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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面临“宪政法治与政治权力意志之间”新的抉择

黄永森:台湾 面临“宪政法治与政治权力意志之间”新的抉择

目前, 台湾面临着两个难题: 一是,需要宪政改造(一定意义上如是说);二是,存在立宪与行宪之争!这里涉及的问题本质,与其说是民主化转型中衍生的政治课题; 还不如,需要对台湾宪政法治的历史现状及其未来,进行深入地思考。从而, 澄清相关问题并对现代法治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对现代宪政的本质及其与宪法法律和政治的诸种关系,以深入解析。

   

    这对当前台湾宪政法治的建设与民主政治的发展,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

   

    若从人类宪政法治和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历史来看,宪政究竟为何物?它与法治与自由民主政治的关系如何?等问题,在西方国家以及政治法学界,应该说是一个基本的早已被解决了的政治法学问题。而且在实践中指导并决定着:宪政民主法治的运行! 其中,就政治法理而言,西方政治法学界解析认知此类问题的一个基本思路与思考特征是:宪法与法治孰先孰后的“优先序位”与“源初情境/状态“问题,以及究竟何为“第一性和基础“的问题。构成对诸如此类议题思考和进行抉择的基本政治法理依据!比如,宪政的本质是甚么?它是由甚么决定的?现代宪法与宪政法治究竟是甚么关系?民主自由权利在宪政民主中的地位与作用何在?等等。那么,要解决诸如此类问题及其所由产生的困境难题,首先必须解析宪政法治与自由民主政治的基本关系问题。如果能够认清和把握好“基本关系”,那么,面对当代国家宪政难题以及现实存在的诸多深层议题,就会有比较合理与有效解决的方法途径;就能既把握其方向,又能够实际定出可行政策加以很好的推动落实。

   

    对于台湾而言, 当下的困境难题,表面上是“政治竞争与权益竞夺及其所由产生的尖锐对立困境”;然而,问题的关键与实质却在于:对于宪法与宪政法治的关系以及宪政与政治的关系等基本关系问题,缺乏认知与把握。 所以, 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存在对于现代宪法与宪政本质及其根源方面的认知缺失。那么, 在这样的政治与宪政实践的情境中,台湾的宪政所面临的危机,如何可以期待能够妥善解决呢?所由产生的政治对立冲突和造成的内外困境,如何能够顺利化解呢?其宪政法治发展的前景又如何?等等,是本文提出和尝试回答的基本问题与目的所在!

   

    宪政法治的基础性及其稳定延续是关系台湾生存的关键所在。

   

    台湾要建构新宪法,在正常的国家状态下,是无可厚非的台湾人民的自决权力。然而,正如台湾领导人及其主张“立宪”者自己也认知与宣称的那样:台湾现实处于“非正常国家状态”。陈总统刚“言犹在耳”的向世界表示“要立新宪法,我做不到!即使李前总统也做不到。”那么,今年元旦讲话为何重申立宪时间表了呢?其实,关键不在这又是一次政治策略的表示,而根本在对当代宪政法治与政治的关系缺乏深刻的理解与把握,从而对宪法变更所需要的条件,立新宪对现有宪法及其决定的宪政法治的影响,乃至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后果等等,缺乏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这里,姑且省略台湾立宪的大陆反应与国际认同因素,仅仅从台湾内部反应与对台湾宪政法治现状的影响方面,进行理论解析。看看其认知缺失与问题的根源何在?

   

    如果不是拿台湾的安全与福祉作“政治与个人赌注的话”,按照现状与常理及其会引致的台湾人民难以承受之后果。那么,必然要作深刻的政治与法理思考,需要对如此重大政治抉择进行“效果/结果”的权衡,必然会对政治现实与实力及其宪政法治的限约等等,作通盘整体的综合考量。行国家领导人和政治人物所“当为”!如果明知不可为而之,至人民与国家利益和前途于不顾,那么究竟“意图”何为?所称“”功业“何在?

   

    单单从当代宪政法治的本身原则与内在限制而言,宪法的变更无异于进行一场”革命”。而对现行宪政法治稳定与延续性的破坏及其政治冲击和经济社会损害,都是难以估量的!尤其是在台湾目前内外政治冲突的“双重困境危机”情势下,在“立宪”不被大陆接受和国际认同的状态下,武装冲突与战争将难以避免。那么,这样的“代价”未免太沉重!台湾是否仅有通过立宪才能达到“国家正常化”之一途?而经由立宪,将破坏台湾目前虽不享有国际承认,而实质作为一个独立政治实体或准国家形态存在的“既成国家事实”。是否反而将会在“盲目立宪建国”的想象和破坏性行为中“适得其反”?或者有其更深层意图与背景呢?但无论如何,如此简单化的认知与作为,明摆著不会取得“和平与安全”的结果。对此,若从政治法理上剖析,可以称作“不当作为”?甚或“政治荒诞剧”呢?

   

    其实,关键性判断误识在于:一是,将台湾现实“似国非国”状态,简单归结为是由于“中华民国历史及其宪法”所造成,而没有认清两岸政治历史与现实冲突的根源所在;同时,没有确知民国宪法之对于台湾,恰恰是“一把有效的保护伞”。虽然,现行宪法于历史与现实诸多原因,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及需要转换改造的课题。但现行宪法运作基本正常,构成台湾宪政法治实践的基石。如果要加以改造,按照宪政法治完善的西方国的宪政经验,需要的是“转换改造”,问题在这样的作为是否有效与有节有利?

