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出版社:(台湾)左岸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人类的经典・七十五)
出版时间:2007年8月 页数:120 定价:120
简体版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西方法哲学文库)
出版时间:2012年1月 页数:113 定价:20
繁体版封底简介 每一个将其工作奠基于「法」此一概念上的法律人,都必然要将「法」理解为一项规则、一个决定,或者是一套具体的秩序和形塑。据此,我们得出将在本书中予以区辨的三种法学思维模式。所有法学思维都和规则、决定、秩序与形塑等概念密切相依。然而,用以延伸出所有其他概念的、法学理解上的最终概念,却只能从中选择其一:一项规范(在规则或法规的意义下)、一个决断,或是一套具体秩序。即使是在自然法和理性法的思维中(这两者都只是从逻辑上进一步推展得来的法学思维模式),法的最终概念仍然只能在规范、决断和秩序中寻求,并据此确定不同的自然法与理性法类型。举例来说,亚里士多德-阿奎纳式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在法学上属于秩序性的思维;而十七、十八世纪的理性法则部分由抽象的规范论、部分由决断论所组成。根据这三个特殊法学概念在法学思维中所占的位阶高低,以及某一概念系由另一概念延伸而来(或反之,系回溯至另一概念)的先后顺序,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不同的思维模式:规则与法规模式、决定模式,以及具体的秩序与形塑模式。
简体版内容提要 卡尔・施密特关于法学思维类型的思考,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其《政治的神学》为代表,在该书中,施密特区分了决断论与规范论两种对立的思维类型、第二个阶段则是本书有关法学思维三种类型的划分。他认为,所有的法学思维都必然从规则、决定与具体的秩序这三个最终概念中选择其一,并延伸由所有其他的概念。不过,施密特的目的不只是阐明一种法学方法论。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联。换言之,法学思维模式的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学观的问题,它还是一个政治观和世界观的问题。
本书着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正处在其个人政治生涯的巅峰。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政权的法学新思维?或者两者最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
目录
导读(蔡宗珍)
第一章 法学思维模式的区分
一、规则模式或法规模式(规范论)与具体秩序模式
二、决定模式(决断论)
三、十九世纪的法实证论作为决断论思维与规范论思维的综合体
第二章 法学思维模式在法律史整体发展中的归类
一、德国迄今的发展
二、英国与法国的发展
三、德国法学的当代情势
第三章 结论
作者 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1888-1985),20世纪德国最著名的法学家,但也备受争议,一方面被认为是德国在宪法与国际法领域上最重要的人物,另方面又被批评是「第三帝国的理论家」、「希特勒的御用学者」等,但其法政思想仍具有不可忽视的份量。由于亲历20世纪德国的四种政体:1888-1918年的威廉帝制、1919-1933年的威玛共和、1933-1945年的纳粹专政以及1945-1985年两德分立下的联邦时期,因而其理论是对具体时代处境之反思。他的学说不仅在法学界,亦在哲学、神学、史学、社会学与政治学界广受注目。此外并积极参与政治活动,1933年5月1日加入德意志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旋即被任命为普鲁士邦参议员及国家社会主义法学家协会大学教师组召集人。1936年,纳粹党卫队下属组织「黑军团」指控他在早期著作中曾对纳粹主义种族理论进行批判,致使其丧失所有党职与公职。二战结束后,曾遭短暂拘禁,大学教职亦被剥夺,并于纽伦堡大审中应讯。其后隐居普勒滕贝格(Plettenberg)直至其逝世。其他重要著作有:《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1914)、《政治的浪漫派》(1919)、《论专政》(1921)、《政治的神学》(1922)、《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1923)、《政治的概念》(1927、1932)、《宪法学说》(1928)、《合法性与正当性》(1932)、《大地的法》(1950)、《宪法的守护者》(1931)、《游击队理论》(1963)、《政治的神学II》(1970)等。
译者 苏慧婕,台大法学硕士,现就读于德国海德堡大学。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