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教授呼吁“诉权入宪”
<转自正义网>
作为公民的一项程序性基本权利,“诉权”的概念还处在我国宪法以外。参加今年两会的部分法学家纷纷指出,“诉权”在宪法中的空缺状态,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应当在深入研究后尽快加以改变。
3月13日20:00,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做客正义网,就“诉权入宪”的理由和依据跟广大网友交流,敬请关注!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今天是3月13日,2008年两会已经接近尾声了。今天荣幸地邀请到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汤维建做客正义网。今天很抱歉因为种种原因,我们访谈推迟了一个多小时,请广大网友原谅。先请汤代表跟广大网友打个招呼。
汤维建:各位网友晚上好!今天我非常高兴能够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一起就有关诉权方面的问题进行交流。
主持人:接着刚才汤老师的话说,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诉权。关于诉权,我们知道汤维建委员在这次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正式提交了一份提案“关于诉权入宪”。这个提案已经正式向大会提交了,等于法律意义上已经成为一个正式的提案,你能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吗?
汤维建:这次我提交了很多提案,这是其中的一个。我本人也是学民事诉讼法的,这个问题跟我所研究的领域有密切关系。
主持人:我们刚才一直讲诉权,可能一般老百姓或者网友不太了解什么叫诉权?请汤老师,给大家讲解一下诉权的概念。
汤维建:诉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依靠法律提起诉讼,让国家给予司法保护的程序性的权利。这是最简单的诉权的定义。诉权这个概念内涵也是丰富的,它包括起诉权,也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反诉权,还包括上诉权,申请执行权,同时也包括诉讼过程当中一些程序上的权利。它是诸多的程序性权利的一个总称。
主持人:诉权就是我打官司的权利,或者说我去法院起诉的权利呢?
汤维建:诉讼除了是向法院提出要求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以外,还有一些很重要的内容。比如要求法院提供足够充分的刑事辩论权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公平对抗,并且法院采取中立的、不偏不倚的态度进行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同时也要对他的权利切实保障,能够在纸面上获得兑现,这些都属于诉权的含义。提倡诉权也是要求法院做出一种司法上的作用或者履行司法义务,并且对法院履行义务提出一定质量方面的要求。这个要求还是要能够充分体现出诉权时代的含义,时代的要求,时代的内涵。所以诉权在各个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的含义是不一样的。我们现在讲的诉权主要是讲现代意义上的诉权或者和传统诉权有一定的区别或者有相当大的差异。
主持人:可以这么理解吗?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法治进步,诉权的范围和诉权的含义也在不断丰富和扩大。按照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来理解,对于一个人的保障更为有利,更为全面?
汤维建:对.诉权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它的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丰富,它是人的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人权的一个有机构成。人权的内涵不断在拓展,不断地受到重视,这里面包括诉权的概念在不断发生深化。所以这个概念在人权的概念体系当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也是一个晴雨表,也就是说对于诉权的重视程度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人权的状况。
主持人:随着整个社会人类文明和法治建设不断的进步,诉权作为一种保障人权的制度是需要制度上的保护,诉权本身也需要制度保护。
汤维建:对。
主持人:从我国目前法律来讲,公民的诉讼权利还要相当保护。
汤维建:对。公民的诉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应该说保证是比较充分的。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有诉讼权利,规定了公民有提请诉讼的权利。他提起诉讼的权利一旦符合法定的条件就会被法院接受,不得拒绝,如果无故遭到拒绝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救济,上级对下级法院不当的做法要予以纠正。提起诉讼后,当事人还可以有充分的诉讼,可以要求法院、法官回避,要求获得最适当的法院进行审判的权利,为公民选择适当法院进行诉权提供了保障。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大量涉及证据的权利,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交换的权利,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诉讼范围当中决定可以行使辩论权,到了法庭上还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进行充分的辩证。法院要尊重这种辩论权,任何证据不经过质证不可能成为法院立案根据,法院在裁判之前当事人有充分的寻求和达成和解的权利。法院做出裁判以后认为有瑕疵的可以进行听政,比如有笔录或者记录不当要求进行纠正的。如果有严重的瑕疵可以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从而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
