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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采用“包裹立法”的背后

拟一个决定中解决五十九部法律的修改问题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

这两个法律案,集中体现了一年多来我国立法机关进行法律清理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其中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使用“包裹立法”这种立法形式。

定义:一次性对多部法律“打包”修改

“包裹立法”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部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

以往,按照我国的传统立法审议程序,立法机关审议的对象都是单独一部法律案。

“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与法律规范的日益严密,一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往往导致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也必须加以修改。”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如果采用传统方式,必须对相关法律分别进行修改,这样就不能在一次立法中一并解决与之相关的所有立法问题。

正是为了避免这种僵硬的审议方式,德国等国家逐步发展出“包裹立法”的立法技术,使立法者在制定新法或修改旧法时,一并对所涉及的其他法律进行修改。

据介绍,德国是使用“包裹立法”最多的国家。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就属典型的“包裹立法”模式,共修正了17部与民法抵触的法律,废止了一部法律。

目前,“包裹立法”模式在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使用非常普遍。英国、美国、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中也经常采用类似的方式。

优势:提高立法效率促进法律协调

在我国过去的立法中,包括进行法律清理时,并没有采用过“包裹立法”这种形式。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进行过一次法律清理。当时对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年底这段时间制定的法律、法令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

当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出的清理情况和意见的报告提出,1979年底前颁布的134件法律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建议对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以外,对其余的100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律已经不再适用,同时明确过去根据这些法律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是有效的。在本次会议上,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了这个报告。

“当时由于立法法还没有制定,法律清理的程序并不很规范。”王明雯评价,而从去年开始的新一轮法律清理活动,采用的立法形式与上一次不同,完全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采取制定、修改法律的程序,是一个完完整整的立法行为。

这次是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会议提出两个法律案,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是否通过。

立法机关考虑到这次法律清理要解决的问题,涉及59部法律和141个条文,如果逐件提出修改的法律案,就应当有59个。这肯定会影响立法效率。

为此,立法机关采取了一揽子“打包”的形式,在一个法律决定中拟解决59部法律的修改问题。这正是典型的“包裹立法”形式。

“‘包裹立法’的优点首先在于提高了立法效率。”王明雯说,其次,这种形式有利于促进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和统一。“包裹立法”是根据同一立法目的将相关法律条文一并加以修改。采用这种方式有利于立法机关统筹考虑新的立法会导致原有法律哪些条文必须加以修改。每次立法都相当于对有关法律作出一次清理,从而有利于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

王明雯同时指出,“包裹立法”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对法律的起草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包裹立法”的准备工作必须非常仔细,要将所有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整理,立法过程也必须十分审慎,以免发生挂一漏万的情形。

展望:将来会更多地采用“包裹立法”

回顾新中国的立法史,我国曾进行过这方面的立法尝试,但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包裹立法”。

2004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对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等9部法律的相关条款集中作了修改。当时提出的议案是“打包”的议案,一个议案提出修改9部法律。但是最后通过的是9个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发布了9个主席令。“包裹立法”的形式应当是一个决定和一个主席令。因此,当时还没有真正采用“包裹立法”的形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也曾经采取类似形式。在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同时,在法律案的最后写了两条: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对某某条进行修改。但是当时没有对这两部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作出修改,因此,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包裹立法”。

“我国将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大量的不是制定新的法律,而是修改现行的法律,可能会出现许多修改法律的时候要涉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王明雯说,今后在修改一部法律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时,就可以像这次法律清理一样,采取“包裹立法”的形式一并修改。因此,将来这种立法形式可能会更多地被我国立法机关采用。 (陈丽平)

背景资料

国际上“包裹立法”运用最为广泛的领域

一是预算立法。在德国等国家,预算案是以法律案的方式提出的。由于预算法案涉及公务员薪俸、社会福利给付、公共费率等多项法律,因此在该预算法案中将涉及的法律一并修正,待预算年度开始后,可以通过新的法律保证预算的有效实行。奥地利1996年通过的预算结构调适法一并修正了98部相关法律。在美国,“包裹立法”也大都使用在预算案方面,称为“公交车式立法”。

