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治聚焦 立法动态

立法动态

基层工会组建任务艰巨 全国人大建议适时修改工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

基层工会组建任务仍然艰巨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7月上旬至8月下旬开展了工会法执法检查。1030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大会报告了执法检查情况。

 

  黄镇东介绍说, 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工会高度重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积极推进执法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新成效:共同推进工会法贯彻实施的格局已经形成,基层工会组建工作取得新进展,切实加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进一步加强。

 

  执法检查组发现,近年来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工作在新形势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基层工会组建任务仍然艰巨。主要表现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难问题依然存在,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都比较低,不足50%;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有农民工2亿多人,加入工会的不到1/3

 

  ――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常常表现无奈。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则是企业经营者的近亲属,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维护权益。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造成工会凝聚力、影响力不强。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侵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问题比较严重;二是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农民工的参保率更低;三是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不到位;四是有些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忽视职工的民主权利。

 

  ――劳务派遣用工亟待规范。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利用异地派遣少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工参保率也普遍偏低。我国外派或在外劳务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黄镇东代表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工会法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基层工会组建力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维权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会法执法机制,适时修改工会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执法检查组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劳务派遣问题,外派和在外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出台相关规定,完善有关制度,以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20091031日,记者 廖文根

 


 

全国人大建议适时修改工会法 完善有关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网北京1030日电(记者常红、高星、张海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今天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执法检查情况。黄镇东在报告的最后建议适时修改工会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黄镇东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化,我国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职工队伍的构成及企业的用工形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工会法及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其中的有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工会工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要适时对工会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国务院要适时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并制定出台有关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容和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一指导方针。

 

  此外,报告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劳务派遣问题,外派和在外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出台相关规定,完善有关制度,以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 人民网 20091030

 


 

我国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

 

  新华网北京1030日电(记者隋笑飞、黄小希)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工会加大对职工民主权益、劳动经济权益等的保护力度,但我国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

 

  报告说,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工会通过积极推进维权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大对职工民主权益、劳动经济权益等的保护力度,职工切身利益得到较好维护。一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得到加强,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二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反映,在处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有关数据也显示,截至20089月,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10.75万份,覆盖企业190.77万个,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13.6%11.9%;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77.45万个,占建工会企业数的24%

 

  但报告同时指出,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同时也是企业的雇员,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常常表现无奈。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则是企业经营者的近亲属,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维护权益。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有的企业避开或者违反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规定,找借口解雇敢于维权的工会干部,或者虽然不解雇,但用其他手段使工会干部无法再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由于缺乏对工会干部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使得他们不敢维权,造成工会凝聚力、影响力不强。

 

  来源: 新华网 20091030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1/3