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宪法诉讼涉及刑法典第403条第1、2款(以诽谤(defamation)【1】行为侵害国教罪),该条第1款规定对于以诽谤他人之行为侵害国教者处两年以下尤其徒刑,第2款规定对于以诽谤信仰天主教之部长之行为侵害国教者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此同时,对于以同样行为侵害国家所承认之其他宗教之犯罪,刑法典第406条则规定较轻的刑罚。
核证法官认为,Lateran协议之修正案(1985年3月25日,法第121号)生效后,天主教作为唯一国教这一原则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在解释刑法典时,应当以“天主教”取代“国教”,以“宗教”取代“所承认之宗教”。据此,核证法官认为被诉之规定违反宪法第3条第1款和第8条第1款之规定,因为对于侵害天主教之犯罪行为者采取比侵害其他宗教之犯罪行为者更为严厉的处罚,构成了对其他宗教“不可容忍之歧视”。
宪法法院主张其观点应该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宪法所以必须对宗教信仰予以平等保护,这乃是宪法第3条规定之法律平等保护原则之要求,该原则禁止因宗教差别而有区别对待,同时,这也是政教分离原则之要求。又根据宪法第8条之规定――该条列举了法律面前平等之宗教自由,这些原则亦要求对于所有宗教应当适用同等、无偏颇之法律规定。即意味着,对于侵害天主教之犯罪和侵害其他宗教之犯罪应当科以同样之刑罚。
对此,宪法法院指出,在过去十年,由于多次被要求对宗教信仰保护之案件作出判决,其已经对刑法典第404条(以诽谤行为侵害国教罪之目的)、第402条(诽谤国教)以及第405条(妨害天主教之宗教职能)作出判断,并接受了其不平等对待天主教和其他宗教,违反宪法第3条和第8条规定之见解。
对此次违宪案件之判决,宪法法院认为,对侵害天主教之犯罪和侵害其他宗教之犯罪科以不同刑法是“不可容忍的歧视”,该院此前已经有不少先例。因此,该院判决刑法典第403条之第1、2款违宪――其分别规定对于以诽谤他人之行为侵害天主教者科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以诽谤持天主教信仰之部长侵害天主教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判决刑法典科以较轻刑罚之第406条违宪。
【1】Defamation大体上相当于,Vilipendio,后者在英美法系中并无相应之规定。
(译者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本站首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