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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分析

焦玉红诉内蒙古某市工程设计院案

[案情介绍]:

焦玉红,女,39岁,内蒙古某市工程设计院设计科科员,1999年初得知北京某大学为工程设计人员提供进修机会,毕业后发给相当于硕士学位的证书。焦玉红考虑到自己学历较低,不便于以后的工作,于是向单位提出申请停职两年,进修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进修学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同意其申请。焦玉红于1999年9月来北京进修。2001年1月单位进行机构改革,焦玉红所在科室负责人通知其回单位商议改革一事,由于当时学校有考试,焦玉红答复等学校放假再说。结果等焦玉红放假回原单位后被告知单位已经将焦玉红列入下岗名单中。

焦玉红找到其科室负责人问明理由,该负责人对其进行了一番劝解,大致内容如下:这次机构改革力度较大,裁下去的人可能比较多,民意中形成一个公认的原则就是:大龄女同志一般排在下岗名单首列,另外你本人学历又较低,对科室几年来也没有什么贡献,加上你本来就不在岗,所以科室根据“民意”决定了这件事情。焦玉红听后很气愤,经过多次理论均没有后果。学校开学,焦玉红回到学校完成最后半年的学业后就其单位决定其下岗的不公平待遇一事一纸诉状告到了赤峰市人民法院,理由如下:1。单位违背男女就业平等原则对其性别进行歧视。2。科室中焦玉红并不是学历最低,平时表现也不是最差。3。单位以其进修为由而决定让她下岗是不合情理的。4。相关负责人有徇私舞弊行为。赤峰市人民法院以其诉讼理由没有足够证据为由判其败讼。于是单位仍维持原决定,并且对焦玉红状告单位负责人徇私舞弊一事进行报复,使其失去了下岗人员应有的保障权利。后焦玉红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讼。

[案情分析]:

宪法诉讼应该是公民在穷尽一切救济方式后,最后的救济途径。

这样的案情在当前进行的机构改革中是常见的,如何将机构改革进行的合法、合理,还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出台,在这些法律法规出台前在法理上要结合中国的现实状况进行改革中的价值衡量,劳动者基本的权利要用法律固定下来,对于相关的行政权力要对其进行限制。在宪法中对劳动者基本权利和相关的行政权力都进行了保障和限制。此案中就涉及到了三个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据这一原则对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生活领域的合理权益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对妇女的权益进行了列举式的保障后,还需要对此原则的宪法保障和法律保障做扩大解释:即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妇女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这就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了,尽管法律规定了权利,也尽管妇女行使了自己的正当权利,但就此带来的现实中的问题却未必达到宪法和法律所期望的境界。这说明从整个社会来讲,妇女的社会地位仍需提高,这也许并不能为法律所为之。在此案中就涉及了类似的问题。设计院的工作对于劳动者的性别并没有特殊的要求,然而当事人被下岗的真正原因就在于她是该科室中的女成员,从而以婉转的借口被待以不公平的待遇,这便是对男女平等原则曲线违背。

2、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教育除了包括初等教育外还有接受高等教育和进一步学习的权利。国家要保障受教育的权利,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阻挠这种的权利的行使。在该案中单位负责人以当事人不在岗为理由而另其下岗,给当事人的受教育的权利形成了阻碍,这便是以另外的形式阻挠当事人行使受教育的权利。

3、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该案中对于当事人的检举事后受到了报复,这是对宪法的违背。

文章来源:《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二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