汤维建:法院裁判以后仍然认为存在问题,存在重大错误的还可以行使再申诉权,要求法院启动一个再审程序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如果裁判确实正确,没有问题,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诸如此类这样的诉讼权利的体系或者诉讼权利的网络都会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诉权是一个外因。
汤维建:我们现在规定诉权在历史长河中还只是发展的一个阶段,它还要向前继续丰富,继续发展。诉权的继续发展,推陈出新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我们所说的诉权理论的完善,诉权学术的变化。现在诉权学术已经不满足于传统的诉权理论,传统的诉权理论对公民界定的诉权内涵和范围是依照实体法加以确定的,也就是说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这个范围内当事人诉权应该来说是放在比较理想状态的。
汤维建:现在社会已经提出了比这个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当事人诉权不能满足于实体法所规定。诉权的要求以宪法为依据,也就是说公民还要提起诉讼的权利,不是以实体法为最终的依据,而是以宪法为最终的依据。
汤维建:另一方面,诉权要求解决纠纷的方式或者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应地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最主要的体现是他要求纠纷的解决过程,也就是诉权行使过程与法院裁判权产生足够的制约,使得诉权和审判权形成一个和谐的协调关系。不是完全听命于审判权,诉权要求调整和审判权之间的传统关系模式。传统的关系模式当事人提出诉愿,行使诉权,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种审判权是比诉权要更优越的权利。
汤维建:所以民事诉讼法就变成了一种审判法,当事人行使诉权并不是诉讼中的主权。
主持人:诉权在法律设置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汤维建老师说的这段话有两个观点。从目前法律观点来看,我国对诉权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法制的逐步完善,诉权现在有一些问题或者面对一些新的挑战。诉权的保证可能还不够满足现在老百姓对诉权或者对执行权利保护需要,这种问题已经凸现了。我想问,诉权的保障不是那么充分或者高度不够的表现有哪些呢?
汤维建:具体表现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公民对某些纠纷要提起诉讼找不到依据,找不到诉权的根据。我们长期以来以实体法界定的权利类型作为诉权存在的依据。如果实体法没有规定某一种权利,当事人提起这顶权利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这就是把民事诉讼法当成实体法的一个附属品,不是以宪法为依据。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宪法为依据,但是宪法不能按照诉权的条款直接规定。现在法院有很多的案子都是以法律明确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的,这理念最主要的定式是诉权是实体法的一个延伸,一个发展或者说一个组成部分。
汤维建:如果诉权上升到宪法的层面,只要公民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他就享有所谓诉的利益。只要有诉的利益就有了诉权,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合理公正审判权的行使,判断当事人诉讼的利益是不是值得保护,在宪法当中能不能受到保护。如果根据宪法原则或者宪法其他基本权利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在纠纷当中诉权的利益要受到保护,法院就要做出裁判给予保护,不能以在实体法中找不到规定这种理由予以驳回。这就大大拓宽了当事人寻求救济的范围,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内容不仅仅是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体系,而且还包括按照宪法的基本权利甚至于宪法的精神。所以我们现在通常说宪法如果规定诉权就不仅仅是保护权利,还保护利益,这就是理论上诉的利益。只要你有利益就可以提起诉讼,就有诉权。
主持人:对诉权的保障我们可以采取很多种方式,好象你现在讲对诉权的保障就是从宪法上加以规定和保障。我们是不是可以寻求其他的途径或者用其他途径来替代入宪?对一般人而言,宪法赋予的权利在司法当中产生不了任何作用,宪法赋予我的权利在具体的官司中用不到。所以有两个问题,第一,诉权的保障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式?第二,入宪以后这种在具体的司法保护中能够起到您刚才讲到的作用吗?
汤维建:我们刚才讲诉权层次的提高是诉权的内容丰富,诉权的外延扩大,使公民所主张的纠纷扩大,原来侵犯权利叫纠纷。
主持人:公民自己所涵概或者辐射的利益更广了。
汤维建:对。原来如果说用锅盖做比喻,用实体法笼罩纠纷的范围,权利的范围,诉权一定在这个范围之内。实体法的层次很低,他笼罩的范围有限。现在如果认为诉权是宪法的规定,是宪法所涵盖的利益都是诉权所要保护的利益。这样,诉权的范围和宪法的权利范围就不会有空缺了。实际上这里面有一定的遗漏和盲区,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的权益要远远大于实体法规定的权益,实体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化表现。这种具体化表现有可能不太专业,实体法对宪法的精神体现,对宪法的权利保护总是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有的时候体现的内容不是完全符合宪法的要求。
主持人:会出现子法和母法的冲突?