   

    虽然,明知山中有艰险,偏向“虎山”行。其坚持民主自由理念的精神和执著,一定程度意义上应该肯定。尤其是台湾面对专制的大陆与中共在国际外交方面的无理打压所造成的台湾的抱怨和反弹,是可以理解的。但当前的台湾现实与台海关系现状早已不是中华民国宪法之过,和能由单方面变更宪法所能解决的。所以,从这样的事实与政治法律情境来思考:两岸关系前景与当下危机困境的解决之道。凝聚国家认同和达至朝野全面共识,就应该发挥现行宪法与宪政的法治功能作用,超越政治意识形态的对立,寻求宪政法治下的内部政治整合功能与体制作用力,并发掘出宪政法治的深层机制功能,一方面走出内部冲突对立困境;一方面,籍着台湾宪政民主法治化成就及其获得国际认同,来发挥宪法与宪政的法律保障功能,并筹谋台湾长久地位与发展权益。

   

    这里,一个关键性认知是,法律作用或新宪法并无即刻地“经久之效”和无条件的就能确保建构完成一个“新国家”。从法治历史及其宪法与政治现实的作用实质来判断,它是一个长期形成的过程,需要经过长期的磨合才能够奠定确立。那么,就台海关系现状与国际关系的复杂,立宪可能就是自毁台湾的催化剂。虽然,可能会给专制的大陆带来重创,但即使这样也是台湾“难以承受之重”。不说如此荒诞,确实是不智而不可承受之重!而且,完全没有必要和历史合理性。也与当今整个时代与世界大势相违背。既有违基本政治法理,又忽略了理性与智慧的发掘正当政治法理作为,可能为台湾和两岸人民带来的长久利益和发展前景。同时,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也构成巨大的甚至是不可估量的结果。难道世界历史经验与血的教训还不能为台海两岸中国人鉴?不能唤醒政治人物的“执迷不悟”和激发人民的良知与智慧理性的抉择!确实应该“醒醒”了!法律与法理的致密与严谨,容不得政治人物的随心所欲与不受约束的“倒行逆施”,历史将有公断!

   

    宪法与宪政实践的关系

   

    回到上面提出的问题:在宪政法治与新宪法之间选择的问题! 从学理上说,是基于思考当前台湾对“宪政改造议题”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主张的根据,以及其在政治法理与实践方面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否成立?而其分别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可能性与可行性如何? 也是构成最终判断的依据。 但本文侧重的是“当代政治法理”的基本理论判断方面。尝试给出比较合理的解释。

   

    在思考这一问题时,一个重要的可以给人以启发的现代宪政典型例证是:现代宪政的原型国英国就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现代典型的宪政国家”,这是一个一直困扰着现代宪法学的疑难课题!但是,如果我们能对宪法与宪政关系问题,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对与其相关连的“宪法与宪政的本质究竟是甚么?”,宪法与宪政法治的重要性问题等等,有比较透彻地把握的话。那么,就可以从“没有统一的成文宪法也一样可以有宪政”的历史现象结论中,推导出“台湾政治现实问题本质在宪政实践方面存在问题,或是说其根源在于法治而决非仅仅是宪法问题!”。由此,更可以明确的回答实践难题:在强化宪政法治与订定一部全新的宪法,而后者条件时机都尚不具备,而且可能招致巨大破坏性后果的情势背景下。台湾人民将“义无反顾”的选择宪政法治的“厉行与强化”,而不会被政治人物引入不必要,而且具很大国家风险的“激进冒险的政治躁动”与不理性不负责任的“盲目立宪运动”。而可能选择其他替代性作为,如籍相关“宪法性法律的制定”,和强化对既有宪法条件下宪政法治实践,以及利用宪政法治机制功能的启动与创新作为等,来达至立宪所不能够达到的目标和实践效果。

   

    其二,回答以上问题的根据所在是,现代始于美国的立宪建国的模式,具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而台湾目前的状况可以说是”不可同日而语”;并且还存在诸多的关连限定与时代国际情势的限制等。

   

    所以,比较可以借鉴的是欧盟模式:其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渐进式宪法性条约建构过程;二是,宪政法治化坚强的基础,是其推动整合进程与一体化欧洲认同的充分必要条件。

   

    如果进一步从宪法与宪政建构,本质上是现代法治的延伸与提升,而法治的发展需要继承与连接转换这一当代宪政法治化内在限定,决定了台湾目前“立宪与行宪”之争,比较可行的是如何从继续完善现行宪政法治实践方面,来寻求可行有效而且有利于宪政与政治实质改造的”替代方案”:宪法性法律的研拟订定;宪政惯例的确立和宪政法治体系机制功能的发挥与创新作为等等。(其中,宪法性法律的研拟订定,是本人2001曾经提出的“台湾宪政双重转换构想”的基本立意所在;也是本人提倡与支持台湾相关立法--如海峡两岸和平法等之根据所在)

   

    明显地,强化宪政法治实践和理性有建设性的立法作为,既可以兼顾台湾现行宪法法统与国家定位所确立的“现状”及其国际上普遍的认同,从而,可以有效的杜绝不必要的两岸冲突的发生;同时又可以有效可行的推动和完成台湾内部宪政转换与改造的需要。而且,还为未来两岸关系整合与扩展性发展保有必要的空间和可能性。西德基本法与德国的最终统一就是一个典型的极富启发性的例证。值得两岸思考借鉴。

   

    所以,对现代宪法的法的本质及其在宪政法治中的作用功能地位的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对现代宪政的法治本质的准确理解和强化宪政实践的作用功能意义的把握。那么,将会给台湾争取到有利地发展机会与未来广阔前景。同时,也会给两岸和平与共同发展创造坚实的基础。这可能就是台湾理性智慧性选择之所在;是处于“立宪与强化宪政实践之争”情势之关键选择!势关台湾人民的长期利益与未来发展,何去何从?台湾人民自会作出审视的抉择!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