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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法院尹锡悦总统弹劾案宣判要旨

现在开始对2024宪NA(弹劾审判)8号总统尹锡悦弹劾案进行宣判。

一、 关于合法性要件的审查

(一) 关于本次戒严令是否可成为司法审查对象

鉴于弹劾审判旨在保护宪法秩序免受高级公职人员违反宪法及法律的行为侵害,即使本次戒严令的宣布涉及高度政治决断,仍应就其合宪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 关于未经国会法制与司法委员会调查就决议本次弹劾议案的问题

宪法将国会的追诉程序交由立法决定,国会法规定法制司法委员会调查与否属于国会的自由裁量。因此,仅以没有法制司法委员会的调查为由,主张弹劾追诉决议不合法缺乏规范基础。

(三) 关于本次弹劾议案的决议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国会法规定被否决的议案在同一会期内不得再次提出。鉴于两次提案分属第418次常会与第419次临时会,因此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对此,法官郑亨植补充意见认为应立法限制跨会期弹劾提案次数。

(四) 关于本次戒严令在短时间内解除且未造成损害,是否缺乏保护利益

虽然本次戒严令已解除,但由于本次戒严令导致本次弹劾理由已经产生,即戒严宣告已实质构成弹劾事由,具有宪法秩序维护之现实必要性,因此不能否认审判的利益。

(五) 关于在追诉决议书中构成内乱罪等刑法违反行为,在弹劾审判请求后改称为违宪行为的问题

在维持基本事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撤回、变更适用法条,不属于诉讼理由的撤回、变更,因此无需经过特别程序即可允许。

被请求人主张若没有内乱罪相关部分,可能无法满足决议法定人数,但这只是假设性主张,缺乏客观支持依据。

(六) 关于滥用弹劾追诉权以夺取总统地位的主张

由于本次弹劾议案的决议过程合法,且被诉讼人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行为已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证实,因此不能认为弹劾追诉权被滥用。因此,本次弹劾审判请求合法。

关于证据法则,法官李美善、金亨斗补充意见认为弹劾审判程序中可放宽适用刑事诉讼法上的传闻法则;法官金福亨、赵汉昌补充意见认为今后弹劾审判程序中有必要更严格地适用传闻法则。

二、审查被请求人在职务执行中是否违反宪法或法律,以及被请求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到应予罢免的程度

(一) 关于本次宣布戒严令

1. 根据宪法及戒严法,紧急戒严宣布的实质要件之一是“战时、事变或相当于此类国家紧急状态,处于与敌对交战状态或社会秩序极度混乱,行政及司法功能的履行明显困难的情况实际发生”。

被请求人主张,由于在野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异常推动弹劾追诉、单方面行使立法权及试图削减预算等专横行为,导致上述重大危机情况发生。被请求人就任后至本次宣布戒严令前,国会针对行政安全部部长、检察官、广播通信委员会主席、审计院院长等共提出22项弹劾议案。这引起了国会未充分考虑弹劾追诉理由的违宪、违法性,仅基于违法嫌疑就将弹劾审判制度用作对政府的政治压力手段的担忧。然而,在本次宣布戒严令时,只有对1名检察官及广播通信委员会主席的弹劾审判程序正在进行中。

被请求人认为在野党单方面通过而存在问题的法案,被请求人已要求复议或暂缓公布,尚未生效。2025年度预算案在宣布本次戒严令时执行的是2024年预算,对当时情况不可能产生任何影响,且该预算案仅经国会预算结算特别委员会决议,尚未经本会议决议。因此,国会的弹劾追诉、立法、预算案审议等权限行使不能被视为在本次宣布戒严令时实际引发了重大危机情况。即使国会的权限行使违法、不当,也可通过宪法法院的弹劾审判、被请求人的法案复议要求等平时权力行使方式应对,无法证明国家紧急权力的行使正当性。被请求人还主张为消除选举舞弊嫌疑而宣布本次戒严令。但仅凭存在某种嫌疑,不能认为已实际发生重大危机情况。此外,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已在第22届国会议员选举前宣布对大部分安全漏洞采取了措施,并公开24小时监控提前、邮寄投票箱保管场所的CCTV影像,在计票过程中引入验票制度等对策,因此被请求人的主张不具合理性。

综上所述,即使考虑被请求人主张的所有情况,也无法认为在本次宣布戒严令时客观上存在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判断正当性的危机情况。宪法和戒严法要求紧急戒严宣布的实质要件包括“需要并目的在于通过军事力量应对军事需要或维护公共安宁秩序”。然而,被请求人主张的因国会权限行使导致的国政瘫痪状态或选举舞弊嫌疑应通过政治、制度、司法手段解决,而非动用军事力量。被请求人称本次戒严是向国民告知在野党专横和国政危机的“警告性戒严”或“呼吁型戒严”,但这不是戒严法规定的戒严宣布目的。此外,被请求人不仅宣布戒严,还动用军警干扰国会权限行使等,违反宪法及法律,因此不能接受被请求人关于警告性或呼吁型戒严的主张。因此,本次宣布戒严令违反了紧急戒严宣布的实质要件。

2. 关于本次宣布戒严令是否遵守程序要件

戒严的宣布及戒严司令官的任命必须经过国务会议审议。认定被请求人在宣布本次戒严令前向国务总理及9名国务委员简要说明了戒严宣布的意旨。但考虑到被请求人未说明戒严司令官等本次戒严的具体内容,也未给予其他成员发表意见的机会等因素,难以认为已进行了关于本次戒严宣布的审议。此外,被请求人在国务总理和相关国务委员未在紧急戒严宣布文上副署的情况下宣布本次戒严,未公告其实施日期、地区及戒严司令官,也未及时通知国会,因此违反了宪法及戒严法规定的紧急戒严宣布的程序要件。

