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信息
《事实行为与行政诉讼》
作者:[日]高木光 著
译者:田卫卫,王贵松 译
ISBN:978-7-5764-0824-9
定价:65.00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2月
作译者简介
高木光
日本兵库县人。1977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在完成东京大学法学部助手研究之后,1980年赴神户大学执教,1991年转至学习院大学,2007年调入京都大学,2020年京都大学荣休。主要著作有《事实行为与行政诉讼》(1988)、《技术基准与行政程序》(1995)、《行政诉讼论》(2005)、《行政法》(2015)、《法治行政论》(2018)等。
田卫卫 法学博士(京都大学),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学。
王贵松 法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行政信赖保护论》,译著有《制宪权》。
内容简介
本书是高木光教授的成名作。本书共五章内容,以事实行为的概念为线索,探析其在行政救济上的问题。该书详细考察了德国和日本的相关学说和判例,探讨了事实行为的体系定位、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事实行为的救济途径等。本书不仅阐述了事实行为的基本原理,探索了合乎日本法制的事实行为救济之路,还展现了浓厚的体系性思维和本土思考的方法,努力协调更为有效的权利保护要求与理论的整合性要求。
译后记
《事实行为与行政诉讼》一书是高木光教授的成名作,涵盖了其东京大学法学部的助手论文以及神户大学任职时期的部分论文。高木教授初出茅庐,便切入了理论上有诸多歧见的事实行为论领域,开启了其后战斗式的学术生涯。高木教授正是藉由本书以“公法上当事人诉讼活用论”而闻名。本书由有斐阁于1988年出版,于2001年on-demand重版,本书的分量也可见一斑。2004年日本修改《行政案件诉讼法》,立法者采取了“活用确认诉讼”的立场,这正是采用了高木教授多年来在解释论上“当事人诉讼活用论”的主张。
2013年,当我提出翻译本书时,高木教授还表示了些许担心,如果中国行政法上没有当事人诉讼,这本书的价值能得到彰显吗?诚然如此,但两国的现实问题和理论状况具有相似性,中国行政法学对事实行为缺乏足够研究,确有学习的必要。本书对于事实行为的定性、体系定位、诉讼法上的应对等,结合德国法理论和实务的梳理,作出了深入探讨,这对于中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应会有所启发,同时对于行政的行为形式论、行政手段论等研究也会有所推动。在方法上,面对权利保护的要求与学理的严整性要求,本书体现的方法论意识、体系感也是十分有借鉴价值的。
2013年,托日本国际交流基金的福,我在日本美丽的京都度过了一年时光。当时的指导老师就是京都大学的高木光教授。那一年,我参加了他在法学部和法学研究科、法科大学院的所有课程。研究生的课就在他自己的研究室上,大家围坐在小桌旁,学习论文研读判例。他还不定期地举行学习会,由感兴趣的在校学生或者已在附近高校任教的老师来报告德国法的学习成果。高木老师也邀请我参加,学习会后大家一起去百万遍至鸭川一带的小酒馆喝酒聊天。在快回国前的两个月里,我想向高木老师请教问题,于是我们约定,每周一次去他研究室,每次大概一小时,问答之后我们便到学校附近的饭店吃饭。饭后稍事休息,便接着他下午的课程。如果说我在回国之后研究水平有所提升,那都是拜高木老师所赐。2020年我得以访学东京大学,也是高木老师把我介绍给山本隆司教授。2020年底,在日本疫情再次加重之际,高木老师不在意可能的风险,接受了我从东京前去拜访的要求。在京都车站上的饭店,我再次见到了退休之后的高木老师。虽然是午餐,老师还是特意点了一瓶清酒。饭后,他按照日本人的传统执意要埋单,但终究没有拗过这个过去的学生。我目送着高木老师瘦削而高大的背影离开车站,便沿着鸭川步行至出町柳,跨过百万遍路口走进了京大的校园。
本书的另一位译者田卫卫博士是高木光教授指导的学生,其博士论文研究的是土地征收的公益要件问题。我们正是在高木老师的研究生课堂上认识的。当时他已处于撰写博士论文阶段,偶尔去我的研究室聊天,或者一起去中央食堂吃饭。在他毕业回国之后,我跟他提出合作翻译高木老师著作的邀请,他也慨然应允。于是,我们便开始了这一段并不轻松的翻译旅程。
本书的翻译分工如下:
王贵松 序言,作者解题,第一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五章
田卫卫 第二章,第三章第二节至结语,第四章
王贵松负责全书统一校订。王世杰博士协助我校对了德文文献。
在经历了漫长的翻译过程、出版社之间的版权交涉过程之后,现在终于可以交稿了。尽管我们带着责任感翻译高木老师的著作,但毫无疑问,囿于译者的水平,译著里还存在着晦涩难懂的地方。祈请高木老师原谅,也请各位读者朋友海涵。
感谢高木老师的信任,感谢人大法学院的资助,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如既往地对“日本公法译丛”的大力支持!期待这一译著能彰显其应有的穿透性,期待这一译丛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王贵松
2021年5月4日
目 录
序 言1
初出一览4
作者解题6
第一章 事实行为1
一、引言/1
二、制定法上的“事实行为”/2
三、判例上的“事实行为”/4
四、学说上的“事实行为”/10
五、事实行为与裁判救济/16
六、事实行为与行政处分的联结/27
七、结语/31
第二章 公共事业的禁止33
引 言/33
第一节 德国的消除结果请求权/36
第一款 禁止排污请求权的限制/36
第二款 给付诉讼与消除结果请求权/39
一、巴霍夫和贝特尔曼的学说/39
二、职务责任的救济界限/42
三、运动场石灰案决定的意义/45
