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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分析

姓名权能走多远 ——赵C姓名权案的宪法学省思

 

C的第一代身份证被贬为旧船票登不上办第二代身份证的客船,公正吗?

                                                            ――代题记

 

姓名权能走多远*

                       ――赵C姓名权案的宪法学省思

刘练军**

 

【内容摘要】 如何取名属个人人格自由发展范畴,姓名权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对姓名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政府机关制定的内部文件并非法律,它无权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实质性限制。赵C姓名权案说明政府行政部门对姓名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认识尚不清楚,如何使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转变为足以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效性规范依然任重道远。

【关键词】 宪法  姓名权  内部文件  法律保留原则  C姓名权案

 

 

2008 66 ,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对赵C换第二代身份证被拒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核准、签发赵C继续使用这个名字并给他换发第二代身份证。一时之间,赵C胜诉的消息通过媒体传遍了大江南北、大街小巷,此所谓“中国首例姓名权案”瞬间成为媒体热点、网民新宠。对赵C胜诉拍手称快者有之,质疑法院误判、呼吁司法机关承担起保护我国姓名文化之责任者亦有之。本案主要涉及公民姓名权,而姓名权是公民个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是故,从宪法学视角对此案进行一番检讨与省思不无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赵C改名之争及其法律焦点

20068月,大学生赵C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江边派出所申请换发第二代身份证,但民警告诉他,公安部有通知,姓名里不能有C这种英文字母。后来,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又通知赵C,“赵C”这个名字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系统,建议赵C改名。赵C这个名字是其父亲在1986年赵C出生时取的,并于当年以此名字进行了户籍登记。不宁唯是,20056月,赵C还领到了鹰潭月湖公安分局签发给他的以“赵C”为姓名的第一代身份证。对于这个已经用了二十多年的名字,赵C本人不但习惯而且由衷喜欢,他不想改名。于是,20077月,他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此名字。同年11月,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他改名。不同意改名的赵C 200814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交了他的诉状,要求法院判决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作出核准并签发赵C继续使用这个名字同时为他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18,月湖法院受理了赵C的起诉并于当月3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同年66日,月湖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

本案被告鹰潭月湖公安分局在答辩状中诉称其不给原告赵C换证、要求他改名有公安部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为据,其中《通知》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不得作为姓名之用。因而,本案表面上看是因赵C的名字不属于“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导致无法录入户籍管理系统而引起的。但此案背后的法理其实并不简单。原告赵C实际上向法院提出了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姓名权问题。质言之,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的姓名权究竟能走多远,姓名权能不能受公安部等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内部文件的实质性限制才是本案争议之法律焦点。

 

二、姓名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C选择哪些文字符号为其取名属于其姓名权范围。作为一种私权的姓名权,受我国民法明文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同时,姓名本身又是个人人格之外在表征,取什么样的汉字、字母或符号给自己命名属公民个人人格自由发展范畴事项,因而姓名权是一种最基本、最典型的人格权。既然是一种人格权,那它就不但是一种私权,而且还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在权利的意义上首先表现为一种人格权,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之保障应优先解释为对公民人格权之保障。作为一种具体形态的人格权――姓名权可被列入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之保障范围乃是推理可得、不容置疑。

那宪法为何要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换言之,宪法保障赵C包括取“C”这种离经叛道之名字在内的人格权,其意旨何在?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实质上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观念,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权力以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首当其冲的当然是保障生活在宪法之下的每个人的人格权。试想一个人如果连他为自己取名字的自由权利都可被恣意侵犯或剥夺,那他的人权从何谈起、其人格又何尊严之有?

将姓名权等公民人格权提升到宪法高度,列入宪法保障范围,是对人,准确地说是对每个个体之人的价值认知不断进步的结果。这种认知之进步最重要的得益于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人本身即是目的”的旷世箴言。因为人有理性,所以康德认为人都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的,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后来更为明确具体地指出:“人之所以为人,并不是因为他是一种有肉体和精神的生物,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则的观点,人展现了一种自我目的。”这种人本身就是目的之思想理念最终在其诞生地――德国开花结果。二战后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二条的第一款分别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或不违犯宪政秩序或道德规范者为限”。通过在一系列的宪法判决中适用德国基本法上的此等规范条款,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创立了内含自我决定权、自我保护权和自我表现权等个人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一般人格权,人格权之保障由此被提升至二战前难以想象的基本法(宪法)保障高度。

