)日文原版在正文前面附有“略�Z·略�について”(缩略语一览表),其中法令的缩略语部分仅有“有斐�w版六法全��の略�Z例による”( 依有斐阁版《六法全书》的缩略语之例)一句话。对于中国读者来说,日本法令缩略语中有许多表述是很难理解的,若照原用法进行翻译,甚至会造成误解。例如,“恶臭”是《恶臭防止法》的简称,“河”是《河川法》的简称,“会”是《会计法》的简称,“行累”是《行刑累进处遇令》的简称,等等。为了避免读者在这方面的误解,我在翻译时基本采取了用其全称来替换的做法。基于同样的考虑,我在正文翻译时亦将前述“略�Z·略�について”(缩略语一览表)中的简称替换为全称,并进行了相应的简化处理。希望这样处理能够为读者理解本书内容提供便利。
此外,在原书“判例索引”部分也附有相关判例集的缩略语一览表。诸如“租百”、“环百”、“街百”、“重要”之类,恐在行文中引起读者误解。鉴于此,我在对“判例索引”的翻译中没有采用缩略语,而是按照原书提供的缩略语一览表将其全部还原为相应的全称。
关于参考文献,考虑到日中对译可能会因译者的理解不同而各异,导致学术研究和交流中的不便,我采取了“日中对照一览表”的形式,希望能够为相关书名的规范化翻译提供一定的借鉴。
最后,强调几点特别翻译规则:
「ジュリスト」,译为《法学者》――以区别于中国的《法学家》;
「情�蟆梗�译为“信息”――以与中国信息公开法制中的概念相对应;
「住民」,译为“居民”――是与「国民」相对应的概念,主要用于地方自治层面;
「介�o」,不加翻译地援用“介护”,如《介护保险法》等,意图引进日本行政给付尤其是社会保障领域的这个多义的专业术语,指对老人的照顾、对患者的看护、对残障者的照看和保护等。
「弁��」,译为“赔偿”,与「�r��」通用;
「���契�s」,表述为“报偿契约”,意指补偿契约,不加翻译,为的是体现该术语和制度的历史性。
中译本采用了日文原版关于明治、大正、昭和、平成等有关年份的表述形式。年代的对应如下:明治元年=1868年;大正元年=1912年;昭和元年=1926年;平成元年=1989年。
杨建顺
第六版 作者序
在日本,继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占领期的改革之后,近年来又进行了平成时代的行政改革,使得明治时代以来的行政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行政程序的整备,中央省厅的再编,地方自治的扩充强化,行政信息的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等,相关的重要法律相继得以制定,21世纪行政制度的基础渐次得以整备。与此同时,市民的意识变革也取得飞跃性推进,市民的地位不断提高,市民不再是仅作为行政的对象,而是积极地参与行政的决定过程,获得了作为行政的共同形成者的地位。
另外,此次司法制度改革与以往不同。长期以来司法制度都是根据法曹三者法曹(ほうそう),是指法律工作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法实务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和法学家(大学教授)的总称;狭义上仅指法实务家,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合称“法曹三者”。――译者注的合意而逐步得以改善的,而此次则是回应人们对基于国民视点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强烈期待,进行了各种根本性的改革。在行政法的领域,实现了作为多年来的悬案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的修改,在法的支配的基本理念之下,追求司法和行政的作用分担,谋求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制约功能的强化。
法的支配之确立,必然带来从行政优位体制转为《日本国宪法》所追求的司法权优位体制的变革,也促进了人们对传统的行政法学说以及行政判例的反省。在本书的执笔过程中,鉴于其作为一般教材的性质上的要求,我致力于涉猎行政法全部领域,在维持高水准的同时,尽可能做到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地进行阐述。在本书的第六版中,这一方针基本上没有改变。同时,根据行政、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努力进行了内容的充实,以使其能够适合于法科大学院以及实务家的使用,并且,在篇幅允许的限度内,也阐述了我的主张。
在本书的执笔过程中,我参考了将本书用作教材的
南博方
平成18年6月
初版序
――写给学习行政法的人们
1.法学与神学、医学相并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学问。表面看来,这三种学问在所有方面皆各不相同,但是,这些学问相互之间实际上则存在着一定的共通之处,即它们都是以解除人类的疾苦为目的的学问。
神学以解除人类的精神痛苦为目的,医学以医治人类身体上的疾病为目的,而法学则是以解决人类的社会问题为目的。正是因为这三门学问的目的都在于解除人类的疾苦,所以,其作为学问而得以建立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法学中,行政法学属于比较年轻的学问。但是,行政法学既然是法学,其目的便不外乎解决人类的社会问题。人类的社会问题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纷争、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纷争等形式。以预防和解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纷争为目的的法,是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而以预防和解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纷争为目的的法,则是行政法。
2.从前,行政的存在对于一般国民来说几乎是毫无关系的。国民只要安分守己,不做什么坏事,便不会遇到行政方面的麻烦。但是,在现代国家里,正如“从摇篮到坟墓”所形容的那样,行政已经渗透、介入到国民日常生活的每个角落。国民对行政的需要和期待日益提高,赋予行政的责任和义务增大,因此,以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纷争也随之增多了。这样,随着行政与国民接触的加深,国民在日常生活中掌握一些行政法知识,便成为十分必要、不可或缺的事情。
3.行政法学习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行政法的学习中,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概括起来有如下五点:
(1)如前所述,法是预防和解决纷争的规则。法律上的纷争总是表现为具体性的事件,以抽象性的形态发生纷争是不可能的。因此,学习行政法时,也有必要排除抽象的思考,尽量接触具体的事例,以培养一般理论的应用能力。基于这种理由,我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特别注意尽可能多地介绍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所引用的判例几乎全部刊载于《行政判例百选》及《重要判例解说》(参见本书“判例索引”),因此,希望读者能够参阅这些刊物。
(2)国民与国家之间的纷争,大多都是以与民事及刑事的案件浑然一体的形式出现的,作为行政法固有的问题而发生的事例反而罕见。而且,行政法规范中经常借用私法的概念,或者把私法法规范适用于或者类推适用于行政上的法律关系的情形也不少。进而,在审判中,行政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环来处理的。所以,为了学习好行政法,还必须注意时刻不能怠于私法(民商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学习。