(二) 关于向国会派遣军警

被请求人指示国防部长官向国会派遣军队。军人使用直升机等进入国会内部,部分人还打破玻璃窗进入本馆内部。被请求人指示陆军特种作战司令官等“法定人数似乎未满,破门而入将里面的人员拉出来”等。此外,被请求人通过戒严司令官向警察厅长通报本次戒严布告内容,并直接打了6次电话。警察厅长因此全面封锁了国会出入。这也导致正前往国会的部分国会议员不得不翻越围墙或根本无法进入。另一方面,国防部长官指示国军防谍司令官在必要时为逮捕目的确认国会议长、各政党代表等14人的位置。被请求人致电国家情报院第一副院长要求支持国军防谍司令部,国军防谍司令官向国家情报院第一副院长请求确认上述人员位置。被请求人通过派遣军警控制国会议员进出国会,同时指示将他们拉出来,干扰了国会权限行使,因此违反了赋予国会戒严解除要求权的宪法条款,侵犯了国会议员的审议、表决权和不得逮捕特权。

此外,还通过参与尝试确认各政党代表等的位置,侵犯了政党活动自由。

被请求人出于阻止国会行使权限等政治目的动用军事力量,使以国家安全保障和国土防卫为国家安全和国土防卫而服务的军人与普通市民对峙。因此,被请求人侵犯了国军的政治中立性,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国军统帅义务。

(三) 关于发布本次戒严布告

被请求人通过本次戒严布告禁止国会、地方议会、政党的活动,违反了赋予国会戒严解除要求权的宪法条款、规定政党制度的宪法条款以及代议民主制、权力分立原则等。违反了紧急戒严下限制基本权的要件规定的宪法及戒严法条款、令状主义,侵犯了国民的政治基本权、团体行动权、职业自由等。

(四) 关于对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搜查扣押

被请求人指示国防部长官动用军力检查选管会的电脑系统。因此派遣到中央选管会办公楼的军力在控制出入的同时,扣押了值班人员的手机并拍摄了电脑系统。上述情况是在无令状的前提下对选管会进行搜查扣押,违反了令状主义并侵犯了选管会的独立性。

(五) 关于尝试确认法界人士位置

如前所述,被请求人参与了出于必要时逮捕目的的位置确认尝试,目标对象包括卸任不久的前大法院院长及前大法官。这使在职法官感受到随时可能成为行政部门逮捕对象的压力,可能侵犯了司法权的独立性。

现在审查被请求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到应予罢免的程度:

被请求人为摆脱与国会的对立局面,宣布本次戒严后派遣军警干扰国会行使宪法权限,否定了国民主权主义和民主主义;动用军力对中央选管会进行搜查扣押等,无视宪法规定的统治结构;发布本次戒严布告,广泛侵犯国民基本权利。这些行为违反了法治国家原理和民主国家原理的基本原则,本身就侵害宪法秩序,对民主共和政体的稳定性造成严重危害。另一方面,国会能够迅速议决要求解除紧急戒严,得益于市民的抵抗和军警消极执行任务,这不影响对被请求人违法行为严重性的判断。总统的权力完全是由宪法授予的,因此被请求人超越宪法规定的限制行使最应谨慎行使的国家紧急权力,导致国民对总统权力行使的不信任。自被请求人就任以来,在野党主导的异常多次弹劾追诉导致多名高级公职人员在弹劾审判期间权限行使被停止。2025年度预算案在韩国宪政史上首次仅由在野党单独在国会预算结算特别委员会决议减额而不增额。

被请求人制定的主要政策因在野党反对无法实施,在野党单方面通过政府反对的法案,导致被请求人要求复议和国会法案决议反复出现。在此过程中,被请求人认识到在野党的专横导致国政瘫痪,国家利益受到显著损害,认为有必须设法解决的重大责任。被请求人认为国会权限行使是滥用权力或导致国政瘫痪的行为,这一判断在政治上应受尊重。然而,被请求人与国会之间的对立很难归咎于单方面的责任,这是应依照民主主义原理解决的政治问题。对此的政治见解表达或公共决策应在与宪法保障的民主主义协调的范围内进行。国会应尊重少数意见,在与政府关系中以宽容和自制为前提,通过对话和妥协努力得出结论。被请求人也应尊重作为国民代表的国会作为共治对象。然而,被请求人将国会视为排除对象,这破坏了民主政治的前提,难以与民主主义协调。即使被请求人判断国会权限行使是多数暴政,也应通过宪法预设的自救措施实现制衡与平衡。

被请求人在就任约2年后举行的国会议员选举中有机会说服国民让其主导国政。即使结果不符合被请求人的意图,也不应试图排除支持在野党的国民意愿。尽管如此,被请求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宣布本次戒严,重演了国家紧急权力滥用的历史,使国民陷入震惊,在社会、经济、政治、外交各领域引起混乱。

作为全体国民的总统,违反了超越支持自己的国民、统合社会共同体的责任。通过动用军警损害国会等宪法机构的权限,侵犯国民基本人权,背弃了宪法保护责任,严重背叛了大韩民国作为民主共和国之国民的信任。

最终,被请求人的违宪、违法行为背叛了国民的信任,从宪法保护角度看,属于不可容忍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请求人的违法行为对宪法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扩散效应重大,因此,通过罢免被请求人获得的宪法保护利益压倒了总统罢免带来的国家损失。

现在全体法官一致意见作出如下宣告主文,鉴于本案为弹劾案件,现确认宣告时间。现在时间是上午11时22分。

主文:罢免被请求人总统尹锡悦。

译者简介:(韩)孙汉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