汤维建:对。公民的权利经过实体法环节就把宪法权利打了折扣。如果说诉权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意味着公民只能对实体法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发生为理由诉请法院予以保护。对实体法没有涵概的,但是又被宪法所赋予的权益寻求司法救济,这使得诉权的范围通过实体法的环节被大大缩小了。上升到宪法高度时,一方面公民在实体法中的权利照样可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实体法没有规定的权利,但是宪法涵概的。
主持人:或者说宪法法制精神所涵概。
汤维建:对。宪法精神所辐射的,所延伸出来的各种利益都受到保护,这就大大拓宽了司法救济的范围,拓宽了公民的权利救济的范围。实际上使宪法的内容有抽象的基本权利的概念,这种观念变成实实在在的个人利益的范围。从而也可以通过纠纷的解决推进实体法的完善,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同时也校正了实体法的漏洞。如果把诉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这样就可以仅仅参考实体法来对民事纠纷加以解决,而不需要完全依赖实体法,使得诉讼法获得一种解放。
主持人:按照您的理解也许对诉权的保护或者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只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才能给维权手脚松绑,扩大你维权的范围?
汤维建:比如,公民要求享受孤独的权利,�t望权,青春赔偿权利等等诸多这样的权利都是根据宪法提出的。原来不是民事权利的一些利益通过纠纷解决了,通过法院裁判的肯定逐步推动了实体法的发展,填补了实体法当中的漏洞,使得宪法和实体法之间连接起来了。另一方面也使得实体法的体系通过诉讼法的滚动不断向前发展,所以诉讼法可以把实体法和宪法连接起来成为他们之间的一个桥梁,成为桥梁的依据是什么呢?就是诉权写入宪法。因为诉权在宪法当中有规定,大量的宪法性的权利通过纠纷表现形态,经过诉讼法的加工,司法正义的输出形成实体法的权利。所以实体法的权利是不断生成的,它是怎么生成的呢?是通过诉讼法的动态化的过程把宪法中抽象的诉权经过纠纷的解决和化解最终落实到实体法的权利体系当中,使得实体法不断完善。
汤维建:如果说诉权入宪不仅可以推进宪法司法化的过程,还能够因为宪法的司法化最后促进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宪法的规定对公民的权利和权益的保护能够在具体诉讼法中间得到保障,这样让母法和子法,让根本性大法和具体性法律结合度更高。
主持人:如果说诉权入宪不仅可以推进宪法司法化的过程,还能够因为宪法的司法化最后促进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宪法的规定对公民的权利和权益的保护能够在具体诉讼法中间得到保障,这样让母法和子法,让根本性大法和具体性法律结合度更高。
汤维建:不是使宪法跟生活格格不入,事实上这是对宪法的一种片面理解。宪法一方面是法,是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它是母法;另一方面它又给予所有纠纷以保护。
主持人:宪法和法律对保护可能仅仅停留于一种具体的某项权利,但是对具体的救济措施并没有完善。根本大法也没有保护。
汤维建:比如说受教育权,有一个人高考被录取了,但是录取分数被别人冒领。
主持人:这个案件在当年非常轰动。
汤维建:学生的受教育权已经被剥夺了怎么办?他要求赔偿,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是不是可以通过经济来赔偿?实体法没有规定,所以法院不好保护。虽然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但却不能给予保护。再比如,现在利用法律漏洞宣传他人死亡造成婚姻关系的解除,又找到第三人结婚,这种情况对方提出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除了要追求责任以外,婚姻权受到损害怎么获得民事损害赔偿?这些问题都是利益宪法化,要保护的问题。
汤维建:如果诉权没有上升到宪法层面,法院是否受理就看你能不能找出依据。我前面讲的都是不同程度观念上的反映,法院只能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给予司法保护。宪法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法院作出具体裁判不能引用宪法某些条文作出判决,这样就限制了宪法的功能。所以宪法不仅是法律的母体,同时它还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依据。所有的纠纷只要当事人感觉有利益都可以根据宪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判决这种利益是否存在,当然这种利益也可能是一厢情愿,自己主观的一种认识。
