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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莫于川教授主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出版

 

E6公开条例释义封面(莫于川教授主编).jpg

 

当代行政法制的发展,从注重行为关系到注重行政程序,从注重监督救济到注重信息公开,内容越来越丰富,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强调行政的民主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实现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具有重要作用,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和制度创新已成为当今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革新的基本要求。在国内外行政公开法制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正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 200851日起 施行。这个条例是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和新起点,其法治基础是民主、宪政、WTO的透明度原则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施行这个条例对于我国建设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长达13个月的实施准备期是学习、提高、清理、实践的过程,有大量准备工作需要认真做好,包括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规范清理、制度调整、经费投入、硬件建设、案例积累等。由参与这部条例起草工作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主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2月出版),系统地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以及条例的适用与效力;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及时、准确原则,保障公共利益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体制,包括组织领导机关、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公开主体和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主动公开的范围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以及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包括主动公开的程序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包括内部监督保障制度和外部监督保障制度及其法律责任。本书为该条例的实施准备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适合信息官员、行政公务人员作为教育培训教材,也适合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大学生、研究生及其他关注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人士参考使用。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供稿)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