第三款 分解性构成与一体性构成/48
一、单纯高权行政的概念/48
二、一体性构成的优位/50
第四款 消除结果请求权的收缩/53
一、消除结果请求权与撤销诉讼/53
二、形成私法关系的行政行为/56
三、作为当事人的公共团体/58
四、计划确定程序的三方关系/60
五、计划裁量框架内的利益调整/62
六、法兰克福机场诉讼/64
七、禁止请求权的收缩/67
第二节 日本的公共工程禁止/68
第一款 “公共工程等之诉”的意义/68
第二款 金钱赔偿原则及临时处分/71
一、民事诉讼的界限/71
二、东京都垃圾焚烧场案和国立人行天桥案/73
三、公共性和排除临时处分/76
第三款 公共性加重忍受义务/79
一、公共性的意义/79
二、加重忍受义务的根据/83
第四款 公权力概念的负担过重/84
一、航空行政权的概念/84
二、忍受义务的观念/86
三、民事诉讼抑或撤销诉讼的二选其一/89
四、法院的公共性判断/93
结 语/96
第三章 事实行为与行为形式论102
引 言/102
一、事实行为的地位/102
二、行政行为论负担过重的原因/104
三、本章的叙述顺序/105
第一节 问题的表现――与德国的对比/106
第一款 作为精神作用的事实行为/106
一、探讨的素材/106
二、行政指导的概念/107
三、保险医师告诫案/108
四、运动场石灰案/109
五、抗告诉讼与国家赔偿的功能/110
六、飞机事故原因调查报告案/111
七、撤销诉讼=权利保护的图式/113
八、行政行为抑或事实行为的二选其一/114
第二款 作为物理作用的事实行为/117
一、“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事实行为/117
二、撤销诉讼抑或民事诉讼的二选其一/119
三、教会布施会案/121
四、公共事业与临时处分的排除/122
五、形式性行政处分论/124
六、一体性构成与分解性构成/129
七、斜坡案/132
小 结 行政行为论的负担过重/134
第二节 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德国行政法学的应对之一/140
第一款 探讨的指针/140
一、行为形式论与诉讼形态论的整合性/140
二、克劳泽对行政行为论的批判/143
第二款 行政上的事实行为概念/148
一、教科书的说明/148
二、耶利内克的说明/151
三、租税指导手册案件/153
四、鲁普的见解/154
五、加姆的观点/156
六、归纳/158
七、克劳泽的批判/159
八、“规范”与“履行”/161
九、与法律行为论的联结/162
第三款 事实行为中的忍受命令/164
一、合成性行政处分理论/164
二、事实性质的行政行为理论/165
三、忍受命令构成的难点/167
四、撤销诉讼之外的权利保护/169
五、巴霍夫的消除结果请求权/170
六、贝特尔曼的消除结果请求权/174
七、忍受命令构成的界限/178
八、精神作用与忍受命令/178
第四款 事实行为向行政行为的转化/180
一、精神作用中的二选其一思考/180
二、公证与鉴定/181
三、提供负担性信息/186
四、提供信息和课予义务诉讼/188
五、提供信息与允诺的关系/193
六、允诺=行政行为说/195
七、允诺的固有意义/198
小 结 事实行为与权利保护/203
第三节 行为形式论的展开――德国行政法学的应对之二/205
第一款 传统行政行为论的负担过重/205
一、行政行为论的作用/205
二、巴霍夫的立场/207
三、布罗姆的立场/210
四、1976年《行政程序法》的立场/215
五、行政行为的功能/220
六、允诺的法的性质论的意义/222
七、拘束性概念的多义性/225
第二款 事实行为与行为形式论/228
一、行为形式或法形式/228
二、鲁普的说明/229
三、单纯高权行政的概念/232
四、分析性考察与综合性考察/235
五、“法学方法”与行为形式/238
六、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245
七、民法学的启发/250
八、事实行为与行为形式论/253
第四节 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联结――德国行政法学的应对总结/258
一、中间总括/258
二、事实行为的法的问题的多样性/265
三、强制执行/267
四、行政行为先行于事实行为的意义/268
五、即时强制/269
六、停止执行中的执行概念/270
七、禁止公共事业的诉讼形态/272
八、准备措施/273
九、阶段性行政决定/275
第五节 日本行为形式论的课题/278
第一款 行政行为论的负担减轻/278
一、与德国法相比较的意义/278
二、克服“撤销诉讼=权利保护的图式”/281
三、公权力概念的纯化/282
四、当事人诉讼的活用/285
第二款 行为形式论与行政手段论的分离/288
一、行为形式的意义/288
二、行政上的“制度”/289
三、行政手段/290
四、行政指导的定位/293
五、行政调查与行政计划的定位/294
第三款 事实行为的分类学/296
一、事实行为的定义/296
二、精神作用与物理作用/298
三、真伪的基准/301
结 语/302
第四章 事实性侵害304
一、引言/304
二、拉姆绍尔的问题设定/305
三、事实性侵害的概念/307
四、事实性侵害的三个类型/309
五、限定财产权保障的尝试/312
六、规范目的理论/322
七、结语/331
第五章 处分性与原告资格扩大论再探讨335
一、引言/335
二、处分性扩大论(要旨)/337
三、无名抗告诉讼论(要旨)/337
四、行政诉讼类型的多样化论争/338
五、原告适格论(要旨)/350
六、事实性侵害/353
七、忍受义务/355
八、公定力的事项范围/357
九、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359
十、结语/364
事项索引365
译后记370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2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