汤维建:至少对于法院来说,敞开诉讼大门,使得当事人有种权利受保护,可以进入司法轨道进行处理的感受。通过诉讼中的辩论和裁判使利益受到保护,不至于法院在受理前先设门槛,以实体法作为检验的标准,将大量的纠纷以实体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公民进入法院,拒绝对利益进行保护。实际上是拒绝权利的生长的需求,我们现在有一个概念叫权利生产。权利是怎么来的?权利是不断生成的,它来源于宪法,借助于纠纷,通过诉讼的裁判不断的往前推进,使得权利体系不断的完善与时俱进,不断的更新。
主持人:可能人在最开始产生一种情绪和不满,然后通过宪法寻求产生纠纷或者解决问题的依据。进而在实体法中,通过法院的裁判最终不断丰富权利的内涵,这样一种良性的循环。
汤维建:对。实体法丰富了,权利体系完善,宪法就更加具有实际的意义了,也就是说宪法的内涵更加实在化。
汤维建:到最后逐步缩短了宪法和实体法之间的鸿沟、距离,使得宪法和实体法在内涵和外延上得到最大限度的结合。这是一个需要借助诉权的概念来上升到宪法的角度不断的加以推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从范围上看,可能永远不会停止,宪法带有资源化的意味,宪法是把公民应有的权利上升到根本大法里面。
主持人:实体法是把权利落实到具体保护中的措施。
汤维建:这里面是有距离的,关键是我们考虑对权利保护在什么层面上?原来我们习惯于实体法,停留于实体法的层面给予保护,完全以实体法满足为绝对的标准。宪法对立法者有用,给予具体的法律依据。比如婚姻法是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也是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宪法在现实生活当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宪法的重要作用借助了一个工具就是诉权。宪法提供给人们很多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权利以人权作为最高的范畴。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利益冲突,只要当事人感到在纠纷当中有利益可诉,他就有权利需要保障,这符合他的利益诉求,是符合宪法精神的,请求国家通过公正的审判给予保护。
汤维建:这个过程一方面要尊重或者听取法院的意见和看法,但是更重要的是什么呢?是接受社会的检验,也就是当事人提出一种权利的诉愿。通过诉求的形式纳入诉讼轨道,通过社会化的过程,通过公民尽可能多的参与,经过公平的论战,法律的对话最后确定利益的诉求是不是符合宪法精神?是不是值得给予司法保护?这个答案自然就显露出来了。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类纠纷妥善的解决,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并没有完全在实体法当中寻找答案,而是在一个更广阔的视野当中,在宪法的精神的阳光照耀下,丰厚的土壤中寻找法律给予保护权利的胚胎、权利的种子。这是可以通过诉讼赋予宪法源源不断的新鲜内涵,使它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具像化。
汤维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就是要通过诉权的宪法保护给予源源不断的动力,所以诉权的宪法化或者诉权规定在宪法上是一个法律引擎。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人们不断的丰富化,多样化,价值多元化的诉求,这个过程当中全民参与,全民对利益深刻的感受下,同时健全诉讼机制给予强有力保障,把时代产生的利益诉求进一步把诉权的概念不断法律化,从而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汤维建:社会主义法律虽然有一个大体的框架,但是很多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不断丰富。丰富的源泉就是宪法在于诉权的概念,在于纠纷的的本身,在于公民为权利,为利益奋斗的努力和精神。
主持人:刚才您讲得非常好。诉权一旦入宪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精神的体现,它不可能很具体。比如保证诉权的同时又认为某项利益和权利受到侵害,你就有起诉的权利。在中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下,百姓对诉权或者权利利益不同的情况下会不会产生滥诉?大量无畏滥诉行为会不会造成对我国司法资源的损耗?
