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堂: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政治学系(公共行政组)教授。
《中研院法学期刊》第3期(2008年9月)
壹、前言
�@、德国独立机关之设置:立法例与常见理由
一、德国「独立机关」的意义与类型
二、与我国第二级独立机关相近者
(一)关于媒体管制
(二)联邦选举委员会
(三)关于电信管制
(四)关于金融监理
(五)联邦卡特尔署
(六)德意志联邦银行
三、其它之独立机关
四、公法人作为广义的独立机关
参、德国机关分立而出之合宪性讨论
一、机关分立而出之宪法依据
二、机关分立而出,减损民主正当性控制
(一)联邦宪法法院之裁判:三个面向之整体观察;正当性水平依案型而有不同
(二)学说
三、公法上社团法人之民主正当性控制
四、行政机关分立而出,须有限制
肆、机关分立而出与民主正当性之控制
一、分立而出须合于目的,须限于必要性,应有填补措施
二、机关独立而出构成行政一体性之突破
三、现行指令规定举例
四、于监督之外,应注意实质影响可能
五、机关独立性之进一步确保:委员任命之多元管道及政党参与
伍、变迁中之民主正当性控制构想?
一、后民营化之管制与独立机关之兴起
二、联邦路网管制署作为观察
(一)德国电信法概说
(二)规范构造与特色
(三)「联邦路网管制署」作为机关
三、「民主正当性控制」的转型讨论
(一)民主原则之开放性
(二)传统理论之假设,禁不起检证
(三)多元复数之民主理念与行政监督
陆、我国法之省思―代结论
德国独立机关独立性之研究
摘 要
独立机关之独立性尽管有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之保障,但不精确。德国民主正当性控制建立制度―功能上、组织―人事上、内容―事务上之三种民主正当性控制面向,并取向系争独立机关职权轻重而要求不同程度的控制水平,但晚近在管制行政法领域逐渐有「多元复数民主概念」的呼吁。就我国独立机关之监督而言,适度提升立法、司法乃至行政的监督,只要不影响独立机关的专业性与独立性需求,并无不可;至于必然有所不足的部分,得引进新型态的民主治理模式,强调独立机关的施政透明性、与社会各界的对话性、利害关系人适度监督的可能性及听证或重大决定前置决定之法治化等。
关键词:独立机关、独立管制行政委员会、释字第613号、民主原则、民主正当性控制、管制行政、管制行政法、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民主治理、行政监督。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