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吸取十年“文革”期间普遍存在的恣意侵犯和践踏公民人格尊严这一惨痛历史教训之结果。它是新时期我们对人性尊严与人格价值迟到的认知与肯定。宪法人格尊严条款使公民人格权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上升为一种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明文保障。既然宪法规定不受侵犯,那包括公安户籍部门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就都应该尊重赵C取“C”为名的姓名权。无论你在情感上如何评价“C”这个名字,你都无权干涉赵C行使他的姓名权――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三、姓名权限制:法律保留原则

不过,姓名权具有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属性并不意味着行使它时可以随心所欲、无所顾忌。包括姓名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是法治社会之常规,几乎不受限制的基本权利如良心自由实属例外。“在解释上,基本权之存在,不必积极地有利于社会、国家、人群,只要消极地不对社会共同体造成侵害即可受宪法之保障。换言之,基本权具有‘社会中立性’,基本权之行使不对社会或国家负担义务,故国家拟对基本权加以限制时,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主要在于强调行政行为之干预人民的权利,须经由法律或法律的授权。”法律保留既是社会民主、国家法治的必然产物,又是民主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由此推理可知,姓名权等基本权利尽管受宪法保障,但如有必要法律依然可以对其实施限制。不同之处在于仅仅只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对它进行限制。

是故,C的姓名权不受侵犯在宪法解释上不能理解为不受限制,相反,它必定会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只是不受包括公安户籍部门在内所施与的非法的、恣意性的限制。质言之,对姓名权的限制受“法律保留”原则限制,唯有相关的法律才可以对公民姓名权的行使施与某种有限性的限制,其他任何限制都是非法的、违宪的,因而是无效的。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C是英文字母,但它也是汉语拼音字母,亦为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因而取“C”为名其正当合法性不容质疑。本案被告鹰潭月湖公安分局对赵C“不予换证”、“要求改名”的“法律”依据仅仅是《通知》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但这两份所谓“法律依据”都只是公安部自己制定的内部文件(且《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还是不具有严格内部效力的初稿),它们根本不属有权对姓名权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法律。也就是说,公安部制定的这两份内部文件规定姓名一定要用简化汉字、不能用字母和符号,这本身是一种违法、违宪之规定。在法理上它们一开始就因违法、违宪而无效,户籍管理部门在户籍登记过程中不应予以适用。

在成熟的具有宪法审查制度的法治国家或地区,类似这种欠缺合宪性的内部文件一般会被宪法审查机关宣告违宪无效。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院就曾因台湾“内政部”关于“姓名不雅,不能以读音会意扩大解释”的内部函释对公民姓名权施与了非法的实质性限制而宣告它违宪无效。司法院在著名的“释字第399号解释”中指出:“姓名权为人格权之一种,人之姓名为其人格之表现,故如何命名为人民之自由,应为宪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姓名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命名文字字义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经主管机关认定者,得申请改名……台内户字第六八二二六六号函释‘姓名不雅,不能以读音会意扩大解释’,与上开意旨不符,有违宪法保障人格权之本旨,应不予援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宪法审查制度,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尚无权对部门的行政规章实施合法性审查,更遑论进行合宪性审查。不过,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有权对各部门的内部文件不予适用,这事实上亦能部分地保障公民权利仅受法律法规限制而不受内部文件的非法限制,赵C姓名权案中鹰潭月湖法院正是通过不予适用公安部的内部文件而判决赵C一审胜诉。

对姓名权的法律限制旨在保障姓名权能够正当行使,避免它侵害他人的权利、违反宪法秩序或公序良俗,如任何赵姓之人都不能取诸如“赵Fuck”、“赵你妈”、“赵希特勒”等明显与宪法秩序和公序良俗相抵触的名字。但赵C这个名字就不一样了。到案发时,它已经被使用了二十二年,且从未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更未违背宪法秩序和公序良俗。相反,“(赵C)这个名字好好记,而且很实用,老师、同学一看到我的名字就能记住我。”赵C同时坦言,这个名字给他带来了很多便利,而且受名字的刺激,他学习英语、语文特别卖力,同学们还给他取了一个亲昵的绰号“西西”。由此可知,赵C取“C”为名,尽管与我国姓名文化传统格格不入,但不能否定这个名字本身在彰显个性的同时亦给他人带来了易读、易写、易记等诸多便利。是否取张扬个性的名字,取何等标新立异的名字,属于每个人自我型塑身心的自我决定权范畴。姓名权能走多远取决于法律如何规定,不应受制于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内部文件的实质性限制,否则宪法和法律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就形同虚设。

 

