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谘询文件》罗列了香港政制发展的背景、原则,以及《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并在此法律基础上,就两个产生办法列出一些重点的议题,谘询公众:
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一)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
是否按现行的选举委员会四个界别的组成框架设计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提名委员会的总体人数,是否维持目前选举委员会的1 200人,或应该有所增减?
是否按现行选举委员会的38个界别分组组成提名委员会,是否增减界别分组的数目?
如增加总体人数,应如何在四个界别之间分配新增的委员议席?
如不增加总体人数,是否维持四个界别之间分配的委员议席数目?
(二)提名委员会的选民基础
如提名委员会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组成,是否保持现有界别分组内的选民基础,不需作出重大改变?如果认为应在现行选举委员会的选民基础上进一步扩阔,如何扩阔提名委员会的选民基础?
(三)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是否继续维持目前各个界别分组的投票、提名及当然委员安排?
如增加新的界别分组,该界别应采用那一种制度产生委员?
(四)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
提名委员会如何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民主程序」如何体现「机构提名」的要求?
提名委员会应提名多少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五)普选行政长官的投票安排
是否只举行一轮选举?
是否规定候选人须取得超过半数有效票方可当选?
是否考虑其他投票制度?
在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是否仍须进行投票?
(六)任命行政长官的程序与本地立法的衔接
是否修改现行法例,就一旦在7 月1 日前行政长官当选人不获中央任命的情况下,加入重选的安排?
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一)立法会的议席数目和组成
是否应考虑维持立法会议席数目於70席,不作重大修改,或可在符合《基本法》的原则下,进一步增加立法会的议席数目?
如维持立法会的议席数目於70席不变,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是否应维持不变?如作出调整,应调整至甚么水平?
如增加立法会的议席数目,应增加至多少席?应如何分配新增的议席?应否维持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议席各占半数的比例,并将新增的议席平均分配?如不维持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议席各占半数的比例,应将较多的新增议席分配给功能团体(例如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或分区直选?
(二)功能界别的组成及选民基础
应否扩阔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
(三)分区直选的选区数目和每个选区的议席数目
应否调整目前地方选区的数目?
应否调整地方选区议席的上下限?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