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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丛(第30卷)行政诉讼判决评注专题

图书信息

《行政法论丛》(第30卷)

主编:沈岿

主办: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法律出版社20243月版

字数:260千字

代卷首语:以评注凝聚共识

――行政诉讼判决评注策划说明(节选)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实施至今,几乎每一个条文都得到过实践,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也产生了林林总总的问题。如何给法律实践提供适当指引,如何凝聚共识、减少适用歧义,撰写法律评注无疑是可行的径路之一。

一、法律的评注

法律评注,早期称作释义或者逐条释义,这是一项自清末就开始做的工作。所谓法律评注,是指在某一法律内对某一条款作出解释说明。法律评注的目的在于把握目前的理论和实务状况,为某一法条的适用提供明确的指引。

法律评注不同于通常的学术论文。评注主要不是就某个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一般也不会质疑条文本身的正当性并提出修法建议。评注以法律文本为基础,旨在阐释法律,这虽然限制了研究范围,但也成为学术交流的重要前提。我们是在现行法之下探讨某一法条的适用问题,而不是不设前提天马行空地讨论问题。评注是在阐释本国的行政诉讼法条文,仅在解释说明相关法条需要的范围内谈及外国法的理论和实践,而学术论文则不存在这种限制。

法律评注也不同于当下实务界撰写的释义书。评注不是仅仅探求立法参与者的相关资料或思考。评注的重点在于阐明法条意旨,梳理法条沿革,分析几个条款之间的关系、本法条与其他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把握本法条的体系定位,解释法条中的重要术语内涵,整理法条适用中的法律问题,归纳过去的有关学术观点和实务观点,全面展现某一条款的适用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当然,评注者可以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一点自己的认识和主张。

二、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评注

近年来,民法学者的示范为行政诉讼法评注的撰写提供了良好的参考,行政诉讼法的深入实施也为行政诉讼法评注的撰写提供了扎实的基础。现行行政诉讼法共103条,对其整体进行评注,虽然评注可大可小,但终归是一个不小的工程。这里借助于《行政法论丛》提供的良好平台,以行政诉讼判决为对象,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再徐徐展开。

行政诉讼法第69条至第78条针对各种判决作出了规定。判决评注的具体写作分工如下:

69条(驳回判决)王贵松

70条(撤销判决)梁君瑜

72条(履行判决)赵宏

73条(给付判决)马立群

74条(确认违法判决)成协中

75条(确认无效判决)毕洪海

77条(变更判决)黄锴

显然,这里并没有包括第69条至第78条的所有内容。遗漏的条文是第71条、第76条和第78条。第71条是对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规定,是撤销判决效力的体现。第76条是确认判决的补充,也有人称之为补救判决,但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判决类型。第78条是行政协议的判决问题,其适用的是第69条至第77条的判决类型,只是有关行政协议的判决,而非独立的判决类型。

七篇论文注解了七种判决,每一篇论文都是初稿完成后经过一次集体讨论再修改完成的,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是集体创作的成果。虽然每一篇仍然保有一定的个性,但每一篇的问题意识、分析方式却具有很大的共性,而且我们在每一篇的观点上也形成了较大的共识。这也符合评注的工具书性质要求。

七篇论文有长有短,这是因为七种判决类型在现实中的问题有多有少,复杂程度也有强有弱。故而,写作时不追求论文那般形式上的美感,而更多聚焦于实际中的问题。在撰写相关法条的评注时,首先确定相关法条的主旨(条文标题在实务中被称作“条旨”),接着再根据条旨来确定该条有待分析的问题,以问题统领全篇,而非机械地逐一分解法条中的关键词。当然,问题也是来自于实践。我们会将按照一定逻辑分解该条款中的主要问题,再客观全面地梳理现有的相关立法(包括立法沿革)、有权威性或代表性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以及相关研究,逐一展开剖析。我们希望能呈现出某一判决类型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希望在比较多种理论和实务观点之后给出中允可行的方案。

王贵松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2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