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通过法制化途径来实现权利是“走向权利的时代”的最显著特征。2007年,中国涌现了众多宪法事例,以宪法事例的社会影响力、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作为标准,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通过专家投票遴选出2007年中国典型宪法事例,并组织人员编写出版《2007中国典型宪法事例评析》,与同类型的书籍相比,这本书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 本书是关于中国宪法事例的多角度展示。
传统观点认为宪法是理论法,甚少发生法律效力,而在西方各国,宪法的实践品格表现的淋漓尽致。随着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深入,学者逐渐关注中国宪法事例,并运用宪法学原理来解读和分析中国的宪法问题。例如延安黄碟案件、物权法合宪性争议、乙肝歧视案件、身高歧视案件等等。通过这些案件,公众逐步了解基本权利与自己的关系,并开始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宪法逐步深入人心,成为“生活中的法”。本书汇集了2007年年度不同类型基本权利的宪法事例,让读者能够对本年度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发展有清晰的了解,多角度熟悉基本权利保护的事例。
第二, 本书是对于中国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宪法事例的评析。
2007年发生了诸多宪法事例,就权利而言,每一个宪法事例都很重要,但也是基于这种原因,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何为最重要的宪法事例。本书通过专家遴选方式尽可能地挑选出中国本年度最具社会影响力和学术价值的典型宪法事例。这些宪法事例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人格尊严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公众参与权、营业自由权、选举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众多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中,既有个体性权利,也有集体性权利;既有自由权,也有社会权。这些宪法事例具体如下:
1、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杨武、吴苹夫妇以宪法维护自己的私产,引发了对《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的争议。在此背景下,宪法对于保障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意义以及处于实施准备期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和影响力问题成为学界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2、山西黑砖窑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是一个涉及到人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宪法性事件。它反映的是当地政府在人权保障职责上的缺席和失职。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我们正式确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这一原则不仅仅是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态度宣示,同时意味着国家要对人权保障承担尊重和保障的现实责任。
3、因同居者“不签字”致孕妇胎儿死亡案件,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包括生命权的内容。生命权是承载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该案件将生命权与制度规范的关系、紧急救助与责任机制的关系问题摆在了政府与公众面前。
4、69名专家学者签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事件,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全国人大的直接立法,特别是缺乏与立法法的衔接。在此背景下劳教制度的合宪性,以及,法律保留原则的贯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5、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深圳华为公司七千员工辞职等事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将更有利于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这一基本的权利。但如何解决劳动责任规避现象,以及政府在此中的管理职责需要人们的思考。
6、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事件,城乡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对现行选举法的突破,有利于公民平等权的实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7、厦门PX项目事件,此事件直接体现了现代法治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应当得到保障。
8、东莞禁猪风波,广东省东莞市政府通过发布信息的方式宣布:2009年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在猪肉价格大幅上涨对群众生活造成明显影响的大环境下,“禁猪令”引起一场“城市化地区该不该养猪”的争论。政府方面称,这一决策出于对环境容量窘迫的考虑,出于让寸土寸金的土地发挥最大效益的需要,“禁猪令”的深层次的原因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和产业转移升级的需要。反对者则认为,“禁猪令”剥夺了农民选择养殖生猪的权利,一刀切的“禁猪令”是“懒汉政府”的做派。
9、北京宋庄画家宅基地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自此,李玉兰成为第一位终审败诉的宋庄艺术家。本案既不是第一件,也绝不是最后一起因小产权房引发的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却成为国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样本,引发众多媒体和专家学者的关注 。既有案件自身的新闻要素,也有房价疯涨后的住宅保障成为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的背景,但更加重要的是农村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二者之间如何平衡所引发的争议。
第三,本书的语言通俗易懂,力求与公众进行互动式交流。
学者的研究不应该是象牙塔中的供品,而应该更多的与社会公众沟通,将研究成果通过通俗的语言让公众了解,并灵活运用,这才是宪法走下祭坛的有效途径。本书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用通俗化的语言对热点宪法事例进行专业化的解读,让公众了解这些发生在中国的、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所了解的宪法事例对于自己的价值。在过去,宪法事例对于普通公民个体而言,可能犹如一场大戏――“非常热闹,但与自己无关”,但在现代化进程中,每一个人都无法独善其身,都有可能会受到类似事件的侵犯,正如马丁·尼默勒说:“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这些宪法事例正是如此,空间距离离我们也许比较远,但离我们的法律距离则非常地近,生活在中国的每一个个体都有可能或多或少的被这些宪法事例所影响,通过宪法事例的普及,让公众了解事件和自己的关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广泛的的参与到宪法事例中去,从而更好的推进人权的建设和法治政府的构建,这是我们的意愿。
第四,本书关注于对于基本权利的制度性保护。
本书所选择的基本权利保护案件多关注基本权利的制度保护而非单纯的个体保护,即从个案发现现行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理论对现行制度提出中国化的建议。例如,在宋庄画家案中,隐含在一桩普通的购房合同案件背后的却是宪法确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二者之间的平等问题――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究竟能否自由处分?再如,劳动教养废除建议书事件更多是关注劳动教养制度本身是否符合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保留原则,关注的是这个制度本身是否合法,因为我们相信制度性的构建最具效率,同时我们也相信,只有贯彻良法才能形成法治,而这正是宪法的特长。
第五,本书关注基本权利的相互冲突和协调。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基本权利的实现总是要受到诸多限制,甚少能够存在绝对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分层的确立,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人的思维观念的差异,对于同一个问题存在不同认识的现象逐渐被社会接受。而我们选择的宪法事例中也存在一部分可能不存在对错,但却必须做出一种痛苦的抉择的案件,正是通过这种差异化的痛苦抉择,让我们深刻理解了“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却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法谚背后的故事。
本书的写作中,参考了相关的学术著作,在此表示感谢。初次进行通俗化的写作,一定存在诸多不足,也请各位专家和读者一并指出。
胡锦光 刘飞宇
2008年9月22日
(本书已经于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11月出版)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