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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分析

吴明诉万泉庄村委会案判决说明书

案情简介:

原告:吴明,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H省江夏市天河镇万泉庄人。吴明于1986年9月生下第二个孩子吴石后,万泉庄村委会依据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没有分给吴石责任田。吴明认为这不合理,经多次同村委会交涉未果后,随之要求天河镇镇政府解决,镇政府认为万泉庄村委会的决定是正确的,不予解决。吴明遂于1987年12月诉至江夏市人民法院,江夏市人民法院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吴明不服,随后于1988年3月诉至三川市中级法院,三川市中级法院维持了江夏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接着,吴明于1988年8月向本委员会提起诉愿,本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 (一)万泉庄村委会所依据的规定无效; (二)万泉庄村委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分给吴石责任田;(三)对于过去两年吴石应得而未得的责任田,万泉庄村委会应予补偿。本案的宪法问题万泉庄村委会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吴石的平等权?责任田的性质是什么?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违宪?

判决说明:

本委员会认为:虽然吴石是吴明超出计划生育政策外所生的儿子,也没有办理户籍,但他确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二)、 (三)款的规定,他在法律意义具有独立的、平等的人格。毫无疑问,触犯政策的是吴明,孩子是无辜的,其不应当为父母的过错承担责任,也不应当受到任何非正当的歧视,任何剥夺、限制他的基本权利的做法都违背了我们所处社会的共同伦理准则,亦为宪法所不容。

本委员会认为:责任田性质的认定须追溯历史并因应时代的变化。 “实现耕者有其田”是中国传统革命的主旋律,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的主因之一,土地政策在我国实为国家的基本政策。刚建国时,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为农民提供稳定的基本生产资料,当时的土地政策曾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所有,这也是延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策,是革命的目标所在。虽然后来的合作化运动将耕地的所有权收归集体,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使得农民获得土地的承包权。考查承包权的性质和内容,虽然不是所有权,可永久承包的保证使其表现为准所有权,其不是随意给予农民的福利,而是维持农民生存的主要保证,也就是说,责任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获取责任田是农民的基本权利,阶段国家的土地政策不会因计划生育政策而受损害。

本委员会认为:获取责任田是宪法赋予吴石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却规定:对超出计划外所生的人口,少分或者不分责任田。该规定对人口的划分不属于合理差别的范畴,直接同现行宪法的平等权原则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

本委员会认为:虽然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虽然可以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公民附加义务或剥夺权利,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同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万泉庄村委会以吴石是超生人口为由,依据该项规定不给吴石分责任田,构成对吴石的平等权的侵害

文章来源:《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二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