四、余论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英国著名思想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十九世纪中叶提出的这条个人自由原则在今天的我国依然发人深省。有“最后的儒家”之称的 梁漱溟 先生曾在检讨我国文化时颇有切肤之痛地指出:“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于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在二十一世纪的今日,任何人的感情要求再也不应被非法压抑、遭违宪抹杀。我国制定和实施宪法,其最终意旨也就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人权,使每个人的感情要求不再像我国历史上那样惨遭非法侵害或恣意剥夺,使任何个人在对其人格自由发展具有本质意义的生命、身体、健康、精神、姓名、名誉、肖像以及生活等人格法益领域均能真正实现自治与自决,并使这种自治和自决得到具有实效的宪法保障。当赵C取“C”为名的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那终将意味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都将面临着被国家、社会或他人侵害的可能,终将意味着我国宪法对公民姓名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缺乏应有的规范效力,法治国家和宪政秩序之建立由此而直面深刻危机。

C改名之争在我国不是个案,类似这种姓名权受政府行政机关内部文件非法限制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常常见诸报端。本案原告赵C尽管一审胜诉,但一审毕竟不是终审,他的姓名权能否最终得到保障我们还只能拭目以待。因而,如何使我国宪法对包括姓名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不再是一种仅仅停留于纸面上的规定,如何使我国的宪法规范由一种名义上的、语义性的规范进化、成长至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规范宪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从而使姓名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在生活中得到切实的宪法保障,这对我们来说依然任重道远。

 



*原载《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参见陈杰人:《赵C办身份证胜诉彰显公民权利多元化》,《新京报》 2008 6 8 ;杨涛:《赵C的姓名权官司为什么能赢》,《东方早报》 2008 6 11

参见蔡方华:《赵C赢了那么谁输了》,《北京青年报》 2008 6 8

参见拙文:《试论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权》,载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五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162页。

有关此案发生、发展的前因后果可参见陈华世:《赵C换二代证遭拒告公安局 今一审宣判》,《新法制报》 2008 6 6

参见[]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页。

参见[]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4页。

李惠宗:《宪法要义》,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340页。

蔡震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59页。

我国公安部下发的内部文件与台湾地区机关部门制定的内部函释在性质上颇为相似,都属一种内部性文件。

参见黄荣坚等编�x:《月旦简明六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79月版,第捌-43页。另,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参见陈华世:《赵C换二代证遭拒告公安局 今一审宣判》,《新法制报》 2008 6 6

[]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Y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页。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

2004年上海市民王徐英改日本名“柴冈英子”被拒案就曾轰动一时。2005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徐英败诉。王徐英尽管具有日本人柴冈文雄家唯一儿媳之身份,尽管是柴冈家的合法继承人,但她取柴冈英子为名的权利依然被上海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户籍管理暂行规定》剥夺。具体案情可参见曹筠武:《上海人改日本名起风波》,《南方周末》 2004 12 23

 

 

 

 

 

 

附录:

(一)范大中:电视台不改台标为什么赵C就要改名*

* 2009 02 07 09:42华商网-华商报

C1986年出生的江西籍公民,他以这名字顺利上了户口并于2005年领到第一代身份证,却在20068月申办第二代身份证时因名字不规范,无法进入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被拒。赵C为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起诉,二审将于本月底或下月初开庭。

央视近日也为其名字而闹得沸沸扬扬,教育部发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包括央视在内的全国40%的上星电视频道的台标都需要修改。央视与赵C面对的是同一个问题,同在《语言文字法》下撞到了墙上,所不同的仅在于,赵C演变为官司,央视则还处于民间各抒己见阶段。

对规范与否问题,央视只在可操作性方面表态央视的台标已延续了数十年,非常珍贵,不可能轻易更改。一句需要请示上级几可认定为:想也不要想――― 面对这堵墙,央视绝不转弯。赵C不同,他要抗争,不惜诉诸法律,他也不想转弯,这名字他也用了好几年,非常珍贵。

这让人想起一个笑话,黑夜中军舰对前方发出强硬信号这是军舰,请避让!对方发回一个更强硬的信号这是灯塔,请避让!C、央视、公安部、教育部、《语言文字法》,他们迎面相撞,谁又是军舰谁又是灯塔?

