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论行政法中的案例研究方法

  有了行政法司法,行政法学的发展才有可能

――奥托·迈耶

 

 

[  ] 案例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所运用。在转型中国的背景之下,关注并研究中国实践中可能成为不成文法律渊源的案例,可以丰富行政法学以及行政诉讼法学的相关原理以及实践,并可能会对中国的行政执法与制度变革加以推动。由此,从个案分析、批量研究或者多层次的案例研究路径出发,行动中的行政法可能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关键词] 案例研究、行政法学、策略

 

        [基金项目] 江苏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影响评估研究:基于司法案例的整理研究 SFH 2009A 07;江苏省社科基金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地方特色研究’”,(09FXC007

[作者简介] 胡敏洁1979-,女,山西晋城人,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引言

 

“在许多国家……司法判决和法学研究早已形成了一种互动的对话关系并且成果累累。学者们的工作并不局限在对成文法的描述或者对判决的介绍,还在于开拓各种法律解释的思路,以及对法院判决的合理性加以区分。”[]例如,德国行政法学泰斗奥托·迈耶的处女作《法国行政法原理》,正是通过对于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研究为迈耶获得了他在德国行政法学界的一席之地;美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则素以案例研究渐长。在早期美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中,费伦德、古德诺以及法兰克福特[]等学者,由他们所撰写的早期行政法学教材都是以案例为主要内容的;而法国则是通过大量案例的累积发展并形成了该国的行政法学学科。

在我国,案例研究方法也开始为学者们所关注。[]同时,一些学术团体也开始开展自觉的案例研究工作。[]但是,相对于学者所进行的案例研究而言,法官是案例研究展开和推动的重要力量。例如,《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国审判要览(行政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人民司法》;《北京行政诉讼案例研究》等出版物,其中发表的多数案例研究都是由各级法官撰写的。法官们撰写的文章固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官裁判案件的思路和方法,但是这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倾向,甚至还有可能具有某种“传真”效果。进而,概观之,相对于西方国家的案例研究发达程度而言,我国的案例研究则显得较为薄弱,即便是在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被采纳的案例,有些情况下也会做出删减或修改。

但是,如果要对“行动中的法”加以关注,如果要去厘清“中国法中的真实问题”,便需要我们借助“案例”这一观察视野的眼睛,去对发生在转型中国的诸多司法实务纠纷加以透视,由此反观各种案例之后的复杂因素。特别是那些直接或者悄然推动制度变革的案例,关注并研究它们具有重要的学理和实践价值。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梳理我国目前案例研究的现状,由此探究行政法学中的案例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

 

二、行政法案例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当下的行政法学已经悄然地出现了各种变化,诸多学说开始试图检讨传统行政法学所具有的弊端,并以求回应时代需求。在这些纷繁的学说和研究之中,案例研究作为方法之一,又能发挥何种作用呢?当我们冷静地对这一问题加以思考时,便会发现,尽管我国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司法体系和判决文书也尚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但是,这些缺陷却使得开展案例研究在我国具有更多的价值与意义。因为在中国,法官们需要谨慎地去作出案件裁判;也需要去应对各种政策变迁;更需要去考量复杂的时代背景与夹杂于其中的某些政策性因素,这就使得研究我国法院的裁判案例,能够发挥“一石数鸟”般的功用。概括而言,在案例研究中,可以发现中国行政审判法官的裁判理路并折射出学理的困惑,发现“行政行为”、“行政裁量”等学说在中国的现实运用状况及其不足,逐步发展和修正中国行政法学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从而反哺我国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审判实践。

(一)作为不成文法律渊源的行政案例

在存在判例法的英美国家,所谓的“法官法”是法律渊源中的重要类型之一,特别是那些没有法官的评价行为和命令形成行为就不能从成文法中得出裁判规范的规则。(p101)尽管在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但是大量发生在法院司法实践中的行政案例实际上可能对法院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加以表现,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方式就是这些案例可能会成为行政法中的“不成文法律渊源”,这其中可能包括法官对于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等不成文法律渊源的理解与解释。

例如,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我们在教科书中或者是在学理中所看到的原则可能会显得较为抽象,甚至会认为离实践的距离较为遥远,但是在司法行动中,我们却可以看到一幅生动的画卷,逐一展示的各种案例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对各种行政法基本原则加以阐释。例如,在下表中我们所选择出的若干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件:

 

典型案件

基本原则

主要裁判内容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正当程序原则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信赖利益原则

