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昨日(2011/6/16)就社会秩序维护法中,处罚「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者」之规定,难得一见地召开宪法法庭,举行言词辩论。不但如此,更开放网络直播,让全国民众实时观看。国家最高释宪机关,能够如此透明、公开地进行释宪程序,的确是值得喝采之事。
不过,这样透明而精彩的程序,为何如此难得一见?从解严至今,大法官举行言词辩论之次数,屈指可数。本案有什么特殊性,让大法官觉得「非辩不可」?坦白说,「跟追他人」未必与「新闻自由」有关。而被跟追固然不堪其扰,但公开场所的行为实在也不算「隐私」。至于窃听等行为,早已超越跟追而有其他法律制裁。这个案子涉及的双方权益,在宪法上都未必是最核心、重要的权利。大法官挑这个案子来辩论,难道是因为涉及媒体,所以可当成是一场好的秀?
或者应该换个角度问:那为何不每案皆辩?大法官解释数量并不多。以民国99年而言,总共才做成了十四件解释。若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比,其每年大约受理100件案件,做成大约80-90件之实体判决。但原则上每个案子都进行言词辩论。每天大约可以举行二至三个案件的辩论。人家能,为何我们不能?
拜网络科技与大法官们心胸开放之赐,我们可以全程、实时观看辩论的过程(就此而言,就比坚持不肯开放摄影,也不愿意实时播放音讯的美国最高法院要进步了)。但也因此可以发现,辩论的过程相当冗长,而且没有充分交锋。诉讼代理人与鉴定人固然都是法界俊彦,但时间多用在「各言尔志」的申论。许多论点重迭,审判长似也未能妥善运用诉讼程序的指挥裁量,控制辩论之节奏。
相比之下,美国最高法院之言词辩论,原则上每方只有三十分钟,且任一大法官随时可以插话发问。所以发言必须紧紧地抓住重点,澄清争议,而不是用来申论。又因为大法官可以随时发问,不少律师根本自己的稿子说不到五分钟,就要不断应付九位大法官连番犀利的炮火。这样的过程,不但紧张刺激,而且能够锁定重点。
重点可能在我们没有弄清楚宪法法庭言词辩论的目的。宪法法庭不是辩论「事实真伪」,而是「法律论理」。大法官本来就是法律专家,所以大部分的论理,当事人只要用书面诉状提出,让大法官自行判断即可。因此,当事人根本无须在言词辩论中,把论点从头铺陈一遍;专门为检验证据真实性而设的「交互诘问」,其实意义也不大。言词辩论的主要目的,是让大法官有机会澄清一些疑点,而且让当事人有机会说服正在犹疑的大法官。美国的言词辩论规则第28条甚至明文揭示「言词辩论应强调并澄清书状中之主张」「律师应推定大法官们均已阅读诉状」「不宜照稿宣读」。
明白了言词辩论的功能,制度设计就容易多了:每一方的时间不需要太长,甚至也不需要太多诉讼代理人。大部分的论点会在书状中展现,言词辩论是用来澄清疑义的。释宪案件是否需要举行辩论,也找到了标准:端视大法官是否对本案有「需要当面澄清」之处?
期待大法官能修正辩论规则,然后多多召开宪法法庭。相信长此以往,大法官们的口才与思路,会愈来愈犀利敏锐。当民众看到我们的大法官,也能如美国法官一样,在言词辩论中展现魅力,令人赞叹,不也是司法说服民众,争取支持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