据专家称如果赵C保留原名,就意味着公安部要对全国现行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更改,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一般认为,赵C为了他那古怪的名字折腾了公安部门,改个名字有这么难吗?何必去浪费公共资源!赵C仅一只小舢板,公安部是大舰艇,依据小让大原则谁好转弯谁先让嘛。

央视也是艘大舰艇,教育部虽有法律在手,但显然底气不足,它也只是发个函表表不满而已,不敢较真,嘟嚷几句就会自行转舵避让。可问题来了,央视不改台标,为什么赵C就要改名!法律不能二元化,搞两套标准,就许央视CCTV,不许赵某人赵C

 

(二)200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是由北京义派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发起,并由南方周末、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联合主办的大型评选活动,已经连续举办了三届。

评选方式:采用线上(www.infzm.com)读者投票和线下专家深度解析的方式从20个候选案例中评选出了最终十大影响性诉讼。

评选标准:具有制度意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即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统筹:南方周末记者 赵凌

鸣谢:评选工作人员吴革、王振宇、董彦斌、肖志宏、杨改凤、魏博静、冯强、彭雪、陈瑶、王东

1】杨佳故意杀人案

网民点评:杨佳的行为,超出了道德的尺度,但仅仅谴责是无法装载沉重反思的。

专家点评:杨佳杀人应被道德强烈谴责,亦已受法律惩处。

一方面,这个社会对于暴力的崇拜需反思。另一方面,杨佳这样一个没有不良前科的少年,为什么会走上以暴力来寻找说法的犯罪道路,也是值得反思的。

杨佳案的审判同样值得关注,我们需要公正透明的程序,才能看到公平如大水滚滚,公义如江河滔滔

案情回放: 200871,北京市民杨佳闯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行刺,六名警察身亡。杨佳案审理引发持续关注――律师委任、精神病鉴定、审判透明度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杨佳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并处死刑,于 20081126在上海执行。

263名三鹿奶粉受害者民事侵权赔偿案

网民点评:中国的企业你们不感到耻辱吗?救救孩子!

专家点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了老百姓生命健康的安全感;食品行业潜规则猖獗到了连婴幼儿都不放过的地步。63名三鹿奶粉受害者们选择了集体诉讼的维权方式。

除了无良商家受到谴责,政府有关机构的监管不力和相关信息的迟滞发布,也都引发公众的强烈质疑和随后的行政问责,这都为未来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重建奠定基础。

案情回放: 200812863名三聚氰胺三鹿奶粉的受害者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还向石家庄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鹿董事长田文华对这起侵害事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3名受害者要求被告三鹿集团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支出约68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91万元。

3】周正龙诈骗案

网民点评:周老头和他的导演调戏了整个中国。

专家点评:全中国都对一张年画和一只老虎的关系翘首以待,未来或许会把这件事视为奇谈。但是,公众的期待不是茶歇时的好奇,而是对于真相的严肃感。就在人们不断追问本案的地方利益起因时,周正龙单独承担了所有罪责。人们对周正龙,对陕西省林业厅穷追不舍,甚至直至周正龙案的法槌落下,还不肯停止。

案情回放: 20071012,陕西省林业厅公布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但照片真实性受到各方质疑。 2008628,周正龙涉嫌两项罪名被捕,次日陕西省政府通报周正龙华南虎照片造假。9月陕西省旬阳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周正龙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16个月,两罪并罚。

4】陈水扁涉嫌洗钱案

网民点评:赞一个,神勇特侦组!

专家点评:陈水扁案彰显三层意义:(1)陈水扁扬起手拷的照片,极为惊人,从民选的领导人到被羁押的嫌犯,陈水扁一个人做了两次重要标本。(2)如果检方指控属实,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的政制仍在路上,仍需健全。政制不仅需要民主,也需要制衡;不仅需要民选领导人,还需要以分权节制领导人权力。(3)对本案的分析,岛内或以为贪贿难忍,或以为政治迫害,但不论哪一种,本案都考验我国台湾地区司法的独立性。本案如能成功独立审判,将成为推动我国台湾地区司法进步的标志案件。从而,本案不仅具有刑事法理论的意蕴,更具有宪法理论的意蕴。

案情回放: 20081111,原台湾地区总统陈水扁涉嫌贪污等罪名被检方收押,陈水扁在监所宣布绝食。在收押与释放问题上,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先后数次下发裁定。目前,陈案尚未被起诉,但早已引发台湾内外舆论哗然。

5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死亡案

网民点评:最终结果,不了了之!不信往后看。

专家点评:在少数地方官员将公权力私有化了的时候,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对本案,张治安的报复陷害嫌疑是迄今为止公众得到的唯一答案。举报者李国福死因如何?他到底举报了什么?张治安是否存在他举报的情节?到目前为止无人知晓。

