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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基本法五大特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国家,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根据中国宪法设立的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基本法在特区享有凌驾地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各项制度、政策和本地法律的依据与基础。尽管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具有凌驾地位,但它毕竟不是宪法,它的效力来源于宪法,法律地位低于宪法。

25年前问世的香港基本法,实施已近十八个年头。这部法律十分重要、十分独特。它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它是在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关键,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基石。邓小平就曾称誉它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具有�v史意义和国际意义”。基本法也是一部年轻的法律,它要落实的“一国两制”问题前所未有,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这使得其独特性世所罕见。曾任香港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陈兆恺,在香港回归后的马维�O案判词中就描述“基本法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档……它至少有三个维度:国际的、国内的和宪法的。”基本法及其所规范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具有多层次、广涵、复杂的内容构成,必须多面向、多维度地观察而不能单面向、单维度地观察。

“授权法”更是“限权法”

香港基本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从法学角度视之,至少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概括基本法的特性:

第一,基本法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宪法、立法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律”“基本法律”范畴。首先它是指宪法第31条规定的“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基本法”的提法显示了这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基本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主要指涉及国家生活全局性的问题,规范国家基本制度,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干地位的最重要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加以规定。

第二,基本法是规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的全国性法律。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毫无疑问是全国性法律。基本法还具有特别法的一些属性。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在全国性法律这一层级上,具有特别法地位的法律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全国性法律。

第三,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式的法律档。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同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式与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

基本法作为宪法性法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全面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而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的创新形式,传统上国家制度的内容都是由宪法性法律来加以规定。二是基本法规定的特区政制架构等内容,传本来应当是由宪法来规定的,但因为1982年宪法制定时“一国两制”方针虽然已经提出,但宪法来不及对未来的特别行政区的政制架构作出具体规定,只能通过宪法第31条的规定留待基本法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基本法在特区具有宪制地位,即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部各项制度、政策和本地法律的依据与基础的宪制性法律,在特区具有凌驾地位,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第四,基本法既是授权法,又是限权法。基本法是授权法,即中央单方面授予特区各种权力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拥有多少权,不存在所谓的“剩馀权力”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授权本身也意味?限权,即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以基本法明确授予的为限。所以基本法是授权法,同时又是限权法,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所谓高度,正是以基本法明确的授权为限度。

第五,基本法既是子法,又是母法。说它是子法,是相对于宪法而言的。说它是母法,是相对于特区其他法律而言的,相对于香港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具有凌驾地位,违反基本法的法律和行为无效。

源自宪法地位低于宪法

如前所述,正因为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故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时,曾经对法律的名称有过讨论。称之为宪法不妥,因为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不能有所谓的“宪法”,但因为这部法律又必须规定一系列在香港所适用的根本的制度和政策、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内容传统上是由宪法来规定的,所以称之为“基本法”十分合适。“基本法”的称谓也与当时起草委员会考虑到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名称有关,可以说起草委员会�袢 盎�本法”的名称也部分取意于联邦德国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国家,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根据中国宪法设立的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基本法在特区享有凌驾地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各项制度、政策和本地法律的依据与基础。尽管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具有凌驾地位,但它毕竟不是宪法,它的效力来源于宪法,法律地位低于宪法。香港一些媒体和学者喜欢称基本法是“小宪法”,其实称“小宪法”是不准确的,因为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不存在所谓“大宪法”和“小宪法”之分。

注释:
邹平学,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大公网 http://news.takungpao.com/paper/q/2015/0324/2953334.html 发布时间:2015/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