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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修改 城管被纳入监察对象

《监察法》修改  城管被纳入监察对象

行政监察法将城管纳入监察对象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 孙乾)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表示,城管人员等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城管被纳入行政监察对象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于101日起施行。该法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监察对象。

屈万祥说,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这符合目前的现实需要。”根据这一规定,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而是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政务公开提升到法律高度

这次行政监察法修订,赋予了监察机关新的监察职责,其中一项是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

屈万祥表示,政务公开是目前国务院反复强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只有公开才能使人民群众了解到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才便于人民群众监督,便于社会监督。屈万祥认为,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比如说对于社会的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也有义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有关工作并且接受监督。在这方面,政务公开的问题写入了行政监察法,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有重要的作用。

举报保密制将进一步完善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屈万祥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此前有报道说七成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这个报道是不准确的。前两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已经公开对这件事情进行了澄清,应该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次修订行政监察法强化了监察机关在这方面的责任,明确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后果。

同时,屈万祥表示,这次行政监察法修订后,将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举报保密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行政监察法修改有五大亮点

中新网625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指出,这次修改行政监察法有五大亮点。

第一,这次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对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作出了重要修改,修改以后的第8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一个是实行统一管理,一个是实行交流制度,这样修改使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派出的监察人员更好、更公正、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这次行政监察法修订,赋予了监察机关两项新的监察职责:第一项是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是目前国务院反复强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只有公开才能使人民群众了解到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才便于人民群众监督,便于社会监督。国务院已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曾经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使这一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有必要在监察法中将其作为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责来确定,上升到法律高度。另外,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比如说对于社会的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也有义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有关工作并且接受监督。在这方面,政务公开的问题写入了行政监察法,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这次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自从1990年以来,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的纠风工作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比如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教育乱收费和农村乱收费的治理力度,查处制售假药和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努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一些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都设在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风工作已经成为监察部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次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工作,在行政监察法中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我们监察机关依法、深入地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四,这次修改对于保护举报人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至关重要,这样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积极的举报相关腐败问题。

第五,这次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这个修订的意义在于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务事物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比如说城管人员,再如从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都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文章来源: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100626/000200.htm

 

行政监察法未将监察对象扩至所有公务员

[导读]监察部称,如果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因此未将其纳入监察范围。六类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派驻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工资待遇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靠工资制度改革。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发布会结束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派出监察

派出监察员实施交流制

行政监察法此次修改,为加强派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对监察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由监察机关对派出的机构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屈万祥表示,事实上从2004年起,监察工作体制已改革为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此次修改就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为防止派出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工作相处久了而影响监察人员的独立性,修改还规定了派出监察人员的交流制度。

不过此次修改未涉及派出监察人员待遇与被监察部门脱钩问题。目前,派出监察人员的人事和被监察单位脱钩,但工资待遇等还由被监察单位负责。

对此,屈万祥表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派出监察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已日益缩小,但仍存在一些福利差别,最终解决该问题,重要的并不是派出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的工资待遇脱钩,而是工资制度改革。他表示,监察部将研究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举报保护

将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继最高检表示“70%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报道不准确后,屈万祥昨日亦表示该报道不准确。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强化了对举报人的保护。他认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确实客观存在。对此,行政监察法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透露,监察部还将依据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举报人的具体制度。

监察对象

扩至所有公务员未采纳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一直有人呼吁,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将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公务员,但法律修改最终未能采纳。

屈万祥表示,把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比如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将改变现有行政监察体制,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所以,这次只是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

监察职责

可检查指导政务公开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明确了监察部门在政务公开上的地位,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

屈万祥表示,只有公开才能使民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才便于民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部解释“未将六类公务员纳入监察”原因

中新网625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如果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因此本次修改行政监察法未将其纳入监察范围。

屈万祥说,这次修订行政监察法确实有人呼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把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比如说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他说,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如果对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这样,这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所以这次只是适当的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这次规定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也就是说,凡是行政主体,凡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他们都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我觉得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我国的现行体制和目前的现实需要。”他说。

文章来源: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100626/000199.htm

 

屈万祥: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6 25 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说,2004年以来改革和完善了监察机关工作体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的管理以来,监督职能得到加强,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次修订行政监察法就是要把已经取得的这些工作成果,被实践证明有效的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屈万祥说,行政监察工作的覆盖面很广,涉及到了众多的领域和部门,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卓有成效的实施监察,能够做到经常、及时、准确的了解所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情况,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它具有开展工作的充分权限和独立地位。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zhibo/zzzb18/2010-06/25/content_1579343.htm

 

屈万祥:行政监察对象不扩大到其他六类公务员更加符合现行体制和现实需要

6 25 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说,这次新行政监察法只是适当的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凡是行政主体,凡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他们都属于行政监察对象,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我国的现行体制和目前的现实需要。

屈万祥说,这次修订行政监察法确实有人呼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把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比如说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修订中考虑到,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如果对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这样,这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所以这次我们只是适当的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就是刚才我回答过的那个问题,就是这次规定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也就是说,凡是行政主体,凡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他们都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我觉得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我国的现行体制和目前的现实需要。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zhibo/zzzb18/2010-06/25/content_1579405.ht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七、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六、七项:“(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三款:“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十二、将本法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公务员”,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本决定自 201010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0-06/25/content_1579562.htm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