(3)民商法等私法以调整和分配个人的利益为其目的,与此相对,行政法则具有调整和分配公共的利益(公益)和个人的利益(私益)的作用。因此,在处理行政法上的诸问题时,要求我们始终进行对公益和私益的比较衡量,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仅偏袒于任何一方的利益。对于学习行政法来说,均衡感显得尤为重要。
(4)行政是“有生命之物”。既然是“有生命之物”,便具有希望自由、嫌恶拘束的倾向。行政法虽然是拘束行政的法,但是,要把行政与法结合起来,实际上却极其困难。若是强调行政的侧面,则基于法的拘束(法治主义)将会崩溃;或若强调法的侧面,则行政将会被窒息,行政目的难于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强调行政法之行政的侧面,或者是重视其法的侧面,行政法的理论也由此而各不相同。
(5)根据福尔斯托霍夫(フォルストホフ,Forsthoff)的定义,行政是“面向未来的社会形成活动”。因此,以行政为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门未来学。但是,正如马克尔汗(マクル�`ハン)所言,“未来存在于现实之中”。所以,为了对未来作出确切的预测,必须努力认识和分析行政的现实,从中发现孕育着的能够确实地创造未来的因素。
4.本书是在放送大学的印刷教材、拙著《国家と法Ⅱ·行政法》(放送大学教育振兴会,昭和61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补正而写成的。本书虽然只是一本“小册子”,但是,我在书中的论述基本网罗了行政法的全部领域,如果读者能将其用作行政法概论的教科书,则是我的荣幸。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有斐阁书籍编辑第一部部长稼势政夫先生的鼎力支持。此外,远藤贵子女士(一桥大学大学院博士生)为本书制作了判例索引和事项索引。在此,对二位的热忱帮助,致以衷心的谢意。
南博方
平成元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 行政固有的法
第二节 行政与法
第三节 行政法的法源
第二章 行政组织法
第一节 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国家的行政组织
第四节 地方自治组织
第五节 公务员
第六节 营造物(公共设施)
第三章 行政作用
第一节 行政作用的类型
第二节 秩序行政作用
第三节 整序行政作用
第四节 给付行政作用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意义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类型
第三节 羁束与裁量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附款
第五章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类型
第二节 违法的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作出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依职权撤销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依职权撤回
第六章 行政立法和自治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
第二节 自治立法
第七章 其他行政作用
第一节 行政计划
第二节 行政契约
第三节 行政指导
第八章 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权力性法律关系和非权力性法律关系
第二节 特别的公法关系
第三节 私人的公法行为
第九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
第二节 对申请的处分程序
第三节 不利处分程序
第四节 行政指导程序
第五节 申报程序
第六节 意见公募程序等
第七节《行政程序法》的适用除外
第八节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九节 政策评价程序
第十章 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
第一节 《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制定
第二节 《行政信息公开法》的目的与对象文件
第三节 行政文件公开程序与不服申诉程序等
第四节 行政文件的管理
第五节 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六节 行政机关保存、持有的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十一章 确保行政实效性的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罚
第三节 行政上的强制执行
第四节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
第十二章 行政上的损失补偿
第一节 损失补偿的意义
第二节 损失补偿的法的根据
第三节 损失补偿的内容和方法
第四节 开发利益的返还社会
第十三章 行政上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制度
第二节 因公权力的行使造成损害的赔偿
第三节 因公共营造物设置管理的瑕疵造成损害的赔偿
第四节《国家赔偿法》与《民法》等的关系
第五节 基于结果责任的国家补偿
第十四章 行政型ADR程序
第一节 行政型ADR
第二节 行政不服申诉
第三节 行政审判程序
第四节 简易的纷争处理程序
第十五章 行政案件诉讼与裁判制度
第一节 行政案件诉讼
第二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第三节 行政案件诉讼的性质及界限
第四节 行政案件诉讼的类型
第五节 处分撤销诉讼的提起
第六节 处分撤销诉讼的审理
第七节 处分撤销诉讼的判决
参考文献
事项索引
判例索引
译者附录1:南博
译者附录2:南博
译后记
附:系列介绍
当代世界学术名著·公法系列(已出版9本)
该丛书的特色为:着眼于当代,关注与追踪当代先进的公法理论和研究发展的脚步,注重著作的经典性和影响力,所选择的都是1990年以后出版或重新修订的国外公法名著,其作者均为当代各国公法领域的领军人物。
鉴于我国正面临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巨大变革,希望本丛书的面世能为我国的法制与民主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书目
行政法(第六版) [日]南博方
法国行政法(第五版) [英]L·赖维乐·布朗等
行政法的范围 [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
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 [美]基思·E·惠廷顿
英国与美国的公法与民主 [英]保罗·P·克雷格
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 [日]大桥洋一
行政法(Ⅰ·Ⅱ)(第9版) [韩]金东熙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 [英]安东尼·奥格斯
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 [美]凯斯·R·桑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