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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规定被指涉嫌违宪

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 开发须报批

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6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按照《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15日在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可超前。地方立法可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会上透露,上个世纪,我国气象灾害相对严重,因气象灾害平均每年造成人员死亡近4700人。1999年气象法实施后,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和经济损失数量均呈下降趋势。但是,每年仍会造成3000亿左右人民币的损失,死亡人数平均也有2000人左右。

郑国光表示,气象法规范了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明确了气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极大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发展气象事业的积极性。(京华时报)

 

黑龙江有关气候资源条例引争议

谁有权解释 《宪法》?

61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 (下称《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等。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网友调侃,以后是否吹吹凉风、晒晒太阳也要向国家缴费才行?更有媒体质疑,《条例》的出台随意扩大行政审批权限,是为了“寻租收费”。

有学者担忧,《条例》的出台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36条”)精神背道而驰,会增加相关运营商的成本,不利于新能源产业发展。

牵强回应

哈尔滨某电力工程公司总经理方建刚告诉记者,《条例》的颁布,对一些风电厂商和太阳能厂商来说,意味着今后在黑龙江要开展风能和太阳能的相关业务又多了一个审批部门――气象部门,因为《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需要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

6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对上述质疑做出回应: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

对于设立行政审批门槛,进行“寻租”猜测,马绪清回应,《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因此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马绪清表示,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出台此法规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此外一些气象资源因涉及外企也牵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对其规范掌握。

有“违宪”之嫌

法学界权威人士表示,该《条例》不但违背了常识,还有违宪之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宪法》第九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的归属问题,只是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教授则认为,风能和太阳能并非是矿藏、森林等自然生成的资源,需要现代科学技术进行转化,且这类资源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宜轻易划分为自然资源。

对此,张千帆认为,地方人大立法考虑到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是个进步,但对《宪法》的解释权,却不在地方人大和政府手里。“根据《宪法》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手中,其他机构、学者等的解释,只能是理解,没有法律效力。”

“如利益受到影响的主体认为这样界定不妥,应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出解释。”张千帆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针对黑龙江的《条例》,如果利益主体主张,则是启动立法审查的一个机会。他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对《宪法》第九条做出解释,明确风能和太阳能的权利归属问题。

 

风能和太阳能属国有遭疑 黑龙江气象局称或删争议条款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陈玮英20120625 23:16

黑龙江省日前颁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据称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这则信息一经披露立即引来众多质疑。企业普遍认为这将增加企业成本,其实是在对民资设立门槛。

625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对《中国企业报》记者披露,该《条例》并非最终版本,新《条例》正在修改中,“有些条款在最终版本中将不再体现”。

民资产生出局恐慌

对于黑龙江省人大614日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一家风电企业高层表示,“对企业而言,不仅是增加了一个主管部门,还增加了成本增添了企业负担。”

杭州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协会秘书长赵永红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利润率比较低的情况下,加上国家上网电价下调的风险,成本只要增加10%以内,企业就“吃不消了”。

黑龙江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马旭清在电话中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目前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因为目前公告还没有出来。

但对于网上热议的《条例》,马旭清表示,“还属于征求意见稿,与最终条例并不完全相同,有些条款在最终版本中将不再体现。”

马旭清同时透露,最终条例将不涉及开发利用部分,只是从探测和保护角度立法。

614日是省人大表决通过,但在发布实施前还将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告条例内容,网上的条例还是之前的条款,有些条款在审议过程中进行了修改。”马旭清表示。

记者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法制工作动态栏目中看到这样一则消息,标题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正式公布。文章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已于20126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顺利通过,将于201281日起正式施行。

该消息同时称,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条款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气候资源探测的原则和规划、探测审批制度、探测结果的资料汇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内容都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能够较好地解决目前我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中的诸多问题。

“目前这一《条例》称之为《气象探测与保护条例》,所以不涉及开发利用部分。”马旭清称,“修改后的《条例》最后部分提出,如果涉及开发利用部分,将按照国家和省其他文件执行。涉及开发利用的部分只在之前条例中有所体现,目前已经进行了修改。”

对于探测属国有,开发不属国有的说法,赵永红认为,“这个还要观察。不过确实有国企央企把控国内光伏电站项目的说法,而且这也基本是事实。”

“业内现在有两种说法,一是以后大家都要给国企央企打工,另一个是说以后民营光伏企业都无立身之地。”赵永红表示。

类似规定或难再现

黑龙江省是全国风能资源最丰富的5个省份之一,但是其新能源开发利用水平与周边的内蒙古、吉林相差较大。

目前黑龙江省正加大力度发展新能源产业,2012年预计投入236亿元,其中重点推进核电、燃气轮机和风电产业项目,预计全年打造24个重点项目。

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教授剧锦文表示,与煤炭、石油等资源相比较而言,风能、太阳能等属于流动性的资源,因此其边界比较难以确定。《条例》的出台可能更多的是从产业发展带来的利益方面考虑的,没有考虑到立法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因开发风能、太阳能等产生了自然灾害,那么这个后果由谁来承担。因为通过立法,风能、太阳能被转化成为了有价值的资产。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15日在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可超前。地方立法可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

有消息称,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资源中心有关负责人透露,针对风能、太阳能探测国家之前已经在准备全国层面的立法工作,黑龙江率先出台有关规定有其必要性。

如果成为广泛性,那么对企业的负担可想而知。

在剧锦文看来,类似地方出台规划新能源的条例可能不会在其他省份出现。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认为,由于中央财政对资源探测投入力度不足,大方向应该是鼓励民间参与,政府可以通过管理规范与企业共享数据,但绝不能借机设限,增加企业负担。

“虽然目前新《条例》还没有正式发布公告,但这个《条例》肯定会发布。”马旭清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

赵永红认为,一个开放的透明的市场才是正确的发展道路。只有民企的介入推动竞争和创新,只有真正运用市场机制,才能真正开发出有质量保证的资源,“否则做成权钱交易的事情将会上演。”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