二是经济立法。由于经济法律必须及时适应经济、贸易和国民收入等情形的变化而作出调整,因此经济法律的修改也常常采用“包裹立法”的形式。德国1996年通过的税法修正法案,共修正了38部法律。

三是涉及国际条约的立法。在国家按照所加入的国际组织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则对国内相关法律作出修改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包裹立法”的方式。瑞士在1994年为加入世贸组织而通过的《瑞士法》一并修正了16部法律。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06月24日
 
 

 中国立法向法典化迈进 防止出现“古董法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面的法律清理已经进行了2次

  -刚刚结束的这次法律清理,拟废止和修改法律67件

  法律清理:

  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做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6月22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被提交大会审议。从去年开始进行的这次大规模法律清理,拟废止和修改法律67件。

  此前,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作过两个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进行过1次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存在瑕疵,缺乏操作性和科学性,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法律清理,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通过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

  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大力气开展法律清理工作,表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打架”和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等由来已久问题的重视。有法律专家预言,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全面清理,标志着我国立法活动将进入构建高质量的法律体系新阶段,并逐步向法典化迈进。

  关键一年

  迈出决定性步伐

  到2010年,我国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法律的系统清理工作。作为成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目前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拟废止和修改法律67件,其中建议废止的法律8件,对59件法律中的141个条文进行了修改。

  今年3月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按照规划,到2010年我国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一年。为此,今年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吴邦国谈到,我国现行有效的231件法律中,有的法律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当中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有的法律是上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初制定的,现在看来,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有先有后,有的后法与前法的一些规定有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的地方;三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难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针对这些情况,去年常委会组织部署了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今年要完成这项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律专家分析,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前提下,提高立法质量理应成为立法工作的最终关注重点。而要提高立法质量,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这既是一个必然的逻辑推理,又是象征着我国立法价值取向深刻转型暨提升我国法制品质的“立法新生态”形成的必经之路。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清理

  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法律清理应成为近期立法工作重点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称,我国从九届人大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到十届基本建成,法律空白领域在减少,反过来,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但有的法律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法律清理应成为近期立法工作重点。

  其实,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过两个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进行过一次全面清理。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的同时,作出关于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指出宪法颁布以后,“所有自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这个决定明确了宪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法律、法令的效力,是一个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文件。

  1979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确定“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这是加强法律清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底制定的法律、法令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根据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清理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法律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系统梳理。

  1987年11月,法工委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对1979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报告提出,134件法律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建议对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以外,对其余的100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律已经不再适用,同时明确过去根据这些法律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是有效的。在这次会议上,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了这个报告。

  防止出现落满灰尘的“古董法律”

  建立科学、完备的法规清理制度

  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李昌凤建议,要想从根本上保证在未来的法治道路上不再有过时、失效的法律规范侵扰公众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就必须完善立法法,将法律清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建立科学、完备的法规清理制度,建立健全对相关立法主体履行清理职责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有利于及时协调法与法之间、法与社会变化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法律清理责任制。立法法应明确相关立法机关及其领导、直接责任人员有未按时进行法律规范清理、清理不彻底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明确法律清理的程序,原立法机关内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分类、整理与审查,提出对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清理的意见或报告,交由本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最后要向社会公布清理决定。

  ――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出意见、建议的受理制度。

  法律法规的清理并非只有形式而无内容的“花瓶”,而是促进法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建立健全规范严格而有责任、有监督的法律法规清理制度,建立长效清理机制,才能防止和避免出现落满灰尘的“古董法律”。

  法典化可藉此提上日程

  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典化程度是衡量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集大成的法典,比分散的立法更具基本框架性和稳定性,也更具统一性和一致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曾表示,“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

  法典化也称法律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学界的一个共识是,法典化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是该领域社会关系已经稳定,另一方面是该领域的法律制度已经成熟。

  在这一体系中,要以宪法典和民法典为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法的比重和作用将明显提高,民法典应成为我国法典化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基础之一。(毛 磊 宋 伟)

  来源: 人民日报 2009-06-24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