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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原理五论

目录

一、审查机制论  

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体系化/003

健全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若干问题/020  

二、审查主体论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中不同主体的职能定位/029

论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意义/051

论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空间/065

三、审查过滤机制论

论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093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区别/103

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122

论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主体资格的理念/149  

四、审查对象论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169

五、审查方法论

论香港基本法审查权及其界限/189

 

后记

本书是笔者近年来撰写的与合宪性审查有关的数篇论文的合集。论文在不同时间、发表于不同的杂志上,因此,少量内容有所重合,敬请理解。在本合集出版前,笔者对论文的文字作了个别修改,基本观点未作任何改动。2017年底前,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包括合宪性审查工作处于“鸭子凫水”的状态,其实效性并不明显。在这一阶段,我国宪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呼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此后,宪法学界的研究重点置于“如何推进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这一课题上。收入本合集的论文即是在这一背景下撰写的,带有这一阶段宪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研究的特点和印记。

笔者一直认为,关于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研究应当在三个领域上展开:(1)组织法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即合宪性审查组织法。包括宪法明确的两大合宪性审查机关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权限分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之间的权限分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分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之间的分工,也包括是否应当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法工委是否应当拥有合宪性审查协助权、其他备案审查主体是否应当拥有合宪性审查权。(2)程序法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即合宪性审查程序法。包括合宪性审查启动主体、受理、初步审查程序、正式审查程序、审查的基准、审查的方式、审查初步结论的效力、审查结论的类型、审查结论的公开、审查结论的效力,也包括合宪性审查的原理和技术。(3)实体法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即合宪性审查实体法。即基于宪法规范、依据宪法原理对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合宪性审查进行阐释和分析。该三个领域的研究缺一不可。本合集主要集中于第一个领域和第二个领域的研究。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郑磊教授向笔者提议出版该合集,并由其高徒收集了各篇论文。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刘海涛社长一再邀请出版书籍。因此,要特别感谢郑磊教授和海涛社长对本合集出版的贡献。

胡锦光

2022月2月20日

作者简介:胡锦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2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