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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分析

南非宪法法院关于南非诉Baloyi(司法部长)案之判决

【原载南非宪法法院网】

案件编号:29/99

判决日期:1999年12月3日

索 引:2000 (2) SA 425 (CC)

2000 (1) BCLR 86 (CC)

撰文法官:Sachs法官

(以下为宪法法院为方便媒体之报道而作之总结,其对宪法法院及其任何成员均无约束力)

宪法法院面临着诸多新而复杂之案件,每每要在国家为反家庭暴力犯罪提供有效救济之宪法义务与同时之尊重那些可能因这些手段而受影响者得到公平审判之宪法权利之宪法义务之间建立适当之平衡。

本案是由一犯罪军官提起上诉的。上诉人由于违反了治安法庭颁发的禁令,该禁令命令其不得侵犯其妻子之人身安全并不得禁止其妻子和孩子出入他们的家。上诉人因此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12月,缓期6个月执行。其上诉之Transvaal高等法院,主张1993年之《防止家庭暴力法》第3条第5款之规定违宪,因其使其负担自证其罪之责任。法院认为,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对《防止家庭暴力法》第3条第5款进行解释,则应当使其承担此种举证责任,因为前款规定要求未能在休庭之后及时出现之犯罪嫌疑人证明其缺席并非故意为之。随之,Transvaal高等法院要求宪法法院对该系争之规定之合宪性予以确认。尽管1993年之《防止家庭暴力法》将为1998年第116号、并将于1999年12月15日生效之《家庭暴力法》所取代,然而当前对其合宪与否作出判断仍有必要,因为其可能影响上诉人以及相同处境之其他人之权利。

由Albie Sachs法官所撰写、并为本院所有法官所一致赞同之判决书中指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和经常性之特征,其对于社会之影响甚巨。家庭暴力侵犯了宪法所保障之公民有不受来自公共或者私人暴力侵害之权利。家庭暴力具有性别上之特征,其反映了男权之支配地位也加强了这一地位,因此,其违反了非以性别差别为基础之宪法,侵犯了平等权。且根据南非所签署之国际法,南非亦有义务采取措施与家庭暴力作斗争。

另一方面,应当认为一个被指控犯有某违法行为并可能因此被课处12个月监禁者,在接受调查时,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视之。在未经合理之怀疑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认为其使无罪的。本院认为,在《防止家庭暴力法》第3条第5款存在多种解释可能之情况下,应当择一能最恰当地平衡前揭冲突之宪法权利之解释。就本案而言,这就意味着应当在是否仅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对《防止家庭暴力法》第3条第5款进行解释或者将其解释为没有规定自证其罪之责任二者之间作出选择。本院认为,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对《防止家庭暴力法》第3条第5款进行解释不具合宪性,因此,驳回前揭高等法院之确认请求。

本院判决之理由如下:本院认为发布禁令之全部目的乃在于保护家庭暴力之受害者,以维护法律之规定,并明示国家不会对虐待配偶坐视不理之立场。就此而言,对于诉愿者之公平对待要求该调查程序相比正常之指控与上诉程序而言,应当从简、从速。另一方面,对犯罪人之公平对待则要求,应当使用简短之调查程序、适用无罪推定之规定。

(郑重声明:非经译者同意,不得转载之。)

文章来源:本站首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