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发生在2001年7月23号凌晨。犹他州布里格姆市警方收到有人聚会声音太吵的投诉后,即派出4名警察赶到被投诉的私人住宅查看。据警察后来描述,他们在住宅侧面的车道上,通过栅栏的缝隙,看到两名未成年人正在里面喝酒。于是,他们进到后院,通过纱门和窗户清楚地看见屋子里有人正在打架。四个成人试图把一个未成年人制服,但是未成年人挣脱后,挥舞拳头向其中一位成年人的脸上打了一拳,导致这位成年人鼻出血。见到此状,杰夫・约翰逊警官决定进入住宅加以制止。警方称在进入该住宅之后曾高声喊叫并通报自己的身份,但没有人回应。之后,警察以促使未成年人犯罪,扰乱治安以及醉酒等多项指控将几名成年人逮捕。
但是,被告对警察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闯入他们的住宅表示愤怒。并且,被告律师迈克尔・帕特里克・史蒂倍克表示,实际情况是,当警察进入住宅时,里面的人已经停止了打架。因此,他们到犹他州的法庭起诉了布里格姆市政府,理由是警察的行为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根据这一规定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搜查证才能对公民的住宅及财产等进行搜查。这条修正案和宪法其它修正案一样,都是为了保障普通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
犹他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都做出了不利于警察的判决,认为布里格姆警察没有合理的理由闯入被告的住宅。
但是,布里格姆市政府不服,继续将案件上诉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006年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上述案子举行听审。这个案子提出的问题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规定,这个案子所涉及的紧急情况是否严重到警察必须进入私人住宅制止打斗的程度。换句话说,法庭要判断哪些情况属于紧急情况,以致警察不持搜查证就能进入私人住宅搜查。
被告方律师在法庭上称,警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根据当时美国的法律,布里格姆市警察进入私人住宅是不恰当的。只有在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时,警察才可以不持搜查证进入私人住宅。其次,警察只有在提供紧急救护,例如帮助某人得到医疗帮助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进入私人住宅。即使在这两种紧急情况下,也还要分析警察进入私人住宅的动机。
犹他州布里格姆市政府一方提出,警察进入私人住宅有合理的理由,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警察如果不当机立断,就构成玩忽职守。在本案中代表市政府的犹他州首席检察官助理杰夫・格雷承认,通常情况下,警察必须有法官颁布的搜查令,才能进入私人住宅搜查。但是,如果警方有合理的理由,那么他们就不需要持搜查证。在出现紧急情况,得到搜查证又不太现实的情况下,警察无需搜查证就可以进入私人住宅搜查。如果他们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足够的时间申请搜查证,他们就不需要持搜查证搜查。他们事后只需说明为什么在当时的情况进入私人住宅搜查有合理的理由就可以了。
2006年5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做出一致判决说,犹他州布里格姆市的警察目睹私人住宅发生的打架之后,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私人住宅的做法是恰当的。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判决书中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警察进入私人住宅明显是合情合理的。他说,从客观上看,这几名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厨房里发生的暴力行为刚刚开始,而受伤的成年人也需要治疗。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还指出,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中没有任何规定要求警察必须等到某人被打得完全或部份失去知觉,或者等到事情进一步恶化时才能进入私人住宅。他说,警察的职责不仅仅是给伤员提供紧急救护,它还包括避免暴力发生以及维护治安。警察不是拳击或曲棍球裁判,只有等到一方的行为太过份时才出面加以制止。
警方表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更有利于警察的执法工作。根据该判决,警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制止暴力,保护人们不受伤害,使他们不会在自己的家中被攻击、被打伤,甚至被打死。这个判决使警察在遇到暴力情况时,在这些悲剧事件发生之前,就能够及时加以制止。
但该判决也引起了一些民权组织的担忧,因为这可能会导致警察随意进入私人住宅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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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转引自南方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