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3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稚婕,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红,女,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系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应勇,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李稚婕因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沪03行初82号行政判决:驳回李稚婕的全部诉讼请求。李稚婕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沪行终70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李稚婕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稚婕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予以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被申请人以其内设机构所作的编号为2017-23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取代法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行政复议专用章代替法定国徽印章,于法无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告知书》的内容及形式是否合法。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李稚婕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济宁路130弄XX号后三层搁租赁的承租人魏XX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上海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李稚婕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李稚婕主张必须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方式告知,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李稚婕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李稚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稚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朱宏伟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谭敏娟
书记员 朱 萌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