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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制

《基本法》落实十五年的总结

十五年前的七月一日,香港回归祖国。十五年转瞬即逝,它在人类历史长河和社会发展与变迁轨迹中只在俯仰之间;在香港的历史与未来交汇之际,这不短的十五年光阴见证了探索并践行「一国两制」这一新型宪政秩序的风雨历程与昼夜不舍。回归十五年的历史证明:今日香港的经济繁荣、民主发展与社会进步,离不开作为实践「一国两制」的法律基础的《香港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或者说,《基本法》是「一国两制」这一史无前例的伟大构想得以在香港成功实践的保障书。其关键作用无可替代,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基本法》保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与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第5条)。这是香港自由经济体保持繁荣昌盛的先决条件。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能够继续保持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地位,并持续获得国际认可。截至今年,香港已连续18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世界银行对183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最新排名中,香港排名第二;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刚刚公布的《2012年世界竞争力年报》中,香港连续第二年以满分100分的成绩荣登全球最具竞争力经济体榜首;同样由世界银行的最新调查显示,以物流绩效指数(LPI)来衡量,香港物流排名从2010年的全球第13,一举跃升至今年的全球第2,仅次于新加坡。

政治改革民主发展路标

经济持续繁荣发展,民主政治亦需不断改革进步,走向自由民主社会。为落实民主的步伐,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社会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与改革。与回归前沿袭自英国殖民主义的寡头政治体系(总督制)不同,今日香港民主制度进步的宪制性依据首先源自《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这既是「一国两制」的体现,又是实现「港人治港」的应有之义。《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2条);之后,还就「双普选」作出如下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45条)和「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第68条)。为真正落实「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一宪政原则,理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机关之关系和完善其行政与立法机关之产生办法,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12年两个选举的产生办法等决定。这一宪法性文件明确提出香港民主政治发展必须遵循「依据基本法,循序渐进、均衡参与」的原则,并作如下安排:「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从历史和发展眼光看,逐步走向「双普选」既表明民主发展必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又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正如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所言:「香港的政制发展问题,本质上不是要不要发展民主,而是要不要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的问题……依据基本法处理政制发展问题是最终实现普选的捷径。」由此可见《基本法》与香港民主政治发展之间的紧密不分的依存关系。从长远来看,《基本法》下的民主政治仍有发展空间。

承续发扬法治传统

不言而喻,要维持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则要求保持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事实表明,香港回归前原有的法律已经较为完备,基本上能满足香港的实际情况与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故《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做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8条)。1997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60条规定,对香港回归前的全部法律进行了处理,普通法原则和原来的600多条条例绝大部分得以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更为重要的是,《基本法》对香港法治传统的认可、传承与有力保障,更形成了作为今日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的法治精神。香港居民和国际社会对香港的法治传统和法律制度一直充满信心和信任,这既是香港持续吸引外国投资者目光的根本动因,也是香港人引以为自豪和区别于内地之处。

保障居民权利与自由

回归后,香港居民享有广泛而又充分的根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基本法》宣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第4条),而其第三章更是详细列举了居民可以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为香港的人权保障提供了直接的、成文的宪法性依据。《基本法》为直接落实这些权利和自由提供的宪政性的保障是一种最高层次的、根本性的保障;可以说,《基本法》巩固和发展了人权保障的制度性和法律基础。十五年来的实践业已证明这一认识和结论。

以被香港居民视为核心价值的表达自由(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及示威等自由)为例,在弘扬法治的前提下,香港居民不时就包括如政治权利、自由权利、劳工福利、文物古�保育、政制发展、教育改革等在内的各种议题以游行示威、公开论坛等不同的方式表达意见。有资料显示,2007年公众集会及游行有3824宗,警方反对有关申请只有3宗;2008年公众集会及游行4287宗,反对有关申请为零宗;2009年公众集会及游行4222宗,反对有关申请为零宗。以香港警方为代表的特区政府充分尊重并提供便利措施积极保障居民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有目共睹。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以法治的名义积极介入对司法覆核案件的处理,主张权利,声张正义,获得了居民的高度评价和尊重。以「亵渎国旗区旗案」、「梁国雄案」为代表的一系列经典案例彰显了回归后香港司法机关维护人权的决心与香港优良法治传统的传承。今时今日,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广泛,自由度越来越大,自由程度越来越高;而这也是香港赖以成功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在摩擦中不断探索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也都注意到,《基本法》框架下的香港政制和法制发展始终在不断揣摩与探索之中,而以「吴嘉玲案」、「庄丰源案」、人大常委会释法、近来发生的「外佣案」以及正在发生的「双非案」等围绕居港权发生的案件和事例为代表的「基本法论争」折射出了《基本法》的实施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事实,甚至可能间或发生剧烈的振荡。回眸一瞥,这些都事出有因。

首先,一部九○年通过的《基本法》不可能完全预料到特区未来各种可能发生的情景。其次,起草时立法者希望突出宪政性法律的稳定性,因而对如何面对变迁缺失某些灵活的因应措施,在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从而凸显了某种张力。第三,《基本法》导入的某些制度和概念如人大释法来到普通法下的香港出现了「水土不服」现象。实际上,问题中的第158条反映了基本法解释制度在设计上存在内在(法律条文)的矛盾和冲突,其实质在于两地法律制度内在的不协调和不匹配。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我们应该看到,《基本法》下的释法(第158条)和修法制度(第159条)具有混合的(hybrid)特性,它们体现为普通法和大陆法两种法律理念和制度的交汇点。最后,同样重要的是,以《基本法》为统率的特区法制也正在这种摩擦、冲突与妥协的动态过程中完成再次自我定位、定型和成长的过程。在这里,我们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岁月里,实践《基本法》还可能面临这样那样的具体法律和法律制度问题。在面对法律制度和概念的冲突时,如果我们谨记《基本法》是「活的文件」(living document theory),是「常青树」(living tree doctrine),那么我们就有信心面对可能出现的冲突、困境和挑战,并找到切实的解决办法,从而发展《基本法》及其法理。

香港回归十五周年了,这是「一国两制」、「一国两法」成功实践的十五年。处在这一历史时刻,「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成功践行的经验与成就值得总结,但《基本法》一路走来的磕绊和教训更需要我们认真反思汲取,以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作者简介:朱国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大公报》(香港)2012-06-25 A16 发布时间:201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