虽然市计委……的行为影响了上诉人益民公司的信赖利益,但是如果判决撤销上述行政行为,将使公共利益受到以下损害……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正当程序原则

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否定决议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者,听取学位申请者的申辩意见;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从充分保障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校学位委员会应将此决定向本人送达或宣布。

 

法院在这些案例中阐述了各种法律基本原则,尽管可能并不直接宣称它采用了何种法律原则来审判案件,但是通过判决书的研读,“隐藏于其中”的法律原则变可显露。如果对这些案件加以仔细考究,我们可能会发现在其中的一部分案例中法官更为“主动”或者“有意识”地发挥了某种“造法”的功能。而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所刊载的案例,它的目的正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也一再发文强调:“我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尽管在中国,许多“典型案例”的发生会夹杂着各种压力,或者来自媒体,或者来自当事人,或者来自律师,再或者是某种政治力量的推动,但是无论如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所登载的案例无疑具有重要的不成文法律渊源地位。即使是在地方法院,很多地方法院推行的“参阅案例发布制度”,也使得一些案件具有指导力。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都编写有“审判委员会参阅案例”,这些案例对“全省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

(二)作为行政法学理体系素材更新的案例研究

行政法学理体系的变革时下正成为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可能的研究路径。但是,无论行政法学的学理体系如何发展与修正,法学的主要任务,即通过检查司法判决中的法律论证是否具有说服力,鉴别其中可能的矛盾、对新生事物提出裁决建议以及对行政机构和法院的法律适用进行批评,这一功能始终不能被摈弃。

一般来说,行政法学的学理体系,由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组成。案例对于行政救济法的意义,我们将在后段加以论述。对于行政组织法的研究而言,实际上在诸多现实发生的案例中,法官围绕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组织”从行政诉讼被告的角度进行了各种阐述。这些阐述中所蕴含的原理正是行政组织法所关注与研究的对象。例如,“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的法院判决,法官对于“邮电局”以及“高等院校”的法律地位都加以了阐述,这便可以帮助我们观察法官视野中的“行政主体”这一法律概念。

对于行政行为法而言,诸多丰富的行政行为类型,特别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这些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中可以囊括的行政行为种类,只有在具体的案例中,才能够明确行政行为方式的学理精微之处。例如,行政处罚中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通过若干案例的梳理,我们便可以明确何为“一事”,“罚”又何指?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提供实践中真实的行政活动状况。除此之外,对于一些新兴的行政行为类型,例如行政契约,分析法院的裁判态度以及变迁,我们便可以重新对学理上的研究加以反思。行政指导行为也是其中的明例之一。例如,我们可以通过个案的分析,例如“民企提起20场诉讼挑战原研药保护事件”、“民政厅发文指导选举案”,探究在这些案例中所映射出的行政指导特征、法院对待此类案件的审理态度以及各级法院的不同司法态度与倾向。有些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也会收集这些判决书,由此为本院的裁判提供某种合理性支持。

(二)制度变革与行政执法中的案例研究

翻阅中国的司法裁判文书,其中可以发现大量行政案件对行政改革、行政执法乃至公共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些甚至没有产生法院判决结果的案例同样具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此时,通过行政相对人诉求的提请,实际上便成为了一种“导火索”,直接推动或者引发了某种制度性的变革。

例如,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为代表的教育行政案件的发生推动了教育法中学位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变革。其中,“外行评内行”的学位评定制度、高校的学位授予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制度被曝光于媒体,成为了各界批评和讨论的热点话题。我们不能确定这其中究竟是媒体的压力、学界的热议抑或其他某些因素促成了案件最终的审判,但是案件本身无疑是一种推动剂。当然,一些案件发生之后很快地发生了作用,还有一些案件的作用则是日积月累的。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的法院裁判为例,法官陈述到: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判决书为我们揭示了高等院校的特殊地位。正是这样的判词,才有了后来轰动一时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才会有对高校学籍学位管理的司法介入;也正是因为有了田永案,村委会等才会被推上被告席。在其后的法院裁判,例如,“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便可以看到这样的话语:“国家对电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仍然要通过国有电信企业实施。这些国有电信企业沿袭过去的作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所指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再如“乔占祥诉铁道部案”,正是由于这一案件的发生,推动了垄断产业价格形成机制中的听证制度形成。