汤维建:诉权如果脱离实体法这根缰绳,就有可能成为一匹野马狂奔起来无拘无束。如果不符合宪法精神,完全个性化的利益诉求,这就不在宪法精神笼罩之下,也不可能得到多数人的共鸣。这类纠纷也可以以诉权宪法化为理由,以宪法司法化要求给予保护。这类纠纷是不是一定会得到满足?纠纷者的权益主张一定得到司法保护?这个很难说。只有正当的利益诉求才可以保护。什么是正当,不是正当,这个要在诉讼过程当中加以判断。
汤维建: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有人可能会利用宪法诉求概念滥用诉权,甚至利用诉权给他人制造麻烦,侵占司法资源甚至进行恶意诉讼。通过诉权的形式侵占他人利益,这是不可避免的。诉讼法要规定预防措施和惩戒措施。
主持人:就是提高违法成本。
汤维建:比如诚信诉讼,诉讼当中要有诚信原则配套,提起诉讼要落实,不能伪造证据。至于权益大小是另外一个问题,你要在真诚的基础上进行诉讼,这就是对滥用诉讼的一种制约,一种制衡。如果滥用诉讼,轻者罚款甚至拘留,重者构成犯罪。
主持人: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汤维建:目前实践当中也有一些争议。要看具备什么情节,严重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这个不是很明朗,有待于立法完善。诉权的滥用在各个国家不同程度都有,诉权本身并不发达,它也可能滥用,诉权发达以后滥用也是在预料之中。现在诉权宪法化的诉愿是最为强劲的,是我们时代的一个主流。现在有一种思潮,尤其在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步被唤醒。我们在法律制度制定视角上要更多的从如何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进行。当然与此同时也要有配套措施,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对滥用诉权的制裁,这也是在实践过程当中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主持人:诉权入宪跟公益诉讼有什么关系吗?
汤维建:诉权入宪提出一个概念叫诉的利益。只要我有利益就有诉权,公共利益也是一种利益,比如环境污染。北京污染了上海人就没有利益了吗?他也有利益。再有垄断,上海有垄断性纠纷北京的秩序也会受到影响,只是利益的连带关系不可能强化。所以私权的公益化,公权的公共利益私利化,这是两个发展趋势。公共利益人人有责,同时也人人有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公民可以通过宪法提起。
汤维建:公益诉讼在程序上要考虑到两个机制。一个机制是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另外是有社会团体可以借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程序上首先要考虑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是宪法授权的表现。实体法往往都是类型化的,实体法产生的权利概念叫厉害关系人,只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人才享有实体法中的诉讼。不是实体法中的直接厉害关系人而是公共利益,当事人就要根据宪法诉权的概念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依据也可以在宪法诉权当中找到,作为依据。从程序上讲认为这三者之间应该有层层递进的关系。首先个人是有绝对权利提起公益诉讼的,如果个人不提起公益诉讼社会团体也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汤维建:如果前面两个主体都不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应该是实行公共利益最后的一道屏障。他有权提起民事公诉,也就是民事公益诉讼。但如果是个人或者社会团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就不能叫公诉,因为他们仍然是属于私权利范围。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利,是从对社会一般利益监督的角色出发的。
主持人: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制度和法律规定,那么实际操作往往于法无据,你认为诉权入宪有什么好处呢?
汤维建:现在诉权入宪是因为提起公益诉讼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没有公益诉讼法或者公共利益保护法。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受到了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权益可以扩大为公共利益。我在提案中是这么建议的,分成两个条款。一个条款是对公益一般诉讼的保护,也就是公民只要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包括权利和利益),他们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保护。法院必须给予保护,这是一般性的诉权的条款。
汤维建:另一方面的规定是公益诉权。公民认为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直接针对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国家利益也是人人有责的,国家利益缺位保护公民也是有权利提起诉讼的,这个可以作为诉权特别条款在宪法当中予以规定。公民可以根据宪法提起公益诉讼,所以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提起公益诉讼在程序上有那些规定需要加以制订?这是具体技术方面的问题,而且是比较好解决的。
主持人:你刚才谈了这次提案的具体条文,那么提案关于诉权入宪涉及几条呢?
