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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分析

爱沙尼亚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关于《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之勘定条约之法

原载爱沙尼亚最高法院网,The Supreme Court Of Estonia

案件编号:3-4-1-12-05。

判决日期:2005年9月8日。

法庭组成:庭长Märt Rask,其他成员:Tõnu Anton, Eerik Kergandberg, Lea Kivi, Ants Kull

案件名称:Maiko Markus,Enn Oja及Henn Põlluaas请求审查《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之勘定条约之法案》之合宪性。

审 理:书面申请。

判决结果:驳回Maiko Markus,Enn Oja及Henn Põlluaas之诉讼请求。

一、 事实与诉讼过程

(一) 2005年6月28日,Enn Oja向最高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判决Riigikogu(国会)2005年6月20日通过之《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之勘定条约之法案》违宪。

一些人认为上述法案违反了宪法第122条之规定,因为其变更了《Tartu和平条约》所规定之爱(爱沙尼亚)俄(俄罗斯联邦)两国之边界。Oja是其中之一。根据宪法第122条之规定,爱沙尼亚之边界由1920年2月2日签订之《Tartu和平条约》和其他国际边界条约规定之。

(二) 2005年6月30日,Maiko Markus向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递交诉状要求对《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之勘定条约之法案》之合宪性进行审查。

Maiko Markus是那些认为该法案所批准之爱俄边界条约,既违反了宪法序言,同时也违反了宪法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32条、第122条以及第123条之规定的人之一。Maiko Markus在诉状指出,其诉权乃是基于宪法第54条爱沙尼亚公民有遵守宪法秩序和保卫爱沙尼亚独立之义务之规定。

(三) 2005年6月30日,Henn Põlluaas根据《违宪审查庭程序法》第16条和宪法第15条之规定,请求宪法审查庭判决《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之勘定条约之法案》违宪,并宣布其无效。

Henn Põlluaas是那些认为爱俄边界条约既违反宪法序言,又违反宪法第22条第1款、第5条、第6条、第32条第1款及第122条第1款之规定者之一。

(四) 由于上述各项诉讼请求,均涉及《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之勘定条约之法案》,故根据《违宪审查庭程序法》第50条之规定,违宪审查庭决定对Maiko Markus,Enn Oja及Henn Põlluaas三人之诉讼合并审理。

二、 系争之法案

(五) Riigikogu2005年6月20日通过之《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之勘定条约之法案》(RT II 2005, 18, 59)规定了下列事项:

“遵照宪法中明文规定之1918年2月14日所揭示之法统、爱沙尼亚最高会议1991年8月20日《关于爱沙尼亚独立之决定》以及Riigikogu1992年10月7日《关于恢复宪法秩序之宣言》之规定,我们铭记本法所指称之条约在部分变更1920年2月2日《Tartu和平条约》第1节第3条所订之国界线时必须遵守宪法第122条之规定,不得决定无关边界条约之双边事务之处理,

Riigikogu决议如下:

第1条,根据爱沙尼亚宪法第121条第1款和第122条之规定,批准附件中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2005年5月18日于莫斯科签订之边界条约。

第2条,根据爱沙尼亚宪法第121条第1款和第122条之规定,批准附件中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2005年5月18日于莫斯科签订之《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之勘定条约》。”

三、 违宪审查庭之观点

(六) M. Markus, E. Oja以及H. Põlluaas要求最高法院就《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之勘定条约之法案》之合宪性进行审查。

(七) 违宪审查诉讼程序之提起由《违宪审查庭程序法》规制之。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认为《违宪审查庭程序法》并不准许个人就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之保护提请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庭程序法》规定,个人提起宪法诉愿之前提乃在于须其主观权利受到侵害。违宪审查庭早些时候就作出同样之判决(见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2005年5月25日之判决,案件编号3-4-1-8-05,RT III 2005, 19, 192)。

(八) 他们三人均未指出系争之法案何以侵犯了其个人权利。H. Põlluaas所以起诉乃是因为该法案侵犯了爱沙尼亚共和国所有公民均享有之宪法权利。M. Markus乃基于爱沙尼亚公民有忠于宪法秩序和维护爱沙尼亚独立之义务提起诉讼。E. Oja则主张其权利因立法者之违宪受到侵害,故提起诉讼。违宪审查庭认为M. Markus, E. Oja以及H. Põlluaas乃是为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

(九) 因此,如上所述,违宪审查庭无权审理M. Markus, E. Oja以及H. Põlluaas提起之诉讼。根据《违宪审查庭程序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驳回M. Markus, E. Oja以及H. Põlluaas之诉讼请求。

审理法官:Märt Rask, Tõnu Anton, Eerik Kergandberg, Lea Kivi, Ants Kull

(译者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本站首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