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CCT 17/00
判决日期:2001年5月28日
1998年美国驻Dar es Salaam大使馆被炸之后,坦桑尼亚人Mohamed先生,在纽约的旅行中进行了巨额之资本交易。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追踪其至开普敦Cape Town),他以假名并持一假护照在那里生活。南非移民机关以非法移民之名义逮捕并讯问之,随后将其递解给美国联邦调查局引渡给美国,其在美国可能因而被美国法院判处死刑。
稍后,开普敦高等法院命令政府告知Mohamed和第二申请人(Mohamed前雇主,Athlone之地主)有关Mohamed之被捕与递解之信息。他们随之要求该法院确认政府之移交行为无效,因其未能保证Mohamed不被处死,并要求政府就此直接与美国国务卿和检察总长进行交涉。开普敦高等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因为事态紧急,其直接向本院上诉之。
在本院,申请人(其得到废除死刑协会和人权委员会信托机构之支持)主张,移交与随后之引渡,在未能保障其不被课处死刑之情况下,即构成变相之引渡。他们主张南非政府亦违反了有关驱逐处境之规定(见诸1991年第96号之《外国人管理法》及相关条例)。此侵害了Mohamed的生命权,侵犯了其尊严――即不受残酷、非人道或者贬损人格之刑罚之权利。政府方面则认为,在对其合法逮捕并将其请求正确转达美国政府而非坦桑尼亚政府之后,可以将Mohamed驱逐处境,因其乃非法入境。
本院认为无论此次递解行为是驱逐处境行抑或是引渡行为,本院在S诉Makwanyane及他一案以之判决中已经明确指出,死刑不仅违反了《过渡宪法》(the interim Constitution)的价值与规定,更加违法了南非现行宪法的价值和规定。无论是驱逐出境还是引渡,南非均不得使任何人受到死刑之威胁,被驱逐出境或者引渡之人是否同意均无例外。并且,前揭法律并不允许将Mohamed驱逐至美国。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即使Mohamed本人同意之亦不生效力;更何况在未有任何法律建议之情况下,其对该法律赋予自己之权利有明确之认识,并对该驱逐处境提起上诉,坚持请求南非当局应当确保其不被判处死刑方能将其驱逐处境或者引渡给美国。
本院认为:(a)在未能确保Mohamed不被判处死刑之情况下,此种递解侵犯了其宪法上之生命权及人性尊严――即不受残酷、非人道或者贬损人格之刑罚之权利;(b)其违反了《外国人管理法》。本院授权本院院长以紧急案件对此案作出判决,并将此判决书送达美国纽约州之相关法院以期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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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站首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