官员挟私打击报复举报者,已在中国的反腐史上留下斑斑血泪。李国福再次以死提醒,请保护举报者的权利,请警惕公权被某些官员滥用乃至作恶的现状。

案情回放:20078月,多次举报安徽省阜阳市白宫问题的举报人李国福被颍泉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起诉,后因身体状况欠佳被转移到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接受治疗,其后李在医院死亡,报告称自缢身亡。20086月,白宫主人、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被停职。目前,张治安等人因涉嫌报复陷害举报人李国福等人被阜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

6】高某诉用工方乙肝歧视案

网民点评:歧视往往源自无知和偏见,伤害弱者,丑化强者。

专家点评:高某乙肝歧视案的胜诉,作为此类案件的第一次胜诉,相信令乙肝歧视问题多年来的关注者们为之动容。但是,我们还需看到,公民们对就业平等权的争取,仍在路上:一方面,我们要警惕,企业可能以无可奉告而非明示某项缺陷的方式,使人对平等权的起诉师出无名;另一方面,反就业歧视仍然需要更多胜诉司法案例的支持。

案情回放: 2008425,高某将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诉称公司以其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构成就业歧视,并提出赔偿请求。20085月法院判决公司向高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万余元。该案被媒体称为自《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反乙肝歧视胜诉第一案

7】十二名学生诉西安教育部门取消高考报名资格案

网民点评:农村孩子奋发图强,考了好分数,却进不了好学校;北京孩子占着最好的教育资源,天天打游戏,最后却上了好学校。高考平等了,还用移民吗?

专家点评:买房就给办户口,入了户口后子女无法高考报名,不知道这些学生家长心里作何感受,至少他们是感受不到善意的。户籍改革,谈了多少年,也叹了多少年,不但未见实质性政策出台,反倒依附其上又增加了新名词――“高考移民。到底什么叫高考移民?什么样的反高考移民的理由可以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户籍制度,假汝之名,还要制造多少不平等?

案情回放:12名原籍河南的学生,按照西安市买房入户口政策先后迁转户口到西安,但20082月下旬,西安市灞桥区招生办取消了他们的高考报名资格。12名学生遂将灞桥区招生办、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撤销其行政行为。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部分学生提起上诉(后有4人撤诉),二审仍败诉。

8】赵C诉公安局侵犯姓名权

网民点评:老赵你太有才了。

专家点评:以姓名权给公权力上了一课。

一个中国人取名为“C”,你可以对此感到奇怪,但你无权阻挠他。公民赵C知道这一点,所以他无奈地将干涉自己姓名的公安局诉上法庭。公民赵C的举动,诠释了姓名权的力量,还给公权力的行使者们上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一课。当公安机关不是把监管视为权力,而是还原为服务的时候,那么他们会更心悦诚服地接受败诉的结果。本案,应当成为公务员们培训的案例之一。

案情回放:20068月,江西市民赵C因其怪名被户籍警拒办身份证。法院一审判决: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使用。法院责令月湖分局允许赵CC”为姓名申办第二代身份证,该案被媒体称作全国通过诉讼捍卫姓名权第一案

9】四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案

网民点评:质检总局有问题谁来质检?

专家点评:当《反垄断法》颁布后,各家媒体纷纷推出自己发现的反垄断第一案,本案成为公认度较高的第一案。在反垄断的标尺面前,无论是本案被告国家质检总局,还是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机构,相信会倍感压力。这种压力,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案情回放: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于 200881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家防伪企业称,被告推广电子监管网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且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被告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20089月,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裁定。该案因起诉于《反垄断法》实施首日而倍受关注。

10】王菲因人肉搜索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

网民点评1:如果搜索的都是社会的渣滓,并能还社会以清新,我愿意看到这样更多的人肉搜索。

网民点评2:回到了我的一张大字报的年代,坚决反对人肉搜索。

专家点评:网络增加了表达的渠道,同时也增加了侵权的危险。在王菲因人肉搜索诉网站的案例里,我们些微地看到了网络表达自由与网络侵权之间的边界。严复在百年前,将密尔的名著《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颇有洞见。非议中人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隐私权与名誉权。王菲在受侵害后,又通过诉讼,看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一些群己权界,也为我们增加了网络时代的权利新规则。

案情回放:北京市民姜岩(女)因与丈夫王菲感情恶化于2007年末自杀。自杀前,姜岩在博客公布王菲婚外情事实及照片。随后,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曝光王菲的个人信息,发出追杀令,并到王菲住所门口祭奠姜岩。因网民骚扰患上抑郁症的王菲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3家网站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20081218,王菲胜诉。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