汤维建:除了刚才这两个条款之外,还有一些保障性的条款。第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责任保障公民行使诉权。因为法院保障公民诉权行使,这是法院份内的义务,但是法院保障诉权是不可靠的,因为审判权作为公权利容易损害公民诉权。审判权是强制性的权利,公民诉权是弱势权利,他需要保护。这时候需要检察院的介入,对公民诉权进行倾斜式保护,避免法院的审判权侵犯公民的诉求。
主持人:这跟现代检察机关的抗诉行为有什么不一样吗?
汤维建:现在是通过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抗诉体现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这个现在仅仅是实体性的条文,认为公民实体利益受到法院裁判损害、侵害了。换句话讲,法院生效裁判并没有恰当的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性的利益,实体性的权益保护上有差错。在这样情况下,检察院通过行使监督权纠正生效裁判当中的差错,这是一种纠错的程序。
汤维建:这种事后抗诉有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仅仅着眼于实体性的权利,对程序性的范围监督不到,无法行使程序上纠错。
主持人:是事后的纠错,但是没有办法在错误发生之前预防错误的产生。
汤维建:对。应该来讲,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主要是实体的事后监督,检察院对公民的诉讼应该给予保障。宪法当中如果有这样的条款,检察院在公民诉讼开始就可以介入到民事诉讼中,就能使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
主持人:无论是行使私权利还是公权利,都可以保护你。
汤维建:这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使得诉权得到平衡。另一方面也可以监督诉讼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使诉讼和审判权尽可能平衡,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法律关系处在平面状态。
主持人:这样有利于诉权正当的行使和保护。
汤维建:对。这样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都处在平衡状态可以相连,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主持人:让你感觉空气更加清晰,你的行为更加放松。
汤维建:对。把你所有想说的话说出来,检察院在这里面起到保护监督的作用。它监督的是审判权,同时保护的是诉权;它监督的是滥用诉权,保护的是正当的形势诉权,所以他既有保障功能也有监督功能。
主持人:除了我们一直在讨论的讨权入宪这个议案之外,您还有其它方面的议案吗?
汤维建:我还有一个关于法律援助的,这也是诉权保障一个范围内。在诉权入宪当中还有一段话,就是诉权为什么入宪?除了刚才所提倡诉权的立法平衡,推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诉讼入宪以后可以形成诉讼在法律当中的定位,强化对系统化的保障。这个系统化的保障一是表现在立法上要给予充分保障。具体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等都要体现出对诉权的保障,都要有利于诉权的实现。比如实体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这些法律都要体现出诉权的保障内容。
汤维建:我举一个例子,比如水污染防治法。一旦有了水污染的行为,侵权事情中的受损害人就可以找代表人提起诉讼,这个代表人提起诉讼在实体法当中的体现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
汤维建: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公民的劳动报酬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支付,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支付令,这也是对诉权的保证。实体法要关注、关怀诉权的保障,诉权的保障内容应该在实体法字里行间从头到尾都要做到始终的关怀。在实体法立法当中不能仅仅考虑到实体法自身,还要考虑整合有利于诉权的实现。
汤维建:如果公民在行使诉权过程当中遇到实际的障碍,比如没有诉讼能力,不能聘请律师代理,这怎么办?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完善诉讼代理制度。
主持人:从更广泛的角度来保证诉权的实现。
汤维建:诉权的实现就是公民人权的具体化过程,就是人权的实现。2004年国家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有实体性的,还有程序性的。诉权是一个重要程序性的规定,实体性的人权公民有教育权,劳动权,所有权等等这些权利。如果受到侵害怎么寻求保护?这应该是程序性的权利。这个程序性权利是以诉权为核心构建起来的体系,它不是仅仅是一个条款,还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汤维建:他不仅是自身的保护,同时向法院提起诉求。要求法院公开审判,独立公正审判,要求法院实行民主化的审判。他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还能够提出要求,这样诉权不仅仅是自身的问题。
主持人:法律要考虑对诉权的规定还要考虑对诉权本身的救济措施,这样立法才足够完善,才有可操作性。
汤维建:我国法律体系都要围绕一个中心就是诉权私有化。
主持人:国际上,诉权入宪是什么情况?