除此之外,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实际上也发生并存在着大量对行政执法发挥着深层次促动的案件。正是由于“杜宝良案件”的发生才提出了对电子眼取证的制度追问;正是由于“养路费天价滞纳金”才生动地揭示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现象;“夫妻黄碟案”的发生也催成了行政调查启动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此外,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明确指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基于这样的现状,一些部委编撰了案例汇编,例如《海洋行政执法案例汇编》、《地图市场违法案例汇编》、《耕地资源保护与行政执法案例汇编》等;此外,一些部门的公报、报纸和刊物上也会编纂该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例。例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在网站上会公布一些案例[]。这些案例也具有一定的拘束效果。对于这些案例的梳理,可以帮助我们确定某一部门法中存在的行政法问题,也有助于将行政法的研究推向具体化。

(四)行政诉讼原理与实践中的案例研究

在中国,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法学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部法律颁布之后,法官们开始围绕这部法律对各种案件进行着阐释。特别是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代表的一些典型个案中,法官对于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等基本问题都加以了阐述。如下图所列示:

 

 

阐述的主要问题

典型案例

法院裁判内容

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2)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分别确定了学校、邮电局和技校的被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2)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将对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会议纪要》以及内部发文认定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法律原则的适用

1)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案

2)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推理出行政相对人的申辩、陈述以及表达意见的权利。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清晰地看到:“司法实践不但影响当事人的命运,还改变着人们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特别是在法律未进行修改或者未变化之前,考察法官如何通过法解释促使行政诉讼学理和实践的变化,这是我们可以去观察和研究的问题。

再如,对于其中的一些细微原理,也可以通过个案的研究方式加以推进。例如,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的判断,有学者选择了270个案例作为考察对象,以此来反思我国行政法学中的相关原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行政诉讼法的未来修正应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准的建议。亦有学者选择了三个案件,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问题加以了归纳。再如,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也有学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案例进行了系统整理与研究,也有学者通过统计《人民法院案例选》上行政判决的法律依据,分析了十多个代表性的行政程序案件并结合对法官的访谈发现,在过去十多年中,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获得了比较广泛的认可,开始成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在这些研究之后,无不体现着研究者对于实践的关怀以及对于细微问题的关注。我们也因此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法学的原理被生动地加以展现。

 

三、行政法案例研究的策略与方法

“公法中的案例分析及其相应的案例分析步骤,大都与法官视角密切相关。”(p19)对于行政法学而言,该领域发生的案例又与民法、刑法等又具有不同的特征。通常情况下,行政法中带有更强的政策性以及政治性因素。例如,行政法的案例常常会涉及政策性因素的考量,甚至会涉及到某些复杂的政治判断问题,因此,在具体的个案裁判中,法官更可能会由于这些“隐藏于背后”的因素而选择性地做出裁判。由此,台湾的 叶俊荣 教授发展出了“三层次的案例分析法”。实际上,行政法学的案例研究与民法学的案例研究方法有些类似之处,例如其中都包含有“请求权”基础的问题,但是行政法学的案例研究路径又不同于民法学,它可能更为强调“诉讼标的”,也就是说被争议行为本身的性质。由此,行政法学的案例研究路径可能包涵个案分析,批量的案例研究以及视域更为广泛的案例研究。

(一)个案分析

对于法官而言,他们必须审慎思考以确定案件中哪一方的主张更为可取,这就不仅仅需要他们将结果列出,更重要的是他们还需要将支持判决结论的相关理由加以明确阐释。因此,分析并研究法官的“判决理由”是案例研究的重点。此外,一般而言,针对个案所进行的案例研究更为集中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探究。对于案件事实而言,需要去分析可能适用法条的构成要件和其中包涵的判断准则。同时,需要法官去确定实际上发生的各类案件,而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案例研究的要点在于研究者对法官的裁判和感知作出自己的理解与判断。

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这一案件,如果要对它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将重点首先集中于法官的判决理由。法院在其中的判决理由主要有三:

 

1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而仅仅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这构成实体上的瑕疵。

2退学处理决定没有直接向被处理者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3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

 

围绕这三点判决理由,我们可以对这三点判决理由加以逻辑上的分析,以判断或者推测法官的推理方式和方法。首先侧重于事实认定方面,需要重点分析法院判断“田永是否具有学籍”这一事实认定的推理方式。这期间自然会涉及到法律问题,即:

 

1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是否在本案中可以适用?

2高等院校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案件发生的时间是否可能会涉及到新旧法的交替?

