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公共工程中建筑物拆迁的补偿、奖励和补助
台湾地区,对于公共工程中的建筑物拆迁,各县市普遍定有地方法规。例如台北市订有《台北市举办公共工程对合法建筑及农作改良物拆迁补偿暨违章建筑处理办法》近年拟修订为《台北市举办公共工程拆迁补偿自治条例》,但仍未通过立法程序,2009年6月30日又修订了《台北市举办公共工程对合法建筑及农作改良物拆迁补偿暨违章建筑处理办法》。高雄市2000年修订了《高雄市举办公共工程拆迁补偿自治条例》《高雄市举办公共工程拆除旧有违章建筑补偿救济自治条例 》《高雄市举办公共工程拆除新违章建筑物及地上杂项物救济自治条例》三个地方法规。
对于土地征用,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规定:“依本法征收或区段征收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其地价补偿以征收当期毗邻非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现值为准,必要时得加成补偿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过百分之四十为限;其地上建筑改良物之补偿以重建价格为准。”并订有《土地征用条例》等法规,因此这些地方法规一般不涉及土地的征用补偿,仅针对建筑改良物(简称建筑物)而生其效力。
一、采取补偿措施的建筑物。
(一)老旧房屋。在台湾,民国1946年10月1日前之建筑物,一般称为“老旧房屋”。盖因1946年10月 2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及警备司令部前进指挥所在台北成立,处理日军集中及受降各事,台湾正式回归中国也。
(二)第一次都市计画发布以前的建筑物。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都市计画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当然没有溯及力。因此,在建筑物建设时并无城市规划之制定的建筑物,当然视为合法建筑。成都市唐福珍自焚的惨剧,其在违法建筑认定上存在重大失误,可能正是根源对城市规划时间效力的漠视。
(三)依法领有建造或者使用执照者。此为当然的合法建筑,毋庸多言。
(四)农作改良物。包括各类种植物和农业设施,但杂草不予补偿。
高雄市在合法建筑之外,对于合法建筑物之附带违章建筑,在同一住址及其营生范围内,于拆除时得依该违章建筑之构造以重建价格合并估算补偿。但以不超过十五平方公尺者为限。超过部分符合条件执行救济措施。
在补偿的具体标准上,各地并不十分一致。一般而言是根据其结构、材料、重建价格等计算补偿数额,法规规定较为详尽,兹不赘言。
对于及时搬迁的,还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数额发放奖励金,如台北市发给补偿的百分之六十之拆迁奖励金,逾期自行拆除者减半发给。
二、采取补助措施的情形。
对于违章建筑而言,不适用补偿措施,但是由于台湾地区违章建筑构成情况比较复杂,数量也比较大,且多有经济十分困难者,因此各地在补偿之外,都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付“处理费”、“救济”、“拆迁补助费”“搬迁救济金”等,及时配合拆迁同样发给“奖励金”。
(一)旧违建。新旧违建的认定,各地根据各自的情况订有不同的时间段,如高雄市1968年12月31日以前界定为旧违建,台北市则定196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违章建筑。台北市旧违建拆迁处理费按合法建筑物重建价格百分之八十计算。高雄市则按每平方7200新台币计算,全部拆迁者,并发给建筑物所有人搬迁救济金十万元,现住人口每人再发给救济金一万元。
(二)新违建。高雄市1969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期间的违章建筑为新违建。台北市则定1964年1月1日至1988年8月1日期间的违章建筑为新违建。台北市新违建拆迁处理费按合法建筑物重建价格百分之五十计算。高雄市则重建价格之百分之二十办理救济,辅以按户两万元和按人三千元计算的奖励金。
虽然给付名目不尽相同,但违章建筑的给付数额也比较可观,以至于台北市在审议新法规草案时质疑,违建的救济标准会不会比合法建筑的补偿还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