汤维建:应该说诉权入宪在国际视野并不是新鲜的事情。国外在宪法中规定诉权是一个常态性的,也就是说诉权是公民基本程序性的权利。这是国际公认的,很多国家的宪法都体现出一种程序化的东西,充满程序性的条款,宪法基本的权利体系都打上深刻的程序烙印。比如,要求法院是一什么样的法院?怎么组成法院?法院行使审判权应该保证什么样的最低标准?当事人应该有什么样诉权?这些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用什么方法采取救济?这是宪法中的主体行为或者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汤维建:从我国宪法来看对公民的实体性基本权利的规定跟任何一个国家宪法相比都有过之而无不及,有我们充分的优越性。宪法实体性权利非常多,但另一方面相比较程序性的权利就少了。
主持人:规定实体性宪法性的权利很多,但是你去寻求利益的实现途径并不是很多,很广泛。
汤维建:这就需要我们在宪法的程序上多做文章,丰富内容。
主持人:国外对诉权入宪怎么规定呢?
汤维建:第一,规定公民可以上法院诉讼,国家已经有强制解决权,我们叫公益救济。国家有一个任务就是要确保公民能够获得公益救济或者公益的保护,司法的保护权利,这条是必须有的。第二,公民有权使用法院。第三,公民使用法院如果遇到障碍怎么克服?比如法律援助的规定,法院应该有什么样基本的态度?比如要公开审判,要民主集中,司法要受监督,司法要中立,这些都是公民诉权当中应该有的。
主持人:你对国家诉权入宪前景怎么看?现在整体来讲,学术界的舆论氛围还不足以形成强大的声势。
汤维建:我是比较乐观,对这个前景比较看好。首先人权入宪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人权当中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就是救济权。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救济还有什么意义?!西方法学家所说的不发光的火柴,没有用。所以救济权必须同时跟上,我们已经到了权利需要救济的时代,规定权利的时代现在已经完成了,我们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了。现在需要的是把这种纸面上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就需要在宪法当中规定公民程序性的权利。
主持人:你觉得这一天还有多远?
汤维建:具体来说还有多远?说它条件完全具备,目前是没有障碍。从观念,制度上都没有什么障碍。因为人权已经加以规定,而且现在进行司法改革。一个主流的思潮,一个司法改革主旋律就是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公民的诉权保障为基调进行司法改革。要充分尊重公民在诉讼过程当中主人翁地位和角色,要尊重当事人的尊严,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参与作用和积极作用,使得纠纷的结果过程是当事人自我交涉,自我解决的过程。
汤维建: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在当事人相互交涉过程中实现的,而不是国家之外施加给当事人或者赋予当事人的。当事人在纠纷过程中因为还有充分的程序性的诉权,可以发表他们各种各样的观点、意见、主张,哪怕进行意见的交锋。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没有社会上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自然产生的过程,这是现在司法改革一个整体性的方向。把过去失衡的诉权之间的关系重新调整,调整成诉权和裁判权之间,以及诉权和诉权之间是协同合作的关系,让当事人自我参与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种种纠纷。
主持人:学术界有什么分歧吗?
汤维建:从学术的角度来讲就谈到诉权理论了。诉权理论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实体诉权说或者私权诉权说。诉权是实体权利的一个特殊化表现,是实体权利的一个要素。诉权说已经被司法诉权说给淘汰了。
汤维建:第二阶段是公法诉权说,任何人都有诉讼的权利。公法诉讼说提出要求让法院代表国家包揽诉讼,当事人只要提出诉讼的意愿就行了。现在实际上已经进入宪法诉讼说的时候了,也就是进入第三阶段。诉权是公民宪法性的权利,公民根据这种权利相互之间进行诉讼中的对抗和合作进行辩论。法院也参与其中进行诉讼的平衡,参与纠纷的解决过程。
主持人:学术界里面反对诉权入宪的比例有多少?
汤维建:从诉权理论上来讲反对诉权入宪的人没有,我没有看到过。
主持人:也就是说大家对诉权入宪比较认同?
汤维建:是比较认同的。
主持人:今天和汤老师围绕诉权入宪,这个跟不同民众都有切身相关的权利,进行了很广泛的探讨。我们希望诉权入宪早一点实现,我们每一个人通过诉讼得到根本性的保障。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