 

这些并未完全列举的法律问题,进一步地会涉及到法律解释问题,如教育法第28条第4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这一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而解决上述问题2)。当然,在作出这些分析之前的前提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该案事实的相关规定。这样一种较为经典的“三段论的演绎法”经常会在被采用:

 

凡人都有死(大前提)。
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
所以:苏格拉底有死(结论)。
或者:凡人都有死。
所有的希腊人都是人。
所以:所有的希腊人都有死。

 

由此:成文法或判例法的法律规则是大前提,法官所审理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作出的判决是结论。通过这种一般的推理方式,我们可以通过案例去反思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例如,去反思何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位。

此外,这种围绕单个案例的研究,可以选择将整个案例进行彻底和全面的分析,也可以选择案例中的某一方面作为研究对象。如我国台湾的很多学者便采用了这种方法对案例加以研习。例如,围绕ETC[]决,台湾学者展开了大量的以个案为对象的讨论。《月旦法学杂志》、《台湾本土法学》等期刊中都会设有专门的“判解评析”或“案例研究”专栏,对各种判决加以研究。我国学者也围绕各种典型案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或者是其他代表意义的案例。

(二)“批量”案例的研究

除了上述以个案分析为方式的案例研究之外,选择一些案例加以整体和综合性的分析也是一种案例研究的方式。例如,研究工伤行政问题,我们可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相关案例选中的典型案例加以探讨,可以对某一时期、某一地域发生的类似案件加以归纳和整理。具体来看,可以选择:

 

A选择某一领域的案件:例如药品行政、社会保障行政、都市规划、环境行政[]等。

B选择某一地区的案件:例如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

C选择某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如“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问题““行政契约的司法审查“问题。

D选择某一时期的案件:例如,行政诉讼98司法解释颁布至今的案件。

 

在上述四种方式之中,案例更接近于一种社会学上的“样本”,是一种法学实证研究的基础和路径。因此,选择何种样本以及样本的选择是否妥当,这决定了相关研究是否能够反应出某些问题。借助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对法官对于“某类问题”持何种态度以及如何加以裁判加以梳理。批量案件的研究还很容易让我们发现这样的问题,即是否存在“先例”,是否存在“具有拘束力的判决”,这些判例又是如何发挥拘束力的?尽管在我国并不存在“遵循先例这一原则,但是这更能让我们发现在法院裁判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何种制度因素或者政策因素,而这些因素促使或者影响了法官对于类似判决的态度。

(三)案例研究的延长线

台湾学者叶俊荣对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案例研究方法加以了批评,并由此提出了“三层次案例分析法”,即首先对“权利与救济”环节加以分析,此时的重点在于法院是如何“保障人民权益”并“防止行政滥权”的,围绕权利侵害、规范违反与诉讼要件展开。实际上,这部分的研究与我们前文所讨论的个案研究方法颇为类似,即此时更侧重于一种传统或者基础的法学分析方法,即通过对法官裁判的分析探究案例。

第二个层次的案例分析,以当事人主张权利救济背后的相关制度与程序为出发点,超越个人权利救济的格局,更超越法院的考量,从整体制度的角度探究事件发生流程中各种权力机关的互动和背景,进而思考制度变革的方向。(p9-12)实际上,这一层次的案例分析侧重于将案例研究的重点从“司法下游”转向“行政上游”,开始强调通过行政过程来探讨制度建构问题,探究事件发展过程中各种权力部门之间的互动,包括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结合事件发生的各种背景原因,进而作制度改革面向的思考;

第三个层次的案例分析,则侧重于“政策与策略”方面的问题。在案例检讨和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就整个体制运行的政策和策略层面予以审度。实际上是对政府对该案例所涉及的行业的规制政策和规制手段的整体考量。在他看来,这可以超于行政法的形式,更加重视行政法的理念;同时可以超越私权的司法救济,加入公共福祉因素,并将管制理论引入案例研究之中。 (p9-12)

将这种方法具体运用于案例分析之中,我们会发现案例研究不仅仅集中于法院的判决,还可以将其延伸至法规范之外。例如,围绕福州禁售电动车事件,我们便可以首先对案件发生的管制背景加以分析,即电动车事件的发生正处于中国现代化建设高歌猛进、城市各种交通工具迅猛发展的时代。城市私人轿车开始膨胀;但对于广大工薪阶层而言,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为主的非机动车仍然是其出行的最为主要也最为便捷、最能承受的交通工具。于是,在各种交通工具多管齐下的形势之下,有限的道路资源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其后,我们可以对案件本身的“权利与救济”问题加以分析,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例如对其中“通告”的合法性问题加以分析并分析无效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等;最后,我们要考量该领域的宏观管制目标和策略的调整等制度性问题。借助这样的三层次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将一个案件加以更为透彻地考察。

