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张超诉浠水县公安局消防行政确认案

 

张超诉浠水县公安局消防行政确认案

(2004)鄂监二行字第4号

(2004)鄂监二行字第4号          

发布时间:2006-06-30 13:47:58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鄂监二行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张超因其子张新阳(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已故)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浠水县公安局消防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00)黄监一行再字第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浠水县公安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张超因其子已故,继续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陶晓建

            审 判 员 沈福元

            代理审判员 张辅伦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黎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