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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分析

虚拟“中国宪法法院”的一判决书

2002年5月10日,陕西省前进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招聘市直机关公务员的决定》并向全市公布,宣布面向全市为市直机关招聘120名公务员,其中,明确规定,应聘人员须为非农业户口。前进市寒亭区农民王强因此而无法报考应聘,遂于同年6月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宪法法院宣布该决定违宪,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宪法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依法审理,于同年的8月28日,发表了如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判决书

(2002)宪判字第10号

原告 王强 陕西省前进市寒亭区大禹村村民

被告 陕西省前进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前进 陕西省前进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 李云生 北京市法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2年6月1日,原告王强就陕西省前进市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向本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本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强、被告陕西省前进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前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按顺序重点考虑了下列问题:

第一,陕西省前进市人民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是否侵犯了王强的宪法权利?

第二,如果王强的宪法权利确实受到了侵犯,他是否能够得到宪法的救济?

第三,如果王强能够得到宪法的救济,本院是否有权利宣布该决定违宪?

本院首先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调查:陕西省前进市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是否侵犯了王强的宪法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为:陕西省前进市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侵犯了王强的多项宪法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平等权、劳动权和参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毫无疑问,以王强为代表的我国广大农民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我国的合法公民,因而,他们也毫无疑问地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平等权。平等权是现代文明社会和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赋予公民平等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坚定信念。无论在现在,还是过去,平等权都是一个处在发展变化中的概念,它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在纵横两个方面不断变化演进、不断拓展其领域和深度,因而,要在法律上为平等权下一个确切的概念是徒劳的、不切实际的。但是,本院认为有一点是确信无疑的,那就是平等权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旨在保护社会中的弱者免遭武力和金钱两大势力的侵犯,武力的典型代表是政府,而金钱的典型代表是有产者。因而,无论是政府在行使其权力的时候,还是有产者在行使其对财产的所有权的时候,都在某种程度上负有平等的对待社会成员、尊重公民宪法权利的义务,比如,政府不能歧视社会中的少数族裔,私营企业不能以禁止结婚做为雇佣工人的前提条件等。特别是政府在保证公民的平等权利方面更是负有责无旁贷的更大更多的义务,因为在现代社会,政府不仅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而且还担负着执行法律的任务,如果说私营实体对平等权的漠视和侵犯是弄脏了水流,那么,政府对平等权的漠视和侵犯就是弄脏了水源,这是为宪法所坚决禁止的情况。当然,平等并不意味着平均和等同,任何社会都允许“合理差别”的存在,但是,本院认为在本案中,陕西省前进市人民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不属于“合理差别”的范畴,因为平等的实质在于分类,判断平等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分类的基准是否合理。在本案中,陕西省前进市政府以人的身份为基础,将社会中的人划分为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即农民),并以此作为允许和不允许报考公务员的标准。本院认为这是对平等权的公然侵犯。众所周知,身份制度,即人一降生就因为父母的差别而被划分为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制度是一种早已为包括我国宪法在内的现代宪法所否定的不合时宜的制度,因而,陕西省前进市政府以此作为录取公务员的标准也是不合理的,是为我国的宪法所禁止的。并且,陕西省前进市政府关于保证公务员质量的诉求也完全可以通过学历条件和公开考试等方式来达到,无须以身份来判断一个人水平的高低。而且,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定也不应该被理解为禁止农民加入公务员的行列,因为这是与整部宪法的平等精神相抵触的。故此,本院认为陕西省前进市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侵犯了包括王强在内的陕西省前进市广大农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和保护的平等权利,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同时,本院还认为:陕西省前进市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也侵犯了王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和保护的劳动权。劳动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神圣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本院认为公务员固然属于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具有其特殊性,但是,无可置疑的是,它也属于我们社会职业的一种,并且在社会从业人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而,担任公务员也是实现个人劳动权利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并且,本院还确信劳动权不仅仅指从事劳动的自由和有从事劳动的地方,而且还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和通过自己的能力谋求更好的职业的权利。所以,不难看出,本案中陕西省前进市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包括王强在内的陕西省前进市广大农民可选择职业的范围和减少了他们通过自己的能力谋取更好的职业的机会,从而侵犯了他们的劳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同时,本院还认为:陕西省前进市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还侵犯了王强的参政权。参政权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神圣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本院认为,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参政权不仅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通过各级人大代表反映自己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权利,而且还包括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人员,进而执行公务和参与公务的权利。我国选拔公务员的总体标准是“择优”“择贤”,任何人都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人员,执行和参与公务的权利,而陕西省前进市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则剥夺了王强的这种权利,从而构成了对王强参政权利的侵犯。

接着,本院对第二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既然王强的宪法权利确实受到了侵犯,他是否能够得到宪法的救济?

本院经审理认为:王强能够得到宪法的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院认为对于一个法治国家的真正考验,不能仅仅看这个国家的法律宣称给人民赋予了什么权利,而更要看这些权利在国家和公民的生活中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并且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及时而又有效的救济。即使一个国家在法律条文中,赋予了其公民无可比拟的数不清的权利,但如果这些权利不能得到切实的实现、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那么,这个国家也将有愧于法治国家的称号。无可置疑,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是真正的法治国家,而不是充满谎言和欺骗的法治国家,因而,本院毫不置疑地认为我国的宪法为王强的宪法权利提供了救济,并且必须提供救济。

最后,本院对第三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既然王强能够得到宪法的救济,那么本院是否有权宣布陕西省前进市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违宪?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有权宣布陕西省前进市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违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本院认为这些条款都明确的规定,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超越宪法的权力,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得到追究,违宪是最大的违法。公民的宪法权利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宪法所保护,因而,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犯毫无疑问属于违宪的行列,因而,必须得到纠正。当然,本院并不认为宪法权利的行使是毫无限制的,但是本院绝对认为,这种限制决不应该是一种轻率和不负责任的决定,它必须根据宪法本身的授权,由法定的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合宪的范围内作出,毫无疑问,陕西省前进市政府不是宪法规定的有权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限制的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它都无权作出限制公民宪法权利的决定,其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规定是违宪的、是必须被纠正的。当公民的法律权利受到侵犯时,一个法治发达的社会,往往会给公民的权利提供多种救济手段,比如向更高的行政机关申诉等等,但是,本院认为有一种救济手段是绝对必要的,那就是司法救济,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鉴于权力分立或者分工等原因,法院,包括宪法法院都有其特定的管辖范围,并且必须尊重其他种类的权力,但是,本院认为,在公民权利的范围内,对于宪法法院而言,没有禁地。宪法法院可以受理任何公民为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受侵犯而又不能为普通法院所救济的案件,并且在审理确认其宪法权利确实已经受到侵犯后给予其相应的救济。因而,本院坚信,本院有绝对的权力根据宪法宣布陕西省前进市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因违反宪法而无效。并且,鉴于上述确信,本院于今日正式宣布陕西省前进市政府禁止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决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即日起无效。

本院确信:赋予并坚定的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是法治社会的标志和根本,也是宪法能够深入人心的源泉,本院的宗旨之一就是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宪法权利,在未来,本院还将毫不迟疑的坚定的这样做!

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首席大法官 刘会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法官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文章来源:《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二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