当然,也有很多学者对叶氏的三层次案例分析法有着各种疑问和质疑。例如,在引入规制分析的方法之后,“这还是行政法学么?”,这样的追问迫使我们需要去反思这种案例研究方法可能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在笔者看来,传统的行政法学所重视的法解释学的分析方法,将目光聚焦于个案之中进行剥茧抽丝,这依然是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中的重点内容,而借助“三层次案例分析方法”所提供的路径,我们可以在具体个案分析时,考察案件发生的制度背景和该领域的宏观管制目标以及策略调整等因素,由此重新去检视案例发生背后的因素,进而去更透彻的分析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对于我们而言,“叶氏的三层次案例分析法”可能带来的更大启示在于,当我们关注并研究案例时,如何去借助其它学科的研究成果,展开对行政法的多角度思考,以此来探究法学案例的来龙去脉,探究其中的制度成因和政策要素。这或许是叶氏三层次案例分析的最大贡献之所在。

 

四、结语

 

有道是:

你站在桥上看风景/

看风景人在楼上看你/

明月装饰了你的窗子/

你装饰了别人的梦

――卞之琳《断章》

 

事实上,在文中我们努力地展现了我国行政法学者已经或者正在进行的案例研究工作,尽管并不全面,但是这多少可以说明,在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中,案例研究作为其中一环,依然或者仍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引功能。正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所言,法学方法论的意义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作自我反省。(p121)因此,通过本文的梳理和归纳,我们更需要做的是一种自我反省,而这种反省来自于两个方面,即研究与教学。这在素以案例研究渐长的英美国家有所印证,即更多的情况下我们并非是单纯的就方法谈方法,而是将其方法运用于具体的研究与教学之中。对于研究我们已经笔墨颇多,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行政法学教学而言,由于行政法学的教科书大多偏理论而轻实务,使得实际上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多地接触到了行政法学的理论内容,而缺乏对于实务的了解和掌握,学生们总是深感行政法内容的庞杂和复杂。如何使得行政法教学从“黑板行政法学”转向真实世界的行政法问题,便可以通过案例这一窗口展开。通过案例的探究,学生们可以学会借助法解释学的方法理解法官的裁判过程,可以通过案例制度背景的分析来了解“行动中的法”,赋予行政法学的骨架以血肉。当然,行政法学的教学改革和体系设定问题是另外一个独立的需要讨论的命题,更多的讨论需要另行展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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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变迁史[J].北大法律评论.4(2).

沈岿.行政诉讼确立裁量明显不当准之议[J].法商研究.2004(4).

余凌云.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从若干判案看法院审理的偏好与问题[J].中国法学.2008(1).

章剑生.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1985-2008)为例[J].法学研究.2009(2).

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J].法学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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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①]参见菲利普·库尼克:“大陆法系行政法判例研究的重要意义―― 叶必丰 教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序,黄卉译,http://huang20000hui.fyfz.cn,访问日期 2009 10 14

[②]例如,弗伦德撰写的《行政法案例》一书在1911年到1932年的二十年间,是美国唯一一部行政法案例著作。Kent, Ernst Freund―Jurist and Social Scientist, 41 J.Pol.Econ.145,150(1933).

[③]例如,骆梅英:《行政法学的新脸谱――写在读<叶俊荣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载《行政法学论丛》第11卷。

[④]如南京大学案例研究中心所进行的案例研究工作;再如,2008年开始,相继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和四川大学举办的判例研读沙龙。http://fxy.buaa.edu.cn/dispnews.php?newsid=272&pmenuid=90,访问日期 2009 10 14

[]例如,1988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重申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 例如,借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我们可以看到诸如“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建)[2008]22”等较为典型的行政执法文书的公布。参见http://www.csrc.gov.cn/n575458/n776436/n3376288/n4264855/10252046.html,访问日期 2009 10 29

[] 例如,林明�I:《ETC判�Q与公益原�t――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诉字第七五二号判�Q及九十四年度停字一二二号裁定;陈爱娥:《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事件中的行为形式与权力划分――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诉字第七五二号判决、九十四年度停字第一二二号裁定》,詹镇荣:《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之现实与理论――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ETC相关裁判》,载《月旦法学教室》134期,2006 7月版,第10页―90页。

[]对此,我国台湾学者有一些研究报告值得我们参考。例如廖义男教授:《行政法院裁判之评析:建筑法实务与行政法院裁判之评析》,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委托研究报告1998

 

本文发表于《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